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政府哪些单位的批文?注

现依《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你的问题解答于下:一、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公办、民办都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五)其他1,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设立民办学校,一般先经提出筹设申请获得《筹设批准书》后,才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一)提出筹设申请,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二)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 筹设批准书;2, 筹设情况报告;3,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如果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筹设申请程序与正式设立申请程序同时进行,提交的材料要包括筹设申请的材料和正式设立申请的材料。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三、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一)学校的名称、地址;(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八)章程修改程序。四、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办学许可证;(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学校章程。

现依《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你的问题解答于下:  一、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公办、民办都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其他  1,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设立民办学校,一般先经提出筹设申请获得《筹设批准书》后,才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一)提出筹设申请,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筹设批准书;  2, 筹设情况报告;  3,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如果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筹设申请程序与正式设立申请程序同时进行,提交的材料要包括筹设申请的材料和正式设立申请的材料。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四、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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