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乡村自驾旅游景点 浙江乡村旅游线路

导读:浙江乡村自驾旅游景点 浙江乡村旅游线路 1. 浙江乡村旅游线路 2. 浙江 乡村旅游 3. 浙江乡村旅游线路图 4. 浙江乡村旅游线路规划 5. 浙江乡村旅游线路设计 6. 浙江农村旅游 7. 浙江乡村旅游线路推荐 8. 浙江乡村游攻略 9. 浙江乡村旅游景点 10. 浙江省乡村旅游发展规划

1. 浙江乡村旅游线路

一般会有块布遮挡的,浙江农村的厕所都跟猪圈放一起的,以前都是用沼气烧饭的。而你说的这种厕所应该是公共厕所吧,这样的厕所在农村放门是没有必要的,因为那个厕所都是自己认识的人在上(这种观念跟城市不同,不设厕所大家都跑到田地里方便)看不看也就无所谓了。

2. 浙江 乡村旅游

  江北区

  1、老外滩

  老外滩唐宋以来就是最繁华的港口之一,来这里走走逛逛,拍拍老建筑,或者找家小店坐下来喝点东西都很惬意。

  2、江北荪湖花海

  荪湖花海分为两季:上半年5-7月,下半年9-11月。大片的花海,是拍照、赏景的好去处。

  3、宁波美术馆

  美术馆以宁波港客运大楼原址为中心,东西与码头、广场相联三位一体,主体建筑采用双层外壳的设计处理,外形轮廓在甬江岸边上,犹如驻泊在港城的一艘“艺术方舟”。

  4、日湖公园

  日湖公园是一个开放型的城市公园,也是目前城区最大的公园。水景开阔,碧波荡漾,种植了大量的银杏、水杉、香樟、合欢等乔木,丛林茂密。

  5、宁波姚江公园

  姚江公园位于姚江大桥西堍环城北路北侧。它是一座具有现代气息的大型市级游憩公园,主要景观区有大草坪、百花山、沿江庭园等,是一个放松的好去处。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508

  6、慈城古县城

  慈城是浙江省历史文化名镇,拥有国家省市区四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3家。城内保留着当年县城的布局和大量明清古建,漫步城中,随处可见古朴的院落,偶尔可见大宅深院,是一座舒适且安静的古城。

3. 浙江乡村旅游线路图

从省农业农村厅获悉,2021浙江网上农博会将于12月24日至30日召开。

本届农博会以“强农惠民 共享共富”为主题,是首次全线上的农博会,将采用“1+N”形式,以“网上农博”为主平台,同时汇聚银联云闪付、丰收互联、微博、电信、联通等平台。

主办方、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21浙江网上农博会将开展农产品展销、农商对接、品牌农产品宣传推介和社区团购等活动。

4. 浙江乡村旅游线路规划

中国乡村旅游的十大发展模式

一、乡村度假休闲型(农家乐型)垍頭條萊

是指地处城镇周边的乡村,利用离城市近、交通便利的条件,以乡村生态景观、乡村文化和农民的生产生活为基础,以家庭为具体接待单位,开展旅游活动的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的特点是:投资少、风险小、经营活、见效快。发展这种模式必须注意:一是要做好规划,防止产品简单重复;二是挖掘文化内涵,提升产品的品位;三是推行行业质量标准,规范服务;四是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花乡、重庆市南岸区石牛片区、浙江省安吉县报福镇、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镇、青海省循化县积石镇、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麦积镇后川村、河南省栾川县重渡沟村、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石河镇东沟村、湖南省湘潭县响水乡青竹村、天津市蓟县穿芳峪乡毛家峪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铁厂沟天山村、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大兴村等。

二、依托景区发展型

是指把附近旅游景区的部分服务功能分离出来,吸引周边农民参与旅游接待和服务,农民还可以为游客提供旅游商品和农副产品,从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周边农村发展的模式。这种发展模式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必须临 近重点景区;二是游客量较大;三是周围农民具备旅游意识和服务意识。发展这种模式应注意:要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一定的服务功能;培养农民的旅游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对从业农民的组织和引导。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湖北省秭归县周坪乡、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广东省信宜市旺将村、山东省五莲县靴石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迎水桥镇、福建省泰宁县水际村江西省宜春市明月山风景区温汤镇、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南强村、山西省壶关县桥上乡、浙江省余姚市大岚镇、西藏自治区定日县扎西宗乡、安徽省石台县大演乡、湖南省中方县中方镇荆坪村、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四家乡等。

