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屯垦旅游 屯垦文化中心

导读:中国屯垦旅游 屯垦文化中心 1. 屯垦文化中心 2. 中国屯垦文化之乡 3. 屯垦文化中心电话 4. 围垦文化园 5. 屯垦文化中心在哪里 6. 屯垦文化公园 7. 围垦文化广场 8. 屯垦人文化中心 9. 屯垦纪念馆

1. 屯垦文化中心

所谓军屯,有两层涵义,一是就其性质而言,是让边疆驻军在守边之余从事农业生产,且耕且守。屯田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军事行为。二是从参与屯田的人员和管理体制而言,其成员主要为军人(包括被征发服役的戊卒),当然有时也以百姓或免刑罪犯充当。在管理上,屯田人员一般以部(校)为单位,采取军事体制,由国家供给种子衣食,产品全部上缴。

历史上,历代中央政府基于对西、北少数民族如匈奴、羌、突厥、吐蕃等作战的需要,一直将军队屯田作为主要的屯田形式。据历史记载,秦王朝统一北方民族地区后,为了用巩固在边疆地区的统治,就曾在今青海省的民和、化隆、贵德、西街附近广设屯田,让驻军一边戍守,一边屯垦。不过,军屯政策的正式和大规模施行,则始于汉武帝时期。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漠北大战后,匈奴势力被逐出漠南和河西,汉武帝立即下令在朔方(今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东南)至令居(今甘肃永登西北)一带设置田官,以吏卒5万多人进行垦殖。

2. 中国屯垦文化之乡

庆阳人祖先正宗的只有秦朝赢氏姬氏!

其他的百家姓多来自各朝各代的屯垦戍边士兵家属!部分来自充军发配的贬官家眷!

还有各朝各代逃难逃荒来的一部分人!

历史上的甘肃一直都是胡汉杂居,从而形成了甘肃多民族特有的多元文化习性。

3. 屯垦文化中心电话

乾隆中期,驻军受清廷命令,在东自木垒县,西到阜康一带筑城建堡,屯田储粮,当时这片土地为“皇工”屯田之所在,按顺序为“头工”、“二工”,在历史上是农业生产的基地。《钦定新疆识略》有记载:“日镇西府城为镇西府治。西路城堡亦十有四,宣仁堡为中营头工,日怀义堡为中营二工……”《新疆图志》一书也说,“城西二里西大桥、折西北三里头工水口……”

在开展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过程中,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地名规划处为此专门邀请专家进行详细研究论证,确定将头宫这一地名正式更改为“头工”。“一开始不少人以为是站台名写错了,有热心市民还专门打电话反映这事,其实是我们更正了地名。”市民政局地名规划处处长王攀说,由于老百姓的误传和习惯,“头宫”这一错误存在了十几年。

4. 围垦文化园

1、宁波市凤凰山主题乐园

波凤凰山主题乐园是政府全额投资建造的21世纪高科技大型国际化主题公园,位于东方大港--浙江省宁波市北仑中心区,是新一代高科技大型国际化主题乐园,被誉为宁波人自己打造的“迪斯尼”。 乐园一期投资近亿美元、占地面积26万平方米,规划出“世界广场”、“魔幻村庄”、“凤凰城堡”、“探险旅程”四个主题园区,营造出“欢乐、时尚、惊喜、刺激”的游乐氛围。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辽河路728号

2、宁波方特东方神画

4A景区

宁波方特东方神画,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跨海大桥南岸。宁波方特东方神画是一个有故事的乐园,作为传承中国历史文化的主题乐园,在创意初期即将整个园区以:民间传说、民间戏曲、经典爱情传奇、神秘文化、杂技与竞技、民间节庆、民间手工艺、综合项目八大类别进行区域划分。宁波方特东方神画运用暗黑骑乘、四面幻影成像、实景特技机器人等全球设备技术,设计出《女娲补天》、《千古蝶恋》等20多个优秀的主题项目。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杭州湾新区跨海大桥南岸

