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弄公园

管弄公园

管弄公园地处普陀区的东北角,南临管弄路,北与沪宁铁路相邻,面积12500平方米,绿地面积6060平方米,水体面积170平方米。年游客量127.7万人次。1994年免费开放。

公园利用生态学原理,以植物造景为主,建有水池、喷泉、曲桥、亭、花架、棚架、茶室、小卖部和儿童乐园。一进公园大门,一块60平方米的花坛内,群花盛开,五彩缤纷。主干道左侧一方水池,临池是一座二层茶室和小卖部,游人可在此品茶、观景。一座钢筋混凝土曲桥以铁链为扶栏,宽1.2米,长10米,横跨在水池上,连接了园路和茶室;水池不大,池水却清澈透明,池内莲花吐艳,配上蘑菇喷泉和彩色照明灯光,使整个景观活跃生动。过花坛向内是悬铃木大道,两边还有生长多年的紫藤棚架,四月初,淡紫色的紫藤花挂满棚架,蜂飞碟舞。沿着花坛向东,曲径小路,挺拔秀丽的雪松、广玉兰,千姿百态的合欢、罗汉松、艳红的枫叶、红叶李,并有红天竺、金丝桃作衬托,枝柔花艳,娇人可爱;幽径深处,突然一片嫩绿柔软的草坪拥入眼帘,使人豁然开朗,月季花、木瓜海棠、雪松、杜鹃、瓜子黄杨球环布四周,色彩分明。

园北土丘有一组造型别致的组合亭名曰“谐趣亭”,西亭方形,9平方米,北亭长方形,12平方米,都为红平瓦攒尖顶,但北亭只有两根0.75米宽,0.3米后的柱子支撑亭顶,二柱之间置木凳,造型别致。亭旁有仿树桩圆凳,四周植有桂花、海棠、紫薇、玫瑰,花开时节,飘香四溢,沁人肺腑,实为读书、娱乐之佳处。公园的西北是一片集散地,每天聚集着健身的人们,这里还配有小火车、蹦床、玩具钓鱼等各种儿童游乐设施供孩子们游玩。园北沿沪宁铁路围墙种植了珊瑚绿篱、水杉、池杉、蚊母等树木,其它空地多植鸢尾、石菖蒲、麦冬、石蒜、葱兰等地被植物。园被土丘植高大乔木。园路旁为常绿树和花境。茶室屋顶和墙体上长满爬山虎和蔷薇花。公园现有树种70余种,园内环境优雅,意情浓郁,景色秀丽,是市民理想的休想活动场所。

管弄公园自1997年起已连续多年获得了上海市“双优”公园的光荣称号,2002年成功创建上海市“七不”文明公园。公园还提供免费轮椅车、免费出借雨伞等便民服务。

颍上管仲公园(颍上管仲公园鸡)

安徽阜阳有哪些知名人文景观

安徽阜阳的知名人文景观有:

文峰塔

文峰塔位于安徽阜阳中心干道颍州路文峰公园内(文峰公园因此得名)。

据史志记载,因奎星楼不高,文星不太显露,所以当地文风不振,功名不多。

康熙三十五年(1696)于此建文峰塔,以振兴阜阳文风。

文峰塔是安徽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塔为全砖结构,七层八边形,高31.8米。

各层有塔心室,一层独为一室,北门为阶梯入口,有盘旋梯道贯顶。

一、三、五、七层四方有四券形门;二、四、六层,在南、西、东三面各有三门。

塔为密檐楼阁式,每层叠涩出桅,有仿木结构的砖雕斗拱支承挑出的密檐。

顶部起脊挑角,三叠珠式宝剑,由铁制五叉刹杆贯串攒尖,造型朴素庄严。

文峰塔既与“文”相关又极富道教色彩,该塔一些砖雕,有表示吉祥如意的长寿鹿、灵芝草、龙、凤,有文人祁求的鲤鱼跳龙门,还有阴阳鱼图案。

这对研究当时人们的思想意识、审美心理和阜阳历史等方面都提供了形象生动的宝贵资料。

总之,这类塔属于旧时所谓风水塔。

管鲍饲

管鲍祠,位于颍上县解放北路,管仲公园院内。

管鲍祠坐北朝南,门前有一条公园小河,水中还有一些游船,但因是雨天,没有游人。

站在管鲍祠门前,仰望门楼,但见上方大书“管鲍祠”三个金色的大字,在右下方一块牌子写有“安徽省文物保护单位等小字。

管鲍祠右侧种植一些花草,没有建筑物。

来到大殿前,两侧有一副对联,上书:“佐霸肇开新政局,分金饶见故人情”。

大殿内塑有管鲍两人的塑像,正殿高悬:“挚交千古”额匾,两侧明柱子上还题有一副对联:“相齐桓公一匡天下,友鲍叔牙万古高风”,这副对联和大殿前的对联同出一人之手,联可谓千古绝唱,字则恣肆 *** 。

