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政策及现行的措施

传统文化保护的政策目标关系到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是否能够实现,直接影响到传统文化保护实质性条款的制订,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模式、保护范围、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及其限制、保护期限、法律救济及赔偿、外国持有人的保护以及保护的管理与执行等问题具有决定性意义。正因为如此,在有关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探讨中,其政策性目标始终都是国内、国际社会以及学界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1982 年《关于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的国内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 确定的目标是“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①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保护传统知识、基因资源和传统文化的政府间委员会(WIPO - IGC) 第七次大会上,大会秘书处综合各成员会内外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专门就传统文化保护的政策目标形成了文件———《保护传统文化政策目标与核心原则》。该文件经过大会的不断修订和讨论,最终确定传统文化保护的政策目标应包括以下13 项内容:承认价值;增进尊重;满足社区的实际需要;防止对传统文化的不正当占有;授权给社区;维持习惯做法与社区合作;有助于保护传统文化;鼓励社区创新与创造;促进智力与艺术自由、研究与平等条件下的文化交流;有助于文化多样性;鼓励社区发展与合法的贸易活动;排除未经认可的知识产权;增强确定性、透明度和相互信任。②《保护传统文化政策目标与核心原则》比较全面地表述了保护传统文化的政策目标,其主要内容已成为一些国家或地区和其他国家性组织的立法参考。③但是,由于该文件内容过于庞杂,目标过多,未能突出重点,因而也存在阻碍目标实现的可能。《示范条款》则过于简单,未能涵盖保护传统文化的所有目标。笔者认为,相应于传统文化的特性与价值,保护传统文化的政策目标可概括为三个方面:承认价值与增进尊重、有利于保持文化的多样性以及促进文化的交流与创新。其他目标可以通过这三个方面或者在具体制度中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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