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庆旅游的开发与保护 旅游开发和保护

导读:节庆旅游的开发与保护 旅游开发和保护 1. 旅游开发和保护 2. 旅游开发和保护案例 3. 旅游开发和保护的辩证关系 4. 旅游开发和保护视频 5. 旅游开发和保护的区别 6. 旅游开发和保护就业方向 7. 旅游开发和保护的关系 8. 旅游开发和保护思维导图 9. 旅游开发和保护之间关系 10. 旅游开发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法律条例

1. 旅游开发和保护

  你好,当前我国正处在旅游业快速发展时期,全国31 个省 市自治区,几乎都做出了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有 24 个省市自治区把旅游业当作主导产业或支柱产 业来发展,成为区域主导产业或支柱产业是有条件的。我们不禁要问,这些省份的旅游业真的都能做 大、做好,做强吗? 这里面肯定有很多是跟风盲目性。旅游业决不是人们常说的“无污染产业”,因游人大量挤于景区,或者因决策者的旅游开发战略不当、缺乏系统规划等原因,开发会导致自然生态和 社会环境的破坏。旅游业也不是没有风险的产业, “投资少见效快”、“回报率高”只是一厢情愿。事实上,国内的旅游开发,真正赚钱的不过1P比3 ,盈亏平衡 的大约1P比3 ,亏本的不少于1比3。只是那些赔钱的,都 是由政府买单,无人承担责任罢了。由此看来,那种 只强调收益、不重视成本、更忽视风险和生态损失的 旅游开发,是危险的。自然生态环境具有价值,如果没有它的存在,就不会有可持续发展。生态服务功能是人类生存与现代文明的基础,科技术能影响生态服务功能,但不能完全替代。不适当的旅游开发会破坏原有生态系统,导致生态服务功能价值降低,这一点应受到充分重视。总之,旅游开发不能只强调收益,更不能夸大收益;不能忽视风险,不能不计成本;不能只强调综合收益而不考虑综合损失。因此,必须进行损益分析和风险评估。希望能帮助到你。

2. 旅游开发和保护案例

作为一个喜欢旅游的人,又从事法律工作,来和大家分享影响旅游安全的有关观点。

现在旅游越来越普及化,越来越大众化,旅游安全是每一个旅游者需要关心的问题。影响旅游安全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呢?

这涉及的面太宽了,每一个地区,每一个景点,不同的季节,不同的人群都有不同的安全隐患,但归根结底,我认为印象旅游安全的因素无非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和第三方因素。

一、主观因素,就是因为自己本身的认知错误或者行为错误,从而把自身置于不安全的状态下,产生安全隐患。这些安全隐患根本上是游客自身造成的。

1、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不遵守法律、规则、规矩,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就属于违法违规的情况,这方面的教训很多。

从法律层面来看,包括不遵守交通法律,而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在旅游途中不遵守法律而从事了偷窃、欺诈、伤害、赌博、色情等违法行为,在林区私自携带火种,非法野外用火,从而使自身处于违法状态,随时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这类安全完全是自作自受。

从遵守各个旅游景区、景点或者旅游区域的规则来看,这类安全隐患是最为普遍的,包括到禁止游泳的水域野泳、违规翻越围栏(墙)、私自进入未开放区域等等,这些都会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造成溺水、遭受野生动物袭击、坠崖、迷路、落水等等,这方面的案例太多太多,教训沉痛而深刻。

无知造成危险。最突出的案例就是最近发生的平顶山女子跳入香火池子被烧伤的事件,如此无知作为,真的让人可气又可笑。其他的包括误食植物、挑逗动物、误入危险地带等等。

二、客观方面的安全因素。

大千世界,形形色色,有一百种安全隐患,就可能有一百种客观因素,每一个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有其特殊的主客观因素,特别是客观方面的因素,更是千奇百怪,不一而足。

