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是否要提高(旅游景区门票定价现状)

导读: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是否要提高(旅游景区门票定价现状) 为什么景区的物价比一般地方的高? 旺季时景区门票应该涨价吗为什么 用公共经济学理论解释景区价格是否该涨价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多少几个月公布 景点门票定价合理吗?是如何定价的?

为什么景区的物价比一般地方的高?

景区的消费者大多都是一次性的,所以这些商家根本不考虑用价格和口味留住这些客户,所以在价格方面他们就会标价很高,并且他们都知道这些景区的人都是从外地过来的,即使很贵也会买单。

一、景区大多比较偏远,不得不在景区里面吃,商家就会涨价。

我们平时出去旅游的时候都知道,这些旅游景区大多都比较偏远,因为旅游景区的面积比较大,所以都会远离市中心。大家去旅游景区玩的时候大多都会在那里呆上半天或者一天,在自己饿了的时候也必须在旅游景点里面吃。大部分人不会带很多的食物去旅游景点玩,因为他们觉得这种很有负担,所以他们会选择在旅游景区吃饭,也正是因为他们不能出去吃饭,所以这些商家才会共同涨价,让这些游客们不得不吃。

二、景区里面的租金过高,商家只能提高售价。

景区里面的租金要远远高过于外面的商店租金,所以这些商家为了赚钱,也会把自己的价格提高。这些旅游景点在旅游旺季的时候人数是非常多的,所以这些商家觉得在旅游景点里面卖吃的一定赚钱,他们才会纷纷去这些景点租摊位或者租商店。这些旅游景点就会在这个时期提高价格让这些人入驻,所以这些商家为了保证自己的利润点,他们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加价,这样才能够赚钱。

三、商家往往都有两个价格,对外地人的价格更高。

这些旅游景区的商家往往都有两个价格,他们在面对本地人的时候,价格就是本地人能够接受的,和我们普通的商店没有太大的区别。但他们发现我们是游客的时候,他们就会拿出一个很高的价格卖给我们,因为他们知道我们作为外地人,不懂得当地的物价,所以不管他们说多少钱,我们都会买单。有很多旅游景区都需要门票才能够进入,大家既然花费了那么高的门票价格,也不在意这些吃的价格了,所以这些商家会不停的在景区内涨价。

这些景区的物品大多都是从城市运输过来的,所以在这个期间也产生了运输费用,景区里面的员工工资也会稍高于外界,这些都在老板的考虑范围,老板为了保证自己的利润点,最终的卖价也要比外界贵很多,对于一些知名的旅游景点,里面的商品可能更贵。

旺季时景区门票应该涨价吗为什么

旺季时景区门票不应该涨价,因为景区门票随意涨价是违法的。

根据《价格法》第18条规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范围,而同法第19条、20条规定,这类定价或指导价通常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我们无从知道,这些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景点或景区的“涨价或变相收费项目”是否经由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更不知道是否取得了前述级别政府的法律授权。

《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同条还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需要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景点门票涨价要先报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提价,确需提价的,要按物价管理规定报批,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旅游、商业、餐饮等服务企业都要明码标价。

同时,旅游景区景点要高度重视停车场泊位和公共厕所的设置、建设、管理,厕所不合标准的旅游接待单位会被限期改造,改造仍不到位的话就令其停止对外开放。

商品销售要“明码”,杜绝制、售伪劣旅游商品的行为,重点查处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次价高等违规违法行为,查处以任何手段欺骗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对旅游景区附近的商品销售摊点进行全面清理,所有商品摊点必须实行定点归位、入室经营、明码标价、集中管理,商品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营业员必须佩戴服务胸卡,不得在经营区域外强拉强卖,尾追兜售。

用公共经济学理论解释景区价格是否该涨价

景区到底属于哪种产品呢?

