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和厦门哪个好玩?

导读:珠海和厦门哪个好玩? 一、珠海和厦门哪个好玩? 二、珠海市旅游条例 三、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2021修正)

一、珠海和厦门哪个好玩?

厦门的城市规划和景观\交通、治安都很不错,如果旅游或发展,厦门都是不错的个地方.但是具体的房价或企业待遇情况,就不是很清楚。

珠海的城市规划不如厦门,但居住环境则相当不错,空气质量等跟厦门不相上下,但是珠海房价普遍偏高,收入则较一般,所以压力会比较大。

二、珠海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和发展、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旅游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交通、卫生、文化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应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本市的重要产业,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使珠海成为重要的游客集散地和主要的旅游目的地。第五条 本市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珠海特色,坚持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二章 旅游业的促进与发展第六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市场营销战略与策略,组织、协调本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和大型旅游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专项使用,市财政部门审核监督。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形象宣传、旅游公益设施建设和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的组织以及对旅游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引进重大旅游项目、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该优化旅游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按照本市旅游发展规划投资旅游业,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第十条 符合珠海旅游发展规划的旅游开发大项目、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项目收益归属关系的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或者其他扶持措施。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的区位优势,加强与周边城市和地区的协作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促进旅游区域合作。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教学科研机构开展旅游教育工作,推进研究成果产业化。第十三条 本市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网络,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发展和完善旅游观光公共交通服务;旅游观光交通线路和公共交通线路、停车场(站)等交通设施应当配套建设,资源共享。

旅游交通标识及主要旅游区(点)交通指示标志,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标识系统,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饭店、旅游区(点)等应当设置方便旅游团队使用的停车场、上下客站点。

城市重要出入口应当预留自助游服务中心用地,列入近期建设规划的自助游服务中心项目应当按计划建设 。第十四条 旅游者通行量较大的城市道路沿线的公厕应当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

临街经营单位的厕所应当对外开放,供旅游者使用。第十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网络,在出入境口岸、公共交通枢纽站点、主要旅游区(点)和主要商业街区,设置公益性旅游咨询站点或者设施,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第十六条 本市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督促和指导旅游经营者实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珠海历史、人文内涵或者旅游地独特性的旅游纪念品。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办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第十九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假日旅游信息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第二十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完善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要,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促销,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交流和培训,可以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发展的建议。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授权旅游经营者使用本协会的优质服务推荐标志。

三、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活动、旅游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突出滨海特色和口岸优势,将珠海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游客集散地和滨海国际休闲旅游目的地城市。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作为重要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第五条 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旅游推广、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发改、价格、商务、自然资源、建设、文化、体育、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以及旅游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财政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资源保护。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第七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第八条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保障,鼓励旅游志愿服务组织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帮助。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第九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区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区旅游发展规划。第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相关部门编制与旅游产业相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 。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具有旅游观光功能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用地,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土地使用权、海域海岛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参与旅游项目建设。第十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文化、文物、统计、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定期更新。第十五条 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推动休闲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共同发展,促进滨海旅游、乡村旅游、会展旅游、工业旅游、康养旅游、体育旅游、科技旅游、红色旅游等旅游业态创新,推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发掘珠海经济特区文化、海洋文化、香山文化等文化内涵的旅游资源;大力发展博物馆、名人故居、美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旅游项目。第十八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推广计划,组织宣传和推广本市旅游整体形象、重点线路和资源、特色产品。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授权旅游经营者使用本协会的优质服务推荐标志,引导会员开发旅游产品。第十九条 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旅游业的合作和旅游业务创新发展,支持香港、澳门资本投资本市旅游项目,推动本市与港澳之间游客入境便利化。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港澳相关机构合作,建立健全与港澳的旅游合作机制。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第二十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发挥大数据统计分析、宣传推广、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功能;建立旅游实时监控和指引系统、旅游投诉维权系统等,搭建旅游自助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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