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江运河景点 运河风景区

导读:渐江运河景点 运河风景区 1. 运河风景区 2. 运河著名景点 3. 运河区景点 4. 运河风景区带 5. 运河 旅游 6. 运河公园景点 7. 运河风景区管理办法 8. 运河生态旅游

1. 运河风景区

泉林位于泗水县泉林镇。风景秀丽,古迹众多。是观光旅游的圣地。孔子在此发出“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的感叹。泉林因泉多如林而得名,群泉常年喷涌,故而水资源十分丰沛,有名泉七十二,小泉无数。

水泊梁山

水泊梁山风景区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境内。景区面积4.6平方公里 。因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浒传》中的梁山起义得名。2008年水泊梁山风景区被评为国家AAAA级旅游区。

南旺枢纽考古遗址公园

南旺枢纽考古遗址公园位于汶上县南旺镇。南旺分水枢纽工程是为了解决大运河爬坡过水脊难题而建设的综合性水利工程,以其科学的、先进的工程技术和治水思想,在中国水利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2013年12月,南旺枢纽考古遗址公园被公布为第二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融考古研究、旅游观光、教育科研于一体,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公共文化空间。

太白湖

太白湖位于济宁市太白新区。东临古运河,西邻京杭大运河,呈双河抱湖之势,经过多年建设发展,目前已经发展成为集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湿地保护、水质净化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生态旅游区。

南阳古镇

南阳古镇位于济宁市微山县南四湖北侧的南阳岛上。2014年成为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由东西长3500米,南北宽500米的主岛和多个自然的小岛组成的,周围碧水环抱、运河从中间穿过、小巧玲珑、犹如一副美丽的水墨画。

微山岛

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境内、微山湖的东南部。东西长5公里,南北宽2.5公里,面积9平方公里,是中国北方最大的内陆岛。岛上有丰富的自然、人文景观。抗战时期,著名的铁道游击队的故事就发生在这里。一曲《弹起我心爱的土琵琶》使微山岛名扬中外。

2. 运河著名景点

乌鹊桥、宝带桥、吴门桥、行春桥。

乌鹊桥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始建于春秋时期,是苏州的一座著名桥梁,也是苏州较为古老的桥。

宝带桥是中国古代四大名桥之一,就在苏州京杭大运河上,也是世界文化遗产点。是目前国内桥身最长,孔数最多的古代连拱石桥,远观形似飘动在大运河上的一条宝带。

吴门桥苏州城西南盘门外,跨古运河(护城河),为陆路出入盘门的必经通道,宋元丰七年(1084)郡人石氏兴建。是苏州城西南重要的文物古迹游览区。

行春桥位于石湖风景区上方山路,初建于宋,为一半圆拱薄墩九孔连拱长桥,每逢农历八月十八,相传可见该桥每个桥洞各有一个月亮映在水中,其影如串,“石湖串月”盛会已成吴地民俗。

3. 运河区景点

高邮市为水乡平原。富饶的高邮湖为江苏第三大湖,依傍着宽阔的京杭大运河,众多湖滩分布东西,数百条河流交错有致,为扬州市水面最多的县份。景点有高邮湖风景旅游区、高邮东湖度假区、高邮文游台、明盂城驿、龙虬庄遗址、天山汉墓、唐镇国寺塔、宋文游台、宋城墙及奎楼、清高邮当铺等。

4. 运河风景区带

拱宸桥边运河景区

这个运河景点就在杭州市内,位于拱墅区,跟西湖相距不是很远,想从西湖到这里,其实有一个特别好的交通工具,那就是水上巴士,走到武林门,在浙江展览馆对面的运河码头登船,就可乘着水上巴士直达拱宸桥了,途中可以感受在运河里看杭州的惬意。这可以说是最具体验性的一条交通路线,来到江南水乡,亲亲水,坐坐船,才算是摸到江南的真谛了。水上巴士绝对不堵车,也不会像地铁猫在地下,而是兼具地铁和公交的两个优点,从中你也能体验到水路 多么重要。

