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范市场

模范市场

简介

萨尔瓦多的模范市场位于拉谢达升降梯旁边,几乎什么东西都有卖。共有约300家商店销售各式各样的东北部手工艺品,从针织台布、泥塑娃娃和陶器到假首饰等,都应有尽有。里面也有供应地方饮料和食物的餐厅及酒吧。在市场内亦可观赏传统的卡波悦拉围斗。

第一座模范市场建于1861年,但1971年一场大火将市场烧毁,于是在同一地点兴建了另一座。但1984年又发生一场火灾,建筑内部-几乎全部翻新修建。从那时起,市场就一直保持相同面貌,设有约达300间的商店。市场内有很多穿着传统服饰的巴夷亚妇女兜售各种饰物、地方美食,甚至缤纷主吉祥带。

Salvador

必去理由:巴西第三大城市

景点所在大洲: 南美洲【South America】

景点所在国家/地区:巴西[Brazil]

景点所在省、州:巴伊亚州 [Bahia]

景点所在城市:萨尔瓦多 [Salvador]

旅游景区客源市场范围 旅游景区客源市场范围是什么

1. 旅游景区客源市场范围是什么

旅游市场通常是指旅游需求市场或旅游客源市场,即某一特定旅游产品的经常购买者和潜在购买者。从经济学角度讲,它是旅游产品供求双方交换关系的总和

2. 旅游客源市场开发

旅游客源市场细分名称解释为旅游客源的初级市场分析

3. 旅游景区目标市场依据

1、概念性规划

主要任务和功能目标是研究确定国家、地区、城市、目的地、景区的旅游主题概念,工作内容是根据市场需求、供求关系和资源条件确定规划对象能够和需要做什么,至于具体怎么做、做什么、谁去做、什么时候做等等都只一般性提及,不是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简而言之,概念规划只能解决主题是什么以及它如何能够解决的问题。它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大致相同。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是因为可行性研究主要是关于现有主题和既定项目是否集中和可行性问题,概念规划首先回答的问题是主题和项目,是什么样的问题。

2、总体规划

其主要任务是按主题规划布局,作用和功能的目的是使主题得以实现,对围绕主题选择的项目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并对如何实施提出一些一般性的或原则的意见和建议。因此,总体规划通常包括旅游开发建设的开发建设目标、原则、重点任务和对策、产业、产品、项目的空间布局、旅游基本配套保障条件、规划实施步骤和规划建设等。总体计划具有战略性,指导性,规范性和约束力需要专项规划,实施计划和具体施工细节,以进一步说明如何做,何时做,以及谁去做等问题。

3、实施性规划

其中包括专项规划及建造的详细规则,其主要任务是系统、全面地规划、部署和安排总体规划的实施,并回答如何实施的问题。专项规划是研究如何在总体规划下建设和开发某一区域或地区。建设性细则是研究部署,甚至是具体的开发建设项目。具体安排都是为了执行总体规划。实施性规划是总体规划与行动计划、工作计划和设计方案之间的一种规划。对于指导规划,它们往往是底层工作指导文件,一般不会在其之下再研究编制系统全面的行动方案和工作计划。

旅游规划的特征主要有哪些?

1、前瞻性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旅游规划,都应具有前瞻性。旅游规划设定的目标以及为了达到目标而设计的行动方案都反映了对未来发展的理性预期。一套完整的旅游规划常常包含近期(3~5年)、中期(5~10年)、远期(10~20年)三个阶段的发展目标和行动计划,以此来保证旅游发展的短期效应与长期效应之间的和谐与平衡。

2、系统性

旅游规划的系统性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作为旅游规划的研究对象,旅游系统内部的要素构成复杂,要素之间又各有关联。在实践中,旅游规划既要考虑到旅游者(旅游活动的主体)、旅游资源(旅游活动的客体)和旅游业(旅游活动的媒介)三大要素之间利益的均衡,又要对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六大要素(包括食、住、行、游、购、娱)进行合理的筹划安排;第二,时间要素是旅游规划的隐形线索。简而言之,旅游规划就是要了解旅游系统的过去、分析旅游系统的现状、筹划旅游系统的将来。旅游规划在时间轴上是连续的和不断变化的。

3、层次性

旅游规划一般针对具体的地域范围而展开,具有层次结构性。比如,涉及地域范围的旅游规划由大到小可以是全国旅游规划、跨省区的区域旅游规划、省市旅游规划、区县旅游规划、旅游景区(点)规划。各个层次上的旅游规划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 约的。

4. 旅游市场客源分类

回答

旅游客源市场,是指旅游目的地、旅游景点或某一特定旅游产品的消费客群,包括现实消费客群和潜在消费客群。针对客源市场的深度分析研究对旅游规划中项目发展定位及产品导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客源市场的多元化需求发展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不断成熟,旅游客源市场研究方法及分析纬度也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征。

5. 旅游客源市场的概念

旅游目的地核心的东西就是旅游吸引力。某地能否成为旅游目的地,关键是看它对本地、周边以及更远的居民能否产生吸引力,让他们产生旅游动机,成为现实的旅游者。旅游吸引力似乎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东西,“在英文中,旅游资源(tourist resources)就被称作旅游吸引物(tourist attractions)”(保继刚等,1993),旅游吸引力“实质上是目的地系统与客源地系统的共同作用所产生的朝向目的地方向的力”(车裕斌,2001)。

在过去的研究中,旅游吸引力概念都是与旅游吸引物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对旅游者性质与变化是较少考虑的,即使考虑也因为旅游者性质太复杂而不得不略去。实际上,我们发现有许多种类的旅游并非旅游吸引力导致的,例如走亲访友、交流访问、公务出行、打工、求学等。而衡量旅游吸引力的大小,以往的研究中往往用客流量来表示。但是我们认为,不能以为没有客流就没有吸引力,从前一章旅游资源与开发系统的演化进程来看,许多旅游资源自古就存在,其所在地的客流量在古代却很小,另一个例子是中国的神话“嫦娥奔月”,对人们有极强的吸引力,但是今天的太空旅游还只是极个别的人体验过的。因此,客流量并不能反映旅游吸引力的本质。

旅游吸引力就是人们对挑战、冒险之渴望,或对满足自尊、被承认的期望,或对逃避现实、消除压力的欲望等内在“推力”与独特的旅游景观、新奇的旅游活动项目、优质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等外在“拉力”共同形成合力的结果。因此,我们认为,在对旅游吸引力的分析中,仅仅从旅游资源子系统考察其结构是不够的,还需要对旅游客源市场的结构进行考虑。

