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旅游风景区 兰州市旅游风景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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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旅游风景区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土地承包关系应保持长期稳定,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

第十五条 林地、果园、养殖水面等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由社员(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农机具、加工运输机械、小型水利设施、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承包由社员(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村、社集体企业的承包由社员(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实行公开招标,并实行担保。村、社集体企业承包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维修、更新和企业的提留、积累办法。

第十八条 以个人名义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果园、养殖水面、草场等项目,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期满后,继承人有优先继续承包权。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

十九条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将土地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也可经承包方同意,实行反租倒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承包方将承包的土地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者,必须签订转包合同。承包方与第三者确立转包关系后,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将土地承包合同转让给第三者,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土地承包合同一经转让,原承包方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由第三者向发包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土地转包、转让后,不得擅自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互换承包土地,必须签订互换协议,经发包方和互换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兰州市旅游局

兰州市旅游景区并不少,古代的兰州毗邻黄河,是古丝绸之路枢纽带经东西方贸易往来,互通有无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西北重镇。是全国黄河唯一穿城而过的城市。有包括五泉山,白塔山,中山桥,黄河百里风情线,兴隆山,在内的诸多自然文化旅游胜地

3.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甘肃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安全、线路安全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铁路安全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铁路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定期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综合治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资金投入机制,接受铁路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管控长效机制和铁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教育、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铁路安全 理建立护路联防责任制度。各级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应当逐级签订护路联防责任书,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加强对铁路沿线单位和个人有关铁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预防危及铁路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

  第六条铁路建设施工完成后,施工便道和临时建设用地,应当及时恢复原状。保留的施工便道,建设单位应当在与铁路并行地段按照相关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第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公告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未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既有铁路,及时依法划定并公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公告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在存在安全隐患的铁路沿线区域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防护设施。

  铁路道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的设置和维护。

  第九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在铁路隧道口上方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

  (三)堆放、悬挂物品;

  (四)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

  第十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堆放、悬挂的物品等,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防止危及铁路安全。

  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不能立即排除并且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处理;铁路运输企业不能处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进行批准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

  第十三条在铁路线路两侧新建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不会侵入铁路线路防护栅栏范围内。

  铁路线路两侧既有的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可能侵入防护栅栏范围内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造成损失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线路两侧五百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露天垃圾消纳点、堆放彩钢板等轻型材料的场所,采用轻型材料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牌(匾)、灯箱以及农用薄膜、塑料大棚等的管理,防止大风天气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或者驱赶牛羊等牲畜穿越铁路的,应当从行人过道、铁路道口、桥涵或者专用通道通过。

  第十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铁路用地,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不得在铁路桥下搭建影响铁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开设商铺,堆放物品等。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的监管,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违法通行,依法处置损坏桥梁设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协议移交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维护。有关单位拒绝接收或者没有接收单位的,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建立信息综合平台,实现铁路安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各级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应当与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查处铁路违法行为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铁路护路联防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商开展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综合治理铁路沿线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对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对职责范围外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铁路安全事故的;

  (二)接到影响铁路安全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铁路安全管理的行为,法律法规等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4.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

2021年甘肃旅游发展前景?

我觉得2021年甘肃旅游还是相当不错的。前半年旅游旺季,随着最近几年甘肃旅游业不断发展壮大,甘肃旅游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主要就是甘南这边环境气候比较美,越来越多的外地游客前往参观。感受大自然给予天然氧吧!

其次还要这边气候比较舒畅,吸引越来越多的海外游客参观旅游度假!