这两副对联是1987年,颍上籍上海市副市长宋日昌所题。

现在管鲍祠内最有价值的大约就是大殿内右面墙壁上嵌有的一块清道光年间石刻经,内容是管鲍祠颂并序。

大殿东西两端还各有一个园门,不过是个假的园门,是堵实的墙,一日“分金园”、一日“荐贤门”。

管鲍祠建于明朝。

明万历六年(1578年),由当时县令、著名文学家、戏曲作家屠隆所修建,并作《管鲍祠碑记》以记其事。

屠隆在颍知县时见有管鲍史实,而无管鲍之祠时感慨,“由管仲至今,数千年邑无祠”。

于是广泛征求乡民、诸生意见,而做出修建管鲍祠的决定。

并“捐俸掊金”,建管鲍祠。

管鲍祠修建之后,明末毁于战乱。

崇祯十二年(1639年),学谕汪廷宏主持重修,清嘉庆年间毁于火灾。

道光六年(1826年)万如陵再修。

咸丰年间又毁于大火。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县长张鼎家募资复建。

由此可知,管鲍祠历遭多次劫难,经历三毁三修之后,祠内当时还存正殿三间,堂内供管鲍两人的牌位。

南临大寺塘,东有“九合桥”,奠念管仲“九合诸侯”之功;祠西有“四维桥”,昭“礼义廉耻,国之四维”之意。

祠西南有管仲衣冠冢,当地称“管仲墩”。

1986年,省 *** 将管鲍祠列为“安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时任县长张新宇极为重视管鲍祠的修建工作,由 *** 拨款,重修管鲍祠。

在祠前重建三间前门,修复了院墙,并将管仲墓移到管鲍祠院内,在祠的正殿塑了管鲍像,并在墓前重新复制了两块古碑。

琉璃寺

琉璃 寺位于界首市田营镇李能村,始建于隋,兴于唐朝,现存为在原址重新修建。

琉璃寺前身叫留龙寺,留龙寺前身叫五福寺,据传说,李世民就生在五福寺。

隋唐时期,琉璃寺占地面积3000亩,大小寺庙30多座,僧人千人之多。

琉璃寺主敬药师如来佛,当时庙寺香火袅袅,烟云映日,灵气十足,是隋唐时期中国的大型寺庙之一。

药师如来佛是东方琉璃世界的教主,发紫色琉璃光,故称东方琉璃世界。

他与释迦牟尼、阿弥陀佛共为佛教三世佛,又称佛教三尊。

管仲公园的作文怎么写

在颍上管仲公园里,每天早晨、晚上都会聚集一些老人们,她们穿着美丽的服装,笑容可掬,在欢快的乐曲声中,裙裾飞扬,跳舞、打拳、舞剑,那种欢乐的氛围时常吸引着市民们驻足观看。这些大伯大妈们渴望有自己的舞台,跳出自己的风采,这个年纪,虽说她们多已退休,可儿女的事要操心,父母年迈要照顾,家里还有一堆家务在等着。而在她们看来,只要能跳舞,这些困难算不了什么。63岁的颍上县江口医院的退休职工张芍笑着告诉我们:“生活中也会有磕磕碰碰、沟沟坎坎的时候,但是一跳舞,我心里就什么烦恼也没有了,我们老有所爱,老有所乐.打太极,既能锻炼身体,又能陶冶情操,使生活充满朝气,在物质生活丰富的今天,我们这些中老年人最需要的就是让生活变得多姿多彩.”