5. 运河 旅游

昨天上午,大运河北京段40公里河道正式旅游通航。市民可乘坐游船开启全新的水上游览,饱览运河旖旎风光,体验运河文化的魅力。

  通航仪式展示运河文化

  颇具运河文化特色的通航仪式昨天上午在甘棠船闸举行。运河号子非遗传承人展示运河非遗文化,一曲《船工号子》更是给现场观众带来古代运河漕运历史记忆。现场演绎的原创诗朗诵,歌颂了通航建设中可歌可泣的优秀人物和事迹,展示了当代北京通航建设者的时代风采。“两优一先”党员代表作为首批游客登上游船,挥舞五星红旗与现场观众齐唱《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大运河北京段的通航分“两步走”。2019年10月3日,大运河通州城市段正式实现旅游通航,游客可在北关闸至甘棠闸11.4公里河道内乘游船赏景。经过近3年的建设,从甘棠船闸至市界28.7公里河道于昨天实现旅游通航。从此,两段航道正式连通,市民可以坐着游船在40公里河道上“一游到底”。

  已确定三条游览线路

  据悉,北京市文旅部门正结合北京(通州)大运河文化旅游5A级景区建设,完善旅游产品。通州区为了满足游客上下船和交通接驳需求,配合运营公司游船航线设置,在大运河沿线1号码头、2号码头、漕运码头和柳荫码头的基础上,新建了儒林、和合驿两座临时浮码头。目前,两座码头均已配套移动卫生间和临时停车位。

  通州区水务局副局长刘振锋介绍,根据码头地理位置和40公里航道周边情况,按照“一短、一长、一夜航”模式,目前已确定了三条近期游览线路,满足运河城市段、运河两岸经典景观的水上休闲观光和北京段全程体验的需求。新开通的长线为慢游模式,可到达和合驿码头,航行中安排特色产品展示、大运河文创产品售卖,并提供餐饮。

  下一步,通州区将不断完善桥梁夜景照明景观,带动旅游资源和产品开发,在综合考虑旅游资源、景区联动、古驿复原等综合要素的基础上,将在

6. 运河公园景点

中国大运河申遗 杭州段十大景点:拱宸桥 桥西历史街区 香积寺 富义仓 广济桥 三堡船闸 凤山水城门遗址 白塔(龙山闸) 西兴过塘行码头 武林门码头

十佳景名:拱宸邀月 三堡会澜 桥西人家 凤山烟雨 香积梵音 龙山塔影 富义留馀 西陵怀古 广济通衢 武林问渡

十个点,十幅景。运河上的美景说不完,撷取其中最具代表的十个,可以一展千年大运河的深厚文化内涵与缱绻历史风情。

杭州因大运河而兴。长约100公里的大运河杭州段,汩汩地流淌着,从杭州市最繁华、最丰饶的区段中穿越。沿途数不胜数的文化遗存、历史遗迹以及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流布,至今都一一化成了诗情画意,融入杭州人的最美好的记忆和最美丽的生活。杭州人长期枕运河而居,生于斯,长于斯,享受着运河、品味着运河,点缀着运河,保护着运河,终于使大运河杭州段,成为贯穿中国中东部,沟通五大水系的大运河中最有活力、最有魅力的风景线。她对大运河品格、品质、品位的提升,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在今天大运河的申遗过程中,将具有异常重大、关键和突出的影响。这条大运河,是一条由物质与非物质共同构成的、流动着的文化河流。

为了更好地梳理大运河历史遗存,打响运河旅游品牌,鼓励市民的积极参与,杭州市大运河申遗办、杭州市运河综保委、杭州日报三家于6月5日联合推出运河美景海选征集活动,让市民来推荐心目中运河杭州段最美的景点,并为它们 取名。6月18日海选结束,根据市民推荐和专家建议,我们选出了20个景点和60个景名,于6月19日全部见报,再一次征询市民意见,从20个景点中选出10个最佳运河美景。6月28日,经过再一次票数统计、专家评审,最后运河十景水落石出。这十个景点,可以涵盖千古运河(杭州段)的大美了。

7. 运河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恢复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第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属地责任、规划先行,系统治理、修复功能,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强化河湖资源保护,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坚持蓄水、节水、引水、严控地下水开采等多措并举,逐步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河湖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和治理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河湖相关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财政投入,统筹涉及河湖保护和治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激励机制,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公益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研发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先进典型,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河湖,因生产生活等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违反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河湖保护和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 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估,通过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编制重点发展区规划以及谋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二条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湖现状分析,水域岸线空间管控、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的总体要求,保护和治理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责任主体,允许或者限制、禁止开发利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编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标准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保护名录,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等相衔接,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内容,并作为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等管控规定,实行河湖岸线分区管理。科学划分河湖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维护河湖岸线自然形态。

