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县旅游业发展研究 乌兰县旅游业发展研究中心

导读:乌兰县旅游业发展研究 乌兰县旅游业发展研究中心 1. 乌兰县旅游业发展研究中心 2. 乌兰县旅游局 3. 乌达乌兰乡旅游区 4. 乌兰察布旅游资源 5. 乌兰察布旅游规划 6. 乌兰县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7. 乌兰县旅游业发展研究中心地址 8. 乌海市旅游业发展 9. 乌兰县景区 10. 乌兰县旅游业发展研究中心招聘

1. 乌兰县旅游业发展研究中心

蒙古族主要以牲畜为生

例如烤羊、炉烤带皮整羊、手把羊肉、大炸羊、烤羊腿、奶豆腐、蒙古包子、蒙古馅饼等。

民间还有:稀奶油,蒙古族常备奶制品;奶皮子;煺毛整羊宴,是蒙古族传统宴客菜,祭祀活动时也常用;熟烤羊,内蒙鄂尔多斯地区风味菜肴;白菜羊肉卷;新苏饼,蒙古族民间传统糕点;烘干大米饭,蒙古族风味小吃。

蒙古族牧民视绵羊为生活的保证、财富的源泉。日食三餐,每餐都离不开奶与肉。以奶为原料制成的食品,蒙古语称“查干伊得”,意为圣洁、纯净的食品,即“白食”;以肉类为原料制成的食品,蒙古语称“乌兰伊得”,意为“红食”。

2. 乌兰县旅游局

1.传承和弘扬乌兰牧骑精神,开展公益性演出,深入基层开展综合服务活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2.创作优秀文艺作品,创新乌兰牧骑创作方式、表演形式和传播途径,通过艺术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3.辅导群众业余文艺演出和创作活动,培养基层文艺骨干。保护、传承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

  4.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5.承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3. 乌达乌兰乡旅游区

辖:9个地级市、3个盟;21个市辖区、11个县级市、17个县、49个旗、3个自治旗。

呼和浩特市辖4个市辖区、4个县、个旗

回民区玉泉区新城区赛罕区

托克托县(双河镇)清水河县(城关镇)武川县(可可以力更镇)和林格尔县(城关镇)

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

包头市辖6个市辖区、1个县、2个旗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

石拐区白云矿区

固阳县(金山镇)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

乌海市辖3个市辖区

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

赤峰市辖3个市辖区、2个县、7个旗

红山区元宝山区(平庄镇)松山区

宁城县(天义镇)林西县(林西镇)喀喇沁旗(锦山镇)巴林左旗(林东镇)

敖汉旗(新惠镇)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翁牛特旗(乌丹镇)克什克腾旗(经棚镇)

巴林右旗(大板镇)

通辽市辖1个市辖区、1个县、5个旗,代管1个县级市

科尔沁区

霍林郭勒市

开鲁县(开鲁镇)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库伦旗(库伦镇)

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扎鲁特旗(鲁北镇)

鄂尔多斯市辖1个市辖区、7个旗

东胜区

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乌审旗(嘎鲁图镇)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鄂托克旗(乌兰镇)

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杭锦旗(锡尼镇)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呼伦贝尔市辖1个市辖区、4个旗、3个自治旗,代管5个县级市

海拉尔区

满洲里市牙克石市扎兰屯市根河市

额尔古纳市

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阿荣旗(那吉镇)新巴尔虎左旗(阿穆古郎镇)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

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

巴彦淖尔市辖1个市辖区、2个县、4个旗

临河区

五原县(隆兴昌镇)磴口县(巴彦高勒镇)杭锦后旗(陕坝镇)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

乌兰察布市辖1个市辖区、5个县、4个旗,代管1个县级市

集宁区

丰镇市

兴和县(城关镇)卓资县(卓 山镇)商都县(商都镇)凉城县(岱海镇)

化德县(长顺镇)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察哈尔右翼前旗(土贵乌拉镇)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