张芍有一身好功夫,她和武伴们身穿漂亮的红武衣,脚踏白鞋,有时腰上还系根红绸子,看上去更显得那样精神饱满。随着音乐响起,她们将手举起,成抱拳动作----“起势”,然后不紧不慢地放下双手,迈开左腿,连贯而不失节奏地打拳,全身柔绵而有力地开始摆动,每一个关节灵巧地配合着,身心倾听着悠扬的乐曲,双手如同白云一般舞动着,在柔和的动作中也藏着几分刚劲,双手握拳,转腿,向前缓缓冲拳,推掌,瞧!她们打得多么有模有样!她前脚蹲跨一步,后脚稳稳地定住,就像在地上扎了根一样,双手挥舞空中,前面的拳头一伸出去,后面的拳头顿时朝上跟进,有力地往前一推,那个动做别提有多酷了.再看旁边的王佩梅,双手弯曲,左挥右挥,再两手向中间一合,真像 “降龙十八掌”,观者都鼓掌叫好。

打太极拳不仅能了解我国太极的传统文化,还能强身健体,太极拳是一种既紧张又文雅,给人以全面锻炼的“阳春白雪”式的体育运动,现在,张芍她们正加强训练,准备参加颍上县第十一届管子文化节太极拳比赛呢!

安徽阜阳的名胜古迹有哪些

阜阳代表 文化 是淮河文化,是甘罗、管仲、鲍叔牙、吕蒙、刘福通的故里,晏殊、欧阳修、苏轼曾在此为官。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阜阳的名胜古迹简介,希望大家喜欢!

阜阳的名胜古迹

文峰塔、阜阳博物馆、管仲公园、琉璃寺、资福寺、青莲庵、竹音寺、禅堂寺、铁佛寺、白雀寺、三圣寺、北照寺

阜阳的特产

阜阳咸鸭蛋阜阳河流众多也是养鸭蛋好地方, 自然 鸭蛋也很多,阜阳有个最普遍也是最传统的 *** ,是由天然烧碱(草木灰),食用盐(无公害),腌制15——20天,个个出油。

太和贡椿中国唐代曾用此物作贡礼,清朝时被御封为“贡椿”,名扬 天下 。 尤其在 谷雨 前采摘的椿芽,更是香鲜脆嫩,食之能使人提神、明目。既可沏成椿芽茶,又可调拌成面食。 据《中国 中药 大全》记载,椿芽可防止 咳嗽 、嘶哑、水土不服及 妊娠反应 等症状。 太和椿芽尤以黑油椿品质更佳,谷雨前来摘,腌制后长年不腐,常食可抗 肿瘤 。

红薯粉 阜阳自古盛产红薯粉丝,但产于阜南县苗集镇的“张古牌传统农家粉丝”最为著名。

太和樱桃太和县是中国樱桃的主要产地,唐宋时期已有名气,著名品种有:大鹰嘴、杏黄桃、黄金桃、金畿桃、银红桃等。其特点为成熟早,果核内无仁、含糖量高。

荆芥是安徽省阜阳市栽培 历史 较久的一种夏季绿叶香辛蔬菜,其柔嫩茎叶可作凉拌菜,具有清凉薄荷香味;炒食鱼、肉、虾时,放入荆芥可解除腥味。荆芥在 医学 上也有一定价值,取其花穗入药,可祛风利咽,消除咽肿、火眼等。

柳编阜南黄岗、颍上半岗利用当地丰富的杞柳资源,早在明清时期,就从事柳编生产,为传统 手工 艺产品,主要有各式提篮、面包篮、水果盘、食物箱、花篮、 动物 篮等40多种型号,600多个品种。产品已远销日、意、荷、英等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

阜南杞柳:全县已发展杞柳十万亩,年产鲜条1.5亿公斤,年创产值2.5亿元,面积、产值均居全省之一,是中国四大杞柳产区之一。阜南县柳编工艺已有500年的历史,产品畅销国内二十多个省市、出口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阜南县有二十余万人从事柳编加工。2000年,阜南县被评为“中国名特优经济林之乡”。

界首卢氏彩陶

界首彩陶秉承唐三彩遗风,又吸收了 剪纸 、木版 年画 的艺术风格,在制陶技艺中自成流派。在胎面的 *** 上,界首彩陶饰以两层 化妆 土,在刻画过程中表现出赭、黄或赭、白两种基本对比色;在刻画题材上,除以生活中的花、鸟、鱼、虫为创作对象外,还着重吸取了传统戏曲中的艺术元素,以一幕幕场景的形式加以表现,卢山义的"刀马人"系列是其代表!

