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省百强旅行社 浙江省旅游企业

导读:2017年浙江省百强旅行社 浙江省旅游企业 1. 浙江省旅游企业 2. 浙江省旅游企业数量 3. 浙江省旅游业发展现状 4. 浙江省旅游企业有哪些 5. 浙江省旅游企业名录 6. 浙江省旅游公司 7. 浙江省 旅游 8. 浙江省旅游企业排名 9. 浙江省旅游企业增减 10. 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1. 浙江省旅游企业

浙江十大企业排行榜

1.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9年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是我国浙江地区非常有名的一个企业,旗下品牌是浙江十大名牌之一,该公司是我国一个大型专业的电商公司,旗下的业务范围非常的广泛,经过十多年的业务发展,已经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2.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9年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浙江地区一家大型的国有上市公司,该公司的规模非常大,旗下的业务范围也涉及到了各个领域,在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和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都有着业务展开。

3.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86年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浙江地区一个有着35年成立历史的企业,该公司是国内非常有名的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商,旗下拥有着多个汽车品牌,例如吉利汽车、领克汽车、沃尔沃汽车和宝腾汽车等。

4.青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2年

青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浙江地区一个有着29年成立历史的企业,该公司是国内一家十分专业的民不锈钢生产商,可以说是我国发展时间最早的一家民营类不锈钢生产商,旗下拥有着十多家控股子公司。

5.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4年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浙江地区一个主要以工业为发展的企业,是国内一家民营的石油化工与化纤原料生产商,在国内拥有着多家大型的化工基地,还和中国石化达成了业务合作。

2. 浙江省旅游企业数量

一、【四川】

四川:世界遗产最多、中国最佳旅游城市、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四川历史悠久,受汉文化影响较大,主要有成都市内的历史遗迹以及乐山、青城山、都江堰等。

二、【云南】

云南:七彩云南、历史文化悠久、自然风光绚丽,云南是个旅游的好地方。多彩的民族风情、让人情不自禁的自然风光、美好的阳光、闲适的气氛……这一切,成就了“七彩云南”的美名。

三、【海南】

海南:避寒、休闲旅游胜地、中国第二大岛,海南岛是中国南海上的一颗璀璨的明珠,是仅次于台湾的全国第二大岛,是中国陆地面积最小,海洋面积最大的省。

四、【浙江】

浙江:丝绸之府、鱼米之乡、中国古代文明发祥地,浙江地处中国东部沿海最东端长江三角洲南翼,省会为杭州。

五、【湖南】

湖南:芙蓉国、九州粮仓,湖南的景点,总少不了历史印记与民俗风情的气息。有着著名景点长沙、凤凰、张家界,千百姿态在湖南。

六、【江西】

江西:名山俊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诞生地,江西可谓是个人杰地灵的旅游景点。

七、【贵州】

贵州: “天然公园” “八山一水一分田 ”盆地美景、绚丽多彩的溶洞景观,贵州一个以绚丽多彩的溶洞景观、千姿百态的山水景色、神奇秀美的自然风光、奇妙无穷的野生动物以及文化和革命遗迹而著名的旅游大省。

八、【西藏】

西藏:藏西秘境、天上阿里、地球之巅、珠穆拉玛峰,西藏是一个美丽、独特而又神秘的地区。西藏有举世闻名的珠穆朗玛峰,世界第一大峡谷雅鲁藏布大峡谷,令人神往的神山圣湖,涛声阵阵的原始森林,雄伟壮观的布达拉宫,风格独特的寺庙建筑,历史悠久的文化艺术,别具一格的民俗风情。

3. 浙江省旅游业发展现状

江南地区是我国古代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自南宋开始,一大批市镇就在这片肥沃的土地上兴起 经过近千年的发展,孕育出别样、精致而又繁华的江南市镇。乌镇建于唐咸通年间,距今已越千年,位于京杭大运河的西侧,当水路要冲,旧称两省(江苏、浙江)、三府(嘉兴、湖州、苏州)、七县(乌城、旧安、崇德、桐乡、秀水、吴江、震泽)接壤之地。