察哈尔右翼后旗(白音察干镇)

锡林郭勒盟辖2个县级市、1个县、9个旗,盟公署驻锡林浩特市

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

多伦县(多伦淖尔镇)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

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太仆寺旗(宝昌镇)正镶白旗(明安图镇)

正蓝旗(上都镇)镶黄旗(新宝拉格镇)

兴安盟辖2个县级市、1个县、3个旗,盟公署驻乌兰浩特市

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

突泉县(突泉镇)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科尔沁右翼前旗(大坝沟镇)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硕镇)

阿拉善盟辖3个旗,盟公署驻阿拉善左旗

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阿拉善右旗(额肯呼都格镇)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

4. 乌兰察布旅游资源

以打造“首府草原,敖包故乡,神舟家园”的内蒙古草原文化第一品牌为宗旨,认真组织实施,提升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标准体系为目标,加大标准的贯彻力度,不断提升标准化实施监管机制,为促进乌兰察布市旅游服务向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特色化方向发展而倾力服务。

5. 乌兰察布旅游规划

一个区,它就是集宁区,我们经常说有旧区和新区

6. 乌兰县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茶卡天空壹号开发商是青海茶卡天空壹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由乌兰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浙商组建,旨在加快形成以茶卡盐湖东部、西部景区为支撑的大景区

7. 乌兰县旅游业发展研究中心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共分为十二个盟市,分别是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以前叫“伊克昭盟”)、乌海市、乌兰察布市(以前叫“乌兰察布盟”)、巴彦淖尔市(以前叫巴彦淖尔盟)、锡林郭勒盟、赤峰市(以前叫昭乌达盟)、通辽市(以前叫“哲里木盟”)、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前叫“呼伦贝尔盟”)、阿拉善盟。蒙语意为青色的城市。公元十六世纪,蒙古封建主阿拉坦汗率领默特部驻牧呼和浩特地区。1581年,阿拉坦汗与夫人三娘子大兴土木建城,并用青砖修起城墙,把房屋等围起来,远远望去,一片青色,所以起此名。

包头

蒙语“包克图”的谐音,意即“有鹿的地方。是新兴的钢铁工业名城,有“草原钢城”之称。“包头”一称始于清乾隆初年,相传很久以前,这里水草丰美,鹿鸣呦呦,成群出没嬉戏。由此包头又有鹿城的美誉。

呼伦贝尔

呼伦贝尔得名于呼伦湖和贝尔湖。呼伦湖又称呼伦池或达赉湖。“呼伦”为突厥语“湖”之意,“达赉”则是蒙古语“海”的意思。

兴安盟

兴安是满语,意为小山(丘陵),在蒙语里是“大石”的意思。因位于大兴安岭东南麓,由雅克山、岳尔济山、雉鸡场山、吉里格山等群山构成,故而起此名。

哲里木盟(今通辽)

“哲里木”是蒙古语音译,意思是“马鞍肚带”,成吉思汗时期这里专门生产和供应马鞍肚带,故得名。关于此名还有一种说法,当年蒙古清代开始推行盟旗制度,四部十旗每三年会盟一次,会盟地点在今兴安盟科右中旗西哲里木山,因此定名为哲里木盟。

昭乌达盟(今赤峰)

昭乌达盟,蒙古语为乌兰哈达,是红峰的意思。赤峰是蒙古语乌兰哈达的汉译名称,因市区东北部有一座红山而得名。

锡林郭勒盟

< p>锡林是满语,满语的原意是“小鲤鱼”,亦写作“细鳞河”。还有一个解释:“锡林”蒙古语译为“高原上的平野”,“郭勒”是河流的意思。锡林郭勒意思就是“高原上的河流”。

乌兰察布盟(今乌兰察布市)

“乌兰”为蒙古语“红色”的意思;“察布”这里当“崖口”讲,乌兰察布就是“红色崖口”的意思。因清初会盟于红山口而得名,简称乌盟。

伊克昭盟(今鄂尔多斯)