阜阳的历史沿革

阜阳市历史上以颍州(今阜阳市区)为中心的南部开发较早。西周以后,在今阜阳境内即建立了董姓的胡子国,临泉境内的姬姓沈子国,颍上境内的慎等。春秋战国时,又出现了太和原墙的原阳、倪邱的新、临泉的寝等县邑。由此地域概念逐渐形成。秦代始置汝阴县,东汉时期属于豫州(治所今安徽亳州) 。 三国 魏置汝阴郡。北魏孝昌四年(528年)置颍州 ,隋设汝阴郡,唐设颍州。唐德五年属亳州管辖(622)在亳州置总管府,辖亳,宋,颍,沈,谯等州。 宋设顺昌府,元属汝宁府。

明朝属凤阳府。明朝万历十年(1582年),在阜阳县置颍川卫。

清雍正二年(1724年)升颍州为直隶州。雍正十三年(1735年)升颍州为颍州府,并以颍州本辖新置附郭县,乾隆皇帝依奏赐名阜阳县 。颍、亳二州首次并为统一版图,“省谯县入亳州,寻降亳州为亳县,改属颍州”。不仅包括今阜阳市、亳州市全境,而且含今六安地区霍丘县的大部分地界。

民国初年撤销颍州府。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3月,撤阜阳市,并入阜阳县。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时,阜阳地区有界首市、亳县、太和县、阜阳县、涡阳县、蒙城县、颍上县、阜南县、临泉县和凤台县。县、市以下划分区(镇)。区以下划分乡(镇)。乡(镇)以下为行政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阜阳地区专员公署,下辖八县一个行政办事处。

1953年9月,界首市撤销,建界首县。阜阳地区其它县区划未变。

1964年10月,建立利辛县。其辖地包括由阜阳县划出的4个区,由蒙城县划出的1个区,由涡阳县划出的3个区和由凤台县划出的2个区。

1977年1月,凤台县从阜阳地区划出,归属淮南市。 1986年,国务院 决定 撤销亳县建制,设立县级亳州市。

1992年12月撤阜阳县、阜阳市,重新组建县级阜阳市;1 996年1月,撤消阜阳地区和县级阜阳市,设立地级阜阳市。 1998年2月,亳州市从阜阳市划出,由省直辖。2000年5月,国务院批准设立地级亳州市,涡阳、蒙城、利辛三县由阜阳市划归亳州市管辖。

阜阳地级市下辖3区4县1市: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临泉县、太和县、阜南县、颍上县、界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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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上县有个管仲公园吧

是的。。。只是这个公园已经和其他公园不太一样了,这个公园已经演变成各类餐馆、酒店的聚集地了!!!

公园景区管理处 公园景区管理规定

1. 公园景区管理规定

公园偷鱼属于盗窃罪。

因为鱼也是一种物品,如果价值达到了立案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如果数额很小,只能算治安处罚。如果偷鱼金额达到了一千元,即可按盗窃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公园景区管理规定细则

(1)为确保游客安全,所有进入景区人员需佩戴口罩、配合测量体温,未佩戴口罩、体温异常的游客将禁止入园。

(2)游客须主动出示“健康码”及“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凡近14天内去过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县区,非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应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异常、去过中高风险所在设区市但无法出示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游客将禁止入园。

(3)景区实行实名制购票,游客可进行网络购票或扫码购票,景区提倡无现金、无接触支付。购票成功后凭二维码或自助机取票入园。

(4)景区将加强环境卫生消毒消杀工作,对运营车辆、票房窗口、户外闸机、卫生间、座椅、扶手、垃圾桶等基础设施每天进行全面消毒处理,并视游客量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5)景区对入园人员的密度进行实施控制,严格将日最高承载量、瞬时最大承载量控制在核定值范围内。景区倡议广大市民和游客朋友们要注重自我防护,参观时自觉与他人保持距离,分散、有序游园

3. 国家公园管理有关规定

对噪声的监管环保、公安“各管一摊”目前管理城市噪音主要由环保与公安两个部门负责。

环保局: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噪音,遇噪音可拨12369,环保部门只负责“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噪音的监管。“比如说建筑工地上打桩、混泥土搅拌等噪音,确实是由环保部门监管的。”

公安局:机动车辆、社会生活类、装修噪音,遇到噪音可拨110。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机动车辆、社会生活噪声、室内装修等扰民行为。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处理以下这些“社会生活类”的噪声,比如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鸣号的;擅自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响器材,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且不听劝阻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的。又比如在夜间和午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的行为。

其他:城管局:可取缔占道,从源头消除噪音。“比如说小贩占道经营,旁边还摆放着高分贝的喇叭,这到底是由谁来处理呢?按照规定这类噪音由公安部门负责。城管部门的职责是对占道经营进行处理,取缔这种行为,自然也就取消了噪音源头。”

