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通辽旅游景点 通辽市景点

导读:清明通辽旅游景点 通辽市景点 1. 通辽市景点 2. 通辽市区景点 3. 通辽市景点地图 4. 通辽市旅游景点 5. 通辽旅游景点大全排名 6. 通辽市景点是否暂停 7. 通辽市景点介绍 8. 通辽市景点排行榜 9. 通辽市景点开放了吗

1. 通辽市景点

个人感觉还是不错的,节假日约个三五好友或带上亲戚家人,自驾游或者坐公交通工具都行,玩一趟还是挺好的,离通辽市区也不远交通方便,有 网红桥 采摘园 有休闲小屋 有农家菜 有烧烤 也可以自食品去那里野餐,感受一下田园生活岂不美哉!妙哉!乐哉。

2. 通辽市区景点

通辽十大最好玩的景点通辽好玩的景点有哪些通辽好 通辽十大最好玩的地方

1、敖包相会可汗山草原旅游区 敖包相会可汗山草原旅游区位于霍林郭勒市西北部,南端距市区3公里,地处科尔沁草原、锡林郭勒草原交汇地带,整体上是蒙古草原的东南缘,是草原游牧民族和兴安岭狩猎民族以及华北农耕民族三大民族文化融合之地。敖包相会可汗山草原旅游区总面积约5.4万亩,地势起伏,由山地、湖泊、湿地、河流、森林、草原等自然景观组成,植被覆盖大,空气清新。敖包相会可汗山草原旅游区分为四个功能分区:游客服务区、滨湖游乐区、牧场度假区、和蒙元文化体验区。【详细>>】

2、通辽市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一处保存完好的古代残遗森林植物群落,总面积12.5万亩。大青沟在蒙语中被称为“冲胡勒”,是内蒙古著名的珍贵阔叶林自然保护区。它地处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西南25公里处,是一条南北走向的绿色深谷。大青沟横卧在通辽市(哲里木盟)南部的原野之上,与长约250多公里的科尔沁沙带相接壤。大青沟深谷由东、西双沟组成,各长达10余公里。双沟交叉呈人字形,沟深100余米,宽约200-300米,一直伸入辽宁省境内。【详细>>】

3. 通辽市景点地图

离的比较近的就是通辽森林公园,里面环境不错,绿树成荫。再有就是通辽最早的市民公园人民公园。

如果在骑行20分钟左右,可以到辽河公园,这个公园面积非常大,值得好好游览一下。还有西拉木伦公园也可以去看看,里面有动物园。环境也是特别的好的。

4. 通辽市旅游景点

科尔沁草原,孝庄皇太后故乡,旅游城市,消费有点高的四线城市,特产牛肉干、乳业、旅游产品等。

欢迎来通辽旅游, 8月份那达慕非常有意思。

通辽是个很尴尬的地方。有部分平原,部分草原,部分沙漠。是半农半牧地区。这里冬季寒冷,夏季干旱,气候比较恶劣。主要河流西辽河已断流多年,各个水库均已干涸。这里没有一处像样的胡泊,旅游景点除了大清沟外只有一个近年新造的人文景点…孝庄园。主要农作物为玉米。主要工业是梅花味精厂和霍煤。通辽属于四线城市,人口约350万。最大的城市是科尔沁区,常住人口为70万(包括郊区乡镇)。感觉与东北其他地区一样,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

5. 通辽旅游景点大全排名

通辽周边有什么风景秀丽的山水,适合自驾游地方。

虽然对通辽有去割舍不掉的情怀,但是通辽周边好像真的没有什么啊,值得自驾游去看的自然景色,虽然通辽叫科尔沁,不过那是曾经的科尔沁,现在的科尔沁草原,比较出名的是科尔沁的沙地,如今经过防风护沙的治理,科尔沁的沙地也不是沙地,科尔沁的草原,也不算是草原。怎么看着感觉都是不伦不类的,这就说明草原风化之后,变成沙漠沙漠防风固沙,想要恢复草原的生态是不可能的。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现在对草原破坏进行的处罚非常大的原因。

要勉强说通辽的景点还是有的,比如说大青沟自然保护区,虽然大家对这个地方褒贬不一。如果没有去过其他的更好的景色的地方,这个也是一 个比较不错的选择。嗯,其实如果算作小众文化的草原的话,通辽周边也不少,比较小的草原,比如扎鲁特旗的山地草原,山地草原的景色,虽然说没有一望无际的那种开阔的感觉,不过越过越山岗景色不同也会能够给我们带来惊艳的感觉。

嗯,如果是没有办法,去通辽那边游玩的话,也就是这些个选择,嗯,如果是专门去自驾游的话,不建议在通辽这边游玩,因为真心是没有什么让自驾游比较赏心悦目的自然景色,要么是商业化的运营,要么,名不符实。

6. 通辽市景点是否暂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 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 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 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条例

7. 通辽市景点介绍

后旗国家AAAA级旅游区大青沟,左中莲花湖,庄妃故居,奈曼王爷府,孟家段水库,霍林河露天煤矿,左中珠日河玫场,扎旗罕山林场,开鲁大榆树庙,库伦福缘寺,科区莫力庙水库,西拉木伦公园,森林公园

8. 通辽市景点排行榜

通辽怪山

怪山旅游区位于内蒙古霍林郭勒市西北14公里处,距通辽市政府所在地科尔沁区320公里,占地11.4平方公里。景区内分营业区、水库区和自然保护区。怪山由地壳运动时挤压而形成,山脉长度约2000米,海拔1199.3米。闻名于世的怪山耸立在哈布其勒水库岸边,是广阔草原的守护神,原名浑迪罕乌拉,蒙古语意为山谷中的最高峰。因其形状古怪、天气异常、植被在当地罕见且有着悠久的传说而得名。从南方正视,石林直耸云霄,据说古代多凶狠的敌人都无法侵入;从西北方看,是一座莲花佛座,乃神圣宝地;从东南远眺,似神女仰卧,安详自然。其脚下的哈布其勒水库由七个神泉吐水而成,泉水清甜可口。怪山自然生态保护区,春天百花盛开,夏季绿树成荫,秋天枫叶似火,冬季白雪茫茫,独具塞外草原风光。项目投资2300万元,一期投入875万元,主要用于哈布其勒水库和蒙古包等设施。二、三期工程将扩建水库,建设一批配套的住宿、餐饮等服务设施,并建设果园、蔬菜和花卉基地,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具有民族风情、民族文化,可避暑、纳凉的农家大院、蒙古包群等。可开发赛马、狩猎、垂钓、游泳、划船、小学生夏令营等活动。目前已具备年接待9万人次的能力。

9. 通辽市景点开放了吗

1、塔敏查干沙漠旅游景区2、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内蒙古通辽市孝庄园文化旅游区4、可汗山5、珠日河草原旅游区6、奈曼沙漠7、科尔沁博物馆8、大乐林寺9、西拉木伦公园10、奈曼王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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