乌镇旅游业带来的积极影响有如下几点:

1提升乌镇知名度

2永久举办地创建品牌旅游效应

3促进乌镇旅游服务保障

4保护环境

4. 浙江省旅游企业有哪些

杭商旅集团是国企。

杭商旅集团目前总资产超 300 亿,是经杭州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授权经营国有资产,

是一家集合商贸、餐饮酒店、旅游、金融投资等业态的现代企业型集团。熟知的杭州大厦、世纪联华超市、黄龙饭店、西湖旅行社、知味观、采芝斋等等都属于杭商旅集团。

5. 浙江省旅游企业名录

有很多科技公司呀,比如阿里巴巴集团有限公司,飞猪旅行,哈哈哈,还有网易公司啊,浙江有礼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万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绿视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名的公司还有很多,杭州就有很多,但是每年科技公司的注册还是会很快的增长。

6. 浙江省旅游公司

1、恒大集团有限公司

恒大集团是以民生地产为基础,文化旅游、健康养生为两翼,新能源汽车为龙头的世界500强企业集团。目前,恒大总资产2.1万亿,年销售规模超6000亿,累计纳税超2400亿、慈善捐款超148亿,员工14万人,每年解决就业260多万人,世界500强排名第138位。

2、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2017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发布,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位列177位。2017年8月22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发布,碧桂园排名第7;2017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发布,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排名第5。

3、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公司业务聚焦全国经济最具活力的三大经济圈及中西部重点城市。2016年公司首次跻身《财富》“世界500强”,位列榜单第356位,2017年、2018、2019年接连上榜,分别位列榜单第307位、第332位、第254位。

4、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起步于1988年,已发展成为总资产近300亿元。2016年8月,中南控股集团在"2016中国企业500强"中排名第263位。2019年8月22日,2017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发布,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排名第10。

5、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成立。2017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发布,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排名第15。

7. 浙江省 旅游

1.永康盘龙谷生态旅游区

2.永康西溪影视基地

3.永康前仓镇大陈风景区

4.永康绿地生态园

5.石鼓寮影视城

6.五峰书院

7.永康市博物馆

8.永康市五金博物馆

9.永康国际会展中心

10.浙江林炎古陶瓷博物馆

永康市,古称丽州,相传,三国吴赤乌八年(公元245年)孙权之母因病到此进香,祈求“永保安康”,太夫人病愈,孙权大喜,遂赐名为“永康”,并单立为县。唐朝时曾擢升为州。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市。

8. 浙江省旅游企业排名

①杭州:国内生产总值13468亿元,居全省第一!杭州作为浙江省省会,可以聚集全省资源。有人甚至说“杭州强,浙江强”。浙江需要一个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有声音的城市来代表浙江。杭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②宁波GDP 10580亿元,副省级城市,世界著名港口城市。

③温州3593亿元(“东方犹太人”)。

< p>温州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驱者,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在改革开放之初。温州是中国数学家的摇篮,也是中国南戏的发源地

④绍兴5237亿元

绍兴有2500多年的历史。它是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人居奖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森林城市、中国最具活力的民营经济城市,以及水、桥、酒名人名镇

⑤台州4921亿元

台州以佛教和道教闻名于世。天台山以其深厚的文化内涵孕育了博大精深的“和谐文化”。

9. 浙江省旅游企业增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协同高效、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及其他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按照整体政府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下沉执法权限和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统一协调指挥、统一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监管全覆盖、执法全闭环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

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大数据发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的机构(以下称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具体承担全省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规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指挥、规范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和共享、统计分析、预警研判、联动指挥和监督评议,创新智能行政执法模式,实现执法业务集成整合和执法流程优化统一。

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应当与政务服务、基层治理、投诉举报、公共信用等平台互联互通。

