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景点 香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

导读:香港终审法院景点 香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 1. 香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 2. 香港终审法院与高等法院的关系 3. 香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关系 4. 香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一样吗 5. 香港最高法院和终审法院 6. 香港终审法院与高等法院谁大 7. 香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

1. 香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

不可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2. 香港终审法院与高等法院的关系

香港基本法:  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  第九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3. 香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关系

香港的法律制度大致沿袭自殖民地时期的宗主国英国。1997年主权移交后,《基本法》开始实施,是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宪制性文件。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继续以普通法为依归,并由多条本地法例作补充。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度截然不同。

香港特区目前实施的法律包括:

(1) 《基本法》;

(2) 《基本法》附件三载列的全国性法律;

(3) 1997年7月1日之前的原有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会通过采纳为香港特区的法律;

(4) 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与防务、外交及其它在香港特区自治范围以外的事务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可以由香港特区公布或自行立法,在香港施行。目前有11条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特区。

司法机关:香港法律奉行司法独立的原则,司法人员在执行司法职责时完全不受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机关影响。

香港的法院现有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审裁处、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

律政司:律政司由五个专责法律工作的科别组成。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长是行政会议的成员,亦是香港特区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并负有对本港所有罪案进行检控的最终责任。

法律政策科及律政司司长办公室负责为律政司司长提供专业服务,并为政府正在考虑的所有法律政策事宜提供资料。该科亦就司法、法律制度、法律专业、人权、《基本法》及中国内地法律等问题,提供意见。负责为法律改革委员会进行各项研究并担任秘书工作的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亦隶属法律政策科。

民事法律科负责向政府提供民事法律意见、草拟商业合约及专营权文件,并代政府进行民事诉讼、仲裁及调停事宜。

法律草拟科负责以中英文草拟一切法例(其中包括附属法例),并协助将法案提交行政会议和立法会通过。该科亦负责香港法例的编辑工作,以及更新「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内的香港法例版本。公众可在互联网上免费查阅该计算机系统备存的资料。

刑事检控科的律师负责大部分的刑事上诉案件,包括在终审法院提出的上诉。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审理的案件,大都由他们进行检控工作。有需要时,他们会到裁判法院出庭检控。该科也向执法机关和其它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意见。

国际法律科负责向政府提供有关国际公法的法律意见。科 内律师也参与与其它司法管辖区洽谈协议的工作,并处理外地或香港特区提出的国际司法合作请求。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律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出的课题,并拟备报告书。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法律学者、执业律师及社会贤达。

委员会曾先后发表的报告书,课题广泛,包括商业仲裁、保释、同性恋、售卖货品和提供服务、无力偿还、欺诈行为、非婚生子女、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及法例释义等问题。多份报告书的全部或部分建议已付诸实行。委员会目前研究的专题计有:私隐权、监管权及抚养权、追讨债项、售楼说明书和货品供应合约。

法律专业:截至2001年12月,香港有778名执业大律师、5 046名执业律师和628家本地律师行。另有约39家外地律师行、718名注册外地律师,以及由香港的外地律师行和本地律师行组成的七个注册联营团体。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署署长负责执行法律援助计划。在2000/01年度,法律援助费的开支共达4.73亿元。凡合符资格的申请人,均可获该署委派律师予以协助,收费方面则视乎受助人的经济状况而定。

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援助范围包括在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以及在终审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此外,亦包括部分审裁处的法律程序及死因裁判法庭的若干案件。

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须同时通过“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才符合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经济审查方面,申请人的财务资源总值不超过169,700元,便符合资格。案情审查方面,法律援助署署长必须信纳申请人具备充分理由在该宗民事诉讼案中提出起诉或抗辩。任何人士如不满法律援助署署长的决定,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 援助范围包括在裁判法院进行的交付审判程序、在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讯的案件、就裁判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的案件,以及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

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须通过经济审查,审查规定与民事诉讼相同。案情审查主要适用于刑事上诉案件,即案件必须具备充分的上诉理据,才会获批法律援助。

即使法律援助署署长拒绝申请人的申请,但假如申请人能通过经济审查,而法官又信纳该案有助维护司法公正,则可由法官批准给予法律援助。凡涉及谋杀、叛国或有暴力的海盗行为的案件,申请人可向法官申请法律援助,无须接受经济审查及支付分担费。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这项计划为财务资源超出法律援助计划上限(即169,700元),但低于471,600元的“夹心阶层”人士提供法律协助。计划适用于索偿额超过60,000元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医疗、牙科及法律专业疏忽申索,以及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提出的申索,索偿额不限。

当值律师服务:香港律师会与香港大律师公会合办的三项法律辅导计划,均由政府资助。

“当值律师计划”以酬劳方式聘请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在裁判法院及少年法庭当值。这项计划为所有年龄在16岁以下的少年被告,及大部分被裁判法院检控而无能力聘请私人律师代表出庭的成年人被告,提供代表出庭的服务。如获当值律师出庭代辩,被告须缴付300元手续费。2000年,获当值律师计划提供代辩服务的被告人共达40064名。

现有750多位义务律师参与“法律辅导计划”,在全港七个夜间中心提供服务。2000年,经该计划处理的个案有5 945宗。此计划的申请人无须通过经济审查。

此外,一项免费“电话法律咨询服务”亦告推行。该项咨询服 设有八条24小时服务的电话热线,就73项法律信息提供粤语,普通话及英语录音讲解服务。2000年,该热线曾为63 873个咨询个案提供服务。

