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十三五旅游业规划 浙江旅游十三五规划

导读:杭州十三五旅游业规划 浙江旅游十三五规划 1. 浙江旅游十三五规划 2. 浙江旅游十三五规划纲要 3. 浙江旅游十四五规划 4. 浙江省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5. 浙江旅游十三五规划目标 6. 浙江省旅游规划 7. 浙江省旅游业十四五规划 8. 浙江省红色旅游规划十三五 9. 浙江旅游发展规划 10. 浙江省十三五发展规划

1. 浙江旅游十三五规划

根据《浙江省农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丽水市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朱从玖副省长关于“丽水山耕”品牌建设工作的批示意见,全面提升拓展“丽水山耕”农业区域公用品牌,特制定“丽水山耕”品牌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战略,以“浙江制造”高度来打造“丽水山耕”区域公用品牌升级版。以全市优势特色农产品为基础,以做大做强“丽水山耕”区域公用品牌为抓手,以品牌引领的“1+N”全产业链一体化服务体系为载体,以平台服务集聚效益为推动力,探索丽水农业生态化、标准化、品牌化、金融化、电商化发展的、生态精品农业现代化的“丽水山耕”模式,加快我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步伐,实现政府农业治理体系创新,农民增收致富。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十三五”期间,着力构建保障“丽水山耕”品牌质量和信誉的标准化生产、管理和监控体系,提升品牌品质度;整合传播渠道,建立区域品牌和企业品牌“双品牌”营销体系,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品牌知名度;完善“丽水山耕”商标品牌培育、管理、保护机制,提升品牌美誉度;完善农产品质量承诺和售后质量问题先行赔付制度,提升品牌诚信度;深入挖掘、培育、创新、传播“丽水山耕”文化,提升品牌品位度;深化“丽水山耕”金融体系建设,提升品牌金融保障度。力争将“丽水山耕”品牌打造成全国生态精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二)阶段目标。

  1.立足丽水,完善基础阶段(2016—2018年)。

  ——扩大“丽水山耕”品牌基础。建设300个品牌使用产品,引导60家“丽水山耕”品牌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逐步培育600个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的“丽水山耕”产品加盟基地,带动60000个专业职业化农户,实现40亿元销售额。加强“丽水山耕”品牌商标注册、管理及保护,新增农产品商标1500件。

  ——构建“丽水山耕”标准体系,探索“丽水山耕”品牌产品认证模式。

  ——健全产品安全体系,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产品追溯覆盖率达到100%。

  ——加大“丽水山耕”全媒体宣传推广,形成品牌宣传势能。以品牌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商品为契机,建设“丽水山耕”品牌营销体系。设置100个品牌销售网点,形成“丽水山耕”产品销售网络。

  ——完善农产品冷链网点建设。建设全市9个基地仓储中心以及杭州、宁波、温州等3个城市仓储中心,创新农业商业服务业态。

  2.放眼浙江,全面推广阶段(2019—2020年)。

  ——做好“丽水山耕”品牌引领下的“1+N”全产业链一体化服务体系的全面推广工作,带动浙江精品农业产业发展。引导100家“丽水山耕”品牌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逐步培育1000个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的“丽水山耕”产品加盟基地,带动100000个专业职业化农户,实现品牌100亿元销售额。

  ——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母子”品牌运用,新增农产品商标1500件;新认定省级(农产品)商标品牌基地1个、省著名商标(农产品)30件、市著名商标(农产品)75件,开展“丽水山耕”省级区域名牌的创建,争取“丽水山耕”认定为驰名商标;使用“丽水山耕”品牌企业产品累计达500个。

  ——加强“丽水山耕”品牌宣传营销 ,从传统媒体到新兴媒体,从丽水到全省,结合品牌智能售货商店以及28个(丽水九县市县级仓储点各2个,其余地级市城市仓储点各1个)仓储中心在浙江范围内的设立,不断扩大品牌产品的销售渠道,提升品牌影响力。力争将“丽水山耕”品牌打造成全国生态精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成为浙江生态农业的一张“金名片”。

三、具体措施

  (一)完善“丽水山耕”品牌培育机制。

  1.明确“丽水山耕”品牌培育主体。“丽水山耕”品牌注册人为丽水市生态农业协会,并由市政府委托丽水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发公司)运营、管理,与协会执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使得“丽水山耕”既体现了政府背书的权威性,又有行业的约束性,同时不失市场主体的灵活性。协会成员在履行该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手续和程序后,可以使用“丽水山耕”商标。待品牌发展条件成熟后,“丽水山耕”提升为浙江省农业知名品牌,可由地方行业性协会发展为全省行业性协会,执行协会管理,政府监管的品牌运营机制。

