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的三个源头 是氏族习惯、兵和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清晰,有因有革,内容丰富,特点鲜明。历代立法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中文名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外文名
China ancient legal system
起止年代
夏至今
萌芽年代
战国
建立年代
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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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
三国两晋六朝
隋唐
宋代
辽代
金代
元代
明清
历代行政法规
主要特点
夏商周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
夏代
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国古代的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商代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尚书・盘庚》记载:“以常旧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献中有明确记载,并在考古发掘中得到证实。商朝的刑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卜辞中,有象征残酷刑罚的文字;《简书・康诰》载:“罚蔽殷□,用其义刑义杀。”战国时荀子亦说:“刑名从商。”
周代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春秋战国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邓析编订“竹刑”。晋国亦“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国李悝在总结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法经》6篇,即《盗》、《贼》、《囚》、《捕》、《杂》、《具》。《法经》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秦国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任法为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还颁布了大量法令。《睡虎地秦简》中有对秦律详细的介绍。
西汉
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乃外儒内法,正如汉宣帝所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
三国两晋六朝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并改汉具律为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范化;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了诸如《晋律》、《北齐律》等。《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亦称“十恶”);北魏、南陈法律中规 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隋唐
隋唐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定《唐律》12篇,500条。高宗永徽年间,编定《唐律疏议》30卷,永徽四年(653)颁行全国。唐律把“十恶”特标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陈寿
这两天特地到南充来耍,已经把几个景点都游完了,最后才来万卷楼景区,把重头戏放在后面!”来自遂宁的李红兴奋地告诉记者。
4月28日下午,在南充市西山风景区万卷楼景区东大门前,一群年轻的外地游客在此留影。记者上前了解到,来自遂宁的李红等人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因公司有事,临时给员工放假两天,“早就听说了啊,南充是三国文化的源头和发祥地嘛,这次我们把行程的重点就安排在这里,一定要好好了解一下南充厚重的历史。”“虽然南充旅游发展得很好,可是我们遂宁也不弱哦!”在推崇南充旅游的同时,李红也不忘给家乡作宣传,不断地向记者介绍遂宁的灵泉寺等著名景区景点。
作为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西山风景区,向来以其优美的自然风光和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吸引着各地的游客,南充是人们“三国文化游”的必到之地,为纪念陈寿而重建的万卷楼,因是《三国志》作者陈寿少年读书和晚年归隐治学之地更成为“三国文化源头”。
阆中
四川、陕西、河南、重庆等6省市向海内外推出的精品旅行线路―――“三国遗迹寻踪游”线上,四川南充独有“三国文化源头”的美称。然而在三国热浪席卷海内外的今天,南充“三国寻踪游”却抱着“金饭碗”喊饿,“三国寻踪游”远未成热线。
“三国胜迹四川多”,其中在南充的三国胜迹就不少。蜀汉五虎上将张飞镇守南充阆中达7年,死后葬于阆中,后人所建桓侯祠(张飞庙)是纪念张飞的祠庙中惟一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此外,蜀汉大将军王平墓、诸葛寺、诸葛寺石刻、赵云操兵演阵的将军碑、瓦口关古战场等也在南充。三国良将马忠、谋士程畿出生在阆中……
1993年,来自美国、加拿大、日本及国内的100多名专家学者在南充举行“三国文化国际学术交流会”,会上海内外专家一致认为:南充人陈寿撰写的《三国志》为罗贯中撰写《三国演义》直接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深刻的思想启迪。南充西山万卷楼是陈寿少年读书晚年归隐撰定《三国志》的地方,因此南充系三国文化无可争辩的发祥地,万卷楼是海内外三国文化崇拜者的寻根访祖之地。
然而,南充“三国文化源头”之旅游人寥寥。与浙江省兰溪县诸葛镇的“诸葛之旅”每年门票收入100万元,成都武侯祠每年接待100万游人的火爆场面形成鲜明对比。
业内人士分析,南充三国胜迹景点分散且规模小,缺乏相应的旅游内涵,难以吸引和留住游客,如南充西郊的陈寿读书、治学、撰写《三国志》的万卷楼孤零零地立在玉屏山腰,游客去游一目了然,无法久留。成都武侯祠副馆长谭良啸认为,南充三国景点“养在深闺人未识”,宣传不够是三国不热的主要原因。日前,记者曾与一位专门研究三国及关公的日本学者谈到“三国源”的问题,他也不知道三国源就在南充,更不用说一般外国人对南充三国遗迹能有多少了解了。
一位三国专家感慨道:开发“三国遗迹寻踪游”,还应有三国英雄的智谋。南 开发“三国寻踪游”应左顾右盼,研究、分析海内外的三国热及其他地方开发、
中国古代法形成历程
众所周知,我国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转化过程。经历了:(1)母权制习惯向父权制习惯的变化;(2)父权制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以父权制时期氏族习惯新变化的内容而论,它们已具有法的胚胎(即法的萌芽)性质,但基本上又没有脱离习惯的范畴,未能成为国家形态的法。
尽管如此,它们的出现却预示着奴隶制习惯法统治的时代的到来。法的产生最初是以不成文法的形式,即所谓习惯法的形式出现的。它是统治阶级有选择的把原有的习惯由国家加以确认,使之成为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规范,并且赋于法的效力,从而使之成为了习惯法。
后来,随着社会生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化,逐渐产生了成文法,即制定法。它是以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的。最早的成文法多属于对习惯法的记载,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需要有专门性的立法出现,这时才出现了进一步的成文法。法的产生和形成过程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和阶级统治的需要,由简单到复杂,有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逐步发展完备起来的。
中国古代法起源碰撞
中国国家的产生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是密切相关的。我国法律的起源,学者们就更是众说纷纭。20世纪上半叶,在商代考古发掘成果的影响下,这一时期的学者将商代作为有文字可考的信史的开始。
这是法家学派的主张。
《商君书・画策》:“黄帝作为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妻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
《尚书・吕刑》说:“伯夷降典,折民惟刑。”
《竹书纪年》说:“帝舜三年,命咎陶造律。”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汉书・刑法志》说:“禹承尧舜之后,始制肉刑。”
“刑起于兵”、“兵刑和一”说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最早称为刑,战争则称为兵。刑与兵的关系也就是法律与战争的关系。《汉书・刑法志》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轸;薄刑用鞭扑。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甲兵、斧钺是兵器,也是杀俘虏的工具。以兵器为刑具,以战场为刑场。
“刑”字演变
《说文》:“刑,罚罪也。从井从刀。《易》曰:‘井,法也。'叶玉森“井象构韩四木交加形,中一小方乃象井口”。
“法”字演变“法”, 繁体为“”,《说文・D部》:“,刑也。平之如水,从水;D,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律”字演变“律”的本字是“聿”。就字形来看,聿在古文字中像手持笔之形,即“笔”之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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