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甘洛县十大旅游景点 凉山州著名旅游景点

导读:凉山甘洛县十大旅游景点 凉山州著名旅游景点 1. 凉山州著名旅游景点 2. 凉山州著名旅游景点介绍 3. 凉山州著名旅游景点大全 4. 凉山州三大必游景点 5. 凉山州著名旅游景点有哪些 6. 凉山州有什么风景名胜区 7. 四川省凉山州有哪些景点 8. 凉山州风景名胜介绍 9. 四川凉山州旅游景点大全

1. 凉山州著名旅游景点

1、邛海风景区:邛海是四川省第二大淡水湖,亦是当地人最爱度周末的后花园。邛海景区内有很多值得一游的特色景点,如北岸的月亮湾、新沙滩、观海湾,南岸的观鸟湿地公园以及泸山脚下的月色风情小镇。

2、泸山:山间有佛、道、儒等多种宗教并存千年,山脚下有集中展示彝族历史文化的彝族奴隶社会博物馆,山上有香火很旺的光福寺。这里还有西南地区最长的槽式滑道,俗称“旱地雪橇”,高速滑下,非常刺激。到达山顶的观光露台可俯瞰邛海和西昌城。

3、小渔村:景区位于邛海北岸,在这里可以隔湖观赏对岸的泸山景区和邛海公园,向西北可观赏城市湿地景观。

4、黄联土林:即黄联关镇的土林,是发育在一套冰水冻融泥石流堆积体之上的地貌景观。土林气势宏大,造型各异。这是一处缺乏保护的自然遗迹,景区内已经能看到倾倒的土柱,但是这一自然“博物馆”却向世人展示着大自然的鬼斧神工。

5、西昌古城:西昌古城只留下不多的残垣遗迹。这座有着2000多年历史的古城只占据着西昌城的东北角,三座城门是它显著的标志,而大通门是西昌古城最后的印记。

6、凉山民族文化艺术中心火把广场:西昌火把广场地处邛海西北侧,是2006年四川省冬季旅游会的主会场,西昌火把广场以演艺中心为主,融学术交流、展览、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多功能文化建筑。

7、西溪仙人洞:是一处长达10公里以上,规模颢大的岩浆溶洞。洞体弯曲起伏,宽窄相间。窄处,只能一人穿行;宽处,却是厅党连贯,可容数百上千人。洞内岩溶景观千姿百态,或动或静,或禽或兽,栩栩如生,鬼斧神工。

8、观海湾景区:观海湾景区有口天下第一缸。这里还有一些独立别墅改建的酒店和客栈,可以满足不同游客住宿的需求。在这里登高望邛海,沿岸的湖湾和湛蓝的湖水让人心动。

2. 凉山州著名旅游景点介绍

一、邛海国家湿地公园是经国家原林业局批准建立并公布的具有较高生态价值的高原湿地自然保护区,是目前最大的城市湿地公园,是“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

二、如梦如幻螺髻山,一螺髻山景区,拥有完整的第四纪古冰川地质遗迹、世界最大的温泉瀑布。

三、蜀风滇韵漫古城,会理古城位于川滇结合部,与昆明、攀枝花、西昌区域中心城市紧密相连,红军“会理会议”召开地,古城文化、红色文化、石榴文化、川滇文化融合交汇、文脉相承的美丽会理。

四、魂牵梦绕泸沽湖,泸沽湖有着清纯绮丽的高原湖泊自然风光、遗存千年的摩梭母系氏族文化,丰富多彩的传统艺术及节庆活动,有极高的学术价值和旅游观光价值。

五、卫星腾飞荣凉山,西昌卫星发射中心,西昌“卫星城”称号的来源,是中国目前对外开放中规模最大、设备技术最先进、承揽卫星发射任务最多、具备发射多型号卫星能力的新型航天器发射场。2016年12月,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入选《全国红色旅游景点景区名录》。

3. 凉山州著名旅游景点大全

凉山有代表性的景区、景点160多个,极具观光旅游和开发价值。有泸沽湖、邛海---螺髻山2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马湖、彝海、龙肘山---仙人湖3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彝海即红军长征时刘伯承元帅和彝族首领小叶丹结盟遗址;有美姑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冕宁冶勒等省级自然保护区;有现代高科技景观西昌卫星发射中心, 有青幽的泸山、神奇的土林、大自然的奇观公母山、百万亩飞播森林,有全国展示彝族历史文化的凉 彝族奴隶社会博物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会理、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西昌、宗教圣地灵山寺、木里大寺、以及泸沽湖摩梭人风情,彝族独具特色的祭事盛典、婚丧嫁娶等民俗民风,全国四大碑林之一西昌地震碑林,春秋战国大石墓,博什瓦黑岩画,大箐石刻,唐宋塔楼,明清庙宇等等。