  2.加快“丽水山耕”品牌注册保护。破解难题,注册“丽水山耕”集体商标,开展丽水市著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梯级培育。争取到2020年,“丽水山耕”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上升到精品农业“浙江制造”的高度。

  3.提高“丽水山耕”品牌管理水平。建立“丽水山耕”品牌规范使用制度。充分运用商标使用协议、统一包装物、质量保证金、实地质量抽查等手段,对商标运用进行全过程规范。

  4.壮大“丽水山耕”子品牌培育库,促进“丽水山耕”母子品牌同步发展。逐步实施“丽水山耕”子品牌培育工程,促进子品牌企业加大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和市场开拓力度,扶持“丽水山耕”母子品牌商标权质押贷款,实现母子品牌共建发展。

  5.设立“丽水山耕”生态精品农业品牌指导站。加强经费、人员、场所等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口业务指导,指导站要通过建档、立库、信息咨询、上门服务、宣传培训等方式,做好对联系企业的商标品牌指导、培育和维权等工作。

  (二)构建“丽水山耕”质量标准和认证体系。

  1.构建“丽水山耕”标准体系。实施“丽水山耕”标准提升工程,逐步形成“丽水山耕”高标准体系。组建“丽水山耕”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规范“丽水山耕”在生长环境、种(养)殖环节、生产加工、贮运操作、文化内涵、销售方式等六大方面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要求,积极构建覆盖全类别、全产业链的“丽水山耕”产品标准体系和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丽水山耕”管理标准体系;鼓励“丽水山耕”龙头企业主导和参与国际、国内先进农产品标准的制(修)订。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积极参与“丽水山耕”农产品联盟标准研制,鼓励及时将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积极争取有关全国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落户丽水,不断提升我市生态精品农产品标准话语权。

  2.构建“丽水山耕”认证体系。创新“丽水山耕”认证模式。按照“企业申报+第三方认证+政府监管”的思路,建立“丽水山耕”认证模式。支持企业自愿申报“丽水山耕”认证,推进“丽水山耕”品牌国际互认。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丽水山耕”品牌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应暂停使用认证标志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认证机构未及 采取纠正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生产者、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强化认证市场监管特别是对“丽水山耕”认证后的监管,确保“丽水山耕”认证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3.推进“丽水山耕”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丽水山耕”企业标准化、质量管理、计量、认证认可、品牌推广等专业人才培训,建立完善由职业院校、成人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农技站和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为打造“丽水山耕”品牌输送一大批高素质产业技术人才。

  (三)打造“丽水山耕”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1.建立农产品品牌准入体系。根据“丽水山耕”品牌标准,明确准入范围和条件,以快速检测与定量检测相结合,以结果为导向,把好品牌准入关。

  2.建立农产品品牌准出体系。依托互联网技术,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数据为支撑,实现品牌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把好品牌准出关。

  3.建立产品质量督查体系。落实“丽水山耕”品牌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企业自查报告制度。以“丽水山耕”商标管理实施细则、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产品质量安全保证金等制度推进“丽水山耕”品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产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综合分析利用监督检查、产品检测情况数据,做好“丽水山耕”产品舆情监测,及时发现消除潜在安全隐患。

  4.建立品牌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依托华东现代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力量、陈剑平院士工作站以及省市科技农业技术,以“技术上先进、生产上可行、经济上核算”的原则,将农业专利、农产品贮运操作手册、物流标配箱及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并在农业实际操作中推广应用。

(四)强化“丽水山耕”品牌保护机制。

  加大“丽水山耕”品牌保护力度,建立完善企业自我保护、政府依法监管、市场监督和司法维权保障“四位一体”的品牌保护体系。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丽水山耕”侵权违法行为。

  (五)优化“丽水山耕”品牌营销模式。

   1.多渠道推广。加强“丽水山耕”全媒体宣传推广,重点聚焦新华社、农民日报、浙江日报、浙江电台等传统媒体,辅以新兴媒体的活动推广。以农活体验、休闲旅游、农家乐热潮为推手,通过网站、线上宣传、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提供个性化旅游服务;以品牌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商品为契机,谋划“丽水山耕”品牌营销体系建设,线上以“丽水山耕农集APP”、微店等为切入口,线下以丽水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售货点、超市销售点、社区智能售货点、城市品牌加盟店等方式推广。

  2.文化带动推广。以传统农耕文化为基础,以创意为辅助,在宣传文化的过程中,开展品牌宣传,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品牌文化底蕴。

  3.配套项目推广。以丽水市本级新增项目建设为基础,以面向全省的冷链仓储网点为载体,夯实品牌农产品的生产、体验销售配套基础,促进配套项目品牌推广。

  4.政府助力推广。结合农合联“三位一体”试点工作,安排落实必要的资金、人员和载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品牌的推广与宣传,使政府、部门和企业形成合力,推动品牌全面发展。

