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违反国际公约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编者按:本案是全国首例违反国际公约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被告排放三氯一氟甲烷气体对京杭大运河支流沿岸生态环境尤其是大气环境造成损害,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侵权责任。

浙江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5民初115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禹越镇西港村兜门坝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美泉。

委托代理人:陆伟辉,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益诉讼起诉人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与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禾公司 )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书面告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查,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6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6日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婷婷、潘娅萍出庭履行职务,被告明禾公司委托代理人陆伟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明禾公司辩称,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自己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目前处于停产停业状态,暂时无法支付赔偿金,刑事案件过程中已缴纳70余万元,并判处没收违法所得,希望法庭可以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减少被告需要承担的费用。

公益诉讼起诉人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没有证据提交。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具的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六 )项、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州红丰支行;开户名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账号:×××65)。

案件受理费11264元,由被告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婷婷

审 判 员 许金荣

审 判 员 彭伟伟

人民陪审员 周建华

人民陪审员 沈文婷

人民陪审员 蒋其钦

人民陪审员 施鎏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凌烈妮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

编辑:Sasha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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