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旅游景点规划 凤凰旅游景点规划最新

导读:凤凰旅游景点规划 凤凰旅游景点规划最新 1. 凤凰旅游景点规划最新 2. 凤凰风景名胜区 3. 凤凰主要景点 4. 凤凰旅游区 5. 凤凰旅游景点规划最新动态 6. 凤凰旅游景点规划最新消息 7. 凤凰旅游景区 8. 凤凰县旅游总体规划 9. 凤凰旅游景点规划最新进展 10. 凤凰旅游发展

1. 凤凰旅游景点规划最新

凤凰古城,位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西南部,占地面积约10平方千米。凤凰古城附近的旅游景点有:青石板街道旅游景点、吊脚楼旅游景点、朝阳宫景点、古城博物馆、杨家祠堂、沈从文故居、熊希龄故居、天王庙旅游景点、大成殿、万寿宫旅游景点。

2. 凤凰风景名胜区

凤凰古城玩的有:神凤文化景区、田家祠堂、沈从文墓地、北门古城楼、陈斗南宅院等。凤凰古城,位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西南部,国家4A级旅游景区。

神凤文化景区

凤凰神凤文化景区由二十多处景点组成:凤凰六句阵、凤凰台、凤竹林海、有凤来仪、凤缘亭、引凤桥、百鸟朝凤、九九神阶、神凤殿、凤凰座、十八神性图腾柱、凤凰纪、醴泉台、五德门、凤凰物语、百鸟园、放生台、乘风栈道、锵锵阁、翙翙廊、秋秋楼等。

田家祠堂

田家祠堂位于沱江北岸的老营哨街,始建于清道光十七年(1837年),为时任钦差大臣、贵州提督的凤凰籍苗族人士田兴恕率族人捐资兴建。民国初,湘西镇守使、国民党中将田应诏(田兴恕之子)又斥巨资最后修建完工。这是一处具有浓厚民族特色的氏族祠堂建筑群。

沈从文墓地

士田兴恕为其母杜氏修建的花园。墓地没有凸起的坟土,没有华丽的装饰,一块从墓穴后凿起来的不规则的天然五色巨石矗立,成为沈从文墓独特的标志。

北门古城楼

始建于明朝。凤凰北面,俗称北门城楼,本名“壁辉”。北门古城楼始建于明朝。凤凰元、明时为五寨长官司治所,有土城。明嘉靖年间从麻阳移镇竿参将驻防于此,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将土城改建为砖城,开设四大门,各覆以楼。

陈斗南宅院

建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位于古城内吴家弄一号,在东门城楼和杨家祠堂之间,占地面积366.6平方米。

凤凰古城 地形复杂,东部及东南角的河谷丘陵地带为第一级台阶,以低山、高丘为主、兼有岗地及部分河谷平地、地表切割破碎,谷狭坡陡,一般海拔在500米以下。从东北到西南的中间地带为第二级台阶,海拔500~800米。西北部中山地带为第三级台阶,海拔在800米以上。

3. 凤凰主要景点

凤凰森林公园好玩的地方很多。

凤凰山森林公园风景区由山下宝塔胜景区、山中古庙胜景区和山顶晚霞胜景区三部分组成。

山下宝塔胜景区

山下宝塔胜景区位于凤凰山南麓,由位于岭下村的“凤凰文昌塔”及沿着登山石阶路的“朝阳灵犬石”、“普门示现牌坊”、“青牛跃涧留仙迹”、“圣水灵泉”、“轻径风琴”等景点组成。

山中古庙胜景区是凤凰岩风景游览区的主体部分,有盘山公路和石阶小路通到本区,以始建于1297-1307年间的凤凰庙为主体,配以众多的自然景观。分别为:“净瓶露”、“莺石点头”、“凤凰仙洞”、“长寿仙井”、“合掌枕流”等,峭壁上留下了历代文人墨客的题咏,还有新建综合大楼和望海楼。

这些景点风景优美,都非常好玩,让你流连忘返!

4. 凤凰旅游区

铜仁凤凰机场

铜仁凤凰机场位于中国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兴镇和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的交界处,南距铜仁市碧江区中心22千米,西距江口县县城50千米,北距松桃苗族自治县县城33.5千米,东距湖南省凤凰县县城28千米。机场标高708米,地理坐标为东经109°18″、北纬27°53″ 。

5. 凤凰旅游景点规划最新动态

不用门票,按游乐项目收费。

凤凰河生态旅游度假区是百里柳 江旅游综合开发的一个重点项目,该项目位于柳江河上游洛满镇,建设规划占地7300亩,主要建设内容有森林温泉度假区、五星级温泉度假酒店、温泉会议中心、陆上运动中心、水上运动中心以及观光生态农业体验园等。项目充分利用柳江河段洛满、露塘一带沿岸的山、水、林、泉资源进行开发,以满足市区及周边地区百姓的休闲旅游需要。

6. 凤凰旅游景点规划最新消息

凤凰公园是伸入溧阳丹金溧漕河中的狭长形公园,始建于1990年。园内林木葱郁,有小桥池塘,是当地人休闲散步的地方,小朋友可以坐小船飘荡在水面,夏日园中荷花盛开,可以来拍拍照。凤凰公园因附近原有两座青石砌筑的双桥(又名凤凰桥)而得名。全园分饮绿湖、碑林、珍竹园、山水园、花圃、儿童乐园、牡丹园、梅园和意园阁等九个景区,主要建筑和景点有“浣纱女”、“凤凰堂”、“楠木厅”、“铁木厅”和“唐石刻井栏”以及名闻遐迩的“淳化阁帖碑廊”等处。