3、达蓬山主题乐园

4A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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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蓬山主题乐园又名达蓬山旅游度假区,是集文化旅游、休闲度假、主题游乐于一体的大型旅游区,达蓬山主题乐园内包括“80天环游地球”、世界自然人文主题乐园、中国徐福文化园、中华石窗园、佛迹寺和五星级度假酒店以及达蓬山庄。共设7个区、30多项娱乐项目、50多处人文景观、10多项艺术表演、20多项主题游戏和商业辅助性项目在内的110余项体验项目。有海盗船、旋转木马、旋转滑车(类似过山车)、扭转乾坤、迈阿密风云、跳跃云霄(自由落体)、激流涌进(大舟冲浪)、碰碰车、鬼城(另外付费的20元),还有长城,雅典卫城,古罗马斗兽场,埃及金字塔等世界奇迹的缩小版。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龙山镇

4、宁波罗蒙环球乐园

罗蒙环球乐园由中国著名服装品牌企业罗蒙集团投资建造,位于宁波南部新城,毗邻宁波“曼哈顿”南部商务区,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总投资50余亿元人民币,是深受宾客喜爱的室内主题乐园之一。园区由一座挑高57.4米的巨蛋型室内乐园和室外传奇岛组成,共规划有罗曼蒂克大道、梦幻世界、神秘大陆、冒险之旅、欢乐广场、传奇岛六大主题区,共设有30多项游乐项目、30多家特色餐厅和20余家主题商店。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州大道中段1099号

5、慈溪市杭州湾海滨游乐园

国家水利风景区

杭州湾海滨游乐园位于已兴建的杭州湾大通道南岸东侧13千米处,是国内比较大的海涂蓄淡水水库。海滩阳光充足,空气清新,水域开阔,初步形成以“围垦文化”为题,集休闲、娱乐、餐饮为一体的综合风景旅游景区。并被水利部批准为“国家水利风景旅游区”。杭州湾海滨游乐园以四灶浦水库为依托,拥有水面一万余亩,湖中有岛、岛中有湖,是慈溪重点开发的旅游景区,现有冲浪、游泳、快艇、游船、垂钓等项目,是游乐渡假、商务洽谈、少儿夏令营的理想场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

6、杭州湾海皮岛乐园

4A景区

宁波杭州湾海皮岛乐园是融合杭州湾海洋文化特色的一组现代化高科技精品主题乐园,地处长三角经济腹地,交通十分便利。杭州湾海皮岛乐园包括四大板块,分别为海皮岛欢乐世界和水世界,两大主题乐园。欢乐世界有木马奇缘、快乐飞侠、天空之城、天降奇兵、彩云追月、海神之怒、飞天陀螺、极速风车、雷霆战锤、飞舟冲浪等;水世界有飓风喇叭、欢乐泡泡、海底漂流、水雾迷城、超级漩涡、深海巨蟒、水上5D影院、彩虹竞技、怒海争锋、精灵戏水等。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滨海二路928号

7、宁波儿童公园

宁波儿童公园占地约13公顷,其中园林建筑面积0.95公顷,广场面积1.03公顷,湖面1.3公顷,为我市大型休闲性儿童娱乐公园。公园设休闲区、娱乐区和科技活动区、海底世界等功能区域。全园共有各类小型免费游乐设施9套免费健身设施7套,大中型收费游乐项目14个。有许多游乐设施,如摩天轮、海盗船、太空漫步等。宁波儿童公园是儿童娱乐、亲子游玩好去处之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

8、东钱湖水上乐园

东钱湖水上乐园位于东钱湖环南湖岸线的西北角风景线南侧,总占地面积22万平方米,是宁波规模较大的室内水上主题乐园之一。最大的亮点是以“水为核心”的动感乐园,是一个适合各种人群游玩的大型水上动感主题乐园。近10000平米的国内较大的冲浪池,每次造浪长达数十分钟,最高可形成1.5米高的浪潮,犹如在大海中冲浪一般。国内较大的超级大喇叭项目,游客可坐在特别设计的四叶草型浮圈 里滑行,每个浮圈可同时容纳4个人,游客从20多米高处滑行到一个巨大的大喇叭型圆锥体里面,像是被龙卷风吸进去的感觉,特别适合体验新鲜刺激感的游客。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湖南路333号