“伊克”是蒙语,是“大”的意思;“昭”是“庙”的意思。合译为大庙。因有成吉思汗陵而闻名。伊克昭盟是蒙古民族敬仰之地,因为这里耸立着蒙古民族的古代英雄人物——成吉思汗的陵寝。清代,在伊克昭盟内专设达尔哈特一旗,看守成吉思汗陵寝,并由鄂尔多斯各旗的贤能者担当“吉农”(旧官职员)。

巴彦淖尔盟(今巴彦淖尔市)

“巴彦”是蒙古语译音,为富饶的意思,“淖尔”是湖泊的意思,合译为富饶的湖泊。因境内有著名淡水湖乌梁素海及众多湖泊而得名。

乌海市(曾用名:乌达和海勃湾)

不是蒙语,是汉语缩名,乌海由乌达、海渤湾和海南三区组成,取字头缩拼即成。因乌海盛产煤,故又有“乌金之海”之美誉。

阿拉善盟

阿拉善,是满语,指“驽马”。清时,新疆的一支蒙古族归附清廷后,因其平叛有功,清廷赐“阿拉善牧地”。即现在阿拉善盟一带。此外,还有多种说法,一说是由“阿拉喜”谐音而来,蒙古语“阿拉喜”是屠宰的意思,一说为贺兰山谐音(汉语贺兰山的音转)。在这十二个盟市中,内蒙人,尤其是内蒙古中西部的人可能对于兴安盟的了解就不够,甚至于有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地方,其实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之初就在兴安盟的乌兰浩特;而在内蒙古中东部,则有很多人对于阿拉善盟的了解不够,甚至于也有很多人不知道这个地方。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内蒙古存在感最低的两个盟市可能就是兴安盟和阿拉善盟了,这两个地方之中,又以兴安盟的存在感为低;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阿拉善盟近些年来旅游业做得不错,所以知名度也在逐步提高。相比较于阿拉善盟及内蒙古其他盟市,兴安盟的知名度可能需要大力提升;其实兴安盟的旅游资源也比较丰富,例如世界唯一的成吉思汗庙,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时的办公、会议遗址等,都在兴安盟。

8. 乌海市旅游业发展

阿拉善盟的经济还是不错的。。 阿拉善盟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开发前景广阔,后发优势十分明显!近几年经济实力继续快速增强,在全区经济增长速度排到前三位。

主要以矿产资源业,大中型工业,旅游业奠定发展。出口创汇的主要产品有太西煤、金属钠、驼羊绒制品等,在国际市场享有胜誉。 阿左旗域综合经济实力位居西部百强县第31位,全区工业十强旗县。

后一个时期,阿拉善左旗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依托资源、区位和后发优势,做大工业经济,提升城镇品位,繁荣第三产业。

巴彦浩特为全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经济消费相比乌海,巴彦淖尔,内蒙东部盟市算是很高的。

9. 乌兰县景区

玛哈嘎拉洞。神山旅游景区是兴安盟重点旅游景区之一,位于巴彦乌兰苏木、巴达尔胡镇、阿尔本格勒镇交界处,东经122°09′,北纬46°58′,距音德尔镇西北70公里,距齐齐哈尔市190公里,距乌兰浩特市115公里。神山系大兴安岭余脉,是一座独立的山峰。山体呈东北西南走向的长条状,海拔多在500—900m之间,相对高度300—400m,主峰海拔1158.8m,石老爷峰海拔820m位于四川省甘孜州的色达县。南北长20公 ,东西宽13公里,总面积为260平方公里。

10. 乌兰县旅游业发展研究中心招聘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内蒙古是我国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区,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第五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增进共性、促进一体,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第六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坚持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共同建设各项事业。

  第八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深入践行守望相助理念,维护社会稳定和边疆稳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第九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开放,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各民族迈进更高水平的文明,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书写内蒙古发展新篇章。

  第十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弘扬法治精神,依法保障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十一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协同、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实施、全面推进。

