农村的田地近年都丢荒了,是农民的生活条件好了,都不愿意耕种吗?
导读:农村的田地近年都丢荒了,是农民的生活条件好了,都不愿意耕种吗?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18修订)
答:甲方是稀饭,乙方是酒席,人们会去吃什么饭。这也就是农村和城市的对比一样,都愿意在城市,为什么城市人不往农村去是一样的道理。
农村土地近年丢荒严重,直接威胁着我国的粮食安全。这不是农民生活条件好了他们已满足了;也不是因为农民有点儿吃的就变懒而不愿去种地了,造成的丢荒土地的主要的原因在以下凣个方面。
一、自分田单干以来,开始几年还是不错的,在生活上与曾经生产队相比也算是马马虎虎,农民的想法也并不多,他们主要想到的是作为农村人,只要吃饱穿暖有房子住就差不多了。但由于城市建设发展迅速,经济搞活了,外面到处都能挣上钱,特别是沿海一带,更好挣饯。他们认为耕田种地又苦又累,当农民不如去工厂及建筑工地打工当工人好,即使是有些辛苦也比一背太阳一背雨好得多,每月还可以见到现大洋,认为人有钱说话就抬得起头一些,并且还可以到各种特别是沿海大城市走走,见见世面。
二、由于城市建设的高迅速发展,经济被搞活了,带动了各种物价不断地高涨,特别是农村所用的一些必须生产资料年年都在涨,农民一盘算,种出来的粮食把投入的费用一算,除了自己用粮,所剩下的粮食全卖了,抵除投资的费用后确也所剩无几,没有多少现钱在手中,甚至是一年到头若不是家中还有点副业生存,简直是亏本的买卖。再比比粮食价格,外面只要干上三几月,完全可以够买回自己一年所种出的粮食,结论是种庄稼没有外出打工划算。
三、城市生活水平的大提高,有着极大的诱惑性,不但影响着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同时乜开阔了农民的视野,想法也多起来,使农民务农的决心不得不开始动摇,他们想到,城市人为什么吃得好,穿得的,有车开,有高楼大厦住,同时又玩得好,灯红酒绿、歌舞升平,无非是有几个钱,我农民为啥不可以去多挣些钱来,过上与城市人一样的生活呢?仅种庄稼绝对是实现不了的,只有之外出打工才是唯一出路。
四,由于分田单干,农民在生活与生产劳动上再也不受生产队时那样的约束,成了自由自在独立自主的人,即使不外出,在家把农业转为副业,如建鱼塘,搞果园,在本地开商店,摆地摊,开茶馆,做转转生意等等,也比种地轻松而且找钱得多。
五、也有极少数懒人,胸无大志,混天算天,靠骗取、靠赌博为生的,他们是不往田地里走的,让田地里长草也不种上任何东西,整天游荡在街上,有的是当扁担,一旦有关顾者找上门来,咬人一口也不松活。
也许还有其他原因,但以上几点,我认为是最主要的,同时也是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不愿万再走集体化的一些原因,不知是否正确请各自发表评论。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规范品种选育,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制定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作物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农作物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 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保障机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第七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依法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省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批准。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并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农作物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本省特有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
(三)具有特色优势或者特殊价值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需要占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鼓励科研育种机构、种子企业利用优异种质资源开展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等工作。第三章 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认定第十二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第十三条 申请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四)遗传性状稳定;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两个生产周期以上、每个生产周期不少于五个点的品种比较试验。第十四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应当进行品种试验。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第十五条 省级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审定证书。
审定公告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作物种类、申请单位、育种单位、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等。
审定证书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作物种类、申请单位、育种单位、选育人员、品种来源、审定意见、公告号、证书编号等。第十六条 省级审定未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第十七条 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种植区域推广。
生态条件复杂的县(市、区),当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进行生态适应性试验,具体确定审定品种的适宜推广区域。第十八条 省级审定通 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撤销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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