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的农村商业银行,能不能合并成 "中国农村商业银行"?
将全国的农村商业银行合并成一家“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这样的想法没有必要,也没有实现的可能。
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信机构)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农村金融体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监管部门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我国共有农村商业银行1478家、农村信用社722家、农村合作银行28家。也就是说,全国农信法人机构合计达2228家,占全国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的48.36%。
从资产规模看,全国农信机构资产总额35.51万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比例为12.24%。如果将全国农信机构合并成为一家法人银行,那么它的规模超过中国工商银行,成为中国最大的银行。但是,这不符合农信机构改革发展的原则和方向,因此完全没有现实可能性。
201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并强化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法人地位”。2019年11月,央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提出了关于农信机构改革最新思路,强调:保持县级法人地位和作用的基本稳定;完善公司治理,按市场化原则培育合格股东;加强股东和关联方行为监管;落实风险处置责任,及时化解存量风险;深化省联社改革,提升服务水平。这其中,“保持县级法人地位和作用的基本稳定”放在了最前面。由此可见,县级农信机构保持独立的法人地位,是金融改革要坚持和努力的方向。不要说全国合并不可能,现在在全省范围内合并农信机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了。
当然,坚持县域法人地位是总体原则,但对此的理解不能过于机械。应该说,通过合并重组,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增强农信机构抗风险能力。所以,在一定范围内,对农信机构进行合并重组,是必要和恰当的。2019年12月,监管部门印发《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在保持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
所以,为提升农信机构规模效应和抗风险能力,对中西部地区规模较小的农信机构,应支持它们适当进行重组合并,组建一些市级农商行。近年来,四川、广东等省份积极探索农信机构重组合并,总体效果比较好。应该说,这与坚持县域法人地位的原则并不矛盾,从根本上看也有利于稳定县域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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