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和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而进行的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产业融合、经营服务、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充分利用自然生态与人文景观等旅游资源,以旅游业为优势主导产业,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和社会共同参与,通过旅游业带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种旅游发展模式。第四条 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应当推进旅游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农村现代化以及乡村振兴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共建共享、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自治县发展全域旅游应当严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立足围场历史和民族文化,打造国家级生态旅游休闲度假区,增强全域旅游发展动力,推动县域旅游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全域旅游发展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关服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上级国家机关隶属驻县单位发展旅游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并接受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全域旅游促进与发展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域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全域旅游发展的重要事项,统筹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和旅游宣传形象推广,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拓等问题,实现资源共享、统筹协调、合作共赢,整体提升旅游品位。
各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全域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全域旅游规划实施、旅游安全监管、旅游秩序维护、旅游纠纷处理、文明旅游宣传和公民文明素质教育等工作。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景观、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推动全域旅游发展。
规划建设电力、通讯、供水、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和商贸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统筹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根据全域旅游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财政性资金投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基础设施和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建设、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的组织实施、重点旅游项目的引导性投入、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等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事项。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旅游建设项目库,为境内外投资者参与自治县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建设,提供信息引导投资。对投资重点旅游区域和带动自治县经济、文化发展的旅游建设项目,给 政策支持。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林业、牧业、工业、商业、文化、体育、科技等资源开发,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引导各类资本创新生态观光游、民族文化游、康养度假游、乡村体验游、冰雪游等旅游产品;鼓励开发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和参与性的旅游项目;鼓励开发乡村旅游新业态;鼓励开发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和独具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和商品,促进旅游相关新业态发展。
鼓励、支持本县历史文化和民俗文化的研究、保护与利用,推进博物馆体系建设和展示服务,开发文化创意、演出演艺等旅游产品,促进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按照自治县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投资旅游业,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并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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