  

  第二章 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

  

  第十二条 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增强各族群众国家意识 、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巩固各族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十三条 坚定文化自信,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升文化保护传承水平,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十四条 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引导各族群众深刻认识中华民族是政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命运共同体。

  第十五条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常态化,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艺术体育教育、社会实践教育,贯穿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全过程。

  第十六条 弘扬中华民族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弘扬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伟大奋斗精神。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敬业奉献、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中华传统美德,推进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

  第十七条 弘扬吃苦耐劳、一往无前、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蒙古马精神,凝聚和激励各族群众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共同守卫祖国北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第十八条 弘扬乌兰牧骑精神,坚持深入基层、艰苦奋斗、守望相助、甘于奉献的优良传统,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创造更多具有鲜明时代特色、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第十九条 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积极推进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

  第二十条 加强反映祖国统一、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革命历史的遗址和文物的保护。充分利用重大历史事件和中华历史名人纪念活动、国家公祭仪式、烈士纪念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历史遗迹等,培育爱国主义精神,传承红色基因。

  第二十一条 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加强民族团结主题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研究,挖掘整理内蒙古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推出具有中华文化底蕴、反映内蒙古特色、融合现代文明、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

  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充分利用新技术,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报道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名人故居保护,做好传统民居、历史建筑、农牧业文化遗产、工业遗产、自然遗产保护。

  第二十三条 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各民族优秀传统习俗、传统节庆、传统艺术、传统手工艺等的保护和传承,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

  第二十四条 挖掘整理内蒙古优秀文学、音乐、舞蹈、美术、书法、 戏曲、传统剧目等,加强文物古籍保护、研究、利用,弘扬蕴含其中的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内涵,做好各民族经典文献互译出版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办好那达慕等传统体育盛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四年举办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体育活动和赛事。

  第二十六条 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充分利用内蒙古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独特的民族风情,讲好民族团结进步故事,打造精品旅游景区和旅游线路。

  

  第三章 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坚持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深入落实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强与京津冀交流合作,发挥联通俄蒙的区位优势,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和生产力空间布局,统筹推进自治区东、中、西部形成优势互补的差异化协调发展新格局。

  第二十九条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积极推动农村牧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加快发展乡村产业,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农牧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牧民富裕富足。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高农村牧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和道路通畅水平,健全农村牧区物流体系,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普及科学知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牧区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善治水平。

  第三十条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完善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

  发展县域经济,推动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乡村经济业态,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和活力,确保各族群众长期稳定增收,推动脱贫地区走向全面振兴、共同富裕。

  第三十一条 加强边境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充分利用财政、税收、信贷、用地等政策,支持地区和民族特色产业、生产加工贸易企业、旅游业发展壮大,培育打造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

  实施促进边境地区发展工程,加强边境城镇建设。实施守边固边工程,完善抵边城镇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平台设施。

  第三十二条 采取经济补助、环境优化、资源倾斜等措施,支持人口较少民族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保护发展人口较少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传承人口较少民族传统产业。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加快形成以公路、铁路、航空为主体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健全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用性、可及性。推行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工程,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儿童福利设施。

  加强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民族医药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中医药(蒙医药)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

  第三十四 大力培育提升吸纳就业能力,推动多渠道市场就业,通过技能培训提高各族群众特别是农牧民就业技能。

  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各族群众就业。鼓励各族群众联合创业。

  创造条件提高各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率,促进各族群众平等就业、充分就业。

  第三十五条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把草原、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作为首要任务,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生态系统内在的机理和规律,科学规划和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草原生态保护制度,积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多惠及各族群众。

  

  第四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三十六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坚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的理念,按照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总要求,全面深入持久开展创建工作,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各族群众心灵深处。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规划,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提高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力,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定政治立场,从大局上谋划和推进民族工作,制定政策或者开展工作时,充分考虑民族团结进步因素,确保党的民族政策全面正确贯彻执行;