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垍頭條萊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 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4. 公园管理规范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公园建设规范》,护栏设施应高于105厘米,而且要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工厂用围栏高度(含土建基础)2.2-2.5米,自家花园(含土建高度)1.5-2米;重工业、高安防场所,基本上都在2.5-4米;如果是马路上,1-1.2米高度就够了。大致就是这些了 谢谢

5. 公园管理细则

大家围成一个圈坐好,第一个人说“星期天逛公园”;第二个人接下一句“看明星”或“看动物”。

如果第二个人说的是“看明星”,第三个人要接“看男明星”或“看女明星”,如果第二个人说的是“看动物”,第三个人要接“两条腿”或“四条腿”;第二个和第三个人确定好了游戏范围之后。 从第四个人开始后面的人都要说男女明星的名字或两条腿、四条腿动物的名字。

当有人接不上名字或说出重复名字时就算输了,要接受惩罚,惩罚完毕输的人作为游戏第一人重新开始新一轮游戏。

6. 公园景区管理规定最新

公益⼆类主要是差额拨款,如普通⾼中、⾼校、公益医院、⽂化宫、公园、体育场馆、妇⼥⼉童活动中⼼等等。公益⼆类有三个改⾰⽅向:效益差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公益服务的,剥离收费或经营职责改公益⼀类;效益⼀般的、收费或经营职责可以维持单位正常运转,保持现状;效益好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收费或经营的,剥离公益职责改企业。所有公园属于公益二类。

7. 公园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与服务,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頭條萊垍

城市公园、广场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城市公园、广场名录、类别、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出意见,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8. 公园景区管理规定文件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9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章 植被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六章 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节 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节 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节 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秦岭山体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区域以及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区域。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 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指导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省级有关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省级有关专项规划;

(四)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五)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相关信息;

(六)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机构设置及具体工作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范围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物园、国有林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监测、维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相关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和推进生态环境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之间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第九条建立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吸引国(境)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测绘、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促进科技成果应用。

第十一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媒体等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教 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各类环境保护活动,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本省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范围,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示意图,并向社会公布。总体规划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订或者对规划分区保护范围作出调整。

设区的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绘制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可以严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划分标准具体划定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外围划定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县(市、区)依据省、设区的市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绘制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详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修订或者调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设置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公布。

第十四条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下列专项规划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二)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

(三)天然林保护专项规划、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

(四)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

(五)旅游专项规划;

(六)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逐步实行多规合一。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按照专项规划进行的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依法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秦岭范围下列区域,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

(一)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第十六条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重点保护区:

(一)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三)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

(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

(五)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七条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划定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管理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在秦岭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鼓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推进以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第二十条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

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地体系、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准入清单的要求,严格建设项目审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章 植被保护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育保护、封山禁牧、退耕还林还草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河湖整治、人工影响天气等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自然修复,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天然草场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秦岭植被保护工作。

国家划定的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提出封山育林、禁牧范围及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封山育林、禁牧区的管理,在封山育林、禁牧区域设置界桩、围栏和标牌。

第 十四条 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

(四)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鼓励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

已在禁垦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采取经济补贴、政策激励等措施,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退耕还林还草。已经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用途和权属登记予以变更。

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在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数量和质量纳入考核目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因科学研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抢险救灾需要采伐的除外。

商品林采伐应当严格控制皆伐面积,按照国家有关采伐限额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经批准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划定责任区,落实防火责任,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险情,当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应急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根据国家森林火灾等级划分标准,启动相应的森林火灾救援机制。

第三十条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外来物种入侵对秦岭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对病虫害、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检疫,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依法采取措施做好防治工作,防止病虫害、有害生物的侵入和蔓延。

经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当依法划定疫区和保护区,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传入。对可能造成疫情蔓延的染疫植物,应当及时清除。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涉及秦岭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水工程,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建设和运营涉河蓄水、拦水工程设施,应当保证生态基流量,采取修建过鱼设施等措施, 除或者减少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核心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复生态。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御水灾害,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加强河道岸线管控,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在秦岭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围河(湖)造田,违规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存放物料,擅自搭建设置旅游、渔业设施;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其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及影响行洪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国家、地方供水工程水源涵养地和其他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从严执行,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第三十五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等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依法报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划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线路或者改变运输方式,避免和减少对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的危害。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单位应当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监测指标超过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十八条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省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依法编制的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秦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秦岭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地档案。

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秦岭野生动植物的影响,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或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禁猎(渔、采)区,规定禁猎(渔、采)期等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四十一条 在秦岭范围内,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猎捕、杀害、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

