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2020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发挥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文物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红色文化遗址,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的各种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重要机构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五)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各类纪念馆、展览馆、基地等纪念设施。第四条 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级保护、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维护红色文化遗址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最大限度保持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全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类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全市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文化遗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红色文化遗址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林业生态环境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民宗、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应急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市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主管部门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企办民办红色文化遗址的指导和管理;

  (二)开展红色文化遗址普查工作,建立普查档案,将新发现的红色文化遗址纳入保护范围;

  (三)定期开展排查,重点排查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维修保护以及管理使用情况,建立排查档案;

  (四)为保护管理责任人提供指导和服务,并组织专业培训,提高管理水平。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工作机制。第九条 红色文化遗址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一)组织历史研究、文物保护、退役军人事务、纪念设施、城乡规划等领域专家对红色文化遗址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二)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红色文化遗址进行评审;

  (三)根据评审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条 经批准公布的红色文化遗址 由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设置保护标志、标牌。标志、标牌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和制作。第十一条 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的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应当层层落实责任,签订责任书,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形成县、乡、村三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网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责任人:

  (一)红色文化遗址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为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红色文化遗址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为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经济组织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红色文化遗址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为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四)红色文化遗址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政府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Hash:20874aec4502e14769764f4ddda7bc653218d95e

声明:此文由 佚名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