三、旅游城镇建设型頭條萊垍

是指在旅游资源丰富的乡镇,把旅游开发与城镇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建设旅游小城镇,带动乡村旅游发展的模式。发展这种模式应该具备的条件:一是居住条件、基础设施具有一定基础;二是具有独特的旅游资源,旅游吸引力大。这种发展模式应注意:要对小城镇进行科学规划,确保规划实施不走样;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要多渠道增加投入,完善小城镇基础设施;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农民参与小城镇建设的积极性,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頭條萊垍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云南省腾冲县和顺镇、江西省婺源县江湾镇、云南省大理州喜州镇等。

四、原生态文化村寨型

是指利用当地原生态的村寨文化资源,包括当地居住环境、建筑、歌舞等独特性,以保护为主,因势利导开发旅游,促进乡村发展的模式。这种发展类型必须是当地村寨是原汁原味的,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这种发展模式要注意:一是做好整个村寨旅游发展规划;二是引入市场开发机制,促进旅游开发;三是要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着重强调对当地原生态环境的保护。條萊垍頭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贵州省凯里市三棵树镇南花村、广东省封开县杨池村、贵州省江口县云舍村、江西省婺源县李坑村、贵州省平坝县天龙镇天龙村。

五、民族风情依托型

是指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以独特的民族风情为基础,大力改善基础设施和旅游接待设施,引导少数民族农民参与旅游开发,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模式。这种发展模式必须是少数民族具备一定规模;民族风情具有独特性和吸引力。这种发展模式应注意:一是要切实挖掘当地少数民族的风情,提升文化品位和旅游吸引力;二是要引导当地少数民族农民参与旅游接待活动;三是要改善当地村容村貌和基础设施条件。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哈拉新村、青海省互助县土族民俗旅游村、黑龙江省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渔业村、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县红旗村、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自治旗西博荣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红岩村等。條萊垍頭

六、特色产业带动型

是指在村镇的范围内,依托所在地区独特的优势,围绕一个特色产品或产业链,实行专业化生产经营,一村一业发展壮大来带动乡村旅游发展的模式。这种模式需要三个基本条件:具有生产某种特色产品的历史传统和自然条件;有相应的产业带动,市场需求旺盛;需要一定的“组织形式”通过产业集群形成规模。这种发展模式必须注意:要定位准确,大而全就是没特色;政府不能越位、缺位和错位,要树立服务意识,避免过分干预市场;重视示范带头作用,分步实施;大力加强农业和旅游产业一体化组织程度;重视市场推 和自主创新,以特色促品牌。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山西省阳城县皇城村、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友爱镇农科村、广东省梅县雁南飞茶田度假村、福建省宁德市三都镇等。

七、现代农村展示型垍頭條萊

是指在部分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因势利导,接待游客参观、展示新农村形象的发展模式。这种模式必须是在经济发达、交通便利、知名度较大的农村。发展这种模式必须注意:一是要处理好发展旅游与发展其他产业的关系;二是要积极引导农民参与旅游接待活动。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黑龙江省甘南县兴十四村等。

八、农业观光开发型

是指利用农业生产过程的知识性、趣味性、可参与性,开发规划出观光、休闲、度假等旅游产品,满足游客需求,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模式。这种发展模式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临近城镇、客源市场潜力大;二是交通便利,可进入性较好;三是农业生产知识性、娱乐性、参与性强。发展这种模式必须注意:要有良好的项目创意和规划;要认真对客源市场进行调研,分析客源市场的需求;要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加大对项目的宣传促销力度。條萊垍頭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集发观光园、上海市奉贤区申隆生态园、辽宁省葫芦岛市宏业现代农业园区、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水库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22团新天冰湖旅游园区。條萊垍頭

九、生态环境示范型

是指具备良好生态环境的农村,以生态环境作为旅游吸引力,开发观光、休闲、度假旅游产品,促进乡村旅游的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要具备便利的交通和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这种发展模式应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旅游开发引起环境的破坏和退化;要培育旅游开发经营者和游客的环境保护意识。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江苏省常熟市蒋巷村、北京市密云县石塘路村、重庆市垫江县沙坪镇、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浙江省奉化市萧王庙镇滕头村、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民乐镇罗政村等。

十、红色旅游结合型

是指在具备“红色旅游”资源的乡村,结合“红色旅游”的发展,组织接待旅游者开展参观游览活动,带动乡村旅游发展的模式。这种发展模式必须是在知名度较大的、革命遗迹和遗存较为丰富、旅游接待具备一定规模的乡村开展的。頭條萊垍