按照公共经济学理论,可以认为,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是在人们对其观赏等消费活动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

同在一个景区内消费的游客所观赏的是同一景观,他们不影响彼此欣赏的效用,即使再增加一个人,原来享用景区内消费者产品的人的消费利益也不会随之减少。

但这种非竞争性又是有限的,一旦出现拥挤现象,景区内每个游客的观赏效用就会降低。当一个风景名胜区或文物单位通过设立门票等手段而成为旅游景区,对旅游消费者实施限制时,当景区游客规模在合理容量在内的情况下,旅游景区作为一个产品便具备了消费的排他性。

因此,一个依托风景名胜区或国家文物等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当其设立门票进行游客管理时,这个旅游景区便从公共产品变为准公共产品。 共有资源产品供给的最大问题在于过度消费。

现实中,绝大多数共有资源产品属于自然资源,这类产品或无法排除他人使用,或排他成本很高造成排他不经济,或在道义上无法排他,但其在消费方面超过一定限度时终会产生拥挤,即竞争问题。

根据经济学理论,对于共有资源的过度消费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加以解决。

第一, 就是明晰产权。产权即财产权利,涉及产品归属问题。共有资源属一般归为公有,

但或由于排他成本高,或由于在道义上不能排除大众消费,结果造成产权人和消费者对其利用和保护的双重漠视。明晰产权是通过将公共产品(往往是共有资源)在一定期限一定条件下转让给私人部门的制度安排。这一方面有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另一方也减少了政府的责任和支出,取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第二, 管制和收费。管制是通过行政手段对公共产品进行适当安排。管制具有直接、快速、

效果显著等特点,但由于其行政强制性,经常受到人们的诟病。收费是通过市场手段使原本不具备排他性的共有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显现排他性,从而减少过度消费的方法。当前,许多风景名胜区的涨价行为,就是采取的增加收费这一手段。然而,收费的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其原因在于收费会遇到定价困境。类似公园名胜古迹之类的共有资源,定价过高会受到舆论的质疑,而定价过低则起不到排他的作用。

第三, 技术进步。技术进步可以在不同程度上缓解公共产品的供给,因为技术进步可以,

不仅可以找到增加公共资源的方式,而且还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改变公共资源的竞争性和排他性问题,从而改善共有资源过度消费的状况。

价格通常是调节需求的一种手段。然而,当用价格来限制游客数量时,消费就具有排他性,只有支付得起该价格的人才有资格进行消费。显然,价格过高,会侵犯普通民众消费风景名胜区的权利,因此,单纯提高门票价格不应成为调节游客数量、抑制旅游需求的手段和保护资源的借口。单纯的价格管理不适用于风景名胜区,不仅因为它们是公共产品而不适合采用排除性的消费,而且因为他们是优效品,对整个社会有很强的正外部性。人们不仅可以通过游览风景名胜区陶冶情操、愉悦心情,而且还可以学习和传承中华文化,对青少年尤其具有教育意义。因此,应该在这些风景名胜区的 载范围内,鼓励社会各个阶层对这些共有资源的消费。

公益性景区除具有社会功能外,并不排斥经济收益功能。有人认为既然资源是“公益性”的,那么资源单位就不应承担任何经营责任。实际上,资源单位进行非营利的经营活动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资源保护需要有经费支撑,资源在讲究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应讲究经济效益。但是,鉴于其正外部性的存在,风景名胜区更应做好门票之外的文章,减少门票价格,而增加有更高附加值的文化与服务等产品的提供,从这些经营活动中获得经济支持。

目前条件下,由于中国世界遗产地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景区存在范围较小,容易产生拥挤,而且资金较为缺乏等问题。进行适当的收费是必要的,并不具备免费开放的条件。但是,我们应当将门票价格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积极探索其他解决方式加以配合。例如,加大政府对国家名胜景区的补贴力度;在旅游旺季,部分景点实行接待容量限制;进行网络预售和信息公开;增加旅游景区周边配套娱乐和文化产品开发,分流客流等。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多少几个月公布

旅游法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景点门票定价合理吗?是如何定价的?

景区门票都是根据这个景区的档次高低,再经当地政府物价部门核准定价的,并不是景区自己漫天要价,所以一般情况下还是合理的,请采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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