6. 旅游景区客源市场范围是什么样的

任何景区都有旅游生命周期,要使旅游景区保持旺盛的客源和人气,搞活经济。必定少不了在基础、服务上的持续完善。

首先必须要注重产品、服务及口碑的传播,接着就是拓客呢。

一、利用微信拓客。

二、通过传单、打电话、报刊、海报等,希望能够找到一些客户。

三、利用大数据。

四、利用网站,自媒体方式宣传。

7. 景区市场需求

1、工业旅游客源市场分类及其特征

从分析旅游者行为的社会心理,特别是旅游者的旅游动机出发,可将工业旅游的游客分为3类:学习参与型、商务调查型和观光游览。

(1)工业旅游的消费动机

因为工业旅游产品本身的娱乐、休闲性不明显而突出的是科普、教育功能。所以游客具有以下旅游消费动机:一为游客希望更多地主动参与,对体验性、科学性有兴趣;二为对工厂、农场、手工作坊等工业场所有较大的兴趣;三为游客希望通过访问景点学习到新的东西;四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传统制造业逐渐消失,人们生活方式改变,具有怀旧情感,还想更多地了解历史。

(2)工业旅游市场以当地游客为主

工业旅游的游客都以当地游客为主,原因在于工业在世界各地或一个国家各个地区都有分布,虽然可能各有特色,但从人们旅游需求动机上看,这种需求在当地大都可以 足。而对工业部门类型等选择性又不太明显,且更多的人往往重视当地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以及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工业旅游项目。

(3)工业旅游市场以团队游客为主

工业旅游以团队游客为主,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工业旅游一般不会成为单个客源的旅游目的地选择,因为一般工业旅游景点内容相对单调,参与活动的娱乐性相对较少,故单人游览的可能性小,而以团队组织旅游为主,且个人游客的到来对于大多数工业旅游景点来说也存在不便提供接待导游服务的因素。

(4)工业旅游旅游市场以干部、科技人员、大中专学生为主

不同的职业会形成不同的个性,其收入、闲暇时间和受教育程度各有差异,旅游的倾向和需求也就有所不同。这类游客旅游的目的是参观学习,以学习相关知识为主。当然,公费旅游、公务、商务旅游成分也比较大。

(5)工业旅游游客文化程度以本、专科为主

这一市场特征与职业结构的比例相吻合,二者往往彼此相关,且同消费能力也有一定的关联,这一结果也说明工业旅游既是一种高层次的精神活动,也是一种高层次的消费行动。2、工业旅游市场的特征型。

8. 旅游客源市场有哪些

怎么找客户资源。我从这三个方面来回答1.在网上发布旅游资讯。利用合适的网站在网上发布自已旅游社最近或近一个月内的组团资讯,首先旅游费用不能高于其它旅游社,因为人们经常外出旅游对于旅游价格大概都心中有数,其次是各种保障要说到做到,要以诚信为本。2.在同学,同事,朋友圈发旅游资讯,朋友圈是最好的客户资源,但首先你的旅游社信誉要足够的好,并且你本人的人品也要足够的好,只有这样朋友才能相信你,才敢给别人推荐,就是朋友最近没有外出旅游的计划,他还有他的朋友这也是一个不可小看,并且真正做好了是很大的客户资源。3.上门服务,在小区(张帖旅游信息),衔道人流量大的商场等地发放旅游资讯传单,这也点增加客户资源的一个很不错的途径。如果你把这三点都能做的很到位,并发挥到最大极限,你的客户资源就不是问题了。

9. 旅游市场也叫旅游客源市场

旅游资源,旅游交通,客源市场,地区接待能力。

10. 旅游景区客源市场分析

1、深入市场研究

客源市场是景区的生命线,景区所策划的旅游产品、项目必须要适应市场的需求,这就需要在旅游策划前期慎重研究细分市场。

旅游市场调研必须依靠实证的科学方法,对客源地结构、游客结构差异、游客需求差异、服务要求差异、游客购买行为、游客消费行为、时间安排、消费能力、旅游组织方式等等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实证研究。

2、以人为本

旅游产品吸引核的打造,最重要的是对游客旅游产品购买心理与游憩感受的深度理解。现在的生活已经不缺乏功能,旅游者需要的是一种感觉,一种触动视觉、听觉、味觉、触觉、心灵与肉体娱乐的精神感召与刺激。

以人为本,设计出互动体验、亲和吸引、情境感悟、个性娱乐的旅游产品,形成旅游项目的市场核心竞争力,是项目设计追求并执行的原则和目标。

3、拒绝平庸

现如今,游客的口味越来越刁钻钻,很多景区费尽心思拉拢游客。说到底,游客寻求的就是独特奇异,以差异化为基础的创意联想,一旦达到独特性之时,吸引核形成了,独特性卖点就产生了,产品吸引力才得以形成。

项目设计应该拒绝平庸,以无穷智慧,推动想象力和创造力,在旅游悟性和超前意识引导下,展开激情创意,就能形成出 制胜的市场卖点和商业感召力。

4、与文化结合

资源的价值,来源于地质地貌、生态环境,来源于历史文化、民俗文化,也来源于现实的人脉关系、往来结构。深度挖掘一个区域的积淀,挖掘现实中纷繁现象背后的商机,才能把资源的本体价值充分的显现出来。

因此,在整个策划的过程中,一定要融合当地的文化特点,符合当地人的思维习惯,这样才能够显示整个景点的不同特色。

5、项目的可行性

璞玉在开采出来的时候,也需要对矿石的切割进行一定的可行性研究,才能最大程度的获得价值,旅游景区的策划也不例外。景区在开发初期,开发者往往只是看到了项目地的资源价值,没有真正从政策、法律、客户需求等诸多方面进行考虑,使得景区的开发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景区策划一定要考量诸多方面,对其进行可行性评估,从而达到有效控制风险的目的。

6、具有前瞻思维

进入新时代,与时俱进的思维是每个行业必须尊崇的原则。要想不被时代淘汰,光与时俱进还不行,还得有前瞻思维。

中国景区管理,正在进入一个流程再造的新时期。旅游景区项目策划应该特别重视旅游开发与经营中管理流程的科学设计,遵循前瞻原则,才可能形成良性的旅游运作。在旅游项目的开发时,一定要具备超前意识,使得景区的开发时时与社会同步。

