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旅游景点管理单位 连云港市景区管委会

导读:连云港旅游景点管理单位 连云港市景区管委会 1. 连云港市景区管委会 2. 连云港市公安局景区分局 3. 连云港旅游局 4. 连云港市景区管委会官网 5. 连云港市景区管委会电话 6. 连云港市景区管委会主任 7. 连云港云台山景区管委会 8. 连云港景区分局 9. 连云港连云区景区 10. 连云港市景区管委会领导班子

1. 连云港市景区管委会

要门票。(可办理旅游年卡)

门票价格1.成年人25元。

2.1.2米~1.5米儿童及学生享受半价。

3.1.2以下儿童免票。

东磊石刻群(含渔湾石刻)位于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云台街道东磊村、渔湾村,系清至民国时期石刻群,共有50余处石刻。

连云港东磊有四株古白玉兰树,其中两株有千年树龄,称为“玉兰花王”,故每年在此举办花会。

2. 连云港市公安局景区分局

标准配置是正科级,也有市辖区下面行政部门副处级的。

3. 连云港旅游局

连云港旅游年卡可以通过市旅游局各个网点办理,市区也可以到各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银行网点办理。办理时需要出示本人身份证,费用本市居民88元/人,外地居民B版社保一卡通也是88元/人。大家也可以搜索微信公众号:连云港旅游年票,在线办理。

4. 连云港市景区管委会官网

猴嘴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连云区海州区三区中心,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搬迁到猴嘴,所以猴嘴未来发展前景很好

5. 连云港市景区管委会电话

连云港已经全部是八位数了,区号0518不变,不管是联通还是电信的固话、小灵通,都在原号码前加8.形式:0518-8*******

6. 连云港市景区管委会主任

很好!该公司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江浦村龙浦路园区管委会办公楼3楼,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业机械服务;农副产品销售;集贸市场管理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休闲观光活动。

7. 连云港云台山景区管委会

新坝镇 、锦屏镇、 板浦镇 、宁海乡、 海州街道办事处、 朐阳街道办事处 /幸福街道办事处、 洪门街道办事处 、海州开发区管委会。

连云港,简称连,古称朐、东海、海州、郁洲、海宁州,别称港城,江苏省辖地级市,因面向连岛、背倚云台山,又因海港,得名连云港。

连云港地处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江苏省东北部,海州湾西岸,东濒黄海,西与徐州宿迁相连,南部淮安盐城毗邻,北与山东日照临沂相邻,下辖3个区、3个县,总面积7615平方千米,属温带季风气候。

8. 连云港景区分局

主持机构不同,交的费用不同

医优宝是江苏省医保局发型的,拟定158元/年

连云港市民专属普惠型补充医疗保险“连惠保”发布。

“连惠保”由连云港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连云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指导,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创新开发并承办,于7月1日正式上线。

9. 连云港连云区景区

1.连岛海滨度假区 AAAA

连岛海滨度假区

  连岛---国家AAAA级旅游区:浪漫迷人的海滨旅游度假区连云港连岛海滨旅游度假区位于黄海之滨海洲湾畔的连岛,与连云港港口隔海相望,2002年被评为国家AAAA级旅游区,是全国16个健康型海水浴场之一。全岛东西长9公里,面积7.57平方公里,森林覆盖面积达80%……

2.连云港云台山 AAAA

连云港云台山

  江苏连云港云台山位于连云港东北部山岭,在连云港市郊。由锦屏山、前云台山、中云台山、后云台山和鹰游山等互不连续的断块山组成。山体为前古生代变质岩系。东南侧平缓,西北侧陡削。其中玉女峰海拔625米,为江苏省最高点。除锦屏山外,在第四纪最后一次海浸时全为沉陷海中的岛……

3.连云港云龙涧原生态风景区 AAA

连云港云龙涧原生态风景区

  云龙涧位于江苏连云港,为云台山脉重要组成部分。景区面积10平方公里,规划面积达16平方公里,海拔326米。其中田横岗、云中大佛、落差40余米的天泉瀑布、第一大峡谷白龙涧等历史故事和神话传说闻名于世。有江苏“张家界、黄果树”之称。景区集奇石、怪岩、碧水、天泉、瀑……

4.船山飞瀑 AAA

船山飞瀑

  船山飞瀑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宿城街道,距城区15公里、占地3000亩,2013年11月份被评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是宿城风景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船山正北三官顶是中国道三元崇拜的发源地。这里山上峰峦峻秀、洞壑幽美、林泉清翠。山下虹桥卧波、翠岛绿岸、亭榭相应。主要有……

5.连云港市海鲜美食文化旅游景区 AA

连云港市 海鲜美食文化旅游景区

  连云港拥有200多公里的海岸线,拥有全国著名的八大渔场之一的海州湾渔场。海州湾渔场面积7900平方海里,表层水温年平均为14.4~15.7℃,因盛产鱼、虾、蟹、贝等近百种海产品而久负盛名。墟沟海鲜美食城前身为墟沟海鲜一条街,创办于1998年,占地面积约6000……