有民族文化资源。 藏族的酥油茶,摩梭人的“苏里玛酒”别有风味;彝族“火把节”、回族“古尔邦节”、僳僳族“牛王会”、布依族“六月六”热闹非凡;大凉山地区的“毕摩文化”充满魔幻色彩,彝族服饰、歌舞美轮美奂;彝家“背新娘”、摩梭人“阿注”凉山州境内的旅游资源丰富。

4. 凉山州三大必游景点

3条。

凉山彝族自治州境内河流众多,均为长江水系。干流成系的有金沙江、雅砻江和大渡河三大水系。

凉山州主要的河流有金沙江水系的尘河、鲹鱼河、黑水河、西溪河、溜筒河、水洛河,雅砻江水系的理塘河、卧落河、安宁河、孙水河以及大渡河水系的尼日河。再就是金沙江水系的大桥河、则木河、三湾河、西苏角河、西宁河,雅砻江水系的鸭嘴河、海河、茨达河、锦川河和大渡河水系的越西河、甘洛河。然后就是小于500平方公里的河流,主要有子耳河、田坝河、金阳河等123条河流。除此之外,境内还有邛海、马湖、泸沽湖等23个内陆淡水湖泊,其中邛海、泸沽湖还是凉山彝族自治州境内著名的景点。

5. 凉山州著名旅游景点有哪些

1、邛海风景区推荐理由:邛海是四川省第二大淡水湖,亦是当地人最爱度周末的后花园2、月色风情小镇推荐理由:集娱乐、餐饮和住宿为一体的综合旅游区3、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博物馆推荐理由:中国第一个民族博物馆4、小渔村推荐理由:体验朴实自然的渔家民俗,品尝邛海海鲜5、邛海国家湿地公园6、月亮湾景区7、青龙寺推荐理由:邛海周边高处看海的绝佳地点,樱花季时樱花园免费开放8、凉山民族文化艺术中心火把广场推荐理由:西昌市的民族文化艺术中心和文化休闲公园9、老海亭10、光福寺推荐理由:寺内地震碑林为中国四大碑林之一

6. 凉山州有什么风景名胜区

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

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位于雅安汉源县和乐山金口河区与凉山州甘洛县接壤部位,总面积93.57平方公里,是典型的高山峡谷地貌。最高峰大瓦山海拔3222米,大峡谷最低出口处海拔仅580米。2001年12月被国土资源部批准命名为四川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2002年2月在北京正式授牌。峡谷长17千米,最窄处20余米,最深处2690米,比美国科罗拉多大峡谷深860米。峡谷集急流、奇峰、湖泊、典型地质剖面、珍稀动植物、历史文化古迹和民族风情于一体,是地质景观、生态旅游、科考、攀岩、漂流、探险的理想之地。2005年,大渡河峡谷被《中国国家地理》杂志社评选为“中国最美的十大峡谷”之一。

轿顶山

轿顶山为大相岭山脉东段余脉,呈南北走向,面积75平方千米,顶平而宽阔,四周悬岩绝壁,形如轿顶。平均海拔在3000米以上,主峰海拔3552米。

大树龙塘山

大树龙塘山方圆34平方千米,海拔2231米。山麓金钟山观音阁始建于唐代,建昌道过往客商无不到此朝拜,现有观音阁、大佛殿、玉皇殿等建筑。西麓有溶洞3处,内宽外窄,上下3层,形如地下宫殿,岩燕常栖洞内。北坡晒经关相传为唐僧晒书之所。

佛静山

佛静山位于双溪乡境内,海拔2617米,山顶建有龙佛寺,据传西汉宣帝甘露二年(公元前53年)辟支佛诞降于汉水之滨(今富泉乡兰家营),乳齿硕体,经年不语,后 飞升于鸡冠山,觉摇拽不安,复飞此山乃安静,佛静之名,是其缘起,汉晋及隋为辟支道场。佛静山龙佛寺,元明时毁于火,残存古迹露于荒山林箐之中。

河南站与清溪峡

河南站为“南方丝绸之路”汉源段最后一个驿站,历来达官贵人、商贾、脚夫均在此住宿。出清溪峡即进入甘洛县境内。太平天国石达开西征先锋赖裕新经过此峡,被清军用滚木擂石打死于峡内深谷,遗恨千古;1935年红军长征过汉源,左权、刘亚楼、张爱萍率部经此抢占大树堡,佯攻富林镇,掩护主力红军在安顺场强渡大渡河。