规模化猪场养猪技术规范 规模化猪场养猪技术规范最新

1. 规模化猪场养猪技术规范最新

1万头以上

规模化养猪场类型的划分因采用的划分标准不同而异。根据养猪场年出栏商品肉猪的生产规模,规模化猪场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年出栏10000头以上商品肉猪的为大型规模化猪场,年出栏3000—5000头商品肉猪的为中型规模化猪场,年出栏3000头以下的为小型规模化猪场,现阶段农村适度规模养猪多属此类猪场。

2.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标准

一般要求不得建在居住密集区,气味要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或者地方要求的标准。相关法律可以参考中国畜牧业养殖法。

3. 规模化猪场养猪技术规范最新版下载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新建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没有干清粪的应将水冲粪干湿分离后,粪渣进入粪便发酵池,废水进入沼池。

但是你要看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文件,很多地方环保局要求养猪场一律采用干清粪工艺,禁止采用水冲粪。无论采用上述哪种工艺,现在的养殖场都要按照零排放要求做,猪粪和废水全部利用林地和牧草内部消耗,要求经处理后废水水质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粪肥达到《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4. 规模化养猪场建设标准

规模化养猪场的建设标准

  每个地区的规模化养猪场建设标准都不相同。各省可结合产业发展基础、建设需求等情况;根据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因地制宜确定建设数量,科学设置分档补助标准。

  养多少头猪算规模养殖场?

  1、当前全国养猪场众多,年出栏量在万头以上的大型养猪场就有3000-3500个,想要申请到补助资金,竞争较激烈,小型猪场获得补贴的难度较大。对一个1万头出栏量的大型养猪场来说,中央一次性拨付的50万-500万元补贴资金落实到每头猪身上可能是50-500元不等。

  2、在盈亏方面,若根据当前每头猪1545元的利润计算,一个年出栏量为1万头的大型养猪场一年可获利润大致为1545万元,按照中央可达500万元的补贴标准,加上地方政府补贴,尚能够覆盖其获得首笔收益前投入的2000万-3000万元养殖成本。

5. 规模化猪场养猪技术规范最新版

(一)养殖场规模。养猪场:饲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羊2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家禽养殖场:年存栏蛋鸡50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家兔养殖场:饲养家兔1000只以上。

  (二)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小区占地面积、入驻农户数量、养殖规模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川塬区在10亩以上,山区在5亩以上。以入驻农户计算,每个养殖小区不少于5户。以养殖数量计算,各畜种最低饲养规模为:养羊小区:饲养繁殖母羊300-500只,或年出栏肉羊1000-1500只。养牛小区:饲养繁殖肉牛(奶牛)100-150头,或年出栏肉牛300-500头。养猪小区:饲养基础母猪200-300头,或年育肥出栏瘦肉型猪(包括提供种猪)1500-3000头。养鸡小区:饲养蛋鸡1-2万只,或年出栏肉鸡3-5万只。

  河西5市及中东部土地面积较广的地区,饲养规模应在上限以上,其他地区饲养规模应不低于下限。

6. 规模化养猪场标准

规模化养猪场类型的划分因采用的划分标准不同而异。

根据养猪场年出栏商品肉猪的生产规模,规模化猪场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年出栏10000头以上商品肉猪的为大型规模化猪场,年出栏3000—5000头商品肉猪的为中型规模化猪 场,年出栏3000头以下的为小型规模化猪场,现阶段农村适度规模养猪多属此类猪场。

根据猪场的生产任务和经营性质的不同,又可分为母猪专业场、商品肉猪专业场、自繁自养专业场、公猪专业场。

7. 规模养猪场标准

不同猪舍配置的猪栏数(基础母猪规模) 单位为个 猪只饲养密度 猪场建设占地面积(基础母猪规模) 单位为平方米(亩)

8. 规模化猪场生产技术规程

当下市场上流传着一个较高的声音,说是“养猪规模化能够避免猪周期”,据说这个说法是基于有可靠的规模化猪场信息来源,以及规模化猪场生产成绩稳定的基础上得来的。但在小通看来,仅仅规模化是不足以达到避免猪周期的目的,相对的,实现集约化,**多的资源掌握在少数企业的手中才有实现猪价可控的可能。

  不可否定的是,当猪场实现规模化后,由于其管理优势和人脉关系,获得较多的数据要比小养殖场来的简单方便可靠的多,并且对市场的形势也能有更清晰的认识。但就目前来看,规模化带来的信息优势并没有帮助它们逃过猪周期的魔咒,规模化猪场优势主要体现在获取政府补贴和管理较为规范,硬件设施较为先进上,但是其获取信息的能力与一般养殖场相比并没有很大的差距。在国内市场,由于散养占据比例较大,单家独户养猪的现象比较普遍,要统计散落在各地无数小养殖场的养猪数量是不太可能的。由于各方数据缺乏真实性,养殖户往往无法判断市场的真正走势是怎样的。一个短暂的回落就减少养殖量,又或是消费旺季的时候,就跑去增加出栏量,这都是没有定数的。

  生产规模艺要更加的庞大,获取更多的利润,这都是资本逐利的本质决定的。谁都不会在猪价跌破成本线的一刻,立刻淘汰母猪,牺牲自己的利益为行业做贡献。最终,当深度亏损来临,小规模猪场最终熬不过寒冬的时候,具有经济实力的猪场就来抢占小猪场退出来的市场空间,让本来够大的规模再一次膨胀。猪周期来得越多,规模化就越大,少数企业手中的资本就越来越集中。当少数企业的生产量占据了全部市场的**优势后,少数几家企业再一起商量一下,就可以轻易改变整个价格市场的走势了,最终实现所得利润也完全归少数人所有。因此,我们可以判断出来规模化并不能避免猪周期,而且规模化也并不是大资本的最终目的,规模化只是进程中的一个转型形式。

  当然,小规模养殖也不是没有办法避免被吞并的办法的。那就是实现养殖信息的共享,共同协商增减养殖量,有钱大家一起赚。但是这些说到底也只是理想状态,要统一数千万人的思想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除非养猪行业再没有竞争关系了才有可能,但就目前的形势来看,养猪行业已经形成竞争之势,大鱼吃小鱼的行业生态也已经形成。不过,由于农业关系牵扯到的方面太多,小养殖户在很长时间内是不会轻易退出历史舞台的,政府政策这根有力的指挥棒依然发挥着异常强大的能量。