(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非法引进、放归外来物种,随意放生野生动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海关、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对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经营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章 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二条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分区,以及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储量等情况编制的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方式、强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赋存情况,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在一般保护区的露天采矿活动,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在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和秦岭主梁以南的一般保护区开山采石,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开采,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损害。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项目采用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报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 境破坏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履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责任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管理,用于本单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费用支出。

第四十七条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对尾矿库安全终身负责。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对产生的尾矿应当按照尾矿库设计要求排放堆存,尾矿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尾矿库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闭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尾矿库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尾矿库的联合巡查和隐患排查。

对已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尾矿库的管理,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尾矿综合利用,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节 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八条在秦岭范围内进行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生态选线、科学选址,优先采取桥隧等工程技术措施,避免高强度、大面积开挖,减少对秦岭山体、饮用水水源、植被等生态环境的破坏。

公路、铁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及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养护单位对已建成的在用公路、铁路,需要进行维护、养护作业的,应当依法做好作业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九条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取料、堆料,并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料场进行有效治理和综合利用,做好道路两侧绿化。

施工单位应当在交通设施投入使用后三个月内,对施工现场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清理拆除,并及时恢复植被。

第五十条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

封闭式道路建设应当根据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迁移规律,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经过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区域的已建成道路改建、扩建时,其设计、施工方案中应当包含设置野生动物通道、交通减速设施及警示标志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等区内的道路设计及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批准的园区规划,并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节 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城镇建设在开发边界内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城镇开发边界的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核心 护区内,除原住居民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外,不得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先实施生态搬迁等措施引导核心保护区内的居民有序迁出。

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乡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四条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并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中的建筑维护和修缮应当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实施,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第五十五条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计划,科学合理安排、确定移民安置点,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已经实施移民搬迁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恢复生态。

第五十七条秦岭范围内的城镇应当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组织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设施。

第五十八条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不得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在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节 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九条旅游景区规划,由景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旅游景区规划应当突出生态旅游,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省秦岭旅游专项规划的要求,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条在秦岭范围内依法批准的旅游景区开展生态旅游、建设旅游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旅游景区规划,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报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项目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秦岭的旅游景区应当适度利用生态资源,明确最大承载量,科学规划、合理设计、总体布局,建筑风格、体量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景区建设、运营应当推广使用环保材料和运输工具,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对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损害的旅游景点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关闭或者拆除。

第六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 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意排放。

第六十三条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者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事先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进入秦岭旅游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森林草原等法律法规、景区管理规定和游客文明行为规范,爱护旅游资源,提倡垃圾减量、垃圾自带,保护生态环境。不得乱砍滥挖、非法捕鱼狩猎、非法野外使用明火、随意丢弃废弃物以及其他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厕所、垃圾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秦岭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禁止随意弃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定期会商、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适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也可以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第六十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区域网格化管理体系,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省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应当为网格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农村、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机构依法做好水、大气、土壤、气候、森林、野生动物等生态环境要素和自然灾害的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和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编制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或者防灾避险、抢险救灾需要,确需对秦岭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封闭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三日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 工作纳入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七十条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一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指定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依法追究损害秦岭生态环境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责任。

对破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七十二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和其他公民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方便公众监督。

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者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负有秦岭生态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机构的公职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造成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规划、实施方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违反规定审批的;

(三)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的,由负责查处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代履行,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等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 管理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法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可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代履行,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秦岭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行为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和第八十条规定对单位作出一百万元以上、对个人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秦岭山系主梁,是指秦岭山脉西起陕甘界,经玉皇山、鳌山、太白山、终南山、草链岭、华山一线,东至陕豫界,渭河流域与嘉陵江、汉江、南洛河流域的分水岭;主要支脉,是指连接秦岭山系主梁且海拔在1500米以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需要重点予以保护的支脉;主梁两侧各1000米、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按照投影范围计算。