5.兰州市大景区管理委员会

甘肃残疾证免票的景点很多,我就简单说说天水市的麦积山石窟景区吧。

麦积山石窟很美,两年之间我去过两次,山中的景色非常秀丽,迷人,空气清新,去一次就忘不了,有机会一定要去一趟呦……甘肃地大,还有好多的景区我就不一一介绍了……

6.甘肃省旅游条例

省文旅厅在旅游提示中说,广大游客要提升防范意识,注重个人防护。出游期间做好自我防护,戴口罩、勤洗手,少聚集、勤通风,养成“一米线”好习惯。做好出行计划,选择正规旅游产品。跟团旅行要及时关注旅游目的地疫情防控情况,了解疫情防控政策,做好出行准备。要选择口碑好、有资质的旅行社,不参加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旅游线路,规范签订旅游合同。

自驾游客尽可能错峰出游

春节期间,道路车流量较大,加之雨雪冰冻等天气影响,诱发道路交通事 故的因素增加。外出旅行的游客特别是自驾游客,要提前关注交通部门发布的沿途道路交通情况,尽可能错峰出游。

落实“光盘行动” 健康绿色出游

省文旅厅还提醒广大游客要注意自我防护,审慎参加旅游项目。出行时要保管好贵重物品,尽量使用信用卡、借记卡等进行消费结算,不随身携带大量现金。要注意饮食卫生,切忌食用无安全保障的食品,尽量避免在街边小摊、流动小摊等食品卫生安全无保障的场所用餐。

同时,要强化消防意识,注意户外安全。在景区游览时,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乱扔烟头,不使用明火。要遵守安全警示提示,不擅自进入景区未开放区域,不擅自进入高山冰川、戈壁沙漠、河流湖泊以及各种水域冰面等,防止发生意外危险。

7.甘肃省兰州市景区

兰州周边的旅游景区排名我觉得,不分上下吧,主要以黄河沿线为主,比如说兰州中山铁桥,水车园,黄河母亲以及白塔山,五泉山以及仁寿山,甘肃省博物馆,西关清真大寺…还有黄河沿线的其他新建的一些景点。

远一点的也有兴隆山,什川梨园,石佛沟,云雾山,吐鲁沟

8.兰州市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理条例

兰州的黄河两岸景观,被命名为“兰州黄河风情线”,这条风情线是兰州的核心景区,也是目前全国最大的开放式市内滨河公园。

黄河北从“银滩黄河大桥”到“雁滩黄河大桥”这段区域,是公园数量最为密集。依次有:银滩湿地公园、华夏人文始祖园、陇上名人园、廉政文化公园、南岸湿地公园、寓言故事园、百合公园、丁香园、小西湖公园、兰州水车园、兰州龙源、金城关商业文化风情区、白塔山公园、近水广场、市民公园、兰州绿色公园、水车博览园、霍去病主题公园、体育公园、雁滩公园、马拉松主题公园、滩尖子湿地等,近20多个公园和绿地规模蔚为壮观,河岸公园密度超国内任何城市。

9.兰州市旅游风景区管理条例全文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热源能力,实施和推广集中联片供热。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10.兰州市旅游风景区管理条例最新

2019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长城,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长城本体、附属设施和相关遗存,包括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壕堑等。

本条例所称长城段落,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具有唯一长城资源认定编码的长城遗存。

第三条 长城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长城保护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逐级负责。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履行长城保护主体责任。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长城保护工作。

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做好长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沟通机制,协商开展长城保护工作,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长城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长城保护规划、审批与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长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长城保护规划,长城所在地县(市、区)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长城段落的保护详细规划。全省长城保护规划和重要长城段落保护详细规划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法划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布的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保护级别、认定编码、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机构和公布机关及日期、树立标志机关及日期。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长城档案,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长城档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长城所在地县(市、区)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并进行续补、完善。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段落确定保护机构;长城段落有利用单位的,该利用单位可以确定为保护机构。

长城所在地县(市、区)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每个长城段落的保护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

长城段落直接责任单位依法组织开展长城保护管理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看护,减缓自然因素对长城的毁损,发现长城段落及防护设施自然毁损或者人为破坏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有长城段落分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相关文物主管部门及长城段落直接责任单位依法开展日常管护、执法巡查、保护修缮等工作。

第十四条长城保护所在地县(市、区)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为其提供必要的巡查、看护工具,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可参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将前述所需经费纳入长城保护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长城保护员纳入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取砖(石)、开沟、挖渠;

(二)种植、养殖、放牧;

