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政府旅游服务 云南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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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政务服务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民政部门统筹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人员,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建立多部门合作办理机制,具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应视发展需要适时组织编制社会救助有关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落实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

第五条 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州、市、县、区财政预算。省财政根据各地财政状况、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和工作绩效评估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州、市人民政府可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公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5%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给予批准;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上报,由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 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保障标准的差额或分类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应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无金融服务网点的乡镇,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度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在给予最高档次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再统筹考虑采取高龄补贴、孤儿救助、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增强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进行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二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三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州、市人民政府也可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供养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省财政加大对各地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将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供养范围。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主动为智力残疾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特困供养对象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第十七条 一迪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和父母因重残、重病、失踪、服刑等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纳入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八条 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费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青少年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可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申请特困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监护人向特困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认定条件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并按照有关要求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函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县级财政部门将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账户。

2. 云南政务服务网法人注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云政发[2007]137号,其中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在全省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3. 云南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

一般只能直接到各地的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进行办理,只是取件时可以直接在自助机上完成。

4. 云南政务服务电话号码

政府政务服务局是政务服务中心,主要是管理政务服务大厅,是政府各部门派出办事窗口集中到政务大厅,集中给企业和群众办证,政务中心主要管理政务大厅,与行政审批业务有些关联,主要行政审批的监督、流程的设定等,是政府服务群众的单位,政府政务服务局发展前景好,主要是国家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未来政府政务服务局的职能够进一步加强!

5. 云南政务服务网app叫什么

滇中新区全程为:云南省昆明市滇中新区。

位于昆明市主城区东西两侧,是滇中产业新区的核心区域,初期规划范围包括安宁市、嵩明县和官渡区部分区域,面积约482平方公里。2015年9月15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云南滇中新区的批复》(国函〔2015〕141号)称,同意设立国家级新区——云南滇中新区,打造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重要支点、云南桥头堡建设重要经济增长极、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综合试验区和改革创新先行区。

6. 云南政务服务平台为什么给我发短信

1.申请人备齐相关资料至云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厅窗口受理;

2.窗口工作人员接受材料并按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予以退回,并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不属于受理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

3.窗口工作人员将材料送交承办人,承办人提出承办意见,处长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批,作出决定,办理批文;对不予以许可的说明理由;

4.窗口送达申请人。

7. 云南政务服务网怎么注销账号

只有死亡、参军入伍、重复注册、出国定居,才能注销户口本。户口注销,需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死亡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办理;

2、参军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伍通知书》办理;

3、重复注册户口注销,凭原重复注册户口所在地的方派出所检测发现后,通知户主。由户主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去常住地派出所,经检验合法,提出书面申请后,注销重复的非常住地户口。

4、出国出境定居户口注销,凭出国出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注销户口只能注销当 人本人的户口,户主非本人时,需将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其他人牵出,重新立户,只注销当事人本人的户口,不能注销全家的户口。扩展资料1、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户口注销。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凭出入境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的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全户迁出的,收缴其户口簿。2、临时出国、出境和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不注销户口,只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8. 云南政务服务网

千万别信,假的,不可靠。

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日前发布公告,对非法假冒旅行社网站,编造云南省政府补贴旅游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的相关网店进行查处。

在近期开展的网络电商旅游市场整治工作中,市旅游监察支队发现小程序店铺“云南国旅特色游”在产品宣传中盗取“昆明旅游质监网”文章的部分截图,以云南省政府补贴旅游的名义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组织低价游活动。

9. 云南政务服务网app下载

打开政务服务网,点击认证等级,即可提升。

10. 云南政务服务平台是做什么的

全称就是: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

地 址: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229号5楼

工作职责:组织、监督、实施各项规章制度

主要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

1.负责制定及修订中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检查、实施;

2.承担中心的文秘工作。负责中心内、外往来文件、电传、文稿和资料的处理,起草各种文件、通知及年度计划和总结;

3.负责中心的人事、财务、后勤、保卫、综合档案室及引进人才集体户的管理工作;

4.负责协调处理中心与其他单位、中心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5.负责接待、安排上级和外单位到中心考察、洽谈的公务;

6.负责落实局办布置的各项任务及社区有关部门布置的工作;

7.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考试部

1.负责承担昆明地区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

2.负责承担人事部组织的昆明地区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

3.负责承担招考国家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报名及考试工作;

4.负责受委托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选拔考试编制考试题目;

5.负责承接省内外各类人事人才考试的命题、制卷、阅卷委托工作;

6.负责各类人事人才考试题库的建立与维护和其他社会化考试服务工作;

7.负责对申请承担有关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机构资质审定;

8.负责事业单位考试用书的编写、征订及发行工作;

9.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培训部

1.负责组织录聘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前培训;

2.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职称外语、技术职业资格的培训;

3.组织干部计算机、公务员电子政务、普通话及人才中介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

4.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人事代理部

1.根据委托单位的具体要求,代为招聘、引进所需各类人才,办理人才引进交流调配调整手续;

2.负责为委托对象办理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工资关系、身份确认、工龄计算、职称评定审核申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等手续;

3.负责为人事代理委托单位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接收、人事档案、户籍转接以及初级职称认定的相关手续;

4.办理事业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代理业务,开展人才派遣服务并提供国家及地方人事政策、法规咨询工作;

5.负责办理流动人员、退役士兵等档案 管理工作及收费工作;

6.为人事代理存档人员出具与档案有关的各类证明材料并负责办理人事代理及合同续签工作;

7.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信息部

1.负责各部门计算机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监督管理、采购、维护、调整和升级管理;

2.定期对网站进行建设、编制中心简报及信息参考;

3.开发相关软件;

4.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昆明人才市场

1.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与求职人才招聘洽谈;

2.负责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企业招聘广告业务代理、高级猎头服务;

3.负责开展人才测评、心里咨询、就业指导等工作;

4.负责经营性人才服务业务的研发及人才数据库管理;

5.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七)流动党员党委

1.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市委的指示精神,宣传和执行经流动党委讨论通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2.负责组织流动党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负责对流动党员进行教育、管理,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负责对流动党员进行监督,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5.负责了解群众对流动党员、流动党组织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6.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负责领导流动人员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八)流动团员团委

1.根据流动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共青团工作规划,定期召开团委会议,传达上级指示,布置工作,做出决议等;

2.按期组织“三会一课”学习,开展对流动团员的思想教育,带领和引导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形势教育工作,掌握和研究团员青年的基本情况和思想动态,定期向流动党委做工作汇报;

3.抓好团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流动团委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团章》的要求定期进行换届工作,做好流动团员的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和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

4.定期开展团员评议活动,认真做好推优工作,负责向流动党委推荐优秀团员,负责对违纪团员的教育和处分;

5.负责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流动团员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并配合有关部门加以改进;

6.指导、帮助昆明青年事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依托昆明市

11. 云南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认证不了

1、首先我们打开手机,找到“应用商城”,搜素“绿城通行”,安装下载。

2、安装完毕后,我们打开该程序,进入首页,点击右下角“我的”。

3、接下来我们需要点击“未登录”。

4、然后需要注册账户,直接登录。

5、接下来点击首页“老年卡年审”选项。

6、然后我们输入卡号信息等,点击可通过微信支付。

7、接下来点击“返回”,回到填写卡的界面。

8、最后等待“年审状况”显示审核完毕即可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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