天气因素,包括暴雨、风雪、冰雹、酷暑等,都有可能诱发安全隐患,导致游客受伤。

地质灾害,包括天气因素引起的水灾、泥石流、塌方、落石等等。

难预测,危害最大当属地震,九寨沟地震造成巨大的人员,财产损失触目惊心。

三、第三方责任引起的旅游安全隐患。

这类事故不是旅游者自身造成的,也不是自然界客观因素造成,主要是因为景区经营管理出现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属于主客观以外的第三方因素造成的。

这类事故也很多发,包括缆车(索道、滑道)事故,娱乐设施事故、内部观光车事故、旅游途中的公共交通事故(陆上、空中、水上),酒店(景区内公共聚集场所)发生的爆炸、火灾、垮塌事故等。这类事故,对于游客来说,也是无法预知的。

3. 旅游开发和保护的辩证关系

鉴于当前旅游开发中存在的策划规划不合理、浅层次盲目性开发、非精细化管理带来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旅游产品单一,同质化竞争,市场吸引力不足等问题,北京江山多娇规划院院长原群教授所带领的规划团队经过多年躬身探索,踏遍万水千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项目规划设计中始终践行着旅游开发的基本原则,以增强旅游开发的科学性和落地性。

(一)资源依托、市场导向原则

指旅游开发要以资源状况为基础,高度重视市场的需求状况、特征及变动趋势。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生产建设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经营的任何产品都是为了满足需要,都必须被需求方认可、接受,才能实现生产经营的目的,即实现价值由商品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的转化,实现赢利的目的。

在旅游开发中突出资源依托、市场导向原则的特殊意义,在于旅游资源转化为旅游项目和产品后,其外在特征变化不大。因此,往往有人将旅游资源等同于旅游项目和产品,进而以为决定旅游发展状况和前景的主要是资源状况。所以,在旅游开发和发展中往往只看到资源的重要性,而忽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没能开发出适合市场需要的项目和产品,以致直接影响旅游开发和发展的效果。

(二)突出特色、扬长避短原则

指旅游产品的开发必须坚持特色第一的方针,为了突出特色,就必须扬己之长、避已之短。特色是产品的生命力、竞争力之所在,没有特色的产品就是没有竞争优势和前途的短命产品。

在旅游开发中强调突出特色、扬长避短原则的特殊意义就在于,旅游吸引力最初就产生于文化的差异性,求新、求奇、求异、求特是主要的旅游动机和目的,它们还是实现求乐目的的重要途径。因此,旅游开发和生产必须重视特色。

(三)围绕中心、成龙配套原则

指旅游项目和产品的开发建设,必须在抓住中心的同时,注意协调配套,形成成熟的项目和产品。

具体包含四个方面,一是旅游开发建设必须明确主题,要逐层逐项确定其最核心的内容、最主要的特色是什么。

二是在项目和产品开发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必须始终注意突出、体现其中心、主题,不能随意规划、选择、建设、组合内容而形成没有主题、没有红线和没有特色的项目和产品。

三是在项目和产品的设施建设上要注意协调配套,行、游、住、食、购、娱的服务要素都要具备,且在等级、档次、规范等方面协调一致,不能畸高畸低,失之偏颇,并逐步增加设施和服务的数量、等级,以增加可选择性。

四是在项目、产品开发建设的同时重视人员素质、管理服务规范、企业形象和企业文化等软件的建设配套,以及项目、产品建成后的包装、品牌策划塑造和市场宣传销售等环节的配套与统一筹划,解决新开发项目硬件硬、软件软以及建设与管理、服务、包装、宣传、 售相脱节等问题。

(四)立足自身、放眼全局原则

指旅游项目、产品开发建设要以自身的成龙配套和成熟完善为立足点,同时必须兼顾周边地区、相关区域的项目、产品,注意与周边地区、整个区域乃至全国旅游开发建设、旅游产品结构调整和布局的协调一致。

就一般情况来说,立足自身,做好自己的事,是社会广泛提倡、反复强调的,因此是大多数人易于想到和做到的,但放眼全局往往被很多人在认识和实践中忽视。旅游开发要放眼全局,有利于强化旅游开发和产品建设中的一盘棋观念,对保证旅游开发建设的整体效益和项目本身的长期效益有重要作用。

