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土地补偿、购房补助、装修补偿标准公布...

最新消息

洛阳市人民政府

连发3个征地通告

涉及洛龙、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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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1年度第六批

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

洛政通〔2021〕22号

根据洛阳市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杨湾村等6个镇(街道)、6个村(社区)集体农用地11.4237公顷(其中耕地1.6437公顷、园地6.9095公顷、林地0.5677公顷、农村道路0.0111公顷、坑塘水面2.2917公顷)、建设用地18.2498公顷、未利用地0.0151公顷。以上共计29.6886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1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1:东至史家湾水浇地、西至史家湾水浇地、南至史家湾水浇地、北至史家湾水浇地。

地块2:东至李屯村村庄、西至李屯村村庄、南至李屯村村庄、北至李屯村村庄。

地块3:东至李屯村道路、西至铁路用地、南至铁路用地、北至铁路用地。

地块4:东至刘富村村庄、西至刘富村村庄、南至刘富村水浇地、北至刘富村村庄。

地块5:东至大西村村庄、西至大西村村庄、南至大西村村庄、北至大西村村庄。

地块6:东至城角村道路、西至城角村村庄、南至二广高速公路用地界、北至城角村水浇地。

地块7:东至龙门社区用地界、西至龙门社区用地界、南至龙门社区用地界、北至龙门社区用地界。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交通运输、住宅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拟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杨湾村集体土地1.1838公顷,全部为耕地;

拟征收洛龙区龙门街道李屯村集体土地17.4246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拟征收洛龙区关林街道刘富村集体土地0.3288公顷,其中农用地0.2367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0921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大西村集体土地0.0165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拟征收洛龙区李楼镇城角村集体土地0.6904公顷,其中农用地0.6448公顷(耕地0.2232公顷、园地0.1591公顷、坑塘水面0.2625公顷)、建设用地0.0456公顷;

拟征收龙门园区龙门石窟街道龙门社区集体土地10.0445公顷,其中农用地9.3584公顷(园地6.7504公顷、林地0.5677公顷、农村道路0.0111公顷、坑塘水面2.0292公顷)、建设用地0.671公顷、未利用地0.0151公顷;

洛龙区政府拟组织新区开发办公室、白马寺镇政府、李楼镇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关林街道办事处、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据实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四、社会风险评估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意见》(豫发〔2007〕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要求,洛龙区政府拟召集区发改委、信访局、财政局、白马寺镇政府、李楼镇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关林街道办事处、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及拟征地村(社区)、组干部组成社会风险评估小组,对该批次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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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1年度第四批

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1〕23号

根据洛阳市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高新区丰李镇李王屯村集体建设用地6.431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1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东至夏口路、南至郑西高铁、西至青年路、北至已征收国有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丰李镇李王屯村集体土地6.431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住宅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108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

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79.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155.6507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694.548万元、社会保障费用461.1027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拟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694.548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461.1027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帐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地址:滨河北丁香路交叉口,电话:64320262)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可向洛阳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地址:滨河北路丁香路交叉口,电话:64320262)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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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滨河北路与侯天路

西北角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通告

洛政通〔2021〕24号

为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配套服务功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滨河北路与侯天路西北角规划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实施洛阳市高新区滨河北路与侯天路西北角地块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

高新区春城路以东、侯天路以西、丰华路以南、滨河路以北。

三、房屋征收部门: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签约期限: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实施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市住建、自然资源与规划、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1年。

六、被征收人要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征收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本次征收范围内房屋均为非住宅,全部实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

八、被征收人如对本次房屋征收不服,可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上述房屋征收涉及的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滨河北路与侯天路西北角地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征收现场办公地址:高新区滨河北路与丁香路交口洛阳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联系人:赵长云、张瑞晓,联系电话:65656035)。

附件:高新区滨河北路与侯天路西北角地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2021年5月14日

(下滑查看)

附 件

高新区滨河北路与侯天路

西北角地块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滨河北路与侯天路西北角地块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高新区春城路以东、侯天路以西、丰华路以南、滨河路以北,滨河北路与侯天路西北角地块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性质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准,对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为准,若被征收人提出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由被征收人提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确认意见,以确认面积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性质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为准。若被征收人提出证载性质与实际性质不符,由被征收人提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以确认后的性质为准。

(四)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的认定

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三、补偿安置原则

本次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全部为非住宅,均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总额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房屋及土地补偿

房屋及土地的补偿数额按评估价计算(具体数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二)购房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助。

(三)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参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规定标准执行,特殊情况可由评估公司对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规定,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以近3年纳税登记证明推算的月平均利润为标准补偿,商业、服务性行业补偿期限为5个月,工业生产行业补偿期限为8个月。

(五)搬迁费

搬迁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

(六)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且办理移交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20元/平方米的奖励。对逾期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虽签订协议但未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每逾期5天,核减被征收人搬迁奖励100000元,直至将搬迁奖励扣减完为止。

四、房屋征收有关税费政策

(一)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契税减免政策按照国家、省、市税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一)严格依法征收、依法办事,按照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二)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补偿安置,确保阳光、和谐征收。

(三)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补偿标准不一致等违法违纪现象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拒绝腾退交房的,征收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市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限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市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严格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由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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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 洛阳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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