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吨洋垃圾滞留烟台港七年 导致一次长达203天的退运航程

涉事FUMING轮

历时203天时间,堆放在烟台港七年之久的5.37万吨固体废物,已经“物归原主”退运回伊朗,于2020年1月26日在伊朗阿巴斯港卸完货,但涉嫌多项刑事犯罪的阿米尔、司晓帆依然逍遥法外。

故意隐瞒“退运货”

一家注册地在我国香港的国际航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方”),该公司所属FUMING轮于2019年7月1日在烟台港卸完货之后,签订了一份由烟台港至伊朗阿巴斯港的承运合同。

发货方的代表名叫司晓帆,在签订承运合同之后,司晓帆发给承运方一份烟台海关签发的《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和山东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六地质大队(第六地质矿产勘验院)的《实验室检测报告》,称这是正常的一般贸易货物。

7月8日,装载5.37万吨货物和乘载24名船员的FUMING轮,正式从烟台港起航向伊朗阿巴斯港进发。8月2日,FUMING轮快到阿巴斯港的时候,阿巴斯港方拒绝接受货物,致使FUMING轮被滞留在霍尔木兹海峡。

承运方获悉之后,派人去烟台海关了解才得知,所谓的《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的内容系司晓帆篡改过的,《实验室检测报告》上的印章也是伪造的。5.37万吨货物并非正常的一般贸易货物,而是退运货。

据烟台海关出具的函件载明,2012年9月,伊朗商人阿米尔和其妻子赵丽作为幕后组织者,委托北京能源公司报关,将这批(5.37万吨)危险固体废物从伊朗走私入境,存放在烟台港口达七年之久,严重威胁到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引起了审计署、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和山东省各级政府机关的高度关注,均明确要求尽快将该批危险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退运货物多是具有污染性的洋垃圾,很容易遇到对方拒收货物或者其他纠纷,导致承运方利益受损,承运方都不愿意承运退运货物,除非发货方能缴纳高额的保证金。

司晓帆是阿米尔在中国的负责人,当联系上香港这家承运方之后,司晓帆铤而走险,隐瞒了这宗根据《巴塞尔公约》的国际退运货物,篡改了烟台海关的《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的内容,并伪造了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六地质大队的《实验室检测报告》,使承运方误以为这是正常的“一般贸易”,而承运了这批货物。

当承运船舶抵达阿巴斯港口之后,由于发货方司晓帆未办理阿巴斯入港卸货手续,致使承运船舶不能靠港卸货,只能滞留在霍尔木兹海峡等待。

FUMING轮受困于伊朗期间,承运方多次致函海关总署和烟台海关,这个走私5.37万吨洋垃圾的犯罪团伙,依照我国颁布实施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其行为本已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烟台海关复函表述,已责罚了报关的北京某能源公司,且为了令其退运,还免除了堆放海关码头7年的巨额堆放费和相关费用。

涉罪岂能不被追诉

FUMING轮受困以来,承运方多次通过邮件、信息求助烟台海关、国家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及驻伊朗大使馆,并得到这些部门的深切关注。

负责处理本次退运事件的烟台海关在FUMING轮承运该货物前,就函告伊朗相关方应遵守《巴塞尔公约》,并履行相关义务;在FUMING轮被困期间,帮助船东获得发货人补偿的部分滞期费。

我国监管执行《巴塞尔公约》的生态环境部在获悉FUMING因承载退运货而受困后,即向烟台海关了解相关信息。于2019年9月30日向伊朗监管执行《巴塞尔公约》的部门发函,要求遵守公约法律条款,立即安排FUMING轮靠港卸货。

在我国相关部门的积极关注之下,2019年12月26日,伊朗方面同意“FUMING”轮靠港卸货。2020年1月26日,“FUMING”轮卸完货后安全返航,24名船员终于在祖国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安全回国。

值得一提的是,承运方于2019年9月20日向烟台市港航公安局报案,港航公安局以不在管辖地范围为由,拒绝受理。承运方又于2019年12月26日再次到烟台,并向烟台海关说明一切,烟台海关表示“会全力支持承运方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司晓帆伪造、变造海关出口货运公文及单位印章,已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伪造单位印章罪。司晓帆的行为,给控告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国际影响,一定程度损害我国海关的形象和声誉,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

烟台港航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于2020年1月19日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仅就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不予立案”,相关负责人多次电话告知承运方:1、烟台海关出具带公章的说明函,清楚写明案件中伪造的《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不属于行政公文,所以不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2、经调查,案件中的加盖公章的鉴定报告确属伪造,但公安认为情节轻微仅构成行政处罚,后期将依程序移送行政处罚部门处理。

对于这个“不予立案”的决定,控告人准备走复议、复核程序,甚至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申诉,或提起立案监督复查申请。

为保护生态环境,全国海关对于洋垃圾坚决零容忍,这是举国支持的英明国策。杜绝洋垃圾,顾名思义应当从源头坚决杜绝洋垃圾入境。我国颁布实施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由海关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ash:f18ecfc2e59c3207c79d7fadae367b59bad5b602

声明:此文由 獬法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