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邮务管理局旧址

安徽邮务管理局旧址

安徽邮务管理局旧址位于安庆市墨子巷。

该旧址建筑建于民国十五年(1926年),历时两年竣工,楼有三层,高20米,面积2200平方米。典型的民国建筑风格,大楼结构严谨,布局新颖,青砖混凝土框架结构,二层各室可互为相通,系西洋古典式风格。大楼原为民国安徽邮务管理局办公场所,现仍为安庆市邮政局办公及营业场所。安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重要机构旧址之中华苏维埃西北邮政管理局旧址

位于陕西延安子长县瓦窑堡镇。

1935年7月,陕北苏维埃政府邮政局在延川永坪成立。9月,陕甘晋省苏维埃政府在永坪成立,邮政局也随之改名为陕甘晋省苏维埃政府邮政局。10月,邮政局随陕甘晋省苏维埃政府迁至瓦窑堡。11月,中央机关进驻瓦窑堡,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邮政局改名为中华苏维埃西北邮政管理局,隶属于西北办事处内务部。中华苏维埃西北邮政管理局以瓦窑堡为中心,开通5条邮路:一是瓦窑堡经安塞、延安、甘泉关中特区;二是瓦窑堡经赤源县至靖边;三是瓦窑堡经秀延县、米西(今米脂县西北部)至神府特区;四是瓦窑堡经永坪、清涧、赤绥(今绥德县东北部)至吴堡;五是瓦窑堡经永坪至延长。县以下按20—40公里设邮站。里程长短不定,信件由村与村之间交接传递。1936年6月,西北邮政管理局迁至保安县(今志丹县),邮政中心转移。发行面值分别为半分、一分、二分、八分四种邮票,票面图案为镰刀、铁锤、五角星和半身像等,并印有“中华苏维埃邮政”字样。1935年12月1日,颁发了《中华苏维埃西北邮政管理局暂行章程》。

1936年6月,西北邮政局随中央机关撤离瓦窑堡,于7月初进驻保安(今志丹县)。

中华苏维埃西北邮政管理局旧址位于子长县瓦窑堡中山街粮市滩冯毛毛家院内,共有5孔旧砖窑和1间平房。院内北面有一排坐北向南旧砖窑3孔,南面有一排坐南向北旧砖窑2孔,一间平房座落在东南角,大门建在西北角窑洞均进深8米,宽3米,高3.8米。旧址占地面积28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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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省旅游局网站

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是以旅游和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省属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设有党委、纪委、工会、团委等组织机构,内设综合部、人力资源部、财务审计部、资产运营部、旅游开发部、房地产开发部6个职能部门,是全集团的经营决策中心、资本运营中心、利润分配中心、规划控制中心。集团拥有全资、控股、参股公司25家,其中旅游类企业12家,房地产及其它类企业13家,形成了“旅游景区、旅行社、宾馆酒店、交通运输、旅游地产”五大经营板块,是全省为数不多的集团化管理、多元化投资、产业化经营、专业化运作的旅游企业集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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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安徽免费旅游景区?,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区对全国游客免票。芜湖市马仁奇峰景区对已接种疫苗的游客免门票,游客携本人身份证,凭借本人健康码“金盾”图片或接种证明即可免票游玩。“中国旅游日”期间,全省100多家A级景区还对抗疫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先进群体推出免费游、特惠游等多项旅游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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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红色旅游是不可以跨省的。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就我个人认为既然指名说是安徽省红色旅游,那就必须在安徽省范围内。譬如,安徽省大别山区的那些革命老区如今都打造成了旅游景点的地方。还有我们安徽省全椒县周岗的革命老区等许多地方。如果你要跑到江西井冈山那些地方,就已出安徽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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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15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 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

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四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第十六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 、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第十八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所属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

(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冥纸;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不得沿街道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规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废弃物或者任意堆放、倾倒、焚烧。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扶持净菜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条 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

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修改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各项规定,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 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镇的城区、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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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旅游学校是经省政府、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的一所集教育、培训、技能鉴定为一体的全日制公办普通中专学校,是安徽省唯一一所省属旅游中专学校,与安徽省旅游培训中心(国家旅游局、安徽省旅游局行业培训定点单位)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省旅游培训中心为“省部合作旅游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学校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与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毗邻.

6. 安徽省旅游局官方网站

当然是可以出省旅游的。虽然现在全世界疫情肆虐,比较不安全。但是中国大陆是非常安全的,疫情也是总体可控的,只要本人有时间,健康安全码是绿色可通行的,出省旅游都是没有问题的。目前正是炎热的夏季,可以选择新疆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云贵两省等地方作为出游目的地。

泰安旅游政务网 泰安旅游管理局

1. 泰安旅游管理局

分别有不属于。

泰山景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景区的行政管理,归属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是山东省的派出机构,负责景区一系列旅游促使政策的制定和景区维护。另一部分是由泰山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负责商业设施的开发和经营以及门票的收取,是市场化运营,实控人是泰安市国资委。

2. 泰安旅游政务网官方

上午八点半到 十一点半下午一点到五点

3. 泰安旅游政务网官方网站

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泰安市泰山大街337号,泰山国际会展中心二楼东厅)

