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维城遗址

姜维城遗址

姜维城遗址是岷江上游一处极具代表性的重要遗址,位于汶川县威州镇的今汶川中学后山上。姜维城遗址包含了新石器、汉代和宋代等时期的遗存,有着丰富的文化内涵。2003年度遗址发掘的宋代遗存中发现的遗迹和遗物为了解当时这一地区各民族文化、经济交流和中央政府的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实物资料。传说蜀汉大将军曾在汶川一带驻防,现存有古城墙,有人为之命名为姜维城。

中文名:姜维城遗址

对象:政治、经济、文化、交通

定位:阿坝州的门户

所属地区:汶川县

瓜州破城子遗址、长城布隆吉烽火台 保护维修工程通过初步验收

近日,瓜州县博物馆(文保中心)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破城子遗址东墙北墙保护维修工程、汉长城遗址(布隆吉2、3号烽火台)抢险加固工程进行了竣工初步验收工作。验收组经现场踏勘、审阅项目资料、召开验收会议、听取各方汇报、填写验收意见表等环节,形成工程合格初验通过的结论。

以上两项文物保护工程均由甘肃莫高文化遗产保护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敦煌研究院文物保护技术服务中心施工,由甘肃经纬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监理任务。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完成竣工初步验收工作。验收组认为,该两项工程满足设计审批要求,符合土遗址保护工程相关规范,审批程序齐全,施工组织合理,观感较好,工程质量合格,档案资料较为完备,建议施工单位开展后续工作,对未进行保护维修的破城子遗址南墙西墙裂隙险墙进行支护,加强维修后墙体日常保养、维护,确保文物安全。同意通过竣工初步验收。

该文保工程的实施,对遗址的保护维修、安全管理、开发利用、考古发掘、探索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消除了土遗址风雨侵蚀、裂隙坍塌等自然因素发育和人类活动导致墙体产生的病害,遗址得到了长期有效的保护。

破城子遗址:位于瓜州县阳城镇常乐村,城址南北长251米,东西宽145米,城墙夯土版筑,底宽4.5—6米,顶宽3.2米,残高4.8米—9.5米。四周墙垣均有马面,四角筑有角墩,城门北开,门外筑有瓮城。城址内散见有灰陶片、红陶片、花砖、房屋建筑遗迹及灰层堆积,城外北侧有院落遗址一处。据有关专家考证:该城始建于西汉武帝时期,为广至县置所,与渊泉、冥安县同属敦煌郡,隋唐置常乐县,东南距锁阳城60华里,西北距悬泉驿遗址110华里,是丝绸之路文明史上瓜沙地区十分重要的一处文化遗产,蕴涵着极其重要的历史考古价值。2006年5月被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验收破城子遗址北墙内侧保护维修情况

验收破城子遗址北墙城门保护维修情况

长城遗址:瓜州境内的长城始建于西汉武帝元鼎年间(公元前116-111年),共分71段,全长183.5千米,残存墙体长69千米。其中7.5千米墙体保存较好,28千米墙体保存一般,18千米保存较差,15千米墙体保存差,消失墙体长115千米。沿线分布有单体建筑57个,其中烽火台51个,敌台6个、关堡7处、相关遗存12处。保存较为完整的烽火台和敌台11个,其余烽火台和敌台全部倒塌成土堆,从现存的遗迹来看,西湖南沙窝汉长城保存最为完好,该段长城坐落在两座大沙丘之间,长265米,底宽3.8米,顶宽1.45米,高1.85-2.25米,由红柳、芦苇、沙砾等材料筑成,结构形式独特、虽经数千年风雨剥蚀,仍巍然屹立在戈壁荒漠中,被专家一致认定为“我国现存最为完好的红柳结构长城”。1987年12月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2006年5月25日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检查布隆吉2号烽火台台体保护维修情况

验收组勘验布隆吉2号烽火台防洪堤和台体抢险加固情况

图文:瓜州县博物馆

王建荣

编辑:缪琼琳

瓜州县国保单位破城子遗址保护维修项目正式开工

破城子遗址全貌

中国决策网讯:(戴锋 通讯员金龙 王建荣 俞正芝)5月22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破城子遗址保护维修项目技术交底暨施工图纸会审会议瓜州县召开,标志着国家文物局批复的瓜州县境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破城子遗址保护维修项目正式开工。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探讨遗址保护修复问题

