爪村遗址1982年被定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3年,迁安县人民政府以迁政[1983]99号文件公布了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重点保护区以H86019为基点,向东南460米至冷大路西侧,向南720米至冷大路北侧,向西480米至流水沟东侧,向北400米至大厅山南麓;建设控制地带:以重点保护区边线为基线,东外扩5米至民房;东南外扩10米至冷大路边;西南外扩40米至磁山脚下;西外扩20米到流水沟边缘;北外扩40米至大厅脚下。遗址总面积约54万平方米。
遗址村西H5801地点设有迁安市政府立省级保护标志一块,水泥浇铸而成,长90厘米,厚6厘米,碑面阴刻隶书“河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爪村遗址”。村南H86020地点有迁安市政府立的石质保护标志,碑面阴刻“河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爪村遗址”。遗址有水泥界桩30个,东、西、南、北四边设编号为1-30号界桩(现已缺失)。
1984年,迁安文物保管所编制了遗址保护档案。1992年,按照《河北省文保单位“四有”工作规范细则》,重新编写了保护档案。2004年5月,编写爪村遗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材料。
2005年,在文物部门指导下,野鸡坨镇在村东遗址四周建起文化墙,杜绝了当地百姓在遗址内建房、取土破坏遗址的现象。2006年,又在遗址上栽植树木,并在遗址文化墙上绘画了文物保护法宣传画,既有效地保护了遗址,又宣传了文物法,提高了群众的保护意识。
2006年5月,遗址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