9、奉化白龙潭水上乐园

奉化白龙潭水上乐园位于宁波奉化区尚田镇楼岩村,于2010年7月盛大开园,乐园占地面积15000平方左右,依山傍水,环境优美,是宁波藏在真山真水里的水上乐园。游客可通过探险者之路攀天梯登上山顶,在山顶极目眺望,四处美景尽收眼底;也可以在竹林的吊床里栖息,享受天然氧吧,然后乘坐200多米的滑索直达地面,尽享凌空飞翔的惊险。园内设施齐全,包括海浪池、高速彩虹滑梯、皮筏滑梯、漂流河、互动水屋、儿童戏水池等大型游玩设施。是集动感、娱乐、休闲、惊险于一体的山水水上主题乐园。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白龙潭水上乐园(尚界线东)

10、象山海绵宝宝主题乐园

象山海绵宝宝主题乐园位于象山大目湾新城,儿童游乐项目以“营造亲子欢乐空间、培育儿童身心健康”为经营理念,新项目的开发,形象包装都是围绕海绵宝宝主题展开的。主题乐园它共设有海洋区、森林区、探险区和演艺区4大游乐区域,各个区域内又设有淘气堡、糖果屋、智慧树、儿童漂移、小蹦极、儿童攀岩、水床、立环跑车、场景屋、海洋旋转木马等18个游乐小项目,另外还有7D影院。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

11、奉化游乐园

奉化游乐园坐落于奉化市锦屏街道南山路388号,三横开发区旁,是奉化目前规模比较大的儿童游乐场所,这是一个充满神奇的梦幻乐园,这是一个科技幻想的探险王国。精彩、刺激、探险、尖叫、梦幻、神奇、欢乐、舒闲,方特欢乐世界,欢乐没有极限。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

5. 屯垦文化中心在哪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物馆工程在库尔勒石化大道正式破土动工。巴州博物馆工程是2007年巴州文化卫生发展年确定的一项重点工 程。该工程总占地面积39?41亩,建筑面积26500平方米,总投资6400 万元,框架结构,建筑高度51?35米。建筑层数十层:地下一层为文物 储藏室,地上九层,一至八层分别为文化艺术品展厅、石油钻探及铁路建 设历史文化展厅、屯垦戍边及核试验展厅、东归文化展厅、古楼兰文化展 厅、地域民俗文化展厅。

在建筑创作上,巴州博物馆以楼兰佛塔为设计主体,配以蒙古金刚舍利佛塔为建筑基底,隐喻该建筑在寻觅和沉思古老的楼兰文化,千年 的历史文明将在这里再现。工程计划于11月完成主体工程,确保2008年10 月底以前完工并交付使用。

作为巴州文化卫生发展年的标志性工程,巴州博物馆工程的奠基,正式拉开了巴州文化卫生发展年活动的帷幕。同时,巴州还将启动建设巴文化中心、图书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一批文化基础设施,力求通过文化设施建设,传承历史文明、体现时代特色、彰现城市魅力,真正将巴州独具特色的多民族历史文化推向全国乃至全世界。

6. 屯垦文化公园

银川一直有塞上江南之称,其实就是一座大山一条大河造就了塞上江南。

银川市西北方位的贺兰山,单从海拔、气势和面积上来讲,并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大山名山,但800多年前,民族英雄岳飞在《满江红》中的那句“驾长车,踏破贺兰山缺”,铸就了贺兰山在亿万华夏人心中的巍峨、雄壮和悲凉。

绵延流淌的黄河在这里异常的平和安静,历史上由于黄河不断改道,造成银川湖泊湿地众多,古有“七十二连湖”之说,现 “塞上湖城”之美称,著名的有鸣翠湖、阅海、鹤泉湖、宝湖、西湖等。黄河又分流出众多的渠道,千年来丰收灌溉,哺育出这番美不胜收的江南水乡之景。湖泊连城,芦苇丛生,湿地遍布,在这沃野千里、阡陌纵横的西北绿洲之上,自古修建秦、汉等渠,利用黄河水灌溉,从而农牧业发达,湖泊众多,湿地连片,风景优美,胜似江南,得之美誉。