破城子遗址位于瓜州县锁阳城镇常乐村,城址南北长251米,东西宽145米,城墙夯土版筑,底宽4.5—6米,顶宽3.2米,残高4.8米—9.5米。四周墙垣均有马面,四角筑有角墩,城门北开,门外筑有瓮城。城址内散见有灰陶片、红陶片、花砖、房屋建筑遗迹及灰层堆积,城外北侧有院落遗址一处。据专家考证:该城始建于西汉武帝时期,为广至县置所,与渊泉、冥安县同属敦煌郡,隋唐置常乐县,东南距锁阳城60华里,西北距悬泉驿遗址110华里,是丝绸之路文明史上瓜沙地区十分重要的一处文化遗产,蕴涵着极其重要的历史考古价值。2006年5月被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设计单位工作人员人采集取土场地土样

现场查看破城子遗址保护维修进展

瓜州县破城子遗址东墙北墙保护维修项目方案由敦煌研究院甘肃莫高文化遗产保护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总投资230余万元,今年5月开工,预计2020年6月完工。该该维修项目结合破城子遗址东墙北墙现存主要病害和分布特征,拟采用夯筑支顶加固、裂隙注浆、块石砌补、冲沟处理、玻璃纤维锚杆锚固等工程措施,对破城子遗址东墙、北墙、东墙东北角墩、东墙东北角墩隔墙、东墙1、2号马面和北墙瓮城进行综合维修整治。

现场勘查施工单位取土场地

通过系列保护修复后,破城子遗址东墙北墙部分濒临坍塌、悬空、倾斜的墙体得到维修,遗址部分遗迹历史信息得到探索发现。“该项目的实施将有效的推动文物资源的永续利用,对今后破城子遗址的保护维修、安全管理、开发利用、考古发掘、探索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瓜州县文物局局长朱晓琴说。(瓜州县委宣传部供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吐鲁番交河故城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吐鲁番交河故城历史文化遗址(以下简称交河故城)的保护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交河故城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交河故城的义务。第四条 吐鲁番地区文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文物管理部门)所属交河故城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交河故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河故城保护和管理制度,负责交河故城的日常养护工作,并定期将养护情况报上级文物管理部门。第五条 交河故城的保护范围:以交河故城周围河谷中心线为界;建设控制地带:以交河故城周围河谷中心线以外的河谷部分为界。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交河故城保护范围。

  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有毒和腐蚀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交河故城安全的物品。

  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取土、修渠、耕种、放牧、采石、爆破以及进行其他危害交河故城安全的活动。第七条 因特殊需要,在交河故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报批。第八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或者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新建或者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破坏交河故城的环境风貌。第九条 交河故城的重大修缮工程,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修缮计划,经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修缮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第十条 对交河故城进行修缮加固,应当保持现存外貌,遵守修旧如旧、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第十一条 在交河故城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按照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壁画、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以及出入库、提取使用等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防止文物流失或者损坏。

  馆藏文物、出土文物的调拨、交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参观交河故城应当遵守交河故城的管理制度,不得刻划、涂污或者损坏交河故城;不得损毁保护标志,并自觉服从管理。第十四条 未经文物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河故城和交河文物陈列厅的陈列文物进行全面系统拍摄。

  文物管理部门对禁止拍摄的文物应当树立标志。第十五条 在交河故城拍摄电影、电视镜头的,拍摄者应当向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拍摄的具体项目。

  经批准拍摄的,拍摄者应当与管理机构签订文物保护协议书。管理机构应当派专人在拍摄现场监护文物。第十六条 交河故城的各项经费、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物品以及其他款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用于交河故城的保护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在保护范围内取土、修渠、耕种、放牧、采石、爆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有毒和腐蚀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交河故城安全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参观交河故城的游客不遵守交河故城的管理制度,刻划、涂污或者损坏交河故城尚 不严重,或者损坏保护标志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在交河故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文物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停工,并拆除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

  因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而造成交河故城损坏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项目拍摄电影、电视镜头的,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拍摄,并可暂扣拍摄的全部或者部分胶片、胶卷。第二十一条 交河故城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由上级文物管理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