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安全标准化 旅游景点安全标准化管理

导读:旅游景点安全标准化 旅游景点安全标准化管理 1. 旅游景点安全标准化管理 2. 景区安全标准 3. 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 4. 景区安全标准化 5. 旅游景点标准化管理基本规定 6. 旅游景区标准化管理的标准 7. 旅游景点安全标准化管理办法 8. 旅游景点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9. 旅游景区安全生产标准化 10. 如何通过旅游标准化做好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1. 旅游景点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标准: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900分(含900分);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750分(含750分);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600分(含600分)。

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标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流程: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2),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3、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

4、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2. 景区安全标准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3. 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

老年人建筑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位隔开。

2、耐火等级: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级。不得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板、木结构等易燃可燃材料。

3、防火间距:6米。不得占用消防车道和防火间距。

4、分区控制:养老建筑的生活用房宜按养护单元设置,老年养护院养护单元不大于50床;养老院养护单元宜为50-100床;失智老年人的养护单元宜独立设置,且规模宜为10床。

5、容量控制:老年养护院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养老院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为每间4-8人;失智老年人的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并宜进行分隔.

6、安全疏散: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门应采用向外开启平开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不应选用旋转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5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米。人员住宿的房间外窗不应设置防盗网。

4. 景区安全标准化

景区如果要达到4A级景区标准,服务质量、环境质量评分细则(1000分)、景观质量细则(100分)、游客意见评分细则(100分)三项的分数分别不能低于850分、85分、80分。而3A级景区的得分要求只为750分、75分和70分。

按照有关要求,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主要围绕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景观质量两项内容开展,其中第一项内容共分为8个大项、44个分项,总分1000分,第二项内容分为2个大项、9个分项,分值100分。

景区标准注重景区的人性化和细节化。以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评分细则看,考核内容共分8项,包括旅游交通、游览安全、旅游购物、景区卫生、邮电服务、经营管理、游客满意率、资源和环境保护等。

旅游景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本标准中旅游景区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 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

5. 旅游景点标准化管理基本规定

依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列》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等级划分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

(1)风景名胜区内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是划分风景名胜区等级的依据。

(记住)一般来说,风景名胜区内都有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有一些风景名胜区内不仅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而且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都很高,因而被评定为较高的等级,如北京的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等。

(2)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也是划分等级的依据。(记住)一般来说,风景名胜区都是环境优美、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有一此风景名胜区。环璋特别优美,规模和范围特别宏大和宽阔,为人们提供的游览条件也特别优越,因而被评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如秦皇岛的北戴河就是闻名遐迩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6. 旅游景区标准化管理的标准

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已经更新了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牵涉到经济发展、旅游发展、社会经济发展、民生福祉等多项领域,从旅游的角度,分为以下主要规划内容——

1、旅游景区、古建筑物、世界遗产地名录、人文场所、网红打卡地、道观、寺庙、尼姑庵、公园湿地、地质博物馆。

2、旅行社规划。旅行社数量、旅行社从业人员数量、旅行社诚信建设、旅行社等级。

3、旅游线路规划。重要旅游线路、通往景区道路建设、旅游高峰期的交通疏解。

4、旅游配套设备设施、场地场所规划。

5、旅游手机APP、互联网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订票软件、旅游美食软件、影院剧院线上展示等。

6、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深造、专业技能提升规划。

7、旅游媒体传播规划。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传播媒体、旅游传播的内容、旅游传播的模式、旅游传播的效果分析。

8、旅游酒店建设规划。计划引进多少星级酒店、搭配世界还是国内的知名酒店品牌、引进计划、投资周期、投资回报率。

9、旅游景区摊点、临时摊位规划。

10、当地特色产品、民族工艺品、非遗传承人产品规划。

11、旅游演出。每年定期举办多少场次的旅游演出、聘请的明星和知名人士数量、旅游地点的设计。

12、旅游品牌规划。如云南省的大理市,其旅游品牌就是风、花、雪、月四个知名的品牌。昆明市的旅游品牌就是“春城”。西双版纳的旅游品牌就是热带雨林、大象、孔雀、避寒圣地。

