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景区经营权合法性 文化旅游景区经营权合法性规定

导读:文化旅游景区经营权合法性 文化旅游景区经营权合法性规定 1. 文化旅游景区经营权合法性规定 2. 按旅游景区经营权不同,可以分为 3. 经营性景区具备什么条件 4. 景区经营权和管理权 5. 文化旅游景区经营权合法性规定最新 6. 文化旅游景区经营权合法性规定有哪些 7. 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 8. 旅游景区经营规则 9. 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1. 文化旅游景区经营权合法性规定

一、企业合法性原则

  1.合法经营原则

  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有合法性,包括经营对象、经营方法、经营渠道等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自主经营原则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享有自主经营权,或者说公司有权依法自主经营。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一项基本权利。公司是法人实体,有独立的利益、独立的人格,有权独立地作出经营决策,自主决定经营内容、经营方法,组织经营活动,不受来自公司外的非法的干预。

  3.自负盈亏原则

  公司对自主经营中所产生的经济后果自行负责。即获得盈利,由公司享有;出现亏损,也由公司自行承担责任。自负盈亏和自主经营是结合在一起的,它们都是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原则

  公司作为经营的个体,总是在宏观经济的环境中运作,必然要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服从于国家总的经济政策,接受国家依法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

  5.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公司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降低成本,增进效益,提高劳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也就是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要遵循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二、企业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

  三、企业注意事项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

  经济组织,广义上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

  公司与企业的含义区别

  企业是指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的、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的、具有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一定义的基本含义是:企业是经济组织;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的结合;企业具有经营自主权;企业具有营利性。根据实践的需要,可以按照不同的属性对企业进行多种不同的划分。例如:按照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按照企业法律属性的不同,可以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按照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可以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邮电企业、商业企业、外贸企业等。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的所有属性。

  因此,公司与企业是种属关系,凡公司均为企业,但企业未必都是公司。公司只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态。

2. 按旅游景区经营权不同,可以分为

经营权的内容: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具体分为十四项。

a.生产经营决策权;

b.产品劳务定价权;

c.产品销售权;

d.物资采购权;

e.进出口权;

f.投资决策权a;

g.留用资金支配权;

h.资产处置权b;

i.联营兼并权c;

j.劳动用工权;

k.人事管理权;

l.工资奖金分配权;

m.内部机构设置 权;

n.拒绝摊派权;

3. 经营性景区具备什么条件

景区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资源调研、产品策划和计划开发阶段;

二是规划设计、建设装修、项目导入阶段;

三是运营实施、管理运作和品牌化开发阶段,不同的阶段需要不同的条件,开发阶段需要向主管单位立项审批,因此需要规划、策划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方案等,开发还需要去相关单位办理土地手续等;

运营管理阶段,景区作为一个服务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要具备国家工商税务执照,以上是一些共性的内容,除此之外,景区因为类别的不同还需要很多其他条件,比如水利景区、文物景区、森林景区、园林景区等,需要满足国家专门的行业管理机关的相关条件

4. 景区经营权和管理权

一、景区委托管理任重道远,困难重重

经过几年的实践和探索,各企业却发现景区委托管理业务的开展并不像想象中那么简单,凭借多年积累的旅游专业认知和多方打磨的管理经验,并不足以为景区提供切实可行、直接高效的治病良方,这也使得众多公司在景区委托管理业务经营上捉襟见肘,甚至有业内专业人士提出“景区委托管理就是一个伪命题”的论点。

其实委托管理在商业世界并不是一个新模式,在酒店行业,委托管理业务已经相当成熟,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酒店委托管理单位,他们为其他酒店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系统化和高效化的管理体系。与酒店行业相比,景区的委托管理缘何开展如此困难,主要原因有:

1、旅游景区是典型的非标行业,管理难以推行标准化。

全国景区30000家,但景区之间差异实在太大,每个景区都是特殊的个体,一套标准化管理体系很难一以贯之。一是景区类型多,有山岳型、古镇型、主题乐园型、水乐园型、度假公园型等等,随着“旅游+”战略的进一步展开,景区将呈现更多业态和形态,各业态之间的融合更紧密,每种业态都有自己的特点和管理方式,这为景区标准化管理提供了巨大的难题。二是景区分布广,我国地域辽阔,景区零散分布,各地的人文情况、市场情况、经济发展水平、资源情况等差异巨大,这大大增加了景区管理的难度,同时也增加了公司的管理半径,提高了沟通成本。