7. 凤凰旅游景区

价格:景区:90元/人休闲拓展:120元/人专业拓展:160元/人 索道:往返80元/人,单程50元/人 CS野战:100元/人

开放时间:8:00—17:00

景区等级:国家4A级景区

适玩季节:春夏秋

好玩景点:龙头峰、织女峰、罗汉峰、碧莲池

交通导航:

巨石山位于安庆市宜秀区长江北岸的菜子湖

8. 凤凰县旅游总体规划

一圈大约4公里。

北江凤凰公园位于三水西南街道。

北江凤凰公园以“城市生态、绿色休闲、亲水岸线”为主题,规划有五大主题景观,景色怡人。公园里,满眼的青葱与翠绿,风景秀丽的河岸水岸,清风拂面,倍感舒适与惬意,吸引着慕名前来游玩的市民。闲暇时光带上家人漫步其间赏花、游园……悠然自在,静静品味生活的美好。

9. 凤凰旅游景点规划最新进展

凤凰,隶属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处湖南省西部边缘。凤凰的红色旅游景点有以下这些,他们分别是:凤凰山革命纪念公园、矮寨奇观旅游区、红石林国家地质公园、凤凰之窗文化旅游产业园、老家寨苗人谷景区、沈从文故居、南华山国家森林公园等红色景点。

10. 凤凰旅游发展

(2004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2月2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年10月13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凤凰古城、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湘西边墙,下同)以及其它应当保护的地带。

第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保护规划,全面负责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与凤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凤凰县城区景区管 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行使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拨款和社会资助。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维护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筹集,专项用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第六条 凡在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凤凰古城保护

第七条 凤凰古城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设立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

第八条 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新建、扩建活动。

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翻建,必须采取保留外壳、整修内部的保护措施,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必须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貌,修旧如旧。建筑物高度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一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三米,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五点六米,色调控制为黑、白、灰及灰褐色、原木色。

核心保护区内古建筑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对古建筑维修改造的,应当按照保护维修规划和要求进行施工。维修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申请适当补助。

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应为木结构或小青砖墙,青瓦面坡屋顶,高度控制在二层以内,二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六米,色调、体量和建筑风格应当与核心保护区风貌相协调。

区域控制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必须与凤凰古城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控制在三层以内,三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八点五米。

第九条 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街道、巷道应保持原有的视线走廊及空间尺度,严禁拓宽或缩小,商业街巷立面应当保持历史样式。

严禁占用道路、古井、沿街沿河空地及绿化地等公共活动场所。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开门窗,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花板等现代建筑设施和材料。

第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它设施,需要进行保养、维修、改造、改建、新建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按照保护管理等级分别由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凤凰古城的商业过度开发,对古城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或者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文化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产业,合理安排古城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凤凰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推广应用低碳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 凤凰古城内应当加强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禁止乱丢垃圾。

第十四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应成立专职消防队,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装备器材,承担凤凰古城的消防工作。

第十五 条 凤凰古城内应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完善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凤凰县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公共活动场所、居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在凤凰古城内不得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乱写乱画乱贴、运用音响设备叫卖;禁止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禁止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七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除消防车、救护车以外的任何机动车辆通行,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八条 沱江水体保护区为长潭岗至官庄河段及护城河。

严格保护沱江水体及两岸风光,保持沱江沿线的景观视线通廊,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

在沱江水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业;

(二)在水面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兴办有污染的项目。

第十九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排污管网,收集城市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加强凤凰古城周边山体的保护,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在保护规划划定的南华山、八角楼、喜鹊坡、奇峰寺、北园等周边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葬坟、采石、取土、伐木等破坏植被、景观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 黄丝桥古城和南方长城保护

第二十一条 黄丝桥古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南方长城保护范围为凤凰县域内长城沿线城墙、关门、碉卡、哨台、屯堡及靖边关、亭子关等。

黄丝桥古城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黄丝桥古城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南方长城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严禁放炮、采石及从事有损墙体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须经规划、建设、文物、环保、消防、旅游等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项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格局和环境,并为合理利用创造条件;应当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划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山水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编制、修订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 规划、 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安装遮光篷、遮雨篷、太阳能、空调、空气源、阳光棚以及地上管线、计量装置等设施,应当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协调,并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核准。

乱搭、乱牵、乱挂、乱晒等影响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拒不改正的,由执法局予以强制排除。

第三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室外噪音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白天控制在55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需要在室外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组织者应当事先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暴力、危险倾向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放养的家禽家畜、宠物,由执法局采取强制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一)不按照指定的地点经营的;

(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的;

(三)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的;

(四)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有计划地实施保护工程。对历史建筑及其它重点民居、吊脚楼群、古树名木实行建档、挂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凤凰古城区乱写乱画乱贴、乱丢垃圾、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运用音响设备叫卖,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执法局处以四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凤凰县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十七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执法局会同工商、海事、畜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具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按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每年的十二月十七日定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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