5. 浙江乡村旅游线路设计

发展乡村旅游,是当前旅游行业的新军,爆发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在我的身边,有很多成功的例子,也有失败的例子。要说发展乡村旅游的对策,我想有以下这几个方面与您分享。

一、选址。经过我的大致统计,乡村旅游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选址。比如,交通是否便利,是否附近有旅游区,工作人员是否能就近招聘,蔬菜水果是否就近购买,有哪些地源优势和受客群体等等。其中,客户群体有多大要做好预估,你的竞争对手,不利因素等都在考虑之内。

二、定位。给乡村旅游定位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工作。比如做乡村饮食文化,杀猪菜,铁锅炖。比如怀旧文化,民俗村,老建筑等,要的就是历史积淀,土的掉渣儿。再比如采摘节,品尝季或者是生态种养一体化展示,种养加销一体化运营等。

三、发挥优势。在乡村旅游的策划中,发挥优势很重要,就是你擅长什么,你有什么。比如你有个生态农场,懂技术,那你搞生态旅游就好的多。比如选址地附近有有机蔬菜生产基地或者有渔业基地,那你就靠近这项目, 势而为。总不能只是有钱,头脑一热就搞个乡村游。

四、科学运营。在做好以上工作以后就是运营管理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人员招聘,功能区划分,产品展示,广告宣传,试营业之类都要逐一展开。涉及内容纷杂多样,都要处理好。

五、管理和纠偏。乡村旅游有它易上手、接地气的优势,但是问题也不少,比如饮食卫生管理,种养殖技术,旅游线路并轨,雇佣员工素质提高等,很复杂。我知道的几个成功的案例中,就由于经营不稳定,家族产业既得利益划分不清,管理制度不落实,出现分歧和纠纷,导致失败的。

六、几个原则和建议。我不是这方面的专家,只是懂点种植业,和种植业者打交道多,道听途说而已。

1、递进原则。发展乡村旅游也好,农村餐饮服务也罢,依托农业生产就很麻烦,从大题目上说,那也叫农工商一体化经营。所以,不可冒进,要先试水。

比如,你有渔场,那就近搞渔村铁锅炖,积累人脉、经验和资金以后,再扩大再生产,加入种植、加工、产品销售。这就叫商场上的“以战养战“。

2、制度优先原则。由于乡村旅游项目中,经营依托地点的特殊性,使乡村旅游的经营人一般都是一个家族或几个家庭的联合,在管理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责权不对等,公私不明确,各自为战的情况,往往刚开业时红红火火,挣钱了以后却乱做一团。究其原因,还是制度不明确,顶层设计不够,缺少制度上的约束。

3、市场优先原则。创建乡村旅游,我们最需要关注的是客户群体,顾客的体验是第一位的,所以,在这个方向上说,顾客就是市场,沿着他们的体验去做,才有发展。

比如,建一个采摘旅游,你只有葡萄,那有点单一啊,你从草莓、樱桃、黑豆果、灯笼果、树莓、沙果、梨这一系列来上市,差不多六月份到十月一每个月都有新品采摘,那会有多大的吸引力呢。

4、特色原则。特色就是与众不同,乡村旅游就是要搞出个特色,人无我有,人有我强,这样才能发展,才能成功。我曾经去过一个经营杀猪菜的农庄,在那你可以参观其任何一个环节,养猪、种菜、饭馆、一体化,生态化,你看了都觉得该尝尝。将特色做到极至,一定吸引人。

好了,就说这些吧。如果有一两句话启发和帮助到您,不胜荣幸!

6. 浙江农村旅游

旅游名胜全省有重要地貌景观800多处,水域景观200多处,生物景观100多处,人文景观100多处;有西湖、千岛湖、富春江-新安江、大奇山、雁荡山、莫干山、普陀山、天台山、楠溪江、嵊泗列岛、双龙洞、仙都、雪窦山、浣江-五泄、江郎山、仙居、方岩、百丈漈―飞云湖、方山―长屿硐天、天姥山等18个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东钱湖、大佛寺、烂柯山等42个省级风景名胜区;有杭州、宁波、绍兴、衢州、临海、金华6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2座;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4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79个;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0个,国家森林公园35个。自然风光与人文景观交相辉映,使浙江成为名副其实的旅游胜地。以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为中心,纵横交错的风景名胜,遍布全省。浙东一片,可以游水乡,谒佛国,亦可寻觅唐诗之踪。西湖、东湖、东钱湖、溪口、普陀,一路行来,水网交织,阡陌纵横,山水绵延,直通大海,沿途有中国最典型的水乡风貌;杭州灵隐寺、净慈寺,新昌大佛寺、南岩寺,宁波天童寺、阿育王寺、保国寺、雪窦寺,天台国清寺、德清觉海寺、龙兴寺,普陀普济寺、慧济寺、法雨寺,佛学深厚,慈航普度;西子 畔、山阴道上、穿岩十九峰、谢灵运古游道、天姥石城、石梁飞瀑等,李白、杜甫、刘长卿、宋之问、元稹、王勃、贺知章、温庭筠、杜牧等400多位唐代诗人留下了一处处行踪和上千首诗作。

