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旅游要素 旅游资源法

导读:旅游法旅游要素 旅游资源法 1. 旅游资源法 2. 旅游资源法律制度案例 3. 旅游资源法律制度 4. 旅游资源法启示 5. 旅游资源法律保障体系的优势与不足 6. 旅游资源法律保护措施的优缺点 7. 旅游资源法规 8. 旅游资源法的主体包括 9. 旅游资源法律保护

1. 旅游资源法

旅游资源是旅游活动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其赋存的不均衡性及可持续利用,历来是区域经济增长和社会福祉提升的重点关注话题。

旅游资源本身涉及众多影响因素,兼具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对其进行合理、准确的分类及评价,不仅能够帮助人们正确认识旅游资源的基本属性与特点,还能有效推动相关行业和部门以此为依据开展有效的旅游资源调查、评价和利用工作。

因此,在中国旅游产业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具有实践应用指导价值的技术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以下简称《国标》)因需而生。

2. 旅游资源法律制度案例

老挝女人出轨不违法,每天早上跪在街边布施的是女人,那些用来布施的饭食是她们自己生产出来的;把儿子送进寺庙出家学佛的也是女人,是她们亲自把儿子送进寺庙的。老挝社会有种规定,儿子进寺庙必须由母亲亲自引导,只有没有母亲的才可以由父亲代替。可见,这个社会对有着太多担当的老挝妇女是尊重的。

3. 旅游资源法律制度

内容包括概述、宪法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法律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旅游食宿管理法规制度、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旅游保险法律制度和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本书体例完整、内容丰富、知识全面、层次清晰、逻辑严谨、注重实用、操作性强。   本书可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旅游服务与管理、饭店服务与管理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旅行社岗位培训和导游人员资格、等级考试培训用书,还可供旅游从业人员自学和参考。

4. 旅游资源法启示

旅游法立法目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旅游法所要达到的目标。旅游法的立法目的,贯穿于旅游法律条文的始终,并指引旅游法律的适用。在一部法律中,每一个具体条文都应当围绕该法律的立法目的展开,并为实现立法目的服务。

  旅游法从国家层面来立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各方权利、责任,旅游者和经营者的维权、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都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旅游业将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维权的新时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条的规定:“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在我国,制订一部规范旅游的旅游业发展的法律,在明确旅游发展促进措施、旅游者权益、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有效的市场规制和规范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国家旅游发展协调机制等方面具有紧迫的立法需求。《旅游法》第一条原则就是综合立法,覆盖经济法、刑法、民法,把这三个法的精髓可以在《旅游法》里面体现出来,具有重要意义

5. 旅游资源法律保障体系的优势与不足

①控制游玩游客数量,疏散旅游人流:每当到了假期或者是周末的时候,很多景区出现爆满的情况,想要保护好旅游资源,可以采取预约的形式,来控制游玩游客的数量,在景区内部进行疏散相关旅游人流,禁止集中。

②减少旅游垃圾滞留量:景区人流量大了之后,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游客携带抛弃的垃圾过多,自然这种情况就要进行合理的减少旅游垃圾滞留量,可以选择投放垃圾桶或者是选择频繁清理垃圾。

③山地类景区合理利用索道:对于一些山地景 可以合理开发或者是利用起来索道,让人流量逐步分散,而且索道也能减少有人带来的压力,还能够减少垃圾抛弃量,对于很多行动不便的人也可以逐步分散上山,不会造成积压。

④宣传相关保护方法:在景区门、景区中部以及景区内部要进行宣传,宣传游客不要滞留不要乱丢弃垃圾,也不要对于景区内部的景点进行人工的破坏和攀爬。

⑤设立立法保护相关旅游资源:设立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一些濒危的旅游资源,保证资源不被破坏。

6. 旅游资源法律保护措施的优缺点

世界各国在旅游资源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方式大致有两类:

一是运用法律手段,实行立法,加强法制。

二是根据旅游资源质量,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加以保护。

保护内容

旅游环境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先决条件,旅游环境是以旅游资源为主体的自然、经济、社会诸条件的综合。处理好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关系,合理地开发与保护,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因此,将保护内容分为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两部分。

1.旅游资源:指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景点、景物。主要包括文物、古迹、建筑、碑刻及革命文物等人文旅游资源,以及山峰、象形石、水体和树木等自然旅游资源。

2.旅游环境:指影响文物保护、游客旅游行为的周围环境。主要包括气候、水体、地形、林木及社会文化环境等。

7. 旅游资源法规

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的申报审批、旅游业务经营规则、分支机构管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共17条。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内有20条相关规定。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是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8. 旅游资源法的主体包括

旅游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然后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核通过实施。

对于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相互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9. 旅游资源法律保护

(1)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因为要保护和管理环境就必须对环境质量、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测方法等作出统一的规定,环境标准就是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身健康,对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作出的量值规定。环境标准制度则是关于环境标准的分类、分级、制定 实施的规定。  根据1999年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等五类。地方环境标准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地方标准在其颁布的地区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财富,对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危害环境的其他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在资源管理方面也有各种标准,如草原载畜量标准、渔业方面的可捕捞标准、各种用水节水标准等。  (2)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  环境监测是运用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和医学等方法,对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数量、影响范围及其后果等,进行调查和测定的活动。它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环境监测实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的制度。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每年6月都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此外,在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方面也实行监测制度,如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湿地水禽监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等。  (3)环境资源规划制度  环境资源规划,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和手段所作的总体安排。环境资源规划制度是关于这种规划的编制、内容、执行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制定环境资源规划,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并严格执行,是实现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管理措施,具有极重要的意义。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还发布了《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各项自然资源法律也对规划及其编制、审批和实施等作了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法规定国家制定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等等。  (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保护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责任者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首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的法人代表。上级政府确定环境保护目标,通过与下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将环境保护任务落到实处。其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和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规定。近年来在进一步强化这项制区,强调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加强考核和奖罚,并把环境质量的好坏作为政绩考核和干部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  另外,我国还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考核的对象是城市政府,按照具体的指标,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状况进行考核,以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改善 环境质量。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一项为规划和建设提供决策依据,防止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预防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初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我国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引进了这项制度,后来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都规定了这项制度,2002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发展了这项制度。根据该法规定,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二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法律规定的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关于工业依业、畜牧业、林业艄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分别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6)“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这是我国独创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的,预防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这项制度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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