夏天带孩子玩的话,首推的应该是沙湖。

沙湖,地处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境内,距银川仅50多公里。其湿地水域面积达到45平方公里,沙漠面积22.52平方公里。

沙湖原是银川平原西大滩的一片碟形洼地,据说早在公元407年就有了屯垦戍边的记录,解放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农建一师奉命驻宁,铸剑为犁,屯垦戍边,于是沙湖这一片成了农垦农场,后来又将国营农场归还给了地方,现在沙湖还有农垦博物馆。

沙湖以自然景观为主体,有茫茫沙漠,浩荡的湖水、连天的芦苇,还有星落密布的各型小岛,从而构成了独具特色的秀丽景观,是一处融江南秀色与塞外壮景于一体的“塞上明珠”,既有大漠戈壁之雄浑,又有江南水乡之秀美。

沙湖的美,在于其有沙(漠),有湖。大凡南方的游客,看惯了江南的灵秀山水,却难得看到大漠黄沙;而塞北的人,生活于黄土高原,整日与黄沙为伴,却少看到浩瀚广阔的湖水。

在这里,东南边是连绵的沙漠,沙丘林立,沙荆丛生,满目苍凉,脚下黄沙漫漫,身旁驼影穿梭,一派“大漠孤烟直”;站在沙丘上,极目远眺,西有莽莽贺兰山,北面是一望无际的沙湖,芦苇扬弋,水鸟齐飞,游船竞驰,一派“长湖落日园”的江南水乡景象。因为湖畔有漠,沙边有水的盛景,两相辉映,相得益彰,造就了沙湖的绝美景象。

7. 围垦文化广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的文明、整洁、优美,保障居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辖区的城市化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其他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有碍市容市貌的行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广电、商务、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广电、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有损市容环境卫 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划分确定,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禁止有碍市容的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及其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和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的;

(二)炉口、烟囱、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的;

(三)在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搭建房屋、棚亭(围墙)、围垦和设置牌匾、收购点的;

(四)在建筑物退让地带、城市绿地、文化体育用地、旅游风景名胜地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画廊、报栏、交通标志、候车亭、垃圾箱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维修、更新,保持其完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新;逾期未更新的,责令拆除。

第十四条 不得在道路路面、沿石、电杆、路灯杆、树木、居民住宅、商业楼、公用空间、橱窗内等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各类广告、宣传品、告示牌。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设置广告牌。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散发广告、宣传品和名片。

违反本条规定的,对实施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喷涂、刻画、张贴、散发商业广告的通讯工具号码经取证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限期接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逾期拒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企业暂停该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履行处理决定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企业恢复该号码的使用。

第十五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园林绿地、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道路街景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

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道路街景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逾期未改建的,责令拆除。

第十七条 禁止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居民住宅破墙开店。其他建筑物和其他区域的居民住宅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物立面结构。未经批准已经破墙开店的,必须恢复原状;建筑物进行门面装修,应当符合市容市貌标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和堆放物品。临时经营摊点应当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划定的区域、时间段内经营,并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搭设檐蓬、遮阳布或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堆放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其违法经营、堆放、搭设的物品,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负责责任区的卫生、绿化、美化,并承担清雪铲冰任务。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色调、材料和时限设置,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设置单位应当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安全、牢固,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如有褪色、损毁变形、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情况,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无法修复的,责令拆除,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空置的,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利用闲置、空置户外广告设施做公益性宣传或者自行拆除。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机动车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在征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期满后应当立即拆除,并清理现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内树木和花草的行为:

(一)利用树木搭建建筑物、牵绳挂物、倚靠重物、钉、刻、削树木的;

(二)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损坏树木的;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的;

(四)未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砍伐、移植树木或者破坏绿地的。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区道路沿石以上停车场的统一管理,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的要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停放,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合理规划共享单车停放区域,满足停放需求。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管理和日常巡护,合理调度所属车辆,及时回收破损车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确保车辆方便、安全和有序使用。

共享单车用户应当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影响市容环境,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呕吐、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口香糖的;

(二)随地便溺、乱倒污水的;