浙南一片,北接括苍,东临大海,以奇山异水、飞瀑流泉著称海内。温州雁荡山、楠溪江、洞头岛,台州天台山、神仙居、古长城,丽水仙都峰、石门洞、南明山,山水雄奇,名胜众多,目不暇接。浙西一片,集天地之灵气,聚山川之精华。从杭州出发一路上行,西湖、富春江-新安江以及安徽黄山3个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连成一线,不愧为中国著名的黄金旅游线之一。富阳鹳山、桐庐瑶琳洞、建德小三峡、淳安千岛湖、金华双龙洞、衢州江郎山、浙西大峡谷、龙游石窟、开化钱江源等,山水如画,美不胜收。杭徽高速公路经天目山,可直达安徽黄山。浙北一片,著名的京杭大运河纵贯富饶的杭嘉湖平原,这里是著名的蚕乡,是丝绸文明的发祥地之一,也是丝绸之路的起点。南浔、西塘、乌镇、新市等江南古镇,古迹尚在,风物犹存;莫干山、龙王山、南北湖等避暑胜地,环境独特,景色宜人;海宁钱江潮、安吉竹种园、天荒坪抽水蓄能电站等,气象万千,蔚为大观。这里还与苏州、无锡、宜兴等地共同形成了古运河-太湖旅游区。西湖:杭州西湖,旧名金牛湖、明圣湖、钱塘湖,也称西子湖,三面云山怀抱,一面濒临城区,湖面6.3平方公里,环湖15公里。以西湖为中心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是全国十大风景名胜之一,世界文化景观遗产。西湖十景:苏堤春晓、柳浪闻莺、花港观鱼、三潭印月、断桥残雪、曲院风荷、平湖秋月、雷峰夕照、双峰插云、南屏晚钟;“新西湖十景”为:灵隐禅踪、岳墓栖霞、六和听涛、湖滨晴雨、钱祠表忠、万松书缘、杨堤景行、三台云水、梅坞春早、北街梦寻。