第八十六条秦岭主要支脉是指:黑泥支脉(黑河与泥峪河的分水岭脊)、四方台支脉(黑河与田峪河的分水岭脊)、首阳山支脉(田峪河与涝峪河的分水岭脊)、冰晶顶支脉(涝峪河与太平峪河的分水岭脊)、高太支脉(高冠峪河与太平峪河的分水岭脊)、紫玉支脉(紫柏山与玉皇山一线,嘉陵江与汉江的分水岭脊)、鳌摩支脉(鳌山与摩天岭一线,褒河与湑水河的分水岭脊)、兴隆岭支脉(湑水河与酉水河的分水岭脊)、酉金支脉(酉水河与金水河的分水岭脊)、堰池支脉(堰坪河与池河的分水岭脊)、旬月支脉(旬河与月河的分水岭脊)、旬乾支脉(旬河与乾佑河的分水岭脊)、四方山支脉(乾佑河与金井河的分水岭脊)、流岭支脉(丹江与银花河的分水岭脊)。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有关秦岭分区保护的规定与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执行。

第八十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巴山属于国家确定的秦巴山区生物多样性主体功能区,其生态环境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9. 公园管理要求

开封市夜市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條萊垍頭

  第一条为规范夜市管理,营造整洁 有序的夜市经营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夜市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市,是指政府统一设置在夜间集中交易的场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夜市设置和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总体规划,对已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夜市,逐步实施退路进场、退路进厅。條萊垍頭

  第五条夜市经营管理坚持属地负责、统一管理原则。

  夜市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每个夜市均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建设要求,完善夜市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环卫服务设施,严格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措施,将夜市对周边市民生活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市市场发展部门负责夜市布局、规划调整和夜市常态化督导考核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垍頭條萊

  市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和其他行业商户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商户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具体承担夜市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部门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夜市经营管理

  第六条夜市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亮证经营,经营证明、备案证明、健康证明齐全。

  夜市经营者出售商品应标明品种、价格。

  夜市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上市、撤市。條萊垍頭

  第七条夜市经营场所需具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设施和条件。所有烹饪、熟食制作、加工只能使用半成品,不得现场宰杀、加工。垍頭條萊

  第八条食品、餐饮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得采购、加工、出售腐烂变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10. 公园景区行业规范

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位置应设于公园出

停车场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要求。

公园停车场的车辆出入不应造成道路交通堵塞 公园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的位置既要方便游人使用.

公园停车场停车位的数量规定 具体根据公园规模而定。

11. 国家公园管理规定

2021鸡笼山国家森林公园全年免费。鸡笼山是著名的佛教、道教圣地,它坐落在和县西北隅,脚踏岚笼山,怀抱九条垅,群山环拱,一峰独秀,拔地而起,享誉“江北第一山”、“江北小九龙”、“中华四十二福地”之称。

夏朝称亭山,秦称历山,唐谓鸡笼山,明曰凤台山。《和州志》云:该山“下盘绵峦,上冠巨石,纵列棱折,状若莲花,高数十仞,斫磴亘铁,引以登岭,俯视群山,无敢并者。”《太平寰宇记》载:“麻湖初陷,一老母提鸡笼登是山,因化为石,故名。”相传,东汉末年,有金福、金干、金坤兄弟三人在此山悟道成仙,被后人奉为“三茅祖师”,后人为之塑金身于佛殿,千百年来,香火不绝。

风光绮旎的鸡笼山,山雀噪空而过,松涛撼谷而鸣。清风阵阵,令人神清志远,心旷神怡。历代诗人、墨客、学士名流、帝王将相,乘兴游览,托物抒情,每多吟咏。《竹书纪年》载:“夏桀放逐南巢,卒于亭山。”故桀之荒冢留之于此。唐武则天授封“游击将军”、赐“勤将军宅”的主人,便是鸡笼山壮士勤思齐将军。大诗仙李白游此山时,曾写下《历阳壮士勤 军思齐歌》赞颂。

974年,宋太祖赵匡胤在此山安营,喜得太子,把原淳熙宫(许由隐居之所)加赐匾额为“寿宁宫”。宋朝大诗人杨万里离开鸡笼山时写下一首《舟过鹅行口回望和州鸡笼山》:两月青山不暂离,入城未见有山时。万峰送我都回去,只有鸡笼未肯辞。

公园景区管理 公园景区管理中心英文

1. 公园景区管理中心英文

旅游管理主要研究旅游管理和旅游服务等方面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导游、饭店、景区景点、旅行社服务与管理等。例如:长途、短途类旅游规划、旅游线路设计,主题公园的旅游经济管理,旅游宣传策划等。课程体系包括:

《导游基础》、《旅游学概论》、《中国旅游地理》、《旅行社计调实务》、《旅游政策与法规》、《旅游市场营销》、《旅游景区景点服务与管理》、《旅游经济学》、《旅游英语》、《现代酒店管理》 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高铁乘务、国际邮轮乘务。就业方向是:旅游类企事业单位:饭店、景区景点、旅行社服务与管理,旅游规划策划,旅游开发与旅游市场营销、会展服务与管理。