第三章治理和修复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开展河湖系统治理,坚持跨区域统筹、全流域全过程治理、各部门协同,尽快实现河湖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功能修复。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严格审批涉及河湖的规划、土地、项目,依法查处并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进行清理整治,防止水域污染、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通畅。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依法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予以清除。在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依法作出紧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水功能区划水质标 ,依法确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期限,结合河湖水体纳污承载能力,采取综合措施,逐步改善入河湖水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入河湖污染源的监管,依法关闭非法入河湖排污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等方式,加强沿河环湖截污管道建设,开展河湖清淤疏浚,清捞垃圾和漂浮物,逐步消除不达标水体,恢复和增强河湖自我净化功能。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农牧民生产生活和河湖生态保护需求,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有效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林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投入品,控制面源污染。推广水产品生态种植、养殖技术,依法取缔网箱养殖,防止种植、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标准,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收集处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采取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等方式,消除散乱排放,有效管控农村污水。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保洁责任制,建立河湖保洁常态化巡查制度,完善沿河环湖区域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河湖保洁,及时清除河湖内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矿渣等固体废弃物以及有害水生动植物。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河湖清洁等活动,推动将维护河湖清洁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向河湖倾倒垃圾等损害河湖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鼓励各地结合水利工程的兴建和改造,建设水利风景区,改善水生态环境,拓展水利的社会服务功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机制,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实施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依法依规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整治和放养、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河湖保护与修复,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引足用好引江、引黄等外调水,合理配置水库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保障河湖基本生态流量(水量),逐步恢复河湖生态功能,为生物提供多样性生境。

利用引江、引黄、水库等水源补充生态用水的,各级财政应当按照支出责任保障相关经费。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依法健全用水约束、地下水开采审批、地下水取用监测监管、税费调节等机制,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河湖蓄水,统筹防洪安全与雨洪利用,通过水库增蓄、河道拦蓄、河系连通等,加强优化调度,提高河湖雨洪调蓄能力;实施清淤疏浚,建设蓄水工程,增加河湖蓄水空间,提高河湖补充地下水能力;改 湿地生态状况,提升地表水质,保护地下水质,逐步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等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推进河湖库渠等连通工程建设,结合恢复河湖水系自然生态环境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实现水系连通,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调控的全省河湖水网体系,增强河湖水系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蓄水资源的能力。

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优化水资源配置的要求,探索冀中南地区结合引江中线、东线和引黄工程,构建漳卫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以及白洋淀、衡水湖等水网体系;冀东北地区构建以滦河为主线,潘家口、大黑汀、桃林口等水库的多库联合调度的水网体系;冀西北地区构建以永定河(洋河、桑干河)为主线、外调水为补充的水网体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应当坚持采治结合、流域统筹,兼顾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严格划定禁采区、可采区,明确禁采期。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河道采砂与河道整治相结合管理机制,支持有河道整治技术和能力的采砂经营者按照河道采砂和整治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鼓励和推广机制砂的生产和应用,逐步减少河道采砂量,缓解河道采砂压力。

第四章保护和监管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的基本生态流量(水量),提高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河湖生态平衡。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饮用水源保护,推进涵养区、源头区等水源地安全达标和规范化建设;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加强山地植被养护,扩大林草覆盖面积;组织开展沿河环湖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生态水源保护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

张家口市、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要求,采取水土保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多源引水、保护湿地等措施,提升水源涵养功能,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源头管控,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沿河湖区域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严格取水审批,控制取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形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第三十九条严格审批穿、跨、临河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利用水域岸线空间从事旅游、运动娱乐项目、种植养 等活动,应当符合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和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四十条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边界上下游十公里范围内和左右岸进行引水、阻水、蓄水、排水、河道整治等工程建设的,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和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水流的现状。

第四十一条穿、跨、临河湖以及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监测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在河流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以及其他作为重要饮用水源或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湖实行生态保护补偿。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探索市场化多元补偿机制,推动流域河湖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和治理。

第四十三条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

(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围湖造地或者擅自围垦河道;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七)违法向河湖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涉及河湖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的保护,对涉及河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掘和整理,推动河湖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第四十五条大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展示、河道水系资源条件改善、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文化旅游融合提升等工程,实现大运河沿线区域绿色发展、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保护信息化建设,整合监测技术和设备,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对河湖水质、水量、水生态、排污口、采砂以及河湖岸线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实时监测和分析评估制度,提高河湖保护监测能力。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相关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建立部门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等制度,定期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联合执法行动,推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对违法现象严重的区域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河湖防洪、供水、工程设施、水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与北京市、 津市以及周边其他省、自治区建立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和联防共治机制,加强区域联动,协商河湖保护和治理重大事项,共同做好省际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区域协同机制,加强市际、县际协调联动,协商重大事项,共享监测信息,推进联合执法,落实属地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考核制度,将河湖保护和治理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河湖保护和治理职责进行督导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十二条对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五章河(湖)长制