13、旅游票务规划。分为季节吸引某个地区的游客,机票打折、酒店打折、门票打折的措施和方法。

15、旅游诚信建设的规划。含不强制消费、不高价消费、不滞留游客、不“转让”游客。旅行社的星际评定、黑名单评定、景区内餐馆服务文明等级的评定。

16、旅游服务规划。每年评定文明旅游服务从业者、文明遵章守纪旅游大巴车、文明i旅游线路、旅游服务之星、酒店服务等级评定等。

二、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的前瞻性

1、市场饱和度的前瞻性。需要考虑到5-10年的景区游客量,也可以说是两个五年规划。游客的数量决定了一个城市旅游业发

7. 旅游景点安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有利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前提下,开发旅游资源,确保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资源条件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景点的建设,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鼓励国内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商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加强对外宣传,提高重点旅游景区的知名度;完善旅游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发旅游产品,丰富旅游文化生活;教育旅游从业人员树立信誉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观念,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八条 对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在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物的安全得到保障不受侵害;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三)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项目、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

(四)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秩序和有关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二条 建立旅游投诉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和投诉,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在五日内答复旅游者;受理投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十日内向旅游者作出答复。

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和服务公司、旅游文化娱乐场所和度假区(村)、旅游景区(点 管理机构等以及个体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保证服务质量。

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不愿意参加的旅游项目,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旅游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的财物。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救护或者帮助查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旅游业从业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奉公守法,热心为旅游者服务。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其指定的商品,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接待国内外旅游团、组时,应当与旅游团、组签订书面合同。

旅行社不得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的管理,保持旅游设施完好,保持景区(点)内清洁卫生,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卫生、优美、便利的旅游环境。

第二十三条 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发给导游员资格证书,经旅行社聘用后,方可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员在导游中必须佩戴导游胸卡、持证上岗,不得无证导游或者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不得索要小费,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饮费用;不得违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游览景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将境外旅游团、组带往非旅游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和租乘车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旅游经营者实行监督管理。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重点旅游设施、项目,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并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人 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和省内旅行社在本省异地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并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在境外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兴办旅游企业、举办旅游促销活动或者在国内举办全国性旅游促销活动,以及外国旅行社申请在本省设立常驻旅游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属于交纳的旅行社所有,用于赔偿旅游者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

第三十条 新建旅游星级饭店,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旅游饭店符合星级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参加星级评定,纳入规范化管理。已评定为星级饭店的,实行星级复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的旅游饭店,旅游度假区(村),旅游车船公司、餐馆、商店、娱乐场所等,按照旅游业标准实行定点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景观内容、接待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治安和卫生状况以及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等方面的条件,对旅游景区(点)进行等级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定级标准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依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导游证书从事导游的;

(二)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饮费用的;

(四)违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游览景点的;

(五)将境外旅游团、组带往非旅游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和租乘车船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吊销其导游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旅游或者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建设、土地、林业、交通、文物保护、物价、外事、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等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8. 旅游景点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1 主管部门是安监局,现在叫应急局。电力企业对巡视中发现的外单位造成的安全隐患,可以向应急局报备,由应急局下达整改通知书。

2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经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后,制订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9. 旅游景区安全生产标准化

2021安全标准化规范依然是使用GB/T 33000-2016标准,该标准目前尚未出现2021版替代标准,该标准的具体编号及名称为:GB/T 33000-201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标准适用于工矿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行业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定标准,以及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评审、科研、管理和规划等。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10. 如何通过旅游标准化做好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信息化就是信息的通畅。标准化是发布信息内容的标准,都要有统一的规定,其实就是诚信的一种表现。个性化是有差异,在诚信的原则上是一致的,但是在形式上是可以有变化的。旅游行业确实应该好好规范一下了。现在云南、北京、广西都成了旅游维权的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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