9. 规模化猪场养猪技术规范最新文件

180-200斤 需要105天这样 (喂全价颗粒饲料效果) 需要饲料大概420斤饲料

1 实行保护性饲养。夏秋季节在猪舍外栽植葫芦、大瓜、窝瓜、向日葵等植物可遮荫降温,冬季推广塑料暖棚饲养技术,并定期搞好驱虫和免疫注射

2 推行高密度养成猪。冬季0.8平方米猪舍养1头育肥猪,夏季1平方米猪舍养1头育肥猪。高密度养成猪,不仅建圈少,费用低,而且育肥猪争抢吃食。没有活动场地吃饱则睡,爱长肉,增重快,减少饲养费用

3 育肥猪超90公斤后,日增重速度 明显减慢,且以脂肪沉积为主,所以越喂越不合算,而且肥肉增多,不好销售;不足90公斤屠宰,虽饲料利用率高,但因体重小而出肉率低,经济上也不合算,一般育肥猪90~120公斤屠宰最适

4 品种要优。首先要根据市场需求来选择品种。当前,要推广多元杂交,至少要三元,最好是五元,如英国PIC猪,五系配套,生长速度快,158天可达110公斤,瘦内率66%,料肉比2.8:1。

5 栏舍要简。猪舍不要造得过于豪华,达到防寒保暖通风就行了

6 饲料要廉。饲料占养猪成本的70-75%。饲料配方要随着市场价格、季节的变化而变化,不要一成不变。如夏季天热猪吃得少,饲料要配得营养好些。饲料营养要均衡,以满足生长需要为宜

7 防疫要严。重视消毒,既要防止外来的疫病,又要防止粪便的污染,传播疾病,还要按免疫程序注射疫苗。

8 出栏要适时。如二元猪休重达到70公斤、内三元80-85公斤、外三元95公斤、英国PIC猪105公斤时,为出栏的适时体重。此外,生猪市场价格高时,体重相对越重越好;价格低时以体重轻些为好,减少饲料消耗,降低成本。

9 “倒喂法”养猪,就是针对上述的缺点并结合猪的生育规律和特点而确定的新型养猪法,该办法在小猪到中猪阶段。即50—60千克以前用高能量高蛋白的精料为主,配用必要的饲料添加剂和少量青、绿饲料。从中猪到出栏期,适当减少精料投入量,增加青、粗饲料,其比例为:精饲料60%,青饲料25%,粗饲料15%。这种方式既缩短了猪的饲养周期,又充分利用了大量青、粗饲料资源,从而节约了精饲料用量,经济效益大大提高。

10 饲养管理

1.哺乳仔猪

①保温防压。哺乳仔猪适宜温度:l-7日龄为32℃-28℃, 8-35日龄为28℃-24℃,舍内温度控制在18℃-22℃,相对湿度 50%-70%,保持空气新鲜。仔猪应设有保温箱或保温室,并在保温箱底或距保温室底30-40厘米处挂一只250瓦的红外线灯泡。同时做好仔猪护理工作,并在分娩栏内安装护仔栏。

②吃足初乳及固定乳头。仔猪生后1小时内要人工辅助吃足初乳。生后2-3日龄内要固定好乳头。固定乳头以自选为主,个别调整为辅,把初生体重小的仔猪固定在前排乳头,把初生体重大的仔猪固定在后排乳头。

③补铁与过仔并窝。仔猪生后2-3日龄内,肌肉注射铁制剂,每头剂量100-150毫克铁。泌乳母猪每头哺仔10-12头,对窝产超过12头或不足7头的仔猪按先产的仔猪往后产的母猪过仔的原则,把过哺的仔猪过给产期相差不超过3天、产仔少的母猪代哺。仔猪过哺前必须吃足初乳。对产仔过少的母猪,可按过仔的原则,将两窝仔猪合并1窝,由一头体质好。乳量充足的母猪哺育。仔猪并窝前必须吃足初乳。

④开食与补料。仔猪生后5日龄训练饮水,7日龄训练开食,至2O日龄应全部开食。一仔猪开食后,补喂全价配合料,采用生湿料型(料水比为1:0.5),日喂5-6次。

⑤去势与断奶。仔猪生后25日龄去势,35日龄断奶。

⑥卫生与消毒。每天清扫圈舍除粪2次,每周舍内通道用2%火碱水溶液或其它消毒剂消毒1次。

⑦疫病防治。仔猪生后20日龄接种猪瘟疫苗。平时经常观察猪群采食、排粪情况及精神状态,发现疫病及时隔离治疗。

2.断奶仔猪

①进猪前准备。仔猪培育舍在转入仔猪前1周要检查维修圈舍设备,并清扫圈舍,然后用2%火碱水溶液或其它消毒药消毒。

②饲养。仔猪入舍后,2周内仍喂给原仔猪料,l周内控制采食,日暖5-6次,自由饮水。2周之后逐渐过渡到肥有前期料,采用生湿料型( 料水比为1:0.5),日喂4-5次,自由饮水。

③管理。仔猪断奶后原窝转入仔猪培育舍,要及时进行调教,逐渐养成在固定位置排便、睡觉、进食和饮水的习惯。舍内温度控制在25℃-20℃,相对湿度50%-70%,保持空气新鲜。每天清扫圈舍2次,每周会内通道用2%火碱水溶液或其它消毒药消毒1次。仔猪生后55-60日龄接种猪瘟、猪丹毒、猪肺疫及仔猪副伤寒疫苗。仔猪在转群前用驱虫精、四咪吐等驱虫药驱除体内寄生虫,或用虫克星驱除体内外寄生虫。平时经常观察猪群采食、排粪情况及精神状态,发现疫病及时隔离治疗。当仔猪在仔猪培育舍饲养5周时转入生长肥猪育舍。

3.生长肥育猪

①进猪前准备。生长猪肥有舍在转入断奶仔猪的前1周,要检查维修圈舍设备,并清扫圈舍,然后用2%火碱水溶液或其它消毒药消毒。

②饲养。断奶幼猪入舍后,采用生干粉料或生湿料型(料水比为1:0.5)。肥有前期,日喂3-4次,不限量饲喂,自由饮水。肥育后期,日喂2-3次,不限量饲喂,自由饮水。

③管理。断奶幼猪转入生长猪肥育舍,按猪的品种、体重、体质强弱等相近的原则组群,每群10-20头。断奶幼猪转入生长猪肥有舍后,要及时进行调教,逐渐养成在固定位置排便、睡觉、进食和饮水的习惯。舍内温度控制在21℃-16℃,相对湿度50%-70%,保持空气新鲜。每天清扫圈舍和除粪2次,每周舍内通道用2%火碱溶液或其它消毒药消毒1次。平时经常观察猪群采食。排粪情况及精神状态,发现疫病及时隔离治疗。当肥猪体重达90-100公斤时出栏。