泰安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大厅(泰安市泰山区繁荣大街320号)

三、办理时间

自4月1日起,驾驶员可就近选择办理相关业务。

4. 泰安旅游网站

http://www.tswhlyjt.com/

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是市委、市政府主导组建的建设文旅胜地康养福地的市属大型文化旅游领军企业,作为泰安市文化旅游产业综合服务平台、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运营平台、文化旅游产业投融资平台,整合现有文化旅游资源,突出运用泰山品牌优势和文化资源,构建全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一盘棋,打造国内一流文化旅游企业、助力打造泰山旅游国际品牌。

5. 泰安市 旅游

泰安市,除了泰山,就是岱庙了,就在市里,天下闻名。 中国有三大古建筑群:故宫、孔庙、岱庙,一个在北京,两个在山东。岱庙的文物没有办法和故宫比,但是高大的建筑,与皇宫不相上下。还有几千年的古柏。 岱庙好玩,但不可能不贵,如此知名的重点旅游地,门票少不了。 如果你觉得岱庙太贵,那么,登泰山的路上,也有许多好玩的地方。所谓登泰山,是从大红门出发,到中天门才是登山。大红门到中天门之间,有许多庙宇,游人比较少,因为多数游人是直接坐车到中天门,这些庙宇一般没有什么门票,有也是象征性地收一点,他们主要靠捐赠施舍箱。你可以从大红门向前走几个,半天时间足够。如果你步行速度足够快,也许你能到中天门一个来回

1:泰安虎山公园是休闲游玩的好去处,套圈,打靶,射击,游泳,钓鱼,滑旱冰等等.

2:泰安红楼游乐城,电子游戏,大型娱乐游戏应有尽有!

3:泰安的东湖南湖公园也不错!

4:泰山环山路,有烧烤,山庄,旅社,还有幽静的小路,是和情人幽会的好去处!

5:温泉路夜市,由北向南,奇石,根雕,墨砚,藤椅,书籍,衣服,饰品,生活用品,小吃,麻辣串等

泰安好玩的地方及其景区有很多,在这里给你推荐一小部分吧 1、泰山 2、方特欢乐世界 3、花样年华 4、天乐成水世界 5、泰山锦绣谷风景区 6、玉泉寺景区 7、封禅大典 8、泰安徂徕山国家森林公园 9、岱庙 10、泰安腊山国家森林公园 11、 肥城桃源世界风景区 12、天外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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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山东政务服务网,选择进入泰安,到相应的县区,选择申请个体营业执照就行。

7. 泰安市旅游局官方网站

泰安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邱仲慧,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文化旅游景区规划设计、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以自有资金对文化、旅游、体育、教育、信息、养老、医疗卫生、健康产业进行投资及对投资项目的建设、开发和运营管理;体育场馆运营管理;餐饮服务;旅游网络平台运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运营,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投资,土地管理服务;土地复垦整理;智慧城市运营服务;互联网大数据服务等

8. 泰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简介:泰安市交通发 投融资管理中心经泰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泰编[2010]2号),中心为副县级事业单位,隶属泰安市交通运输局管理,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注册资本:12万人民币

9. 泰安市旅游公司

泰安景点排名前十:泰山、泰山岱庙(泰安市博物馆)、东平湖(梁山泊)风景区、泰山花样年华景区、徂徕山汶河水利风景区、天乐国际旅游度假城、泰安方特欢乐世界 、泰安太阳部落、泰山宝泰隆旅游区、白佛山风景区。都值得去看看。

泰山古称“岱宗”、“岱山”,世称“东岳”,为“五岳之首”、“五岳独尊”,位于山东省中部,总面积426平方公里,主峰玉皇顶海拔高度1545米。泰山以其有容乃大的气魄将历史文化、自然景观、地质地貌完美和谐地融合在一起,被誉为中国历史文化的缩影、中华民族精神的象征。

自古泰山便被视为社稷稳定、政权巩固、民族团结的象征,也成为几千年来中国唯一受过皇帝封禅的名山。据史书记载,秦代以前曾有72位帝王到泰山祭告天地,秦以后又相继有12位皇帝来泰山封禅朝拜。泰山目前有保存较好的古建筑群26处、古遗址128处、摩崖刻石1800余处,泰山古建筑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东平湖(梁山泊)风景区,位于山东省第二大淡水湖——八百里水泊,依群水域的东平湖西畔,依傍黄河,是国家旅游总局推出的“水浒”旅游热线核心景区、游山嬉水的绝佳去处。湖岸“七十二山峰”险峰幽壑,道教胜迹、石刻艺术溶为一体,山被誉为“小岱峰”、湖被誉为“小洞庭”。

由此,可近看梁山、南游曲阜、北走泰山、毗邻景阳岗、光岳楼、曹子建墓等胜地,胜景重重,古迹处处。历史上,周穆王曾来此狩猎,隋代瓦岗军首领李密曾在此留驻,唐朝药王孙思邈曾在此采药行医,道教全真龙门派始祖邱处机在此修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