(三)刻划、涂污或者擅自攀爬、踩踏;

(四)依托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五)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六)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七)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八)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长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从事爆破、钻探、挖掘、开山、采石采砂、探矿采矿、堆放垃圾、修建坟墓等活动;

(二)挪动、损毁、刻划、涂污、攀爬长城保护标志及保护设施;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影响长城安全,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长城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十八条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由长城所在地县(市、区)或者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对危害长城安全、破坏长城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长城所在地县(市、区)或者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二十条长城所在地县(市、区)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应当加强长城执法巡查工作,每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执法巡查方案并负责实施,每季度的执法巡查不少于一次,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长城段落至少巡查一次。

前款所称执法机构,是指依法被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

省、市(州)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长城执法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长城保护警示机制,将真实性和完整性处于濒危状况的长城段落列入长城保护警示名单,并予以公 。

第二十二条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优先使用原材料和原工艺。

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第二十三条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长城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同有关科研单位、院校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长城保护科学研究,挖掘长城价值内涵,提高长城保护研究水平。

第二十四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城保护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鼓励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开展长城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营造全社会保护长城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长城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破坏长城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长城的利用应当遵循合理适度、公益优先、可持续的原则,应当有利于发挥长城在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作用。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认领、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长城保护;鼓励建立长城保护利用示范区、长城文化公园等保护利用模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长城的,应当与长城所在地县(市、区)或者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不得将长城转让、抵押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长城保护机构交由企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二)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建立保护标志、档案;

(三)有游客承载量评估结果;

(四)符合长城保护规划展示利用要求。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游客承载量。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和全省长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向保护机构或者直接责任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或者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的,接到报告的保护机构、直接责任单位或者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长城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

第三十条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予处罚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和全省长城保护规划要求的,由长城所在地县(市、区)或者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或者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

(二)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

(三)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

(四)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游客承载量的;

(五)在长城上开沟、挖渠的;

(六)依托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挖掘、开山、采石采砂、探矿采矿等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或者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的;

(二)在长城上种植、养殖、放牧的;

(三)刻划、涂污或者擅自攀爬、踩踏长城的;

(四)挪动、损毁、刻划、涂污、攀爬长城保护标志及保护设施的;

(五)在长城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修建坟墓的;

(六)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长城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11.兰州市旅游风景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康养旅游的产生

康养旅游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和墨西哥。目前,康养旅游发展主要来源市场是欧美国家,旅游目的地主要是欧美地区等非传统发展中国家。

(二)发展中医药旅游的背景和养生理论基础

养生理论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或方法来护理人类生命的主观和客观行为,或根据人类生命过程的活动规律而采取的所有物质、精神和心理护理活动。随着人们对旅游业更深层次的认识,人们对旅游产品的需求日趋多样化,中医药旅游就是在这种状况下逐渐兴起。

(三)全国康养旅游发展现状

根据国家旅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相关调查研究表明:共有450多个景区、度假村和酒店等机构开设中医药康养旅游,90多家中医药机构从事中医、足部护理、按摩、水疗、药浴、美容理疗等中医药康养服务。

二、甘肃省中医药康养旅游发展的产业基础

(一)甘肃中医药康养旅游发展的资源优势

甘肃旅游自然资源丰富,冰川、沙漠、戈壁、绿洲、石窟、文物、草原、马场、森林、高山、峡谷、瀑布、天池、沼泽、梯田、黄土、雅丹地貌、革命圣地、神话传说、魔鬼城、民族风情等等。甘肃是华夏古文化的发样地之一,完整保留了远古始祖文化、黄河文化、丝路文化,长城文化、政治文化等多种文化遗迹,系统记载着中华民族的八千年历史。甘肃省所拥有优越的中医资源优势,被称为千年医药乡,全省主产将近300种中药成为国家重点 药品种,拥有1600多种药用资源,是重要的药材产区。

(二)甘肃中医药康养旅游发展现状

1.建设中医药养生保健旅游创新区。2013年11月,甘肃陇东南地区启动陇东南国家中医药养生保健旅游创新区创建。2015年11月,甘肃省推介五市中医药养生保健旅游产品,并与省内外旅行社签署了合作协议。