(五)梯次推进、逐步深入原则

指就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方式来看,应区分轻重缓急、分阶段实施,并注意在项目等级、水准、内容、性质、特征等方面不断提高、深化、丰富和强化。

就一般建设项目来说,总有主要和次要之分,为了尽快投入运营和产生效益,有些建设是要先完成的,有些则可以逐步建设配套。大多数旅游产品的生产也存在一个由初级到高级,不断完善、升级,形成包含多种型号、档次的系列产品体系的过程。

就项目和产品性质来说,可以从一般性的参观、游览到欣赏、考察、参与、体验,有的还可以向娱乐、度假、康体、商务、会议等方向发展。

(六)科学开发、有效保护原则

指在旅游开发中,要坚持科学合理的指导思想和行为方式,注意对资源、环境扥切实有效保护,防止和杜绝掠夺性、破坏性开发利用,实现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产业目标。

资源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能有效保护资源就会使我们是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就彼此间的辩证关系来分析,科学开发是有效保护的前提,有效保护又是充分发挥资源效益、实现开发利用目的的前提。

4. 旅游开发和保护视频

旅游景点是分等级的

按照《旅旅游景点是不是分等级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中国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

五个级别景区的划分与评定主要依据三个标准,一是依据《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对景区的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旅游购物、综合管理、资源与环境保护八个方面进行评价;二是依据《景观质量评分细则》对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进行评价;三是依据《游客意见评分细则》对游客对景区的综合满意度进行评价。、

2,4A景区

评价标准也是大项,包括旅游交通、游览安全、旅游购物、景区卫生、邮电服务、经营管理、游客满意率、资源和环境保护8项。较之"4A"级的标准,"5A"级对景区的人性化和细节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3A、2A、A

评价标准相对5A和4A来说要宽松许多,总的来说这些景区的名气都不是很大。

5. 旅游开发和保护的区别

旅游开放的原则必须是“养鸡下蛋,不能杀鸡取卵”,从这个原则上就可以看出旅游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心了。同样是为了获利,养鸡的获利周期慢一些,但后劲大一些,并且会带来源源不断的利益。而杀鸡取卵利益就在眼前,来的快。但这是吃断头饭,鸡杀了就再没有蛋了。

因此,旅游开放要把旅游资源的保护放在第一位,保护好环境,保护好人脉,不愁没有“蛋”。

6. 旅游开发和保护就业方向

导游:导游主要分为中文导游和外语导游。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引导游客感受山水之美,解决旅途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并给予游客食、宿、 行等方面的帮助。在中国,凡希望从事导游业务活动的人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2.

旅游咨询师:旅游咨询师是指从事为旅游团体或个人提供旅游咨询服务及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在国外,旅游咨询已相当成熟。国内也早已有相关人士从事旅游咨询的工作,但就职业角度而言,一直没有正式、规范的职业名称和职业标准。中国出现旅游咨询师这个全新的职业也是对此空白的填补。

3.

旅游顾问:2008年由西方进入中国,目前在国内还是新兴行业,从事该行业的还是由旅行社为主流。国内目前将销售人员划归为旅游顾问,负责接待顾客咨询、介绍旅游线路、等相关业务。目前国内还没有专业的资格认证机构,大多数的“旅游顾问”都是在职旅行社导游和客服,和个人。

4.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就业要通过考取公务员的方式,具体流程包括网上报名、现场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名单公示等环节。就业单位包括各省市地县旅游局及其附属企事业单位,各单位具体职位根据需要而定,可参看当年公务员招生简章。

5.

