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局-云南省旅游局热线

什么叫全域旅游?

全域旅游,是指将一个区域作为旅游目的地来建设和运作,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社会共建共享,以旅游业带动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全域旅游目的地指的就是一个旅游相关要素配置完备、能够全面满足游客体验需求的综合性旅游目的地、开放式旅游目的地,是一个能够全面动员(资源)、立足全面创新(产品)、可以全面满足(需求)的旅游目的地。

全域旅游是把一个行政区当做一个旅游景区,是旅游产业的全景化、全覆盖,是资源优化、空间有序、产品丰富、产业发达的科学的系统旅游。

简单来说,全域旅游就是一种主人翁发展理念,并开始自觉地用“旅游学”的视角来审视旅游的本质和内容,从而构建旅游学科体系。主人翁意识是指旅游在发展过程中要主动融入中心,纳入主流。

那么全域是指什么呢? 空间上的全域,即不再把旅游的发展局限于大型景点。

陆域与水域线路的串联,是城市旅游线必玩的“新花样”。近日,江苏江南古运河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全景梁溪、全境休闲、全域旅游、全时度假”为目标,推出了以“古运河游船”为载体的品质短途游。

云南旅游局云南旅游局咨询 *** 9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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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云南旅游局24小时投诉 *** 旅游局24小时投诉 *** 12301。 12301全国统一旅游资讯服务 *** 、12318文化市场举报 *** 以及其他文化和旅游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号码,并入各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3、是国家旅游服务热线 ,通过全媒体(包含语音、微信服务号及城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12301网站、国家旅游局官网-我要投诉举报等在线服务渠道)交互的方式,为广大游客提供旅游咨询和投诉服务,提升游客旅游体验。

4、我现在就在云南旅游 也~~~ 总结一下,给你点意见: 现在云南正好处于雨季,所以晴天不是很多,经常下雨,所以雨伞是必备的太阳眼镜也更好准备一个,因为如果是晴天的话,太阳光照很强,很刺眼。

5、曲靖市位于中国云南省东部中国云南曲靖4A级景区沾益县珠江源旅游景区 景区介绍: 珠江源风景名胜区位于中国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炎方乡马雄山, 景区面积15 km,主峰海拔2444m,森林、植被覆盖率98%。

昆明CITS旅游商务中心云南省昆明市旅游局 *** 网站

云南省国际旅行社是另外一家旅行社,目前 *** 网站没有上线,有旅行社授权的网址。像云南艺飞旅游网就是目前云南省国际旅行社的网站。

CITS:1994年,中国旅行社总部被列为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由国务院决定。1998年,CITS被列入520家国家重点企业。

云南中青旅旅行社官网 *** CITS精神:诚信为本,服务至上,勤奋敬业,永远争之一。经营理念:云南吕坤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始终坚持诚信服务并采取4P旅游新概念作为企业发展的行为准则。

云南彬达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日新办事处点晴茗苑18幢8单元3层301号,我旅行社主要提供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承办会议及商品展览展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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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区域 云南省旅游城市 云南省旅游

1. 云南省旅游城市

玉龙雪山,元谋古猿,

禄丰古猿,香格里拉

金鸡独立,西山日常 ,

大理三塔,丽江古城,

安宁温泉,元阳梯田,

大理古城,鲁窟海子

西双版纳,热带雨林

涑河古镇,和顺古镇 ,

仓山洱海 ,三宝温泉,

沙溪古镇,松藏林寺

梅里雪山,大海草山,

金鸡峰丛,郑和公园,

郑和故里,普立大桥,

聂耳公园,宣威东山,

2. 云南省旅游城市导图

刚8月初去了香格里拉,个人认为还是值得去的

推荐香格里拉大峡谷-巴拉格宗景区,最好是早上有些雨,景区的山峰云雾缭绕,到中午或下午天晴,云雾慢慢散开,简直就是仙境。门票110,车票60,值这个钱。

普达措目前只开放一个属都湖区域,我进去了一会就出来了,不去后悔去了更后悔。门票40,车票60,个人认为不值。

松赞林寺看个人兴趣了,这次我没去。

梅里雪山要看运气的,雨季往往看不到全貌,建议进景区徒步,雨崩村和明永冰川还是值得一看的。

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之前被烧了,现在大部分是后面重修的,古城和丽江,大理古城大同小异。