河西溶洞

河西溶洞位于河西乡境内,海拔约1100米,冬暖夏凉。洞分两进:第一进洞口,高约20米,宽约5米,纵深约30米,呈锥形。第二进洞口,入口处为直径约1米的圆形洞口,粟球状石钟乳,环绕洞门。

7. 四川省凉山州有哪些景点

根据彝族的历史学上来说。凉山分为大凉山和小凉山。以美姑县境内的黄茅埂山及安宁河为分界线,黄茅埂以西为大凉山,黄茅埂以东为小凉山。

如果一定要严格按照历史学来划分的话,“大凉山”包括昭觉、布拖、越西、普格、喜德、德昌、宁南、会理、会东共九个县,以昭觉为中心。

小凉山包括甘洛、金阳、美姑、雷波四县(为凉山州管辖)以及马边、峨边两县(属乐山市管辖)

西昌市(当时属于汉人的直辖地盘:越嶲郡)、木里县和盐源县不属于大、小凉山范围内,但是仍然属于凉山彝族自治州管辖。

如果是说凉山彝族自治州管辖哪些县的话,那一共是16县1市:

西昌市 盐源县 德昌县 会理县 会东县 宁南县 普格县 布拖县 金阳县 昭觉县 喜德县 冕宁县 越西县

甘洛县 美姑县 雷波县 木里藏族自治县

8. 凉山州风景名胜介绍

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2020年12月31日凉山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草原及草地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推行林长制,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和措施。分级落实管护责任,逐级签订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书,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装备和队伍建设等防灭火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地理信息技术、大数据、智能识别监控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实现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结合实际,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社会投入机制。

第六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机制,划定联防 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实行信息共享,制定联防措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预防森林草原火灾、报告火情、提供火灾案件线索的义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监督。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报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情况。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成员单位组成,设指挥长、专职副指挥长。

指挥部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负责科学规划建设防灭火基础设施,组建扑救力量并合理布防,储备火灾扑救装备物资,制定防灭火会商研判、信息联络、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专家库,集中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初期火情处置等。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方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组织协调救援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和群众救助保障。综合指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半专业扑火队伍联防、联训、联动工作机制,明确组织架构、联动程序、信息支撑、责任分工和综合保障,发挥扑火队伍整体作战效能。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火险区划等级,确定地方专业扑火队伍规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配备专业装备,保障经济待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专业扑救人员办理社会保险;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为群众扑救队伍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国有林草护林护草人员,负责辖区内国有林草管护及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报告及初期处置等任务。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与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组建的群众扑救队伍,共同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初期火情处置。

第十四条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防灭火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二)制定防火方案、火灾应急处置措施,建立防火责任制度,确定防火责任区、责任人、工作指标任务等;

(三)组织开展防火工作检查、火源管理、隐患排查及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定期检查、维护防灭火基础设施、设备和宣传标志;

(五)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后勤保 及灾后处置工作;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应当包括森林草原防火现状分析、防火目标、火险期、火险等级、火险区划、防火经费、基础设施、物资储备、扑救队伍、人员培训、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科技支撑、防火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街道办事处、林业草原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应当适时修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七条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全州森林防火期,其中,上年度10月1日至12月30日为全州森林防火前置期。11月20日至次年6月30日为全州草原防火期,1月10日至5月20日为全州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森林防火前置期内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明确防灭火责任、清除隐患、落实防控措施。高火险期内,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火灾发生规律及危险等级,将森林草原一定范围划定为防火区或者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建设配备以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设备:

(一)火险预警、火情监测设施,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系统;

(二)输配电线路、应急通信设施、防火阻隔离系统、防灭火通道、生物隔离带、避雷设施等;

(三)防火瞭望台、检查站、物资储备库、队伍营房、训练场等;

(四)信息指挥、通讯、信息化视频监控、红外线探火、护林员智能管理等系统;

(五)水池、水窖、储水罐、输水管网、取水点等蓄水输水设施;

(六)无人机、交通运输工具、灭火机具、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扑火队伍防护装备;

(七)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停机坪、航空消防设施;

(八)其他应当建设配备的设施。第二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森林草原防火网格化管理,发挥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作用。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村落、厂矿、寺庙、重要设施周边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清理林缘、路缘、房缘生活垃圾、枯立木、枯枝落叶、杂草、残留玻璃制品等可能造成火灾发生或者扩大的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防灭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一)每年12 月为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重点宣传月。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互联网等媒体媒介开展防灭火公益宣传;

(二)防火期内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防火公益宣传信息;

(三)学校每学期开学时应当对在校师生集中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宣传教育;