第二章 执法事项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组织制定监督管理事项目录。

监督管理事项目录应当明确监督管理事项的职责主体、对象、措施及设定依据、执法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经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纳入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管理。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确定的范围,行使相应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设区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专业领域的部分或者全部执法事项纳入到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并对相关专业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归并整合。具体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稳步推进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中,选择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法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承接行政执法事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按照规定整合基层执法职责,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对暂不具备承接能力的乡镇、街道,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部门派驻执法队伍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派驻的执法队伍应当按照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指挥。

第十条 本章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目录的制定机关,应当对目录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执法依据变动、评估结果以及工作实际,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同工作机制,推进违法线索证据材料、执法标准、处理结果的互通、互认,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协调制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年度重点行政执法事项;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职责争议的建议;

(三)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通、案件移送、业务指导、技术支持等工作制度;

(四)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必要时可以统一调配行政执法力量;

(五)支持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组织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行政执法工作业务交流;

(七)促进行政执法工作与立法、司法、普法等工作衔接配合;

(八)研究分析行政执法动态,提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九)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联合执法制度,对同一监管对象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事项可以按照一件事进行集成,推动综合监管,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具体办法由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组织制定。

行政执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一)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职责的;

(二)涉及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区域或者层级之间职责衔接的;

(三)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不同行政检查,可以同时一次性开展的。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行政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同时一次性开展。

第十四条 开展联合执法的,发起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必要时,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可以提出联合执法的建议,明确发起和参与部门,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可以跨 部门、跨区域、跨层级开展,有关参与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通过执法计划协调、签订协作配合协议、简单检查事项委托等方式,明确具体执法事项的工作衔接。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依法纳入到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或者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继续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并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保障。

第十七条 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复杂、疑难执法事项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有关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执法协作请求。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给予指导和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职责有争议的,可以向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提出,由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效力要求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作为其行政执法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发现的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涉嫌违法行为,有权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固定线索信息,并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与立法、监察、检察、审判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问题反映、案件移送、信息交流等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相关工作的协作配合。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基本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日常行政检查,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应当按照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相应增减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概率,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适当减少抽查。

第二十二条 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指导,明确执法层级管辖,统一执法规范,全面推动开展数字化执法,促进线上线下全方位一体化融合。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运用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开展执法活动,推行非现场执法、掌上执法、移动执法,提高证据采集核查、执法文书送达、信息提示、告知申辩、网上听证及其他执法业务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并确保执法数据符合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协作机制,整合和共享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力量,通过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开展线上协同法制审核。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通过繁简案件分流、专业业务分类等方式,优化组织结构和力量配置,提升行政执法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面积、人口规模、执法事项、案件数量等因素,合理配置执法队伍力量。

第二十七条 本省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录标准和条件,规范职务职级管理,加强职业发展激励,保障行政执法力量与行政执法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八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参加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机关其他在编人员可以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的行政执法资格五年内有效,在此期间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执法协同工作需要,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执法协作协议,参加长三角一体化执法协同及其他跨省域执法协同。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配合从事宣传教育、信息采集、接收或者受理申请、参与调查巡查、劝阻违法行为、送达文书、后勤保障等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招聘、奖惩、退出管理,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鼓励设区的市、县( 市、区) 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统一管理制度,实现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待遇、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职责、工作要求和执法人员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业务内部交流。

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建设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要求,编制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规划,推动开展执法人员分级分类培训。

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业务指导,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能力。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行政执法投入,推行非现场执法、移动执法等相关执法基础设施的统筹建设和共享使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办公用房、执法车辆,按照规定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相关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考核评价、督办和责任追究,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可追溯监督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评议、考核制度,对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并加强评议、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相关法定职责或者协作义务的,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行政执法协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行政执法协同职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加强与企业、行业组织、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同时废止。

10. 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待遇还可以,浙江湘旅控股 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03月19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湘湖金融小镇二期中区块南岸8号楼,法定代表人为胡龙。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旅游度假区开发和建设;备用水源开发和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和开发;房地产开发;安置房建设;旅游设施投资开发和管理;会展设施投资和管理;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市政园林工程设计与施工;酒店、宾馆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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