拉市海就是一个湿地,有兴趣可以去看看,我只是路过远观了一下。

金沙江大拐弯就在奔子栏镇不远,观景台10元门票,到都到了,看一下也无妨。

希望这些对你有用。

3. 云南省旅游城市排名

1 普洱市 44330 平方公里 思茅区

2 楚雄州 44221.34 平方公里 楚雄市

3 红河州 32900 平方公里 蒙自县

4 文山州 32200 平方公里 文山县

5 大理州 29459 平方公 大理市

6 曲靖市 28904 平方公里 麒麟区

7 临沧市 24469 平方公里 临翔区

8 迪庆州 23870 平方公里 香格里拉县

9 昭通市 2300010 平方公里 昭阳区

10 昆明市 21470 平方公里 呈贡区

11 丽江市 20600 平方公里 古城区

12 保山市 19637 平方公里 隆阳区

13 版纳州 19582.45 平方公里 景洪市

14 玉溪市 15300 平方公里 红塔区

15 怒江州 14703 平方公里 六库县

16 德宏州 11526 平方公里 潞西市

4. 云南哪些旅游城市

云南省会城市昆明市就是个很好的旅游城市。由于是旅游大省,云南有太多好玩的景点,所以省城就是好玩的地方。

昆明、丽江、大理、西双版纳等等,都是云南著名的旅游城市,非常值得一玩,很多人第一次来云南旅游都会选择这几个城市,在这些城市里,有很多景点,

比如昆明有石林九乡、滇池风景区、翠湖公园南斗花市等,丽江有三大古城,从玉龙雪山、拉市海、丽江到香格里拉,可到泸沽湖景区游览,大理最著名的景点有苍山、洱海、蝴蝶泉、三塔寺等,西双版纳是一个热带雨林般的气候城市,也是傣族的聚居地,大理的住宅设计和街道都有泰国特色,让人误以为去了泰国。

5. 云南景点城市

一、黑井古镇——位于楚雄州禄丰县境内,云南省第一个(国家第二批)获“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称号的古镇、国家AAA级景区、云南十大名镇之一。黑井镇自古就是云南省重要的食盐产地,如今仍较为完好的保留着较多的古街道、古建筑,包括贞孝总坊、武家大院、黑井文庙等

二、沙溪古镇——位于大理州剑川县境内,地处世界自然遗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三江并流”和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之间,是第三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国家AAAA级景区,是茶马古道上的重要驿站,较为完好的保存着寺登古街、古寨门、古戏台、古桥等古建筑。

三、和顺古镇——位于保 山市腾冲县境内,云南著名的侨乡,第三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国家AAAA级景区,古代马帮重要驿站、西南丝绸之路必经之地、明清时期的屯兵重地,始建于明朝初年,完整保留了明清时期的建筑文化和风土人情。

四、娜允古镇——位于普洱市孟连县,娜允是傣语“内城、城子”的意思,是我国最后一个傣族古镇,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古镇分为上城、中城、下城和芒方岗、芒方冒,俗称“三城两镇”,其中上城内的“孟连宣抚司署”是国家AAA级景区,古镇建筑完美融合了傣族和汉族两种风格,形成独特的建筑特色。

五、州城古镇——位于大理州宾川县,第五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始建于战国时期,距今已有2000多年,历史悠久,文物古迹非常多,其中有保存完好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庙和武庙以及省级、县级文物多处,这里同时还是红军长征途经地,也是红色旅游胜地。

六、凤羽古镇——位于大理州洱源县,白族传统古镇,茶马古道重要驿站,第五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较为完好的保留着白族风格的古民居、6座古塔、11座古寺庙等古建筑群。

七、新安所古镇——位于红河州蒙自市,第五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古镇已有两千多年,历史悠久,风格独特,是明清时期的屯兵重地,保留着大量文物古迹,包括11条明清历史街道、军事遗迹、古民居和古墓葬等。

6. 云南省的旅游城市有哪些

西双版纳和丽江。

西双版纳 :古代傣语为“勐巴拉那西”,意思是“理想而神奇的乐土”,这里以神奇的热带雨林自然景观和少数民族风情而闻名于世,是中国的热点旅游城市之一。每年的泼水节于4月中旬举行,吸引了众多国内外的游客参与。 景区包括景洪市风景片区、勐海县风景片区、勐腊县风景片区三大块。每一块内又有若干景区,共有19个风景区,800多个景点,总面积1202.53平方公里。该区有著种类繁多的动植物资源,被称之为“热带动物”王国。 其中许多珍稀、古老、奇特、濒危的动、植物又是西双版纳独有的,引起了国内外游客和科研工作者的极大兴趣。景观以丰富迷人的热带、亚热带雨林、季雨林、沟谷雨林风光、珍稀动物和绚丽多彩的民族文化,民族风情为主体。该区景观独特,知名度高。