第五十三条本省实行河(湖)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分级分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制度健全、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第五十四条本省建立省、设区的市、县、乡镇、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乡镇以上设立总河(湖)长。

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的设立和确定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各级总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河湖执法监管和联防联控,督导检查本级河(湖)长、下级总河(湖)长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以上河(湖)长对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检查督导下级河(湖)长和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依法组织对河湖违法侵占、采砂、堆放、倾倒、建设、排污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河湖突发问题。

村级河(湖)长主要负责责任河湖巡查,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督促落实河湖保洁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协助本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对下级河(湖)长和本级责任部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进行指导、协调、督察和考核,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对督察、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有关线索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按照规定向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河(湖)长公示牌,标明河(湖)长姓名、职务、职责、责任河湖概况、管理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河(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牌。

第五十八条乡镇以上河(湖)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责任河湖的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及时交办、协调处理。

村级河(湖)长对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河(湖)长报告。

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可以聘请公民参与河湖巡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省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建立河(湖)长制责任追究、河(湖)警长 河湖环境保护协作等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每年应当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考核,考核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或者擅自变更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

(二)未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

(三)未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的;

(四)未履行监管职责的;

(五)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而未公开的;

(六)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未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

8. 运河生态旅游

【中国最宜居的城市排行榜】

珠海

珠江口西岸的核心城市。珠江三角洲中心城市之一、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节点城市、省域副中心城市、中国最早设立四个经济特区之一,是全国唯一以整体城市景观入选“全国旅游胜地四十佳”的城市,中国海滨城市、新型花园城市、有着国家新颁布的“幸福之城”,有“浪漫之城”的美称。

珠海先后荣获“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中国十大魅力城市”、“中国十佳宜居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国家森林城市”、“中国生态文明奖”等称号;联合国人居中心颁发的“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中国最具有幸福感城市”。

威海

是山东省地级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山东半岛的区域中心城市、重要的海洋产业基地和滨海旅游城市。全市下辖2个区、代管2个县级市,总面积5797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291.09平方千米,2019年常住人口283.60万人,城镇人口194.89万人,城镇化率68.72%。

威海市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四季变化和季风进退都较明显。与同纬度的内陆地区相比,具有雨水丰富、年温适中、气候温和的特点。威海市大陆度为54.1%,由于濒临黄海,受海洋的调节作用,表现出春冷、夏凉、秋暖、冬温,昼夜温差小、无霜期长、大风多和湿度大等海洋性气候特点。

金华

< p>古称婺州,浙江省地级市,长江三角洲中心区27城之一 [1],自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年)建县,因其“地处金星与婺女两星争华之处”得名金华,简称金,古称婺州;地理位于浙江省中部,坐标东经119°14′-120°46′30”,北纬28°32′-29°41′,境辖设婺城区、金东区2个市辖区,兰溪市、义乌市、东阳市、永康市4县级市以及武义县、浦江县、磐安县3县,总面积10941.42平方千米。

金华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总的特点是四季分明,年温适中,热量丰富,雨量丰富,干湿两季明显。

扬州

江苏省地级市,长江三角洲中心区27城之一。

是世界遗产城市、世界美食之都、世界运河之都、东亚文化之都、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具有传统特色的风景旅游城市,位于江苏省中部、长江与京杭大运河交汇处,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扬州在中国古代几乎经历了通史式的繁荣,并伴随着文化的兴盛,有江苏省陆域地理几何中心(扬州高邮市)之称,有“淮左名都,竹西佳处”之称,又有着“中国运河第一城”的美誉;被誉为扬一益二、月亮城。

绍兴

简称“越”,古称越州,是浙江省地级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文化和生态旅游城市。截至2018年,全市下辖3个区、1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总面积8274.79平方千米,常住人口503.5万人,城镇人口335.33万人,城镇化率66.6%,常住外来人口达79万人。

绍兴已有2500多年建城史,是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联合国人居奖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森林城市,中国民营经济最具活力城市,也是著名的水乡、桥乡、酒乡、书法之乡、名士之乡。绍兴素称“文物之邦、鱼米之乡”。著名的文化古迹有兰亭、禹陵、鲁迅故里、沈园、柯岩、蔡元培故居、周恩来祖居、秋瑾故居、马寅初故居、王羲之故居、贺知章故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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