懒汉养猪法

懒汉养猪法是山东省的农业专家们多年来总结国内外农村养猪技术,改进创立的投资少、见效快、造价低的新式大棚养猪法。现将其主要特点及方法介绍如下:

1、投资少、造价低,建筑施工简便易行。

建造一个养猪规模100头的育肥猪的养猪大棚,只需投资2000元左右,每平方米造价20元左右。

养猪大棚跨度一般为4~5米,长度为20~25米,四周围栏高1.0~1.2米,支撑大棚可用空心砖等材料砌成,棚高一般在2.7~3.0米,材料可选用钢筋、水泥等材料,顶部覆盖塑料薄膜、编织布、草帘等。大棚四周不设围墙,夏天等于是个凉棚,冬季放下塑料薄膜就成为一个暖圈,冬暖夏凉,为猪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

2、省工省力,效益高。

圈内安装自动食槽、自动饮水器。自动食槽要安在棚圈的两端,食槽宽0.2米,深0.8米。底部隔0.2米设一出料口,并按0.2米的间隔加一根钢筋,以免猪进入食槽。料槽内设一插板,可调节饲料量。每25头猪设一个自动饮水器。自动饮水器要下接饮水槽,将水引出棚外。

饲料要根据不同日龄的育肥猪喂不同的全价饲料,使猪正常生长发育。一次加满料和水,可供猪3~5 天的饮食。这种方法与传统饲养方法相比每人可饲养育肥猪1000头,效益提高10倍以上。

3、饲养简便易行。

在猪进圈之前,首先在圈内撒上一些健康猪的猪粪,然后铺垫0.35~0.48米的锯末、麦秸等垫料,为培养仔猪不在固定的地方排粪便打下基础。

懒汉养猪法是农村工厂化养猪的一种形式,提倡用全进全出的饲养方法。入栏仔猪选择日龄50~60天、体重25~30公斤、品质优良、健康无病的仔猪。进圈前要进行防疫驱虫。为防止群猪打架,可采取仔猪身上喷撒来苏儿水等有刺激性气味的消毒剂,或利用晚上进圈等措施,均可收到良好的效果。

4、整个育肥期不需要清除粪便。可采取在猪群出栏后一次性清除粪便,这样做不会影响猪的发育。因为在猪的饲 料中添加了一些生物添加剂,这样有利于饲料中蛋白质的分解和转化,降低粪便的臭味。为使夏季无蚊蝇、无臭味,对粪便发酵可采用高效耗氧发酵、或深床厌氧,猪粪发酵时温度可达60~70度,可杀死粪便中的细菌和害虫,清洁卫生。

冬季由于猪群互暖,棚温较高,应注意通风换气,以保证育肥猪的生长发育。

5、饲养周期短、育肥出栏快。

懒汉养猪法由于棚形合理,冬季保温性能好,夏季凉爽通风,适合猪的生长育肥条件和规模化养殖,饲养周期3个月,80~90天育肥,日增重0.7~0.8公斤,每头猪90~110公斤出栏。一棚一年养3荐猪,间隔20天,最低利润5000元左右,年可收入15000~20000元。

6、一棚多用,易于转产。

猪棚可一棚多用,不仅可养猪,还可养牛、养羊、养兔、养鸡等,并且可随时转产,种植大棚蔬菜、栽培蘑菇等,增加了抵抗风险的能力。

农家养猪要注意

1.生喂与熟喂 在农村,许多养猪户有饲喂熟食的习惯,认为熟喂可以缩小饲料体积,软化粗纤维,猪可以多吃,又可以提高消化率。据试验, 饲料的类型不同,生喂与熟喂有所区别,青、粗料类型日粮熟喂比生喂好, 干物质和碳水化合物的消化率也是熟料组高, 蛋白质和粗纤维的消化率二者无显著差别。精料类型日粮中,豆料籽实熟喂比生喂好。但多数精料类型日粮, 生喂比熟喂好,一般煮熟后的精料要损失5%~10%的营养成份,生料饲喂肉猪,平均日增重比熟喂提高10%,每增一公斤毛重可节省精料0.2~0.3公斤,干物质消化率二者无差别,蛋白质消化率生喂比熟喂高。此外, 生料喂猪可以节省许多人工和燃料。然而,有些有毒或易污染饲料,如菜籽饼、棉籽饼、 泔水等经过蒸煮可以起到解毒或消毒的作用。

2.稠喂与稀喂 稀喂因含水量多,稀汤灌大肚,导致消化液分泌减少, 加速胃排空,使饲料在胃内停留的时间缩短, 势必降低饲料营养成份的消化率。稠喂特别是生干喂和生湿喂,能加强猪的咀嚼机能,促进消化液分泌, 延长饲料在胃内停留的时间和提高营养成份的消化率,因此提倡稠喂, 干饲料拌水或干饲料拌青饲料浆水的干湿程度以捏得拢、散得开为宜。

3.少餐与多餐 必须根据猪的类别、年龄、 季节和饲料性质来决定餐数,不能一概而论。哺乳仔猪胃容积小,消化力弱,从7日龄开始主要是诱食,可不限餐数;20日龄起至断乳,每天可喂6顿以上;刚断乳的小猪对饲料的消化机能正处于日趋增强的阶段,每天可喂4~5顿;带仔母猪和妊娠后期的母猪, 需要养分多,每天可喂4顿;架子猪、大肉猪、空怀母猪、公猪日喂3顿即可。 夏季天气炎热、昼夜夜短,猪的活动时间也长,可酌情加喂1~2顿稀食, 以防饿补水。冬季寒冷,昼短夜长,则早晨第一顿要喂得早,晚上一顿要喂得迟, 以适当拉开了顿的间隔时间。而且晚上一顿还要喂得稠,以防饿御寒。

4.定时。喂猪决不可以今天迟喂,明天早喂, 每天应该固定喂猪的时间。这样会使猪养成习惯,一到时间就想去吃食,并有规律地分泌消化液, 吃食特别香,也容易消化,不易闹肠胃病,如果喂食时间不固定, 打乱了猪的生活规律,就容易引起消化机能紊乱,每顿吃起来不香,消化不良,导致猪患胃肠病,时间一长,猪就会消瘦,生长发育迟缓。