丽江:地处滇西北高原,金沙江中游。以“二山、一城、一湖、一江、一文化、一风情”为主要代表,常年吸引着成千上万的游客到此。二山指的是玉龙雪山和老君山;一城为丽江古城,即大研古城;一江为金沙江;一文化指纳西东巴文化;一风情则为摩梭风情。丽江,有“艳遇之都”之称。不知是因为丽江古城内的小桥流水成就了这样的风情,还是入夜后酒吧街上慵懒、魅惑的气质迷醉了多情的过客。大研古城的夜幕,迷幻而令人神往。

7. 云南旅游 城市

云南旅游可以去的地方推荐:

丽江古城、大理古城、石林、玉龙雪山、洱海、滇池、抚仙湖、西双版纳热带雨林、香格里拉等旅游景点。

1泸沽湖:初见泸沽湖会被她的清澈、平静震撼,这里没有喧嚣、烦躁,是一个真正能让心静下来的地方,离开了泸沽湖会觉得人走了,灵魂却留了下来。

2香格里拉“香格里拉”一词是迪庆中甸的藏语,为“心中的日月”之意,它是藏民心目中的理想生活环境和至高至尚的境界,迪庆高原就是人们寻找了半个世纪的“香格里拉”。

3丽江束河古镇:束河古镇,纳西语称"绍坞",因村后聚宝山形如堆垒之高峰,以山名村,流传变异而成,意为"高峰之下的村寨",是茶马古道上保存完好的重要集 镇。

4西双版纳:古代傣语为勐巴拉那西,意为“理想而神奇的乐土”这里以美丽的热带雨林自然景观和少数民族风情而闻名于世,是镶嵌在祖国南疆的一颗璀璨明珠。

5普达措赏花海:聆听内心的声音。活在熙熙攘攘的现实,没有任何人有权利组织你追逐下一部童话,只因天上有的美景地—普达措。

6腾冲县:光滑的石板路,古朴沉静的老房子,清澈的溪流让人感觉生活的宁静与安详还有古城外碧绿的水稻,稻田中悠闲自在的白鹭,唯美得那么不真实。

7蝴蝶泉,泉水清澈如镜。每年到蝴蝶会时,成千上万的蝴蝶从四面八方飞来,在泉边漫天飞舞。五彩斑斓,蔚为奇观。

8大理古城:大理古城东西宽约1000余米,南北长约2000余米,南北纵向有三条大街,东西向有五六条小巷。古城方圆十二里,建有四座城门楼以及四座角楼。清代多次重修,城内保持着典型的棋盘式结构,南北城门对称,城内街道纵横交错,有"九街十八巷"之称。

9元阳梯田景区:元阳梯田位于云南省元阳县的哀牢山南部,是哈尼族人世世代代留下的杰作。

10双廊古镇:双廊镇位于大理市东北端,洱海东北岸;是云南省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和"苍海风光第一镇",大理市是中国最佳魅力城市、。西跳苍山十九峰,门临洱海万倾碧波,东靠"佛教胜地"鸡足山,南接"蓬莱仙岛"小普陀。

8. 云南省旅游城市有哪些

云南有8个地级市、8个自治州,地级市是: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丽江市、普洱市、保山市、昭通市、临沧市。自治州是: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怒江僳僳族自治州 ,迪庆藏族自治州 ,大理白族自治州, 楚雄彝族自治州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扩展资料:

云南,简称云(滇),省会昆明,位于中国西南的边陲,北回归线横贯云南省南部,属低纬度内陆地区,东部与贵州,广西为邻,北部与四川相连,西北部紧依西藏,西部与缅甸接壤,南部和老挝、越南毗邻,云南有25个边境县分别与缅甸、老挝和越南交界,国境线长4060千米,是中国通往东南亚、南亚的窗口和门户。

云南动植物种类数为全国之冠,素有“动植物王国”之称,被誉为“有色金属王国”,历史文化悠久,自然风光绚丽,有丽江古城、三江并流、石林、哈尼梯田、大理古城、崇圣寺三塔、玉龙雪山、洱海、滇池、抚仙湖、梅里雪山、普达措国家公园、噶丹松赞林寺、西双版纳热带雨林等旅游景点。

9. 云南省旅游城市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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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实施办法 云南省旅游条例 云南省旅游

1. 云南省旅游条例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外事部门负责国界标志及边界设施的勘查、维护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以及进出边境地区的边防检查;结合任务管理界河治安,开展界河水上巡逻;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有关协议、协定,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第二章 国界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国界线的清晰稳定,保持界碑(桩)以及其他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的完好,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外事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者重建,应当由外事部门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提供协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