土地注册处:土地注册处负责按照《土地注册条例》的规定,为一切与土地有关的文件办理注册;为市民及政府部门提供查阅土地登记册及有关纪录的服务;并按照《建筑物管理条例》为业主法团办理注册。

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是地政总署其中一个办事处,负责就与土地有关的事宜及条例,向地政总署的地政处及其它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意见。

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负责草拟和拟定政府批地及修订土地契约所需的文件,确保有关条款符合政府的地政政策。此外,在政府依据法定权力征收私人土地及发放补偿予有关业权人的过程中,该处须负责拟备与收地及补偿有关的文件。

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按照地政总署的“同意方案”,审批由发展商提出的预售未建成楼宇同意书申请。该处并审批发展商按照土地契约规定提交的大厦

公契。

此外,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在财政司司长法团为无续期条款的契约续期、在政府产业署买卖政府物业、以及在民政事务局局长法团为营办福利服务而购买私人楼宇物业时,也会提供业权转易服务。该处根据《地税及地价(分摊)条例》处理分摊地价及地税的申请。该处也负责追讨欠缴的地租(《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所指的地租除外)。

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处负责实施及执行《公司条例》及其它有关条例的规定。该处的主要职能是办理本地公司注册和海外公司登记;登记注册公司所须递交的文件;检控违反《公司条例》规定的公司及其高级人员;提供设施,让公众查阅公司资料;并就与公司法及相关法例有关的政策及立法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继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在2000年2月发表有关全面检讨《公司条例》的报告后,处方正积极参与进一步研究/落实该报告所提出的建议。此外,该处亦积极参与同年4月展开的企业管治检讨。

破产管理署:破产管理署署长受法院及债权人委托,妥为管理那些经法院根据《公司条例》清盘条款下令进行清盘的公司的资产,以及那些经法院根据《破产条例》宣布破产的个别人士或合伙人的资产。

知识产权署:知识产权署是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和法例、批予知识产权,以及推广知识产权公民教育的主要部门,除负责在知识产权政策方面向工商局提供专业意见外,亦负责向其它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并就各项知识产权条例草案拟稿给予意见。此外,知识产权署兼负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外观设计注册处和版权特许机构注册处的工作,以及提高市民对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国际司法互助: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区在对外事务方面享有高度自主权,并按需要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后与其它司法管辖区缔结百多条双边协议;此外,有超过200条多边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

香港特区以“中国香港”的名义自行参加不以国家为成员单位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香港特区政府的代表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成员的身分,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活动和其它只限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4. 香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一样吗

香港是沿用英美法系,除适用基本法外,还有:
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主要 诸香港和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高级法院的判决。追溯历史,至少自十五世纪以来,法官判词的纪录已逐步建立一些详细的法律原则,规管国家与公民之间和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现时,源自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案例已盈千累万,形成普通法。有关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及免受任意逮捕或监禁的权利,已於三百多年前判定的案例中载列。这些权利现在由《基本法》的条文保障。
普通法最独特的地方,在於所依据的司法判例制度。案例可以引自所有普通法适用地区,而并不限於某一司法管辖区的判决。《基本法》第八十四条订明,香港特区法院可参考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此外,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和司法机关有权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成文法
香港绝大部分的现行成文法,都是在本地订立并载於《香港法例》中。香港很多法例都是根据获转授的权力而订立的,称为附属法例。例如,某条例可转授权力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即行政长官经谘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就条例实施的细节订立规例。
中国习惯法
部分中国习惯法适用於香港。举例来说,根据《新界条例》(第97章)第13条,法庭可以认可并执行与新界土地有关的中国习俗或传统权益;而在《婚生地位条例》(第184章)中,中国法律和习俗也得到承认。
国际法
现时已有超过200项国际条约和协议适用於香港。条约在立法施行之前,不算是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分,但仍可影响普通法的发展。举例来说,法庭可引用某条约,以助解释法例。发展迅速的国际惯例法的规定,也可纳入普通法内。


5. 香港最高法院和终审法院

香港终审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Hong Kong)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的上诉法院,聆讯来自香港高等法院(包括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对香港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诉讼有最终审判权。


6. 香港终审法院与高等法院谁大

香港律师分为两种,一种是“大律师”一种是“事务律师”,他们的区别在于:

1、工作类型不同

(1)大律师是出庭律师,但是大律师不能自己接案子,大律师的案件全部是由事务律师转接的。当事人请大律师,必须先请事务律师,再由事务律师转接大律师。

(2)事务律师接近于非诉律师,从事民商事等非诉讼法律服务和在低级法院如区域法院、裁判法院等出庭辩护、代理大律师与当事人洽谈、接收案件、会晤证人、调查取证等。

2、工作领域不同

(1)大律师则往往集中在某个专业领域,不适合新手去做。香港的大状其实确切的名称是“大律师”,而在香港有些市民会俗称大律师为大状。但是这个大律师并非大陆这边对一些知名律师的通俗叫法。而大律师在法律术语上也称之为“诉讼人”。

(2)事务律师的市场空间更宽广。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3、出庭时穿着打扮不同

(1)大律师出庭要带假发的。香港大律师带假发的原因是从英国方面保留的制度。

(2)事务律师是不带假发的。而且大律师的律师袍和事务律师袍也不同。

4、开庭地点不同

(1)在香港只有大律师才可以在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开庭。


7. 香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

终审法院是香港的最终上诉法院,终审法院法 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3名常任法官及香港和海外非常任法官组成。根据《终院条例》的规定,非常任法官的总数目不得超逾30名。《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规定,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是司法机构之首,负责司法机构的行政管理及执行其他合法地不时委任给他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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