5.定量。 喂猪时饥一顿、饱一顿,同样会使猪消化不良,增重缓慢, 所以,当摸清猪大致的采食量后,应确定一个大体的喂量。 但同一群甚至同一头猪的食量大小,往往因气候条件、饲料适口性、饲喂技术等而有差异。 饲喂者掌握了猪的食 量后,还要根据猪体的营养状况、饲料情况和食欲情况, 灵活掌握饲料的喂量。一般以饲喂后槽内不剩食,猪不舔槽为宜。如槽内有剩食, 下次可减少点;如果不够吃,下次可多喂点。猪的食欲规律一般是傍晚最旺, 早晨次之,午间最差,一天的喂量应大体根据这个规律来分配, 使猪始终保持旺盛的食欲。

定质猪的饲料最好喂以正规饲料厂,根据不同类型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猪的饲养标准配制的配合饲料。如果农家自配, 也应根据饲养标准大体确定混合料的消化能水平和蛋白质水平,每次配料的品种和配比不宜变化太大。

定温食温对猪的健康和增重也有较大的关系。春、夏、秋季一般以常温饲喂,冬季应酌情用热水调制饲料和喂温水。如果食温太低猪吃下去后, 要消耗很多体热,才能把饲料升高到与体温相等的程度, 而体热必须由饲料中的营养物质氧化后产生的热能来补充,无形中要浪费许多饲料, 对妊娠母猪还可能引起流产和胃肠炎。健康猪吃食时有抢食的习惯,所以给猪喂食时, 不能喂滚热的烫食,否则容易烫伤猪的口粘膜甚至食道。长期喂烫食, 还会引起脱毛症,使猪发育受阻

塑料暖棚养猪法

塑料暖棚养猪法是在原猪舍的两侧插上竹竿,并将竹竿弯成弧形,然后将竹竿纵横相交成十字形并扎牢,再用塑料薄膜扣于其上,四周用泥封严,同时要留好门和排气孔。当然,规模化养猪可采用标准式塑料大棚。

采用塑料暖棚养猪能够改善冬季猪舍内的温度和湿度,有利于猪的正常生长发育。据测定,冬季塑料暖棚猪舍内的温度可达15℃以上,特别适合于冬春气温较低时使用,而炎夏只要揭开塑料薄膜即可。

采用该法养猪投资少、见效快,饲养120天,平均每头比散养的猪重26公斤,节约饲料29公斤

青料加精料养猪获高效

1.种好青饲料青饲料选择产量高、营养价值高、适合猪食用的青饲料品种,并且多品种搭配,使各种青饲料的营养互补,同时也有利于青贮时达到最佳效果。他种植的品种有俄菜、串叶松香草、紫花苜蓿、白三叶草、牛皮菜等品种。据他介绍,这些品种合计种667米2(1亩),可满足40头猪全年青饲料的需要,可替代50%~60%的精饲料。

在栽培种植过程中,首先要根据土壤肥力施足底肥,一般每667米2施优质农家肥2000公斤,过磷酸钙90公斤。深耕28厘米左右,细耙达到上虚下实,平地打畦,以南北畦为好;其次是要管理好,在收割时留茬高度以5~6厘米为最佳。

2.把好青饲料青贮关青饲料的青贮,可以做到全年平衡供应青饲料,同时青贮料具有质地柔软、气味好、猪喜食、营养损失小等诸多优点。青贮设备主要是青贮窖。青贮窖应选择在靠近畜舍、土壤坚实、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地下水位低、四周有一定空地的地方,窑壁应当平直光滑,上口稍大于下口。以上几种青饲料混贮,每667米2面积所产的青饲料需配长2米、宽1.5米、深1.5米的长形窖3个,每个每次可青贮2000公斤。

青饲料收割应在生长旺盛期,收割后应切短,一般以3厘米左右为宜,以便于装填入窖、踩实和发酵。在装填时,先在窖底铺上30厘米厚的垫草,四周及底部铺上一整块厚塑料,将各种切短的青饲料混合均匀,及时装入窖内,边踩实边装,原料高出窖沿20厘米,最后将大塑料扎紧,再铺上一层草。然后加上50厘米厚的土进行封埋,盖土应隆起呈馒头形,窖四周挖排水沟。要求不渗水、不透气。

一般青贮30~50天即可取用,品质良好的青贮料呈绿色或黄绿色,带有酒糟香味,在窖内压得非常紧密,但拿到手上又很松散 质地柔软而略带湿润,茎叶仍保持原状,否则就是青贮品质不良。

3.合理搭配精料青贮饲料虽然营养较全,成本低,但由于水分含量较高,猪每次吃饱后实际进食的干物质较少。所以要达到快速育肥的目的,还必须搭配40%的精料,精料即一般猪用全价料。夏春山还在精料中添加了10%的红米稻谷粉,由于红米稻具有补血促生长的作用,可提前8~12天出栏,达到节约饲料的目的。在饲喂时,一般先喂精料,再喂青贮饲料。每天喂4餐,每次以30分钟内采食完为最佳。采用此种方法,一头15公斤重的土杂猪长到90公斤,平均日增重可达800克,一般不超过100天即可出栏,生长速度和经济效益都十分可观

10. 规模猪场建设技术规范

常用工具

人工授精方面:有稀释粉、精子密度仪、显微镜、B超、车载恒温冰箱等;

保温保育方面:电热板、燃油热风机、取暖灯、产床等;

管理标识方面:耳标钳、耳标、记号蜡笔、耳缺钳、赶猪器等;

日用器械方面:饮水嘴、注射器、剪牙钳,断尾钳,饮水碗,灭蚊器等。

具体具体按照规范化养殖具体标准如下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化规模猪场的定义、建设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年出栏商品猪1000头以上20000头以下生态化规模猪场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39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规程

GB/T17824.1规模猪场建设

GB/T17824.2规模猪场生产技术规程

GB/T17824.3规模猪场环境参数与环境管理

GB/T17824.4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与环境管理

GB/T17824.5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商品肉猪生产技术规程

GB/T304规模化猪场生产技术规程

GB/T17823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

NY5027无公害畜禽饮用水水质

NY/T388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规模猪场

是指从事生猪养殖、年出栏商品猪1000头以上、20000头以下的猪场。

3.2猪场规模

是指猪场年出栏商品猪的头数。

3.4生态化

是指在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的产地环境建场,按照《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的要求进行生产,猪场排泄物按“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进行综合处理利用。

4 建设要求

4.1总体要求

猪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畜牧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地区资源、本地区及周边地区市场要求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排泄物的可消纳能力、生产管理技术、经济合理性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4.2养殖规模要求

猪场的养殖规模与能繁母猪的头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年出栏商品猪数(头)