2.建设养生旅游产业园。甘肃省发展中医药保健养生旅游基地的首要保障就是省内生态环境多样性,中医药历史文化和中草药种植等优势。同时,建设一批中医药养生保健旅游产业园、产业基地。

3.形成特色的保健旅游品牌。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人文历史优势,开发出类型丰富、优势明显、吸引力强的中医药养生保健旅游产品,形成特色的中医药生态保健旅游品牌。

三、甘肃省中医药康养旅游发展存在问题分析

(一)缺乏完善的行业标准与规范

目前,我国中医药康养旅游标准几乎空白,因为没有完善的消费标准作为参考,旅游消费者只能从旅游供应商提供各种旅游产品进行挑选,随之而来的是供应商进行虚假宣传,而消费者跟风消费的趋势愈演愈烈,导致中医药康养旅游行业时常发生消费者投诉,消费争议频发,消费者满意度低,市场价格波动等问题。

(二)产业链不完整导致行业聚集性差

中医药康养旅游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产业链,产业完整性尚未达到行业标准,由于前端产品设计的形式相对薄弱,以中医药康养旅游为主题的体验服务,产品推广和营销网络发展跟不上步伐,中医药康养旅游终端服务质量和满意度评价不完善等问题导致中医药康养旅游产业链三端缺乏有机的整合与联结。

(三)基础条件薄弱以及品牌特点缺乏

当前甘肃省的中医药资源并没有得到充分开发,无法像发达地区一样投入大量财政资源,农业基础薄弱、高寒阴湿的六盘山、秦巴山区等连片贫困地区是甘肃中药材主产区,由于中医药康养旅游品牌效应尚未形成,中医药康养旅游和健康旅游企业的品牌特点不突出,导致旅游消费者对中医药康养旅游的产品差异性触觉相对较弱,缺乏全国性、地域性影响较大的中医药康养旅游品牌。

四、促进甘肃中医药康养旅游可持续发展的策略分析

(一)政府加强康养旅游行业标准化管理

中医药康养旅游标准化管理制度应涵盖中医药康养旅游行业规则、中医药康养旅游标准体系、康养旅游市场准入制度等,形成规范中医药康养旅游自律发展的完善机制。强化中医药康养旅游高素质、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的储备;确立中医药康养旅游行业的规则,包括:产品信息公开、公平竞争与诚信经营、确保产品的品质与质量基本要求等。

(二)行业促进康养旅游系列产业链完善

在宏观层面上,行业通过引导技术、资金、人员、信息等元素到中医药康养旅游产业中聚集,发挥产业链的规划和导向作用;在微观层面上充分发挥区域财税政策改革和区域财税政策优惠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中医药康养旅游企业的发展,鼓励外商和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中医药康养旅游项目的投资与支援。

(三)景点挖掘自身特色大力构建品牌体系

景点需挖掘自身特色,建设健康体验观察基地,通过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进行珍贵中草药栽培,发展田园生态和休闲旅游健康体验场地;同时注重中医药养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发展医疗浴、沙疗、泥浴等系列养生项目,达到吸引游客的目的,构建属于自身的品牌体系。

(四)推动高素质专业人才培养

建立中医药康养 游专业人才激励机制培育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积极利用现有的中医机构和旅游人才培训中心,加强对中医药康养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的外语、旅游、中医药基础知识及相关技能的培训,加强中医药康养旅游企业和实用人才培训,联合开展导游和讲解员培训,培养涉外经验丰富的中医药康养旅游管理、营销、策划、创意人才,培育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医药康养旅游人才队伍。

甘肃中医药康养旅游发展策略研究

本文以中医药康养旅游为研究主体,通过深入分析甘肃省中医药康养旅游发展的产业基础,了解中医药康养旅游发展存在问题,并提出促进甘肃中医药康养旅游可持续发展的策略,对发展甘肃省中医

药康养旅游产业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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