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办教育培训机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民办学校的设立一般经由以下程序:提交筹设申请材料――提交正式申请材料――接受专家组评估考察――审批机关研究审批――民政登记。

1、举办人(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筹设申请材料;

2、审批机关同意筹设后,举办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正式申请材料;

3、审批机关在审查举办人(单位)提供的申办材料并认为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与要求后,组织专家组对该筹办中的学校进行考察评估,专家组撰写考察评估报告并送交审批机关;

4、审批机关召开会议,研究是否同意设置;

5、获得审批后,举办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办学许可证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教育培训机构基本要求:

1、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

2、担保的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法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担保人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3、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通过有效的章程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4、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民办教育机构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注册资金最低限额50万元人民币;

5、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6、必须配备的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还应配备有一定数量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学科、专业负责人;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民办教育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民办学校的设立一般经由以下程序:提交筹设申请材料――提交正式申请材料――接受专家组评估考察――审批机关研究审批――民政登记。

1、举办人(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筹设申请材料;

2、审批机关同意筹设后,举办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正式申请材料;

3、审批机关在审查举办人(单位)提供的申办材料并认为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与要求后,组织专家组对该筹办中的学校进行考察评估,专家组撰写考察评估报告并送交审批机关;

4、审批机关召开会议,研究是否同意设置;

5、获得审批后,举办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办学许可证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办学标准》

在场所条件方面,必须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楚,如系租赁,应签署3年及以上的有效协议(或合同);如举办者自有场所,应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 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安全、疏散等条件符合相关规定。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民办教育、人民网――居民楼不得开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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