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风景点名称详细介绍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

导读:武汉东湖风景点名称详细介绍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 1.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 2.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 3.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 钓鱼 4.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5.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9 6.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入口 7.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淡旺季门票 8.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如何进行保护性旅游开发

1.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

南京没有东湖

南京市,地处长江下游,境内多山水,主要是低山丘陵,大的河流有长江、秦淮河,主要的湖泊有玄武湖、紫霞湖、石臼湖等

南京玄武湖久负盛名,是著名的城中湖,古称桑泊、后湖,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素有“金陵明珠”之称。

该湖的历史人文极其丰富,六朝时期,就已经辟为皇家园林,到了明朝时,为黄册库,现在湖岸呈菱形状,周长大约15公里,总占地面积502公顷,其中水域面积大约378公顷,是南京著名的旅游胜地,城市的风景线。

2.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

东湖区虽然地理位置在武昌,但是并不属于武昌区管辖,而是一个市直管区,全称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俗称沌口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一样,不属于行政区划,它的管辖部门不叫区委、区政府,而称之为党工委会、管委会。

3.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 钓鱼

1、梨园医院:

主要鱼种:鲫鱼,翘嘴,鲤鱼,大量小鳊鱼和小草鱼,小花白鲢。鱼种不限。

钓位:南面水较深。

交通路线:梨园医院(1路车终点站)旁

2、筲箕头:

主要鱼种:鲤鱼(多在一到两斤之间),翘嘴(多数一至二两),

少量鲫鱼和鳊鱼,还有数量较少的青鱼。花白鲢禁拿。

钓位:南面较深(2-3米),其它0.8-1.5米

交通路线:到梨园医院后一直向东走,过了九女墩即到

3、两百亩:

主要鱼种:鲫鱼(多数25-200克),少量鲤鱼,草鱼,鳊鱼。花白鲢禁拿

钓位:南面较深。

交通路线:位于筲箕头北面,和筲箕头相连。

4、菱角湖:

主要鱼种:鲫鱼,鲤鱼,小翘嘴,花白鲢。鱼种不限。

钓位:北面较深。北岸在东湖梅园内,南岸在东湖医院内,环境较好。

交通路线:402 路车到东湖梅园下(猴山站前250米)

5、邮电科学院:

主要鱼种:鲫鱼,鲤鱼,草鱼,鳊鱼,个头普遍较大。

交通路线:到邮电科学院下

6、沙湖:

主要鱼种:翘嘴,鲤鱼,鲫鱼。才清淤的,放了5万多鱼苗,有沙湖公园保安收费,

钓鱼位置很集中,在荷叶荡子旁边。水质一般,清淤之后比以前好多了,

7、黄泥岗(包括大港,小港)

8、牛栏海(包括大海,小海)

垂钓特色:牛栏海主钓乌檐、翘嘴、鳊鱼、草鱼、鲤鱼、鲫鱼、黄颡、黑鱼等,

牛栏海是当初做房子取土而形成的湖,湖水深,湖里大鱼特别多,

整个湖面大部份地方修了水泥台,非常之干净整洁,牛栏海是很多喜欢玩台钓钓友的首选

钓场鱼类:鲤鱼、草鱼、鲫鱼、青鱼、鳊鱼、花白鲢、白条鱼、翘嘴、鲶鱼、黄颡、甲鱼等等,但禁钓花白鲢

钓场地点:武汉汉口东西湖区李家墩

9、马池湖

垂钓特色:马池我仅去过二次,里面主钓鲫鱼,草鱼、鲤鱼,但是里面的小参子非常之多

钓场鱼类:鲤鱼、草鱼、鲫鱼、青鱼、鳊鱼、花白鲢、白条鱼、翘嘴、鲶鱼、黄颡、甲鱼等等,但禁钓花白鲢和鳊鱼

钓场地点:武汉汉口马池路

10、闸湖

垂钓特色:闸湖和径河相连,我所介绍的闸湖是指碧海的闸湖,

主钓乌檐、翘嘴、鲤鱼、鲫鱼、鳊鱼、草鱼、黄颡、黑鱼等,闸湖水面大,

水位深,时常有巨物出现,不过冬天的闸湖是所有钓鱼者的最爱。

4.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但取得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和分类管理。