  (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推动自治区与全国同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三)创新工作机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各族群众开展类型多样的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各民族文化交融发展与创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十九条 支持各类企业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融入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创建,履行下列社会责任:

  (一)积极接纳各族群众就业,维护各族职工合法权益;

  (二)配置产业、开展社会服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各族群众利益;

  (三)开展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建桥修路等社会公益活动,帮助解决民生问题,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十条 推动社区建立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开展下列工作:

  (一)构建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共享的社区环境,积极引导各族群众守望相助,和谐共居;

  (二)加强各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工作,推动各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

  (三)协助解决社区各族群众在住房、就医、就学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加强法治宣传、就业指导、矛盾化解、法律援助等服务;

  (四)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引导各族群众相互尊重风俗习惯,积极培育邻里团结、家庭和美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一条 苏木乡镇应当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创建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融入乡村振兴工 中,推动实现农村牧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二)加大对辖区内发展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聚居嘎查村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各族群众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社保等需求;

  (四)加强辖区内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推动各族群众共学共事、共同发展;

  (五)积极开展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各种矛盾纠纷。

  第四十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长效机制,全面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开展下列工作:

  (一)构建课堂教学、社会实践、家庭教育为一体的民族团结教育平台,深入开展中国革命历史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中国梦教育;

  (二)开展各民族学生共同参与的文体活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日常学习生活;

  (三)使用统一规范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材,规范课程设置,将民族理论政策纳入教职工教育培训范围;

  (四)高等院校应当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研究,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

  第四十三条 发扬拥军爱民光荣传统,做好军地军民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联合边防哨所等驻地部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弘扬爱国守边精神,完善边民守边护边制度,加大护边员保障力度,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打牢守边固边的民族团结基础,共同守卫祖国北疆。

  第四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二)坚持爱国爱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民族团结进步要求的阐释;

  (四)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教育、国情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第四十五条 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网络空间,建设好网上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一)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发展壮大网上舆论阵地,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充分运用网络新媒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加快构建全媒体宣传、全业态传播、全平台覆盖的网络宣传工作格局;

  (二)主流新媒体平台应当开设民族团结进步专栏、专题,构建高质量内容产出机制,发挥好阵地优势、传播优势,打造影响力大、覆盖面广的权威融媒体作品,更好凝聚群众、引导群众;

  (三)鼓励互联网媒体、互联网企业、网民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营造舆论氛围;

  (四)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应当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建立网上民族团结进步论坛,通过网络平台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事迹;

  (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健全网络舆情引导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网络平台中出现的破坏民族团结、不 于边疆稳定及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综合测评指标,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综合测评指标,制定具体措施。

  第四十七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培养树立工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每年五月为全区民族政策宣传月,五月最后一周为民族法治宣传周;每年九月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

  

  第五章 加强社会协同

  

  第四十九条 各族群众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建共享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氛围。

  第五十条 各级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职工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团结青年、凝聚青年、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实践活动。

  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教育引导各族妇女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积极作为。

  第五十一条 鼓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十二条 家庭应当在民族团结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把民族团结进步思想融入家教、家风,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影响、相互教育、相互促进。

  第五十三条 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少年宫等公共文化场所,应当做好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工作。公园、广场、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应当展示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内容。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出现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诋毁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等影响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制作、提供、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防范和打击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长效机制,统筹协调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重大事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预算。

  第五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

  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教育,将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知法、守法。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

  第六十二条 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立法权限加强民族工作立法,提升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水平。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通过开展对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带头拥护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带头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为促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第六十三条 加强各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选拔和任用掌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熟悉民族工作、践行民族团结的干部。

  加大对各民族各类双语人才特别是双语教师、双语法官、双语检察官的培养、选拔力度。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

  第六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因素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机制,预防和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出现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诋毁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

  (二)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论,收集、制作、提供、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信息,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行为的;

  (三)实施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评选;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 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不及时处理、化解本单位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盾纠纷,出现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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