江郎山:号称中国第一丹霞风貌的江郎山目前是国家AAAA级旅游区,2010年入选世界遗产名录。位于江山市境内,内有著名的景点“一线天”、霞客游踪、洞岩钟鼓、石大门、仙居寺剑瀑、浮盖山、景星山、峡里湖、须江瑶池、笔头峰、海螺峰、郎峰仙道、石隙奇观、天然国画、丹霞赤壁、美食一条街、郎峰天桥桐君山:桐庐县桐君山位于“水皆缥碧,千丈见底”的富春江与天目溪合流之处,二水交带,一峰突兀,如翠玉浮水,故有“水金山”、“浮玉山”之称。与桐庐县城仅一江之隔。倘若从县城濒天目溪近窥,此山宛若窈窕淑女,倩影绰约;倘若登上城南山头的饭店远眺,此山却像一介勇士,一副雄纠纠的威武模样;倘若荡扁舟一叶,从山脚桐君潭翘首仰望,怪石嶙峋,古木森森,此山又如同一位飘飘欲仙的老翁,不乏几许神秘色彩。"远近高低各不同",因此,清末梁启超称之为“峨眉一角”,而康有为则誉之为“峨眉诸峰不及此奇”。常言道“山不在高,有仙则灵。”桐君山是富春江畔最著名的古迹之一,是中医文化发源地、中华医药鼻祖圣地。《隋书》、《旧唐书》、《本草序》、《本草纲目》及《中国人名大辞典》中都有大量对桐君的记载。西塘:西塘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古称胥塘、斜塘,又名平川,嘉善西塘与桐乡乌镇、海宁硖石、海盐百步并称为浙江四大古镇(全在嘉兴境内)。乌镇:乌镇地处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北端,西临湖州市,北界江苏吴江县,为二省三市交界之处。陆上交通有县级公路姚震线贯穿镇区,经姚震公路可与省道盐湖公路、国道320公路、318公路、沪杭高速公路相衔接。兰亭国家森林公园 兰亭是著名的书法圣地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AAAA级旅游区。春秋时越王勾践种兰于此,东汉时建有驿亭,兰亭由此得名。东晋永和九年,大书法家王羲之邀请了41位文人雅士在兰亭举行了曲水流觞的盛会,并写下了被誉为“天下第一行书”的《兰亭集序》,王羲之被尊为书圣,兰亭也因此成为书法圣地。兰亭,融秀美的山水风光,雅致的园林景观,独享的书坛盛名,丰厚的历史文化积淀于一体,以“景幽、事雅、文妙、书绝”四大特色而享誉海内外,是中国一外重要的名胜古迹,名列中国四大名亭之一。钱江潮:钱江潮是闻名中外的自然景观,系天体引力和地球自转的离心力作用,加上杭州湾喇叭口的特殊地理形成的特大潮涌。钱塘江观潮的最佳地点,因历代江道变迁等自然原因而发生变化,自明代起,海宁盐官镇成了观潮胜地。富春江:富春江为钱塘江自建德梅城至萧山闻堰段的别称,流经建德、桐庐、富阳、萧山等四县(市、区),属富春江一新安江风景名胜区。富春江“奇山异水,天下独绝”,两岸山峦逶迤,群峰叠翠,江水澄碧,风光优美,沿途著名景点有建德的灵栖洞、大慈岩、七里扬帆,桐庐的桐君山、严子陵钓台、瑶琳仙境、大奇山和富阳的鹳山等尤为突出。千岛湖:千岛湖即新安江水库,位于杭州淳安境内,系1959年新安江水电站建成后所形成的巨型人工湖泊。湖长150公里,最宽处10余公里,面积为580平方公里,蓄水量相当于3000多个杭州西湖。因湖中有大小岛屿1078个,故得“千岛湖”之美名。天目山:天目山位于杭州临安城北,因东、西峰顶各有一池,宛若双眸仰望苍穹,由此得名。天目山地质古老,植被完整,是我国著名的自然保护区,也是我省惟一加入国际生物圈保护区网络的自然保护区。雪窦山:雪窦山位于奉化市西北部的四明山麓,以清幽雄奇著称于世,素有“四明第一山”之美称。雪窦山融自然景观、佛教文化、名人古迹于一体,曾被赵朴初先生称为五大佛教名山之一。 东钱湖:东钱湖又名“万金湖”,位于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是浙江第一大淡水湖,素有“西子风韵、太湖气魄”之美誉。东钱湖水光空潆,山色如黛,诗情画意,妙趣天成。雁荡山:雁荡山风景名胜区,包括北雁荡山、中雁荡山和南雁荡山,其中尤以北雁荡山更为人熟识。因南北雁荡均山顶有湖,芦苇丛生,常有秋雁宿之,因而得名。北雁荡山位于温州乐清境内,群峰峥嵘,巨石擎天,素以峰、嶂、洞、瀑称胜,号称“东南第一名山”。达蓬山:达蓬山原名香山,位于慈溪市东南部,横跨三北、龙山、范市三镇,达蓬山重峦叠嶂、林木葱郁,登山远眺,浩瀚东海尽收眼底。 寻访达蓬之路,可以从达蓬山南的河头横溪村、达蓬山东麓的凤浦岙、达蓬山北的古道上山。之所以命名为“达蓬”,意即从这里出发可以航海到达仙境蓬莱。楠溪江:楠溪江位于温州永嘉境内,是浙江省第二大江瓯江的最大支流,因发源、穿梭于崇山峻岭间,河道深切,落差很大,形成了许多奇峰、峡谷、峭壁、飞瀑,并以水秀、岩奇、瀑多、村古、滩美闻名遐迩。洞头列岛:洞头列岛位于温州市区东南方,距市区33海里,由103个岛屿和259座礁石组年平均气温17℃,为海上风景旅游与避暑度假胜地。有仙叠岩、半屏山、大瞿岛、霓屿岛、大门岛等景区,具有石奇、滩佳、礁美、水清的独特景色,以及云霞、大海、海鸟、船帆、日出的旖旎多姿海上风光。海产资源丰富,是全国十大重点渔业县之一,可垂钓尝鲜。被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 莫干山:莫干山位于湖州德清境内,为全国四大避暑胜地 一。因春秋末期吴王派莫邪与干将在此铸成举世无双的雌雄双剑而得名。莫干山峰峦起伏,绵延连亘,东西长约15公里,南北宽约12公里,景区总面积43平方公里,平均海拔500米,主峰塔山海拔719米。双龙洞:双龙洞位于金华北山西北麓,因洞口有钟乳“青龙”、“黄龙”分悬两侧,故名。此洞又被道教尊为“第三十六洞天”,所以又名洞天。双龙洞由外洞和内洞两部分组成。外洞约1200平方米,可容千人。洞底平坦,顶崖平如石盖,四壁石质细腻,纹如肌理。