旅行社:旅行社各职能部门分为:业务部、计调部、接待部、导游部、外联部、财务部等。

扩展资料

旅游咨询师就业前景

“从未有一个新职业像旅游咨询师培训这样火爆,前景这样广阔。”这是重庆某大学旅游学院院长,在深入了解这份职业后发出的感慨,事实上,他的感慨也是旅游咨询师培训职业的真实写照,如今成都第一批毕业就业学员中大部分月薪都突破了3000元,优秀者达到了10万年薪。

然而仅仅是年薪10万的诱惑,旅游咨询师培训绝对不能说是撬动人生。“一个职业撬动一种人生”,来自专家的解释为:旅游咨询师培训的概念源自欧美发达国家,在美国、法国、比利时、瑞士等国,旅游咨询师培训已经逐步替代导游,对于我国,旅游咨询师培训应该是从洗牌旅游行业的方向在改变人生。

对于现在的旅游从业人员,年轻化是一种现状,那么当你不再年轻时,你的人生之路、职场之路在哪里,这是旅游咨询师培训撬动人生价值之一。这时,旅游咨询师培训将成为你进入旅游行业管理层的敲门砖,因为在旅游咨询师培训的学习过程,将让你具备旅游线路策划、旅游整体营销管理能力。

对于即将走出校门的旅游相关行业的学生们,导游似乎已经成为一条必由路,那么这条路挤不进去又怎么办?旅游咨询师培训的出现,让这条就业的独木桥变得宽广起来。听听来自报名者的声音:“就业要把握政策契机!”据了解,这些旅游专业学生一直对旅游行业特别关注,近段时间以来,“旅游咨询”已成了旅游行业的热门词汇。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国内大都市的旅游主管部门都在大张旗鼓建设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健康旅游、放心购物成了游客和政府最关注的事情。

对于职场中白领,出游成为心情放松的首选。如何做到享受旅游,这是职场白领最关心的。旅游咨询师培训也填补了职场白领的需求,丰富了自己的人生,能够轻松设计符合自己的旅游线路,让自己的出游更加惬意。

7. 旅游开发和保护的关系

面对景区的开发与保护问题,必须要走“保护-开发-发展-保护”的生态景区的路子,寻找开发与保护的平衡点。

北京天创智业城市规划设计院是专业的城市规划旅游规划公司,规划理念科学先进,承接项目近百余项。

8. 旅游开发和保护思维导图

我们在旅游时不仅要选好出游路线,对日期以及天气车次等都要进行 理安排,这样才可以保证出行的顺利以及好的游玩心情,那在这样阳光明媚的日子里面出行绘制旅游计划思维导图怎样画呢?下面给大家分享下绘制旅游计划规划思维导图方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现在是外出旅游的好季节,可以到不同的城市呼吸不同的空气领略不同的文化风采,但是这个季节是旅游旺季所以在外出时要对规划进行很好的总结,这样才可以玩的开心,玩的尽心。

9. 旅游开发和保护之间关系

旅游可持续发展是指不破坏当地自然环境不损坏现有和潜在的旅游资源,及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保护已开发的现有的情况下,在环境、社会,经济三效合一的基础上持续发展的旅游经济开发行为。

旅游生态可持续发展,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旅游社会可持续发展。

10. 旅游开发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法律条例

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绿色发展

第六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七章 区域协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赤水河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特殊区域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赤水河流域,是指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行政区域内赤水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主动服务和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赤水河流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政府(以下称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和完善赤水河流域保护目标,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加大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赤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邻省在共建共治、生态补偿、产业协作、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的跨区域协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赤水河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文化保护、生态移民、农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业等资金和项目时,适当向赤水河流域倾斜。   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赤水河流域保护。  第七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开展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可持续的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八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赤水河流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第九条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鼓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赤水河流域保护作出规定。  第十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鼓励、支持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依法劝阻、举报和控告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对在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控