1000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20000

能繁母猪数(头)

50

100

200

300

400

500

1000

4.3选址与建场条件

4.3.1选址应选择在各级政府规划的禁养区以外,禁止在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污染严重环境区建场。

4.3.2场址用地应当符合市域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4.3.3场址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应满足防疫要求。场界距离交通干线不少于300米,距离居民区和其它畜牧场不少于300米,距离屠宰场、畜禽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处理场、风景旅游区等区域不少于1000米。

4.3.4场址应选择在城镇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避免气味、废水及粪肥堆置而影响居民区生活环境。

4.3.5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排水良好、空气流畅的非污染区域;地面相对平坦,尽量选择阳坡,坡度不得超过20度;不宜建在低凹、风口处。

4.3.6场区土壤质量符合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4.3.7猪场水源充足,水质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NY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质标准的规定。

4.3.8猪场有便利的交通条件,进出道路畅通,电力充足可靠。

4.4规划与布局

4.4.1场区规划的原则

建筑紧凑,节约土地;在满足当前生产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技术提高和扩改的可能性。

4.4.2建筑与用地

猪场的场区占地总面积按每饲养一头能繁母猪需30-70平方米计算;猪舍总建筑面积按每饲养一头能繁母猪需15-20平方米计算,猪场的其它辅助建筑总面积按每饲养一头能繁母猪需2-3平方米计算。

4.4.3分区布局

4.4.3.1猪场建筑布局。场内建筑设施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局,各功能区界限分明。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生产区的配种舍、怀孕舍、分娩舍等种猪舍设在人流较少和猪场的上风向或偏风向,育肥舍设在离装猪台较近、处于下风向或偏风向的位置。各个功能区相对独立,并有防疫隔离带或隔离设施。

4.4.3.2功能区的建筑内容。管理区包括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办公设施、生产辅助设施等;生产区主要包括配种舍、怀孕舍、分娩舍、保育舍、育肥舍及有关生产辅助设施;隔离区包括兽医舍、隔离观察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等。

4.4.4道路设置

猪场与外界应有专用道路相连;场内道路分为净道与污道,两者严格分开,不得交叉、混用。人员、饲料等进出走净道,商品猪、粪便及废弃物运输走污道。

4.5工艺与设备

4.5.1确定工艺方案的原则

4.5.1.1适用于各阶段猪的生产技术要求

4.5.1.2有利于猪场的卫生防疫要求

4.5.1.3有利于粪尿污水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4.5.1.4有利于节水、节能。

4.5.1.5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

4.5.2生产工艺

商品猪的工艺流程应符合GB/T304的规定。

4.5.3生产设备

4.5.3.1必须满足商品猪培育和生产的技术要求。

4.5.3.2经济实用、便于清洗消毒,安全卫生。

4.5.3.3有利于改善猪舍环境,减少猪只的应激反应,降低发病率。

4.5.3.4采用现代化技术相配套设备。

4.5.4生产方式

4.5.4.1配种母猪采取小群饲养,怀孕母猪采取限位饲养,分娩母猪采取产床限位饲养。

4.5.4.2保育猪采取网床饲养,育肥猪采取地面饲养或离地饲养或半离地饲养。

4.5.5生产设施

保育用的网床饲养设施、育肥用的漏缝地板、怀孕母猪用的限位栏、分娩用的高位产床以及与之相配套的供水、供料、供电设施。

< p>4.5.6环境控制

猪舍内的环境参数和控制应符合GB/T17824.3、GB/T17824.4的规定。

4.6猪舍建筑

4.6.1建筑形式与结构

猪舍的建筑形式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放式或有窗式封闭猪舍,猪舍建筑结构应采用轻钢结构或砖混结构。猪舍的屋顶形式宜采用双坡式屋顶。猪舍净高度不低于2.7米。产仔舍和保育舍采用有窗式封闭猪舍,舍内吊顶。

4.6.2猪舍方位

猪舍朝向和间距应满足日照、通风、防火和防疫等的要求,相邻二幢猪舍间距不低于8米,相邻二猪舍端墙间距不少于8米。猪舍距围墙不低于5米。

4.6.3猪舍平面布置

猪舍呈单列或多列布置,猪舍两侧或猪舍中间应设置纵向通道。

4.6.4猪舍地面

猪舍内采用硬化地面,地面向粪尿沟处作1%-3%倾斜,地面结实,易于冲刷,能耐受各种形式的消毒。

4.6.5猪只不同猪群的饲养密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不同猪群占栏舍面积

猪群类别

种公猪

生产肥育猪

空怀、妊娠母猪

分娩母猪

保育猪

猪栏面积

(平方米/头)

>6.0

>1.0

>2.0

>4.0

>0.5

4.6.6供水

猪舍内供水系统与场内供水系统相连接,饮水器以采用自流式饮水器为宜。饮水器的安装数量和高度应根据猪群的种类和数量确定,小猪的饮水器高度为25-35厘米,大猪的饮水器高度为50-55厘米,原则是保证每头猪能自由饮水。

4.6.7供料

为每头猪只提供足够的饲料槽位,每头小猪的饲料槽位为20-30厘米,每头大猪的饲料槽位为30-40厘米。

4.6.8供电系统

猪舍内的供电系统与场内的供电网相连接,要求是保证舍内的生产用电。

4.6.9排污系统

猪舍内的排污系统与猪舍外的排污管道相连接,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舍内排污道保证舍内产生的污水能顺利排出舍外,保证舍内不积污;猪粪采取人工清粪方法集中处理。

4.6.10环境控制

猪舍内的环境控制系统主要的根据气候变化与猪群的生长发育需要,保证舍内环境的相对稳定。

4.6.11防疫设施

在猪舍入口处设置消毒设施,保证进入舍内的人员与车辆的有效消毒。

4.7其它附属建筑与设施

4.7.1场内的供水系统

4.7.1.1满足猪场生活、生产用水的水源,包括水质、水量。水质符合GB5749、NY5027标准。

4.7.1.2供水设施主要是满足猪场生活与生产需要的用水储存建筑(水塔或水池)和供水管网。供水设施应符合GB/T17824.1的规定。

4.7.1.3生活与管理区给水、排放按工业民用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4.7.2场内供料系统

4.7.2.1猪场建有饲料加工车间,其建筑面积与贮藏能力应满足生猪生产需要。

4.7.2.2猪场根据猪群营养需要加工全价配合饲料,其配套的饲料加工能力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表3 配套饲料加工能

年出栏商品猪数(头)