洞内泉水清澈,自东壁下小穴内潺浸流出,终年不断。岩位于永康东北,因峰奇呈方形,故名。方岩风景区由方岩山、寿山、烈士陵园、杨溪和邻山等5个风景点构成,总面积约15平方公里,向以岩险、石怪、景奇、谷幽而享有盛誉。方岩山海拔400米,壁立如削,酷似擎天方柱。橙麓山下有刘英烈士墓。仙华山:仙华山又名仙姑山,位于浦江县城北9公里处,相传因轩辕少女元修在此修真得道升天而得名。仙华山以奇秀的山巅峰林为胜,在海拔600米以上的 仙华山巅,石峰耸峭壁立,拔地而起。故仙华山又有“第一仙峰”之称。江郎山:江郎山位于衢州江山境内,为典型的丹霞地貌景观。相传古时有江姓三兄弟登其巅,化为三座石峰,因而得名。江山之名即源出此山。江郎山最著名的景点是三爿石,也称三峰列汉。郎峰、亚峰、灵峰三座石峰呈"iii'’字形排列,最高处海拔824米,石峰本身高369米,状如天柱,摩天插云 。郎峰居东南,体形庞大,宛如城堡;亚峰在中间,形似宝剑,插立其间;灵峰位西北,形态浑圆,尖顶朝天。普陀山:普陀山位于舟山普陀区,是东海莲花洋中的一个小岛,与著名的沈家门渔港隔海相望,是我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该岛南北长约6公里,东西宽约3公里,面积12.5平方公里,最高处佛顶山海拔283米。zxsac这里风光秀丽,气候宜人,林幽石奇,洪波浩渺,梵宇隐然,云烟缭缭绕,素负“海山第一”之盛名,向以“海天佛,国”、“南海胜境’’著称于世。嵊泗列岛:嵊泗列岛位于舟山群岛最北部,长江口与杭州湾的汇合处,由404个大小岛屿组成,因取嵊山、泗礁两岛首字而得名。陆地积67.8平方公里,其中常年住人岛屿16个。嵊泗风光的特色在于“海瀚、礁美、滩佳、石奇、洞幽”,景观较集中的有泗礁、黄龙、枸杞、嵊山、花鸟等岛,以长滩水缓、绿华引渡、海浪雪景、雷洞遗恨、庐山林 海、渔港垂钓、海豚逐浪、初阳望月、山海奇观等十景为最佳。天台山:天台山位于天台北部,系仙霞岭余脉,为我国名山之一,主峰华顶山海拔1138米。天台山是名僧济公的故乡、佛教天台宗的发祥地,也是日、韩佛教天台宗的祖庭。天台山自然风光优美,人文景观众多,素以“佛宗道源,山水神秀”著称于世。神仙居:神仙居景区位于仙居县城西南20公里处。景区内奇峰环列,山崖陡峭,基岩落石,处处成景,险峰、幽谷、秀林、奇瀑融为一体,有鬼斧神工的将军岩、威武昂扬的狮子峰、神态安详的睡美人、因风作态的飞天瀑、意境无穷的神笔画天等景点60多处。身临其境,置于袅袅雾霭之中,有飘飘欲仙之感。景区上游有瀑布群和龙潭群,全长 500米的区域内拥有连续十一级飞瀑和形态各异的深潭,为国内罕见。与神仙居景区相邻,是万仞壁立、形如巨舰的景星岩景区。这里有景星望月、飞马迎客、神象守岩、空谷响铃、雄狮揽球、玉柱擎天、仙人试剑等8处景观。在神仙居与仙居县城之间,永安溪自西南流向东北。其中自步路西门村至杨府石牛村段,全长12.5公里,新开辟 为“永安溪漂流”。乘上竹筏,顺溪而下,时而急穿险滩,时而如履平地,碧水、蓝天、远山、田畴、村舍,组成了一幅令人心旷神怡的田园山水画卷。仙都:仙都位于缙云县西北、括苍山北麓,自隋代起闻名,宋以后逐渐成为道教活动和旅游胜地。仙都风景区分布于东西长约10公里的练溪两岸,由鼎湖峰、倪翁洞、小赤壁、姑妇岩、铁城(芙蓉峡)、仙人剖瓜、马鞍等7个游览区组成,计有72奇峰、18处名胜古迹。景区内曾建有缙云堂(黄帝祠宇)、乌伤侯庙等,其中黄帝祠宇规模最大,是仙都景区的主建筑。被誉为“天下第一石”的鼎湖峰,俗称石笋,傍练溪拔地而起,高170.8米,奇特挺秀,是世界最高大柱石,也是仙都风景区的代表景点。大佛寺:大佛宝像坐落在石城山仙髻岩的一穴石窟之内,石窟之外有建筑宏伟的大雄宝殿。殿外流水淙淙,殿内香雾缭绕,是大佛寺的核心区域。不管出自何种目的造访大佛金身,不管你有无最充分的思想准备,只要一跨入大殿之门,每个人都会感受到一种无形的震慑。宝像庄严,慈眉善目,甚至于微笑着凝视每个“凡夫俗子”,但谁也避免不了这种感受。沙湾十景 沙湾村位于浙江省景宁县城西南21.5公里。清朝年间,沙湾村前辈利用自然环境,精心设计,创建沙湾十景,具体是:半月澄光、双凤朝阳、伏虎望兔、福脉庵堂、金鸡亭、雷滩鼓浪、石佛点头、三水会合、海虾盘沙、文昌阁。六和塔:位于钱塘江北岸月轮峰上。此地原为五代吴越国王的南果园。北宋开宝三年(公元970年),僧人智元禅师为镇江潮而创建,取佛教“六和敬”之义,命名为六和塔。现在的六和塔塔身重建于南宋。取佛教“六和敬”之义,命名为六和塔。六和塔又名六合塔,取“天地四方”之意。20世纪90年代在六和塔近旁新建“中华古塔博览苑”,将中国各地著名的塔缩微雕刻而成,集中展示了中国古代建筑文化的成就。龙游石窟:我国古代最高水平的地下人工建筑群之一,也是世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一大奇观,它是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体现,集人文、艺术、文化、工程技术于一体,因此,1992年,世人传说中的"无底塘"在四个当地的农民的隆隆水泵声中"水落石出"。这些石窟的断代成因和用途更是众说纷坛,成为难以破解的千古之谜,也被当地人称之为"世界第九大奇迹"。浙江省旅游景区甚多,除了杭州西湖外,还有水乡、佛国胜地、浙南山水景区,以及浙西的富春江和千岛湖。推荐景区:杭州、宁波、舟山,西塘、乌镇、海宁、普陀山,桃花岛,东极岛,楠溪江、临安、千岛湖、天台山、雁荡山、莫干山、丽水、武义、龙游。夏季的浙江,平原温度高,此时最好到浙西、浙南的高山间避暑,或是观赏溪涧瀑布。冬季不是十分寒冷,且是旅游淡季,适合背包族静静欣赏美景。冬季还可以泡温泉,浙江境内的著名温泉有金华武义温泉和宁海南溪温泉.