  第十二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长江流域规划体系,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三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赤水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赤水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赤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有关规划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赤水河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影 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第十六条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水电开发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  对赤水河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十七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赤水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道保护,禁止非法侵占赤水河水域。  第十八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恢复岸线生态功能,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岸线资源。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赤水河流域水域岸线。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十九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珍稀特有鱼类保护,设立禁渔标志。  赤水河流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赤水河流域其他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加强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二十条赤水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禁止在赤水河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第三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定期组织赤水河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状况。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赤水河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赤水河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对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机制、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第二十二条赤水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遵循节水优先、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则,全面实施国家有关水资源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的规定。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加强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赤水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赤水河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的要求,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泸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赤水河流域断面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价结果。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第二十四条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赤水河流域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第二十五条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赤水河流域生态功能区划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植树造林、种竹种草等水源保护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严禁非法变更公益林用途,禁止非法占用或者征收、征用赤水河流域内的公益林。因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公安等部门依法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草原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草原管护能力。  第二十八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赤水河流域内的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鼓励采用适宜的生态修复技术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二十九条赤水河流域实行严格的采石采土采矿管控制度,经依法批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赤水河流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废物数量。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弃土石渣收集、清运、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流域内的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第三十条赤水河流域内道路、码头等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三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外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养殖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赤水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更严格的赤水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制定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赤水河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确定赤水河河段的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符合该河段的水环境控制目标要求。  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工作计划并纳入赤水河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制。  合江县、叙永县和古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居住区,应当加强厕所改造;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  第三十六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明确排污口相应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明确排污口的责任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赤水河干流、支流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采样口、标识标牌及视频监控系统。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限期完成整改。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赤水河流域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三十八条在赤水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并达标排放。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因事故、自然灾害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堆放的废弃物产生的污水渗漏、溢流和废弃物散落等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风险管控、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完善应急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储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赤水河干流、支流。  第四十一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服务 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污水、垃圾处理费不能维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赤水河流域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以及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指导农民科学处置农作物秸秆,减少化肥和农药的施用。  第四十三条赤水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包装物;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弃物、畜禽污染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使用禁用的农药,向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  (六)生产、销售含磷洗涤剂;

(七)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绿色发展

第四十四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布局,推进赤水河流域绿色发展。  赤水河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安排重污染企业和项目。禁止在赤水河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  第四十五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赤水河流域城乡融合发展。  第四十六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结果,对开发区产业产品、节能减排等措施进行优化调整。  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十七条鼓励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赤水河流域内特有的气候、水、土壤、生物等资源,发展地方特色产业。  第四十八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农业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建设相应的基地,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  积极引导和鼓励赤水河流域内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产业的生产经营者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十九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逐步推进农村煤改气、煤改电和新能源利用,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第五十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加强节水型城市和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乡人居 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镇、美丽乡村。  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六章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五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赤水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合理利用文化遗产。  第五十二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赤水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特色文化。  赤水河流域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传统民居、古道、摩崖石刻等代表性建筑、实物,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第五十三条依法对赤水河流域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风貌。  城乡建设、旅游发展中涉及文化遗产的,应当依法加强保护和管理,不得对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第五十四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保护列为公共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促进红色文化资源合理利用,开展红色文化教育,传承红色文化,加强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鼓励将四渡赤水旧址等红色文化资源与教育培训、乡村振兴和旅游发展相结合,开发、推广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旅游线路和旅游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依托流域文化遗产资源,投资开发赤水河流域旅游业,创建旅游品牌,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遗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研究和宣传推介,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增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具有赤水河流域特色的博物馆、陈列馆,加强对赤水河流域历史文化藏品的收集、保护、展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研究,逐步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第七章区域协作

第五十六条省人民政府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赤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赤水河流域保护的重大事项,推动跨区域协作,共同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政府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建立沟通协商工作机制,执行联席会议决定,协商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的有关事项;协商不一致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会同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十七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赤水河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和协商,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长江流域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商统一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风险管控和污染物排放等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防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协同做好赤水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的防治。  第五十八条省、泸州市制定涉及赤水河流 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应当加强与邻省有关方面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和实施等各个环节的沟通与协作。  第五十九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在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行政执法联动响应与协作,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统一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开展联合调查、联合执法。  第六十条赤水河流域省、市、县级司法机关应当与邻省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保护司法工作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共同预防和惩治赤水河流域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在赤水河流域的贯彻实施。  第六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确定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资金规模,加大对赤水河源头和上游地区的补偿和支持力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协商制定。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第六十三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同推进赤水河流域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赤水河流域对内对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同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农业、传统酿造、红色旅游、康养服务等产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水电开发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或者禁捕期间在赤水河流域其他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赤水河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使用禁用农药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禁用的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七十一条因污染赤水河流域环境、破坏赤水河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规定造成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七十二条对破坏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污染赤水河流域环境、损害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条例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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