  (六)深化“丽水山耕”金融保障机制。

   1.深化供应链金融。探索农村产权改革,以商标权质押、股权抵押、土地入股、农业信托等模式,注入农村金融强大活力。选择资质良好 农业上下游企业作为银行的融资对象,为供应链上的所有成员企业提供系统融资。

  2.优化资源配置。以信息流带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资流,促进资源配置优化,提高农业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水平,实现农业生产产量和质量的双提高,有效盘活低效土地。

  3.转化农业基金成果。谋划组建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寻求与投资机构、社会资本合作机会,以同股同权的形式组建“丽水山耕”农业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带动农业企业资产股权化,并通过浙江省农科院、华东创新联盟等科研组织引进智力,通过产-学-研内容转化,促进“丽水山耕”星创空间等农业科技项目落地、孵化、培育及上市,提升农业企业科技能力、运营能力、盈利能力,夯实现代农业基础,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七)夯实“丽水山耕”大数据基础。

  依托“壹生态”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物联网+农业”体系的顶层设计和共建共享。“丽水山耕”大数据涵盖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为农业经营者传播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生产管理信息以及农业科技咨询服务,引导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经营好农业生产系统与营销活动,打通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生产管理决策水平,增强市场抗风险能力,做好节本增效、提高收益。同时,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推进农业管理数字化和现代化,为政府治理农业提供大数据支撑,促进农业管理高效透明化,提高农业部门的行政效能。

  (八)统筹“丽水山耕”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农产品冷链体系建设是产品流通渠道的瓶颈。借助华东现代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力量,以农产品贮运标准与物流标配箱为基础,统筹谋划构思,制定品牌冷链物流体系规划并分布实施,建设由农产品基地到城市主干道到全省主要城市的冷链物流网络,解决“农产品上行难”问题,从而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三)投入保障。   加大财政投入,谋划设立“丽水山耕”农业产业基金,积极引导,确保农业投入稳定增长,逐步形成以主体投入为主导、政府扶持为导向、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多元化农业投入机制。   (四)激励保障。   建立“丽水山耕”品牌建设绩效评估制度,切实加强对“丽水山耕”品牌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丽水山耕”品牌建设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效。“丽水山耕”品牌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的工作考核内容。   (五)宣传保障。   强化对外宣传推介,通过主流媒体、自媒体、农博会、品牌推介会等渠道,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品牌宣传活动,从而实现“丽水山耕”逐步由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业品牌向“浙江制造”标准的高度转变,最终有效提升丽水乃至浙江生态农业的整体影响力。

2. 浙江旅游十三五规划纲要

分别是:第一产业农业,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服务业。

3. 浙江旅游十四五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十四五”规划》。其中提出,谋划布局未来产业。谋划布局人工智能、区块链、第三代半导体、类脑智能、量子信息、柔性电子、深海空天、北斗与地理信息等颠覆性技术与前沿产业,加快跨界融合和集成创新,孕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重点培育柔性电子材料、石墨烯材料、3D打印材料、超导材料等产业,部分领域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4. 浙江省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2021年由于现在处于在一个大力恢复经 阶段,各个省的城市经济增速是比较快,浙江省在疫情期间没有办法开展旅游业,也没有办法开展对外贸易产业,导致浙江的经济下滑明显。2021年浙江省经济恢复到原状,浙江2021年上半年,全省的经济是34556.44亿元。浙江全省和去年相比,同比增速为13.4%。

5. 浙江旅游十三五规划目标

据悉,杭绍甬高速公路是浙江省“十三五”规划浙中北(杭绍甬舟)通道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第一条支持自动驾驶技术的“智慧高速”,项目建成后将一路串联起杭州、绍兴、宁波三地,串联杭州萧山空港和宁波舟山海港,加快环杭州湾大湾区的融合发展。

杭绍甬高速公路,起点位于国道G104(杭州中环)萧山南阳,终点位于宁波穿山疏港高速公路柴桥枢纽,全长约161公里。其中杭绍段项目主线全长52.7公里,杭州段全长23.4公里(萧山段长约18.0公里),采用双向六车道。除下穿规划萧山国际机场段采用隧道外,其余为高架桥结构。

杭绍甬高速,“智慧”体现在哪里?