(二)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

(三)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界河稳定的;

(四)在界河进行炸鱼、毒鱼、淘金、采沙、超标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岛屿上砍伐树木、挖沙取石;

(五)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

(六)在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禁止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及危险废物处置场所;

(七)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30米、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1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10米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与邻国商定同意的除外;

(八)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1000米、中老和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烧荒;

(九)其他改变边界现状的行为。

第九条 在国界线附近发现无主物体或者不明来源的飞行器、空飘物、漂流物等进入我国境内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下列情形应当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在中越或者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20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爆破作业的,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外事部门、公安边防部门意见,按照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进行地面测绘、勘探或者探矿、采矿的,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外事部门和省公安边防部门的意 见,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界河进行护岸、通航、引水作业的,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外事部门和省公安边防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定上报批准;

(四)在国界线我方一侧25000米范围内进行航测、航摄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上报批准;

(五)在边境地区修建跨界工程或者设施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上报批准。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向外事部门咨询的,外事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航测、航摄、护岸、通航、引水作业或者修建跨界工程设施的,外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邻国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在界河通行、从事生产作业或者其他活动的中国籍船舶,除依法领取有关证件外,还应当向船籍港或者作业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第三章 出境入境管理

第十二条 在口岸、边境通道设立的边境检查站,对出境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或者边境通道限定区域进行警戒;必要时,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交通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出境入境人员应当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从规定的口岸或者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并接受边防检查;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公安边防部门有权不准其出境入境;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不准出境入境决定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其通知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及其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协助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公安边防部门同意,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第十五条 边境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在口岸、边境通道所在地,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限定区域,用于维护正常的出境入境秩序,由公安边防部门实施管理。限定区域包括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现场、候检区域以及需要限制非出境入境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通行、停留的其他区域。

第十六条 边境地区居民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从规定的口岸和边境通道进入邻国的,应当在限定范围内停留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后,应当在出境入境证件规定的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停留。

第十七条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在国签发的入出境证件,符合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定的入出境事由,确需入境的,应当向入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的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接受边防检查后入境。

第十八条 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边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向我方请求援助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备案,边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以组织人员进入邻国救灾,处置完毕后立即返回我方境内,公安边防部门应当给予出境入境便利。

第四章 进出边境地区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边防部门在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边境检查站,实施边防检查,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安边防部门可以根据边境维稳、反恐、禁毒等任务需要,经上一级批准,在边境地区或者进出边境地区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检查点,实施边防检查,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予以撤 。

第二十条 进出边境地区的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检查。未持有效证件或者拒不接受公安边防检查的,不得进入或者离开边境地区。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后,从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其所持证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符合的,不得离开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协助、运送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进出边境地区;不得为未持有效证件人员进出边境地区提供便利;不得在边境地区收留、雇佣、安置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五章 保障服务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时,应当有推动边境地区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应当加强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边境地区产业发展和有利于开展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加大对边境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大对边境地区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农村安居房和边防、海关、检验检疫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二十四条 开设口岸、边境通道,设立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边民互市点,或者开发、建设边境旅游线路、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在边境地区从事互市贸易、旅游的我方人员和毗邻国家人员,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活动,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应当加强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升综合执法效能,改善通关环境,制定便民利民措施,提供咨询信息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促进通关便捷高效。

第二十六条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对边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到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的对外经贸合作、教育科技文化交流等涉及人员、物资出境入境的,应当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边境地区居民前往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探亲、旅游及进行贸易活动,按照国家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应当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应当为边民互市点和边境旅游提供便民利民的管理和服务,对合法组织的边民劳务输出输入活动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对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儿童入境参加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可以提供入境出境便利。

第二十七条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持边境地区入出境证件入境后,符合规定事由,停留的时间需要超出规定期限的,应当在入境后3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证件;为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留宿提供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登记信息。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进入我方边境地区进行临时劳务用工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用工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日内,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边境地区居民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通婚的,应当办理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将其纳入规范管理,并提供婚姻登记便利,外事部门应当加强与邻国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边境地区居民办理跨国婚姻登记提供帮助。

第二十八条 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军警民联防、区域联防、群众联防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推行社区(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群防群治,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及公 边防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的治安工作,推行社区警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恐、涉毒等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加强边境管理的举报奖励制度,并依法保护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外事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九项、第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公安边防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及设施、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罚款;逃避边防检查以及持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收缴证件,处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边防检查或者严重扰乱边防检查现场秩序的,处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未构成犯罪,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携带、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予以扣押或者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边防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边境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发放证件、违反规定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工具出境入境、利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边境地区是指本省与毗邻国家接壤的县级行政区域。

