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引导各地探索乡村文旅运营新路径、新模式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 旅游 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要求,推动“万村景区化”时代乡村运营,为乡村文旅专业化运营提供有力支撑,引领乡村 旅游 高质量发展,引导浙江省各地 探索 乡村文旅运营新路径、新模式,打造全国乡村 旅游 的“重要窗口”,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浙江省文化和 旅游 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景区村庄文旅运营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景区村庄文旅运营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为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创新“万村景区化”2.0时代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乡村文旅运营的“重要窗口”,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景区村庄文旅运营是指运营主体整合利用景区村庄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各类资源,加快乡村文化和 旅游 高质量发展,推动景区村庄 社会 、经济、生态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经营管理工作。
三、乡村文旅运营遵循市场规律、农民主体、三产融合、地方特色、绿色发展原则,发展文旅产业,激活乡村活力,促进乡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四、加强乡村文旅运营顶层设计,全面摸清景区村庄各类资源,研究制定保护与利用专题方案,系统引导乡村文旅运营科学发展。
五、突出招商选商,注重优质企业、头部企业的战略合作,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及其他招商主体应当提供高效的招商服务,择优精选运营主体,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六、强化共商共建,签订规范合同,明确职责,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和运营主体签订协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如下:
(1)运营空间范围、运营财物;
(2)合作方式、运营模式:
(3)运营期限及考核、奖励、退出;
(4)运营工作具体任务;
(5)利润核算和分配;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七、运营协议可以根据运营实际情况以及市场形势变化进行变更,但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实施。
八、注重突出乡村产业发展、文化传承、文旅融合、品牌建设、乡风文明、共享机制、乡村治理等主要任务,全面助力未来乡村建设。
九、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推进乡村文旅运营项目化,组织实施彰显当地特色、具有综合效益、带动乡村共同富裕的优质项目,不断丰富乡村文旅供给。
十、注重产业融合,引进与培育各类乡村 旅游 新业态,推进乡村一、二、三产高质量发展,助力富民增收,缩小收入差距。
十一、强化文旅融合,加强创意引领,积极开发乡村文创产品,提升乡村民宿伴手礼、乡村 美食 的附加值,加快乡村文化基因的解码转化和利用,彰显乡村文化价值。
十二、运营主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景区村庄有关规划,推进依法建设、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十三、加强品牌建设与推广,运营主体要策划推出运营村庄主题IP和品牌形象,通过各类媒体、平台、第三方机构等渠道,定期开展品牌策划和宣传营销活动,提高运营乡村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十四、强化数字赋能,提高乡村文旅运营数字化水平,鼓励数字化设计、数字化运营、数字化治理,推出乡村文旅数字运营场景。
十五、推行运营标准化发展,鼓励各地 探索 实践乡村文旅运营系统化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普适性标准。
十六、强化智力支撑,鼓励组建景区村庄文旅运营专家库, 探索 专家团队与 村结对等个性制度,为景区村庄文旅运营提供决策、咨询等服务。
十七、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乡村文旅运营师队伍。引导乡村青年人才及团队参与景区村庄运营管理,组织开展技能培训、素质提升培训,出台乡村文旅运营人才激励政策。
十八、强化运营监管和分析,运营主体定期采集游客数量、经营效益、客源分布、从业人员等相关数据,分析景区村庄文旅运营综合情况,适时优化经营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
十九、突出主客共享,强化共商共治,运营主体与村集体共同建立景区村庄综合治理机制,包括运行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执行和监督制度,提高景区村庄运营安全、有序、和谐发展,提高运营乡村现代化治理能力。
二十、强化乡村文旅运营评价,各级文化和 旅游 主管部门制定景区村庄文旅运营评价考核办法,适时组织开展评价考核,重点包括资源转化、运营模式、文化传承、村民利益实现机制等方面,以评价结果应用推进建立乡村运营主体的优胜劣汰。
二十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运营主体根据运营情况分门别类实施归档,确保资料完整有效。当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时,应进行运营管理交接,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资产、信息数据、各类合同及管理制度等档案。
二十二、加强乡村文旅运营舆情管理,强化乡村正面宣传舆论阵地建设,第一时间有效处置负面舆情,注重游客评价意见的收集、整改与反馈,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十三、注重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运营主体协助景区村庄组建民宿(农家乐)协会或其它组织,强化综合素质培训与专题培训,引导其开展一系列对景区村庄发展有益的活动。
二十四、强化政策扶持与集成,各级文化和 旅游 主管部门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出台与集成相关补助政策、搭建服务平台、媒体宣传营销等途径,扶持乡村文旅运营。
二十五、乡村文旅运营中,出现以下情况的,依法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终止合作业务。
(1)存在违法经营情况;
(2)出现卫生、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
(3)发生重大有效投诉;
(4)发生破坏自然生态、景区村庄风貌、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事件;
(5)发生造成恶劣 社会 影响的其他事件;
(6)出现不符合运营基本条件等特殊情况。
二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期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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