2. 公园景色英文

outside the park

以上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3. 游览公园英文

park没有游玩的意思。

park,英文单词,名词、及物动词、不及物动词,作名词时意为“公园;[交]停车场,人名;(英、芬、瑞典)帕克”,作及物动词时意为“停放;放置;寄存”,作不及物动词时意为“停放车辆”。

基本用法

名词

1.park的基本意思是“公园”,是可数名词,其前的介词习惯用in。

2.park还有“停车场”的意思,是可数名词。

3.park也可指“(公园或统一布局的)专业化地区”。

4.park用于表示公园名称时,其前无论是专有名词还是普通名词习惯上都不加the。

5.ball park是美国俗语,意思是“职权范围〔权限〕之内”。

动词

1.park用作动词时的意思是“停放(车辆、飞机等)”,即“泊车”,既可用作及物动词,也可用作不及物动词。用作及物动词时接名词或代词作宾语,可用于被动结构。

2.park也可作“放置,寄存,留放”解,多用于非正式文体中,只用作及物动词,接名词或代词作宾语,可用于被动结构。

3.park接oneself作“坐下”解。

4. 公园管理处英文

去公园的英文:Go to the park。park英 [pɑːk] 美 [pɑrk] n. 公园;[交] 停车场vt. 停放;放置;寄存vi. 停放车辆词组短语park oneself [俚语]坐下 industrial park 工业园区national park (美)国家公园theme park n. (游乐园中的)主题乐园forest park 森林公园扩展资料同近义词1、public garden公园短语Public Botanical Garden 公共植物园The Public Garden 公共花园 ; 花园 ; 公园historic public garden 历史城市公园A public garden 一个公共花园 ; 公众花园2、stopping place停车场短语stopping g place 停车场Prisoners Stopping Place 犯人们在休息stopping place on a journey 出外远行时停留的处所

5. 中心公园 英文

自然公园的英文写作:例句:Tens of thousands of deer are kept in the nature park. 在那座天然公园里养着数以万计的鹿。语法说明:nature名词作定语,修饰park词汇解释:

nature

|ˈneɪtʃə(r)|(often Nature) [不可数名词] all the plants, animals and things that exist in the universe that are not made by people 自然界;大自然例句:nature conservation自然保护

park

|pɑ:k; 美 pɑ:rk|[可数名词] an area of public land in a town or a city where people go to walk, play and relax 公园例句:We went for a walk in the park.我们去公园散了散步。

6. 景点景区英文

埃及的官方语言是阿拉伯语。

英语、法语是常用外语。旅游景区会说英语的人还是很多的,基本上日常交流问题不大。参观博物馆或文化遗产时,建议跟团(有中文讲解)或景区当地英文导游讲解陪同前往,没有知识储备看神庙、遗址时很容易不知所云。

埃及位于非洲东北部,地处欧亚非三大洲的交通要冲 是大西洋与印度洋之间海上航线的捷径。南接苏丹,西连利比亚,东临红海与巴勒斯坦接壤,北经地中海与欧洲隔海相通,东南与约旦和沙特阿拉伯相望,埃及的官方语言是阿拉伯语。由于历史的原因,英语、法语也被广泛使用。

7. 公园景区管理中心英文翻译

3A景区的A表示星级,并不是单词缩写。一共有5个级别,5A级最高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与《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从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综合管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等诸多方面评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

3A即AAA级景区。

8. 公园景区管理中心英文缩写

1.旅游资源主要分为8主类(地文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遗址遗迹、建筑与设施、旅游商品、人文活动),31亚类,155个基本类型,并没有公园这个类型。

2.公园按照类型可以为分三大类:风景名胜区(文化+风景)、山地公园(山体公园)、风景林地(林地公园)。公园一般为公共设施,所以具有鲜明游乐设施的所谓娱乐性主题公园,比如华侨城等,本质上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公园。

由上可以看出,传统意义上的公园,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地方、水域、生物景观及遗址遗迹等主类,主题公园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建筑与设施”主类的“综合人文旅游地”亚类。

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除了开放式公园外,不论是公园属于管委会还是企业,所有的公园都已成为经济实体,现在的统一为旅游景区的某一类型。

9. 国家公园英文

Of course we should have a national park.National parks are not only beautiful, but also can attract many tourists.It is also very good for ourselves. After all, there is a place to play. It's very impor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