7. 浙江乡村旅游线路推荐

浙江乡村旅游电视剧有乡村都市情,美丽乡材。等等。

8. 浙江乡村游攻略

浙江周边地区有很多自然风光和人文风光都很不错的景点,其中最负盛名的是乌镇,当然还有很多其他好玩的地方适合自驾游,具体的情况可以参考下面的内容。

1、乌镇,乌镇地处桐乡市北端,京杭大运河西侧,,是首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中国十大魅力名镇,素有“中国最后的枕水人家”之誉,其中比较好玩的地方有以下几个景点:

(1)宏源泰染坊,乌镇人将染好的蓝印花布挂在太阳底下晒的情景确实叫外地人感到惊奇,

一幅幅蓝印花布 高高的云天直挂而下,太阳照着的时候,蓝印花布发出耀眼的光芒,一朵朵别致的花儿仿佛呼之欲出。

(2)桥里桥,乌镇桥里桥是人文美和田园美完美结合,兼治了野性的奔放和构置的精巧,当你站在桥上眺望四周,只见水阁风光一览无遗。

(3)逢源双桥,是一座别具风味的古桥,也称为廊桥,无论站在哪一座桥上,都可以透过屏栏看到另一座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浪漫而迷离,别有一番情趣。

2、东极岛,其地理上的正式名称应该是“中街山列岛”,且气候宜人,水质清澈,是少有的纯洁之地。电影《后会无期》的重要拍摄地点,被称为海上的丽江。其中比较好玩的地方有以下几个景点:

