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的概念及分类
一、旅游资源的概念
国内长期没有建立起成熟的旅游资源分类体系,直到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国家才组织了旅游及各方面专家对旅游资源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初步提出了后来被人经常引用的 “旅游资源”的定义: “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都可视为旅游资源”。这一认定将旅游资源分类深深地打上了地理学的烙印。其中作为地理学的重要学科之一的地貌学,在其中也有充分的体现。
二、旅游资源的分类
地貌学是研究地表形态与结构、形成机制与演化过程、空间组合,可以概括为 “成因与形态”的地理学分支学科,其研究范围十分广泛,包括: ①地貌发生系统: 构造地貌学、气候地貌学、动力地貌学、人为地貌学; ②地貌营力 ( 过程系统) : 流水地貌学、冰川与冰缘地貌学、河口与海岸地貌学、海底地貌学、湖泊地貌学、泥石流与重力地貌学、风沙地貌学、岩石地貌学、喀斯特地貌学、历史地貌学; ③地貌应用 ( 综合) 系统:区域地貌学、应用地貌学、环境地貌学、城市地貌学; ④地貌技术系统: 数量地貌学、实验地貌学、地貌年代学、地貌制图学等分支。旅游资源分类研究内容与其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其中与地貌学有关的旅游资源研究的某些重要方面,如旅游资源生成、存在和演化,是在特定地貌区域内完成的; 旅游景观、旅游环境与特定地貌区域存在着长久而紧密的共生共存关系; 旅游景观与旅游环境保护是在相关地貌区域内进行的,至于某些旅游资源开发便更是地貌区域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1. 分类原则
目前学术界多按基本成因、属性、功能、利用方式、效果等原则,将全国旅游资源进行多级划分。1992 年国家旅游局和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在编写 《中国旅游资源普查规范 ( 试行稿) 》时便采用了地貌分类中常用的 “成因形态”作为划分全部旅游资源类型的第一原则。这一原则不但可以用在自然旅游资源的分类上,而且也可以广泛用于各种人文旅游资源的分类上。
这一原则被称为 “属性与状态分类原则”。“属性”指基本类型的特性、特征,相当于地貌分类中的 “成因”; “状态”指旅游资源类型的现存状况与形态,相当于地貌分类中的 “形态”。按照这一原则,可将全部旅游资源划分为内部性质和外在表现完全不同的类型。它们就像地貌类型那样,均以能使人观察到,或触及到,并能让多人描写、记录、叙述为准。调查分类不把那些主观臆测和印象中的事物和因素当作旅游资源,这点也与地貌类型的划分情况完全一样。
2. 旅游资源基本类型的认定
旅游资源普查分类强调了以调查为目的的应用性质。由于实施调查必须有明确的对象,而这些对象应该是客观存在、相对稳定、特征值明显并易于采集的,总体数量不能过大。为此,研究者提出了 “旅游资源基本类型”作为调查对象的科学概念。
这一概念开始也是由于受到了地貌分类的启发。因为面对着的是一个庞大的旅游资源客体,在这种情况下,作者采用地貌分类时只是研究了 “山地、丘陵、台地、平原”等地貌类型的特征值,而最后确定为 4 种 “地貌基本类型”,便覆盖了全部地貌类型。这一成功经验,成为研究寻求旅游资源分类的最佳途径。地貌基本类型是地貌的最小单元。“旅游资源基本类型”也是在大量研究旅游资源类型的特征值中得出的,它们是旅游资源中的最小单元。根据这一原则和方式,可以将全国旅游资源
分为 68 种基本类型,归为6 个大类: 地貌景观类、水域风光类、生物景观类、古迹与建筑类、消闲求知健身类、购物类。其中与地貌学关系密切的基本类型很多,对这些类型的认定和表述完全符合地貌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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