第六条

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租赁当事人户籍管理。

工商、税务、国土规划、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和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租赁和人口服务综合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根据房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采集本社区(村)和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房屋租赁信息、受理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申请,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人口管理服务等工作,其人员及办公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市、区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协作机制,加强房屋租赁和治安管理。房屋租赁信息实行统一规划、动态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第二章

第九条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采取排除危险措施确保住房安全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第十一条

房屋租金分为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出租执行由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

其他房屋、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和转租前款规定的房屋,实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协议租金。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实行协议租金的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资料不全的,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出租人补齐。

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备案材料移交区房管部门和公安部门。

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非住宅出租房屋内有人居住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者证件: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 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者证件。

出租共同所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四条

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与受转租人订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登记不实的,及时报告房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二)发现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督促出租人登记备案;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房管部门,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

(四)发现违反治安、消防、计划生育、城管、规划、卫生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相关行政部门;

(五)开展法制宣传,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巡查或者调查采集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时,不得少于2人,并且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了解房屋租赁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入户采集房屋租赁信息时,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租用非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时,可以将依法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经营场所证明。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市房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可以制订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二十四

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消防安全责任;

(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转租的约定;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 合同终止;达成续租协议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不得将住宅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三)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如实申报租金,并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配合相关部门和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做好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

(五)建立租住人员登记簿,登记租住人员的姓名、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租住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

(六)督促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申领居住证;

(七)出租房屋用于集体或者多户以上人员租住的,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八)无法继续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监管责任的,应当委托他人进行管理,同时书面报告所在地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

(九)发现承租人、租住人怀孕或者生育以及在出租房屋内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及时向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因维修房屋不善,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应当保护并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相关部门和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的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居住证管理的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属境外人员的,应当在入住房屋后24小时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住宿登记;

(二)如实向出租人和有关管理部门说明租住人员情况,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四)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五)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六)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七)禁止利用承租房屋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

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承租人与其有本市常住户口、他处无住房、同住时间在3年以上的近亲属,对承租的房屋享有共同承租权。

前款所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

(三)拖欠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出租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排除危险措施的,由 房管部门按照房屋安全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用于出租的违法建筑,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对用于出租的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义务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对自然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出租住宅房屋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以及承租人、租住人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出租人未建立租住人员登记簿,或者在租住人员发生变化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告知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协助公安部门或者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采集出租房屋信息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租赁当事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有关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和人口服务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房屋、单位自管住宅房屋以及保障性住房的租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向境外单位、人员出租、转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同时废止。

5.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9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体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山体保护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山体,是指主峰相对高度不低于30米,且形态基本完整的山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山。

本办法所称山体保 ,是指采取管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恢复自然生态的活动。

具体需保护的山体名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山体保护遵循依法保护、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分级负责、分类实施,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资源利用、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保障经费投入。

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和经费。

第六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是本市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山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相关山体保护工作。

国土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进行土地监管,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管、安监、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农业、旅游、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

6.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入口

东湖磨山索道从磨山景区北门进。

东湖磨山景区位于东湖东岸,三面环水,六峰相连,山水相依,素有“十里长湖,八里磨山”之称,风景极佳。山北有以楚文化为内涵的楚文化游鉴区;山南有以湖水地区乡土植物为主的十三个植物专类园;西部山头有纪念朱德为东湖题词的朱碑亭。磨山景区从北开始,依次建有楚天极目、天台晨曦、常春花苑、朱碑亭等四景。 磨山景区是国家风景名胜区东湖风景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5A景区、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 是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确定的“全国文明风景区旅游示范点”;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

7.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淡旺季门票

东湖有六大景区,现已开放的只有四个:听涛景区免费、磨山景区60元、落雁岛50元、吹笛景区(这个还不清楚)

学生证一般半价 团购可能更便宜

8.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如何进行保护性旅游开发

东湖公园位于绥化市老城区东南部,东花园街与绥巴路间,公园目前开工建设面积近40万平方米,目前是市区规划建设最大的一处城市景观公园。

东湖公园位置为:原电业大坑和四一厂部分区域,周边自然景观保留完整,天然湖面、古树葱郁。按照城市新一轮总体规划确定为“东跃、南延、西拓、北控”的城市发展方向,向东跨越滨北铁路向东发展,为加快城市发展建设步伐,为百姓提供更多活动空间,结合海绵城市和城市“双修工程”建设,将东湖公园打造成东部城区重点民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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