(1)庙子湖岛,作为东极镇镇府所在地,庙子湖岛也是东极旅游的集散地,东极轮码头,直升飞机场,石码头酒吧及一些住宿宾馆都在该岛上。山上的亭子,适合观看日出。

(2)青浜岛,青浜岛位于庙子湖岛对面,坐船10多分钟就能到达,青浜的民居建设很有特色,被称谓海上布达拉宫。

(3)东福山岛,东福山是东极镇,同时也是中国最东面的有人居住海岛,距离东极镇府所在地庙子湖岛需行船45分钟,没有完全商业化开发。

3、普陀山,中国佛教四大名山之一,是观世音菩萨教化众生的道场,素有“海天佛国”、“南海圣境”之称,以其神奇、神圣、神秘,成为驰誉中外的旅游胜地,国家5A级旅游景区。其中比较好玩的地方有以下几个景点:

(1)磐陀夕照,指磐陀石一带的傍晚景色。每当夕阳西下,石披金装,灿然生辉,人们如能在此时登上石顶,环眺山海,则见汪洋连天,景色壮奇。

(2)法华灵洞奇特景观:方圆巨石自相垒架,形成洞穴数十余处:有的狭隘低迫,伛行可过;有的宽广如室,中奉石像;有的上丰下削,泉涓滴漏,自石罅流出而下注成池。普陀山洞穴虽多,层复出奇,唯此洞为最。

(3)南天门:在普陀山南的南山上,与短姑道头对峙。南天门孤悬入海,处于普陀山最南端,与本岛一水相隔,架有石桥,桥身似龙,名环龙桥。此地巨石森立,危岩高耸,中有两石如门,故名南天门。

9. 浙江乡村旅游景点

当然有了,我爸妈住在浙江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的农村,这里很多农村户口的。现在农村条件很好,完全不是大家想象中的样子,家家户户小洋房,新农村统一规划的房子。还评了美丽乡村,天然气都已入户,连庭院的绿化都给设计和赠送了。

10. 浙江省乡村旅游发展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交易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误导致土地权属登记不当的,应当予以更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登记,或者登记不当应当予以纠正而不纠正的,可以责令限期登记或者纠正。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和任务;

(二)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三)土地利用分区;

(四)各类土地利用指标;

(五)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六)实施规划的措施;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其他用地区等,并明确各分区的土地用途。

第八条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年度用地计划单列。

第十条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和耕地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所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建设单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按照规定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补充耕地不足或者未经依法批准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减少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该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发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不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易地开垦耕地或者上缴耕地开垦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垦。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占用耕地的单位将被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五条 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土地整理。土地整理后的新增耕地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抛荒耕地。已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日期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后停止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或者弃耕抛荒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四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四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一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征得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造地改田专项资金,专款用于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复垦和改造。

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由下列项目构成,其中第(四)项、第(五)项费用为部分纳入:

(一)耕地开垦费;

(二)土地闲置费;

(三)土地复垦费;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六)其他用于造地改田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各类规费标准及其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三)取得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

(四)已落实补充耕地的措施。

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0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并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报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 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上报材料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审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二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杭州、宁波两市人民政府可以批准二公顷以上六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

(三)杭州、宁波两市六公顷以上、其他设区的市五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三)征用未利用地的,按照当地耕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四)征用建设用地的,参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用于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保险、提供就业机会、兴办企业、一次性补助等途径,妥善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被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的次年起,停止计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和农业特产税。

第二十六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树上和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等的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种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所在市、县物价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 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征用土地补偿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予以补偿;

(二)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收回时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三)地上建筑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城、旧村改造,需要使用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根据其实际价值予以合理补偿。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省、市、县人民政府,专款用于耕地开发。各级留用的分配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租赁、抵押,确需转让、租赁、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堆料、运输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以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二公顷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二公顷以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使用土地五公顷以上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土地使用者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四条 在农村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并提出用地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经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确定有偿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费用等事项。

使用土地期限已满的,应当将土地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处理。使用土地期限已满需要续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续用手续。

第三十 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申请宅基地的。

第三十八条 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用地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其宅基地面积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重新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在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条 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重建、扩建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依法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在规定的占地面积范围内重建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三)耕地开垦情况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情况;

(四)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土地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占用耕地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开垦耕地,也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开垦或者补缴耕地开垦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缴耕地开垦费后未按照规定组织耕地开垦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上收耕地开垦费,并组织开垦。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巡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标准多占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土地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超越批准权限或者违反规定非法减免有关土地规费的,批准行为无效,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减免的规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逾期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的,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在耕地上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导致粮食种植条件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的;

(二)弄虚作假审批土地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审批土地的;

(四)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批准用地的;

(五)徇私舞弊,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六)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七)违反行政程序执法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年07月05日 实施日期:2000年07月05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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