智能。杭绍甬高速构建了路网综合运行监测预警系统,打造人—车—路协同的综合感知体系。在现有的收费系统基础上兼顾自由流收费,构建人车路协同系统,未来将实现构建车联网系统,全面支持自动驾驶。据悉,自由流收费系统将实现每行驶1公里,就自动结算1公里费用,减少出入口拥堵,提高出行便利性。

快速。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平均运行速度约90公里/小时,杭绍甬高速将致力提升整体运行效率,使车辆平均运行速度提升20%—30%,接近120公里/小时。远期预留140公里/小时提升空间,打造杭州—宁波1小时交通圈。

绿色。伴随着新能源汽车成为趋势,杭绍甬高速将全面适应电动化发展方向,有效利用服务区、部分防撞护栏立体及平面空间建设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充电桩,为电动车及智慧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6. 浙江省旅游规划

2021年国庆节浙江省能在省内旅游。浙江省疫情防控较好,浙江有很多旅游地,我们嘉兴市是红色旅游地—南湖。嘉善的西塘古镇,海盐的南北湖,乌镇东栅、西栅和乌村、互联网国际会展中心,杭州西湖旅游胜地。欢迎到浙江游玩。

7. 浙江省旅游业十四五规划

十四五”伊始,杭州制造业九大标志性产业链的新布局在多个重要规划文件中出现。包括视觉智能(数字安防)、生物医药与健康、智能计算、集成电路、网络通信、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智能家居、智能装备、现代纺织九大产业方向,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杭州发展的风向标。

去年,九大标志性产业链的提法开始出现,今年正式写入杭州“十四五”规划,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这九大产业链都将是杭州的“主攻”方向。

8. 浙江省红色旅游规划十三五

位于溪里乡上甘塔村中。1935年,红军挺进师一个连路过上甘塔村,在邓德友大院内外墙上用红、黑两色书写标语70余幅。内容有“当红军最光荣,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打倒出卖民族利益的国民党!反对国民党把满蒙、热河、东三省送给日本帝国主义!”等等。落款为“红军进宣”(为中国工农红军挺进师宣的简称)。

9. 浙江旅游发展规划

浙江旅游60岁至69半价,70以上免费。

10. 浙江省十三五发展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 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交易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误导致土地权属登记不当的,应当予以更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登记,或者登记不当应当予以纠正而不纠正的,可以责令限期登记或者纠正。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和任务;

(二)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三)土地利用分区;

(四)各类土地利用指标;

(五)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六)实施规划的措施;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其他用地区等,并明确各分区的土地用途。

第八条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年度用地计划单列。

第十条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和耕地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所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建设单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按照规定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 有量不减少。

补充耕地不足或者未经依法批准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减少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该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发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不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易地开垦耕地或者上缴耕地开垦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垦。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占用耕地的单位将被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土地整理。土地整理后的新增耕地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抛荒耕地。已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日期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后停止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或者弃耕抛荒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四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四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一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征得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造地改田专项资金,专款用于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复垦和改造。

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由下列项目构成,其中第(四)项、第(五)项费用为部分纳入:

(一)耕地开垦费;

(二)土地闲置费;

(三)土地复垦费;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六)其他用于造地改田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各类规费标准及其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三)取得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

(四)已落实补充耕地的措施。

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0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并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报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上报材料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审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二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杭州、宁波两市人民政府可以批准二公顷以上六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

(三)杭州、宁波两市六公顷以上、其他设区的市五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三)征用未利用地的,按照当地耕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四)征用建设用地的,参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用于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保险、提供就业机会、兴办企业、一次性补助等途径,妥善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 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被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的次年起,停止计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和农业特产税。

第二十六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树上和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等的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种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所在市、县物价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征用土地补偿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予以补偿;

(二)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收回时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三)地上建筑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城、旧村改造,需要使用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根据其实际价值予以合理补偿。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省、市、县人民政府,专款用于耕地开发。各级留用的分配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租赁、抵押,确需转让、租赁、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堆料、运输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以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二公顷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二公顷以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使用土地五公顷以上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土地使用者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四条 在农村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需要使 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并提出用地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经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确定有偿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费用等事项。

使用土地期限已满的,应当将土地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处理。使用土地期限已满需要续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续用手续。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申请宅基地的。

第三十八条 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用地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其宅基地面积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重新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在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条 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重建、扩建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依法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在规定的占地面积范围内重建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 :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三)耕地开垦情况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情况;

(四)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土地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占用耕地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开垦耕地,也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开垦或者补缴耕地开垦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缴耕地开垦费后未按照规定组织耕地开垦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上收耕地开垦费,并组织开垦。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巡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标准多占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土地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超越批准权限或者违反规定非法减免有关土地规费的,批准行为无效,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减免的规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逾期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的,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在耕地上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导致粮食种植条件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的;

(二)弄虚作假审批土地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审批土地的;

(四)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批准用地的;

(五)徇私舞弊,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六)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 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七)违反行政程序执法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年07月05日 实施日期:2000年07月05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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