6.北固山生态公园 AA

北固山生态公园

  连云港北固山省级森林公园规划总面积453.33公顷,地理坐标为东经119°20'20"-119°22'39",北纬34°46'20"-34°45'57"。位于连云区林业海滨公园国有林地1,2号林班内,其中包括1-32小班,面积453.33公顷。东至海棠路,西……

7.连云港市博物馆

连云港市博物馆

  连云港市博物馆位于环境幽雅的苍梧路西端,占地面积32亩,总建筑面积4105平方米,收藏16000余件各类文物,等级文物近8000件。博物馆现有职工30人,在职高级职称5人,中级职称13人,初级职称7人。建馆近50年来已初步发展成拥有历史、自然、艺术等多项专题陈……

8.凰窝风景区

凰窝风景区

  凰窝风景区位于新欧亚大陆桥东桥兴堡,距连云港港口东南三公里处,西倚云台山脉,南临田湾核电站,东濒黄海,三面环山,一面向海,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和自然生态风景区。宽阔的连高海滨公路贯穿景区,与田湾核电站及310国道贯通,每天12列火车直达港口,31路公交车直达景区,……

9.海青寺塔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海青寺塔

  位于连云港市云台乡大村水库之滨,称“大村塔’。因此塔是为供养“释迎真身舍利”和“阿育王灵牙”而建,故名“阿育王塔”。因塔原建于海清寺前,又称“海清寺塔”。据塔的第五层东南面嵌的碑文记载,北宋天圣元年(1023年)起塔至天圣九年镌名于阿育王塔第五级内安放佛像,天……

10.云台山国家森林公园 国家级森林公园

云台山国家森林公园

  连云港云台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连云港市东部港区,三面濒临黄海,总面积2000公顷。连云港云台山,旧称苍梧山,古时为海中的三个大岛,清康熙五十年(公园1711年)才与大陆相连。宋朝大文豪苏东坡诗吟:“郁郁苍梧海上山,蓬莱方丈有无间;旧闻草木皆仙药,欲弃妻孥守市寰”……

10. 连云港市景区管委会领导班子

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市科教创业园区)。四县是指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地补偿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征地告知、听证、报批和补偿安置费用解缴等工作。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管委会、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科教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各管委会)负责做好交地、用地矛盾协调和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由公安部门根据户籍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成员名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口。下列人员不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1、历次征收土地已安置人员(包括已安排就业、领取安置补助费或者撤组转城人员等);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3、从外地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享受农村承包经营权,不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寄住人员和暂住人员;

4、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退职并领取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金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5、其他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第二章 征地补偿工作程序

第五条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前,应实地调查征收地块的权属、面积、现状用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被征地单位的人口、土地等情况,如实填写现场调查记录。

被征地单位要服从国家征地需要,配 合做好现场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提供不实情况;相关乡(镇、街道)、村、组要积极支持做好群众工作。

第七条 征地工作要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政府审核后,依法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民安置途径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征收乡(镇、街道)集体所有的,在乡(镇、街道)所在地予以公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九条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局、辖区国土分局提出。对当事人提出正当听证要求的,在受理听证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举行听证。听证内容涉及被征地农民进入社会保障方案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参与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乡建设、城管、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经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市、县政府申请协调。市、县政府负责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建设项目征收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在征地报批前,征地主体单位按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其相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向国土部门专户预存征地补偿款。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补偿安置费用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市区征地补偿费用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支付给各区政府、管委会,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 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的80%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第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县(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费用发展生产或者投资入股兴办企业或者其他产业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领取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依法属于农民个人补偿费用按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民个人,并将补偿标准和补偿清单进行公示。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市区每亩19000元,各县每亩17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5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的人均耕地数量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收的其他农用地数量除以征收前的人均农用地数量计算,人均农用地超过3亩的,按照3亩计算。每一名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市区18000元,各县15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详见附表)

1、青苗补偿费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2、可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补偿费每亩按1450元给予补偿,人工养殖场、蔬菜大棚设施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代替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

5、对于未列入附表的项目或者特殊情况,由征地双方参照同类或者相似物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确认。

第十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或者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市政府批准办理撤组转户,有关手续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办理。

原有的农业人口就地转为城镇人口,剩余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规定统一收归国有,并合理安排使用。剩余土地中能耕种的,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租赁给有耕种能力的原村组尚未安置的人员或其他单位(个人)继续耕种;在国家需要时,耕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交出土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 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地上有青苗、附着物的,按本办法规定的青苗、附着物具体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需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每亩2000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地单位未按期完成复垦或者复垦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土地复垦,土地复垦费不予退还。造成的损失,由用地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年每亩2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收回经批准撤组转户后收归国有的农用地或者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其中,收回经批准撤组转户后收归国有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全部归市、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1日市政府公布的连云港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连政发〔2003〕81号)同时废止。2005年9月1日市政府公布的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连政发〔2005〕161号)中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1年4月1日后,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征收不同用途的土地,需要制定的征地方案、补偿方案、安置方案等都是不一样的。政府在制定方案后,需要报有关权属机关进行审批,只有在审批合格后,才可以开始征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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