(四)交通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灭火安全宣传教育,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向游客进行防灭火安全宣传教育;

(五)有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其他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防灭火安全宣传。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防火阻隔系统时,应当与群众出行、产业发展、乡村旅游和输变电线路设施等项目共同实施。

第二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临时性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和登记进入防火区的车辆、人员;

(二)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清查、阻止进入防火区人员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禁止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进入防火区;

(五)消除其他影响防火安全的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当按照计划烧除相关规程,组织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强化可燃物治理,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可燃物计划烧除方案。计划烧除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不具备计划烧除条件的,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人工割除等方法清除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适当方式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优选有利于生态恢复、环境保护和高性价比的新技术工艺材料建设森林草原区交通道路、机械设施设备停放等场所。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属地自主搬迁和林区草场放牧管理,明确责任,落实护林防火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林草场管护区、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划定防火责任区,确定防火责任人责任。

旅游区、公园、景区由开发单位负责开发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位于林区和牧区的开发区、工业区、工程建设区等,应当按照管理建设责任制,承担相关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二十八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四级联动,开展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值守、巡山护林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发生七级以上大风,穿越森林草原高火险区配电线路的电力设备产权人可以按照规定采取停运避险等措施,险情消除及时恢复供电。

第三十一条 禁止有下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占用森林防火通道、隔离防火区(带)、输变电线路通道、输变电线路防火隔离区、蓄水输水设施;

(二)阻碍设置规划防火隔离带,阻碍通过防火隔离带;

(三)破坏森林草原防火瞭望台(塔)、无线电通讯、视频监控、宣传标志警示牌、检查站卡点等设施设备;

(四)破坏航空护林设施、设备;

(五)挤占、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影 正常使用;

(六)其他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机制,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森林草原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预报信息,提高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在高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时段,县(市)人民政府气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降低森林草原火险等级。

第三十三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成片造林、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等建设项目的,其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实施。

对没有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消防水池的工矿企业、旅游项目应当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迁出森林草原防火区。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从事易燃易爆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等活动。在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内,未经批准,不得建设非管理性生活用房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三十五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相关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或者煨桑、祭祀等确需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火行为的引导和管理,采用定时段、定地点、定人员、定责任、设置防火隔离带等措施,确保火灭人离。

第三十六条 倡导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网上祭祀等文明祭祀方式,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在墓地较为集中的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利用构筑物设立集中祭祀点,引导村(居)民集中焚烧祭祀用品,并采取用火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穿越森林草原防火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线路、通信设施、石油天然气管道等野外施工、运营、管理、维护等作业时,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灭火隔离带和防灭火警示标志,负责及时清除管理范围内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八条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森林草原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当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组织开展现场扑救工作,划定火场警戒区。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指挥。

第三十九条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向县(市)和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自治州 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当遵循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

第四十条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需要,自治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当根据火情及时协调森林消防救援、航空灭火力量参加扑救。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征用应急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产生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后交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组织人员负责看守火灾现场。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者政府新闻办按照规定权限统一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三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应当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森林草原火灾调查和评估应当建立档案。对较大、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建立专门档案,报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评残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因火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济,并加大灾后心理辅导等援助工作。

第四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森林草原火灾及时查勘定损,按照理赔标准进行赔付。

第四十六条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火烧迹地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评估和处置。恢复火烧迹地的森林和草原植被,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修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的;

(二)未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防灭火值班制度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资金的;

(五)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六)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七)未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培训和演练的;

(八)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预案规定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九)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未及时采取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

(十)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

(十一)未依法调查与评估森林草原火灾的;

(十二)未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的;

(十三)不依法履行 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拒不遵守政府发布的禁火令野外用火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9. 四川凉山州旅游景点大全

凉山是中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是中国彝族文化形态保存最完整的地方。八百里凉山,风情万种,文化底蕴浓郁深厚。人无我有、人有我精的民族文化资源,千姿百态、万紫千红、异彩纷呈,成为世人关注的文化热土。

  从凉山州府西昌出发,不到一小时车程,就来到昭觉县谷克德湿地,高山草地上,牛羊成群,漫山遍野野花怒放,8月5日,2018凉山彝族传统火把节将在这里举行。

  这个夏天,凉山注定“火”。今年,除了彝族传统火把节外,凉山州第五届民族文化艺术节、魅力中国城文化旅游(西昌)博览会等将依次拉开大幕。

  仅就自然风光而言,凉山可以说是一个得天独厚的天然大景区,这里风景优美,文化产业大放异彩,还有每年不熄灭的彝族火把。如今,借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机遇,凉山将成为中外知名的旅游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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