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旅游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参加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是旅游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业的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措施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发展协调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协调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旅游资源优势,营造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旅游环境。第七条 鼓励、支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

鼓励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所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综合效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九条 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参与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规划。

建设旅游景区、宾馆,酒店、游乐场(园)、大型游船、旅游索道等旅游项目,应当征得旅游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第十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坚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旅游资源,不得破坏生态平衡和污染环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第三章 旅游业的经营与管理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第十三条 从事下列旅游经营业务的,必须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旅行社;

(二)饭店以及饭店管理公司;

(三)旅业;

(四)旅游观光景点、人造旅游项目;

(五)旅游咨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业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管理权限作出答复,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依法成立或者参加旅游行业协会;

(三)拒绝非法收费、罚款和摊派,

(四)拒绝.强行推销商品或者强行安置人员;

(五)拒绝无合法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

(六)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个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从事与其经营范围不相符的业务;

(二)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不得以广告及其他手段欺骗和误 旅游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除不可抗力外,不得擅自改变、取消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

(三)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引诱、纠缠或者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接受服务;

(四)不得将经营风险转移给旅游者或者在旅游合同中将经营风险以约定的形式强加给旅游者;

(五)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服务收费和其他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报送旅游统计报表等资料;

(六)采取安全措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当危险发生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七)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第十七条 旅行社的营业场所必须悬挂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志牌。

Hash:baad11778ce5af7c11db966a33aeeb4a93434b26

声明:此文由 nihao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