<5000

10000

20000

饲料加工能力(吨/时)

1.0

2.0

2.5

4.7.3场内供电系统

猪场的电力负荷等级为民用建筑供电三级。自备电源的供电容量不低于全场用电负荷的1/4。

4.7.4污水处理系统

4.7.4.1采取固液分离。舍内产生的猪粪采取人工收集的办法运到固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粪便处理符合GB7959规定要求;舍内产生的尿液等污水采取专用的排污管道进入污水处理。

4.7.4.2采取雨污分离。生产场区设专用管道排放产生的污水,设专用管道排放雨、雪水等天然水,实行雨污分离。

4.7.4.3污水处理设施。按猪场的规模及其产生的排泄物总量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规模。污水处理设施建筑内容有 水池、酸化池、厌氧池、曝气沉淀池、人工湿地、消纳用的田、园、塘、山林等,经处理的排放水达到GB18596要求。

4.7.5场内消防系统

猪场应采取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消防措施,按GBJ39规定执行。

4.7.6防疫设施

4.7.6.1猪场四周建有围墙或防疫沟,并有绿化隔离带,猪场大门入口处设车辆强制性消毒设施。

4.7.6.2生产区应与管理区严格隔离,在生产区入口处设人员更衣消毒室和车辆消毒池,车辆消毒池长4.5-6.0米、宽3.0-4.0米、深0.2-.03米;在各猪舍出入口处设脚踏消毒池。

4.7.6.3装猪台设置在生产区下风向处。

4.7.6.4饲料库房应设在生产区与管理区的连接处,场外车辆不允许进入生产区。

4.7.6.5在隔离区内设兽医室、隔离猪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及粪尿污水处理设施,病猪尸体处理按GB16548的规定执行。

4.8环境保护

4.8.1环境卫生

4.8.1.1新建猪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猪场不污染周围环境,周围环境也不污染猪场环境。

4.8.1.2采用污染物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4.8.2新建猪场必须同步建设相应的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即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4.8.3场区空气质量

场区空气污染物质含量不超过GB14554的规定的排放标准。

4.8.4环境检测

猪场应对场区内的空气、水源、土壤等环境参数定期进行监测,评价环境质量,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

4.8.5场区绿化

场区绿化应结合场区与猪舍之间的隔离、遮阳及防风的需要进行设置。可根据当地实际,种植能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和花草,树木应选高大落叶乔木为宜,不宜种植有毒、有刺、飞絮的植物。场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

11. 小型规模化养猪场标准

在某一地区畜禽养殖总量中,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的生产场占总产量的比重,为规模养殖化率。

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行为 规范旅游市场的秩序,仅靠主管部门

1. 规范旅游市场的秩序,仅靠主管部门

推动旅游的发展至少需要以下几个方面来支持才能走长走远。

一,经济实力。经济因素既包括投资方也包括需求方,投资方作为文化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和开发者,雄厚的经济实力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文化旅游产业要不断发展进步,离不开需求方的消费支持,没有足够经济实力,显然难以支撑起庞大的文化旅游产业。

二,政策法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与国家政策法规密切相关,相关政策的落地实施,有助于快速打开市场,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同时,可规范文化旅游市场的秩序,避免无序经营、恶性竞争等混乱局面。

三,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程度。文化旅游资源是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其开发程度高低直接影响着未来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因此,深入挖掘文化旅游资源内涵,提高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程度,对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具有重要意义。

四,景区品牌知名度。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中,知名度对消费者的决策有明显影响,文化旅游景区亦不例外。一般而言,知名度越高的文化旅游景区,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越大,如何提升景区品牌知名度是项目长期发展的核心问题。

五,文化认同感。文化旅游项目的关键在于赢得消费者的认同感,只有接受该地文化,才能引发更多相关文化旅游活动。因此,提高消费者的文化认同感,对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至关重要。

2. 规范旅游市场的秩序,仅靠主管部门维护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则,拟定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指导驻外旅游办事处的市场开发工作。

(三)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地方旅游工作。

(四)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五)拟定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六)研究拟定出国旅游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旅游及边境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批外国在我国境内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在内地设立的旅游机构;负责旅游涉外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事务,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八)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指导实施,管理局属院校的业务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承办国务际交办的其他事项

3. 规范旅游市场的秩序,仅靠主管部门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简称"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旅游工作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旅游业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各项旅游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紧急救援及旅游保险等工作,保证旅游活动的正常运行。

(三)研究拟定国 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

(四)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五)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工作。

(六)研究拟定旅游涉外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办法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机关开展旅游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对直属单位实施领导和管理。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旅游局内设7个部门,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协调司)、政策法规司、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规划发展与财务司、质量规范与管理司、人事劳动教育司、老干部办公室。

国家旅游局有6个直属单位,分别是:国家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报社、中国旅游出版社、中国旅游管理干部学院

4. 旅游市场规范和管理

隶属国务院直接管理,属于行政机关,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旅游业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各项旅游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紧急救援及旅游保险等工作,保证旅游活动的正常运行。 (三)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 (四)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五)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工作。 (六)研究拟定旅游涉外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办法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机关开展旅游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对直属单位实施领导和管理。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5. 规范旅游市场的秩序,仅靠主管部门是远远不够的

文旅厅是省级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研究拟订全市文化艺术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文化系统劳动人士管理体制改革;负责系统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行政单位是指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

主要职能

1、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旅游业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并监督实施。

2、协调各项旅游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紧急救援及旅游保险等工作,保证旅游活动的正常运行。

3、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

4、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 ,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5、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工作。

6、研究拟定旅游涉外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办法并监督实施。

7、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

6. 规范旅游市场的秩序,仅靠主管部门管理

《运城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编制规定。

运城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旅游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 职责调整

(一) 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 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 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 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旅游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旅游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 拟定全市旅游发展战略,编制发展旅游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基层旅游工作。

(三) 制定国内旅游和出入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形象整体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推动国际间旅游交流与合作;管理公民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

(四)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 推进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六) 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对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证管理。

(七) 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星级饭店初评、评定和复核;负责旅行社设立初审和申报。

(八) 落实国家赴港澳台旅游政策,加强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市内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

(九)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配合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十)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7.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 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 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 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 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 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 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 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一百零六条 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8. 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则,拟定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指导驻外旅游办事处的市场开发工作。

(三)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地方旅游工作。

(四)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五)拟定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六)研究拟定出国旅游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旅游及边境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批外国在我国境内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在内地设立的旅游机构;负责旅游涉外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事务,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八)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指导实施,管理局属院校的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