边境通道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通的供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国境探亲访友、求医治病、从事商品交易以及参加传统民族节日联谊等活动的道路和渡口。

第三十八条 对历史形成的跨国界村寨的边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特殊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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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云南跨 旅游,将于12问15日恢复,今天各大新闻都有所发布,这对旅行社,导游和广大旅游爱好者,都是好消息,今天,云南省也无高,中风险地区,恢复旅游具有提高消,拉动内需,振兴经济,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利国利民,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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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靠谱的。公司是省内成立较早的老牌旅行社了,属国有企业。

云南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云南省旅游局批准于1997年4月成立的国际旅行社,系全资国有企业,隶属于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组织入境、出境、国内、边境和赴台旅游业务,负责接待国外、台湾地区、港澳地区及国内的游客。承接各种国际、国内会议和展览;安排专业考察、学术交流、探险、摄影等特殊专项旅游业务;代订国际、国内机票、酒店客房,代办机车站接待等专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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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好多地方都是免费的,还有70岁以上的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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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12月17日是不是又停了跨省旅游?

我要告诉你的是,云南省12月17日没有停跨省旅游。虽然说现在疫情依然还是很严重,但是还是可以来云南旅游的。起码我现在这个城市,是没有规定不能来旅游的。这一点你可以放心,如果你想来云南旅游的话,你可以趁着天气好来玩。

7. 云南省旅游条例最新

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

(2020年5月12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中国最美丽省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是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建立健全生态文明体系,全面提升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弘扬民族优秀生态文化,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科学规划、区域统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察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问题。

州(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处理好生态文明建设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提升人民群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 态文化体系,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弘扬生态文化,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质。

第七条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规划并组织实施。

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的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科学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严守城镇、农业、生态空间,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和强度,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主体责任,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机制,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有关规划编制和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城镇功能布局,减少对自然生态的干扰和损害,保持城镇特色风貌,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城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规划管理,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实施乡村振兴、扶贫开发,推动农村特色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建设美丽乡村。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并与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相结合。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完善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评价、监测制度,健全自然资源监管体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对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和珍稀、濒危、特有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予以重点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防范、打击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行为。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健全国家公园保护制度的执行机制,规范保护地分类管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加大退耕还林力度,开展国土绿化,保护古树名木,加强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提高森林覆盖率及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保护与治理,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建立退化草原修复机制,实施退化草原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加大退牧还草和岩溶地区草地治理力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建立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严格湿地用途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保护和管理,坚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严控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保护水土资源、实施生态修复等各种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石漠化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把石漠化治理与退耕还林、防护林种植、水土保持、人畜饮水工程等相结合,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候资源调查和气候承载力、气候资源可开发利用潜力评估,确定气候资源多样性保护重点,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产业聚集区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脆弱气候区域采取限制开发量、修复气候环境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排放等标准,加强水污染防治、监测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二十四条 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村五级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应当落实河(湖)长制的各项工作制度,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等污染源的综合防治,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控制、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管控和修复,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扩大有机肥施用,落实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责任,推进标准化养殖和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防治,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防止或者减少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健康的影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配套政策、具体措施,加快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垃圾处理系统。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厕所革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公厕、旅游厕所,加大对现有城乡公厕、旅游厕所和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的改造、管 力度,推进多元化建设运营模式和公厕云平台建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对铁路、公路、河道沿线和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开发区、城镇周边等范围的散埋乱葬坟墓进行综合治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指导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健康的影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鼓励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和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四章 促进绿色发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开放型、创新型和高端化、信息化、绿色化产业发展导向,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重点支柱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构建云南特色现代产业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绿色能源开发利用、全产业链发展,科学规划并有序开发利用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清洁载能产业,促进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绿色发展推进机制,发展绿色有机生产基地,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绿色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促进绿色食品产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发展生物制造、生物化工等产业,鼓励支持中药材绿色化、生态化、规范化种植加工和中药饮片发展,发展高端医疗产业集群;规划建设集健康、养生、养老、休闲、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康养基地。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养护全过程,提升交通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和运输组织的绿色技术水平,推进集约运输、绿色运输和交通循环经济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立体化、智能化城市交通网络,鼓励节能与新能源交通运输工具的应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合理规划促进全域旅游发展,鼓励发展生态旅游、乡村旅游,推进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深度融合。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面覆盖、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鼓励企业开展节能、节水等技术改造和技术研发,开发节能环保型产品,加强节能环保新技术应用推广。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开发机制,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指导、监督矿业权人依法保护矿山环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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