(三)乱扔一次性餐具、塑料袋和其他包装物的;

(四)乱丢废电池等特殊废弃物的;

(五)乱倒垃圾、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

(六)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七)随意抛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

(八)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清理,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焚烧树叶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居民住宅的装修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临街商铺的装修垃圾,应当做到随产随清,不得占道堆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行为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清运。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在道路两侧栽培和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的文明、整洁、优美,保障居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辖区的城市化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其他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有碍市容市貌的行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广电、商务、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广电、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划分确定,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条 禁止有碍市容的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及其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和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的;

(二)炉口、烟囱、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的;

(三)在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搭建房屋、棚亭(围墙)、围垦和设置牌匾、收购点的;

(四)在建筑物退让地带、城市绿地、文化体育用地、旅游风景名胜地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画廊、报栏、交通标志、候车亭、垃圾箱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维修、更新,保持其完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新;逾期未更新的,责令拆除。

第十四条 不得在道路路面、沿石、电杆、路灯杆、树木、居民住宅、商业楼、公用空间、橱窗内等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各类广告、宣传品、告示牌。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设置广告牌。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散发广告、宣传品和名片。

违反本条规定的,对实施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喷涂、刻画、张贴、散发商业广告的通讯工具号码经取证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限期接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逾期拒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企业暂停该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履行处理决定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企业恢复该号码的使用。

第十五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园林绿地、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道路街景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道路街景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逾期未改建的,责令拆除。

第十七条 禁止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居民住宅破墙开店。其他建筑物和其他区域的居民住宅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物立面结构。未经批准已经破墙开店的,必须恢复原状;建筑物进行门面装修,应当符合市容市貌标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和堆放物品。临时经营摊点应当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划定的区域、时间段内经营,并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搭设檐蓬、遮阳布或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堆放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其违法经营、堆放、搭设的物品,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负责责任区的卫生、绿化、美化,并承担清雪铲冰任务。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应当 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色调、材料和时限设置,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设置单位应当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安全、牢固,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如有褪色、损毁变形、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情况,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无法修复的,责令拆除,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空置的,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利用闲置、空置户外广告设施做公益性宣传或者自行拆除。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机动车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在征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期满后应当立即拆除,并清理现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内树木和花草的行为:

(一)利用树木搭建建筑物、牵绳挂物、倚靠重物、钉、刻、削树木的;

(二)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损坏树木的;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的;

(四)未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砍伐、移植树木或者破坏绿地的。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区道路沿石以上停车场的统一管理,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的要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停放,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合理规划共享单车停放区域,满足停放需求。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管理和日常巡护,合理调度所属车辆,及时回收破损车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确保车辆方便、安全和有序使用。

共享单车用户应当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影响市容环境,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呕吐、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口香糖的;

(二)随地便溺、乱倒污水的;

(三)乱扔一次性餐具、塑料袋和其他包装物的;

(四)乱丢废电池等特殊废弃物的;

(五)乱倒垃圾、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

(六)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七)随意抛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

(八)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清理,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焚烧树叶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居民住宅的装修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临街商铺的装修垃圾,应当做到随产随清,不得占道堆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行为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清运。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在道路两侧栽培和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

8. 屯垦人文化中心

第七师胡杨河市旅游资源丰富。这里拥有雄伟的天山奇景、广袤的大漠绿洲、神秘的魔鬼城、秀美的胡杨河风景、独特的百年葡萄园以及丰富的历史和屯垦遗迹。

主要历史遗迹有林公驿、胡杨河旅游景区、奎屯河景区、哈萨克民俗、山水景观圆梦湖、文化景观傻石林、农业旅游观光点等。

9. 屯垦纪念馆

北屯与具有瑞士风光的喀纳斯湖风景区相毗邻,垦区内有以“成吉思汗点将台”冠名的顶山植物园,有南湖、布伦托海风情园、白沙湖、鸣沙山、红叶林、额尔齐斯河河谷林等多处旅游景点。

红色旅游独具特色,有一八五团抗洪守边纪念碑、边防瞭望塔、西北边境第一连、国门、界碑、口岸、一八一团屯垦戍边纪念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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