2、机制体制限制了委托管理业务的高效开展。

旅游资源作为特许资源,长期以来控制在各地政府和国有平台公司手上,这些景区大多经营困难,拥有巨大的委托管理需求。随着国企改革等国家战略的实施,一些地方国有平台也在尝试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寻求更高效的景区委托管理经营方式,但在托管单位实际运营管理的过程中,个别单位领导会执着于追求短期利益,却忽略了旅游发展的基本规律。笔者曾听说某家知名单位在进行景区委托管理业务时,业主方一味要求做多游客量,做大营收,却不给托管方匹配基本的景区产品定价权、营销团队的管理权和营销经费的使用权,拒不配合托管方举办的各项活动,反而一直要求托管方负责各种接待,编制各种报告和报表,对于托管方来说,掣肘颇多。

3、景区综合运营管理人才有效供给不足。

我国旅游景区的综合开发和多业态管理大约是近十年才开始的。十年前,我国也有较多的景区开发项目,大部分是政府单位单业态开发运营,虽然也培养了一批资深的景区开发运营专家,但这批人才基本在体制内,不在人才市场

5. 文化旅游景区经营权合法性规定最新

、供热特许经营权授予前的审慎核查

特许经营协议的基本信息主要由签约主体、定义与 目概况三部分构成,首先签订主体的合法合规性需提前核实,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可以采取招标、有偿转让、委托的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因此,在签约主体方面,投资人应着重审查该主管部门是否具备人民政府的授权,以及授权的时间、范围,确保签订主体的合法性、合规性;其次是定义,由于供热系统专业性较强,因此在定义条款中,应由公司专业人员核实该定义是否符合实际,如加压站、换热站是否属于热力管网,户内共用管道热力设施与用户自用管道热力设施分别是指哪些,二者的分界点具体在哪一部分?虽然定义条款并非合同主要条款,但其在合同中的作用也是无可替代的。

二、供热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符合法律规定

城镇供热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要涉及三方面,分别是授权主体、授予范围、授予期限,该约定除了需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供热企业还需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及企业经济效益综合考虑进行约定。

1.授予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因此,在具体的合同审查中,如一方主体为政府授权部门,则应将该授权书作为合同附件,确保该部门是享有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权利主体。

2.授予范围应结合热电联产特点及当地供热情况进行细化

供热特许经营协议中,特许经营的范围至关重要,在供热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条款中应对供热业务包含的内容予以细化,目前的供热方式主要有电厂余热利用、自用锅炉取暖、天然气取暖、厂矿自供等多种情况,因此,主管部门在授予投资主体特定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同时,就需考虑在该区域内存在的其他方式的供热应如何处理?

如果主管部门无法保证在特定区域内取消这些功能方式,投资主体取得的供热业务特许经营权将受到极大的不合法限制,因此特许经营权授予的具体范围是投资人应着重考虑的方面,同时细化授予范围也会降低因合同约定不明所产生的风险。

此外,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存在开发商或其他主体违规在供热管网上私接管道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供热管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也导致热量大幅损失,同时这部分供热费用无法实现有效收回。因此,针对该种情况,需要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前进行摸底了解,当然在具体的执行中,还需行业主管部门的配合,由其对该类型违规取热的小区或主体的违规行为予以取缔。

另外,除了需考虑供热业务的授予范围外,还应考虑协议约定地域范围内存在的由第三方运营或自供的供热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拆除或统一接入到投资方经营的供热管网内,同时,对于第三方在投资方供热管道上未经允许修建的管网,投资方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制止其违法行为。

3.授予期限不得超过30年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均规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期限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30年,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不得超过30年,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供热信息网了解到此外,在山西省的特许经营项 目中对于期限限制也有其特殊规定,如仅仅将经营权单独赋予特许经营者,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而我们本次所探讨的是最常见的特许经营模式BOT,即建设、运营、移交,因此,其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但在实际情况中,也可能出现合同已签订但土地未提供、规划变更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期限延误等影响投资人收益的情况,此时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关于期限延长的事项。如政府违约、不可抗力等。

三、供热设施权属及建设用地审批需合同双方提前确认

1.供热设施权属问题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当载明设施、设备的权属、维修等。因此需要投资方对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供热管道进行清产核资,并一一确认权属关系,对于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关联方投资形成的供热资产,在特许经营期内的所有权应转移至投资方,对于非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关联方投资形成的供热资产,依照《物权法》相关法律确定权属。

2.供热企业应提前核实建设用地是否已审批

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由行业主管部门一方负责,但在实际情况中,也会出现特许经营协议已签订,但建设用地迟迟未批的情况,投资方投入建设的时间也相应延长,因此,在建设用地条款中应增加主管部门未能向投资方提供供热设施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投资方有权暂停供热设施的建设,供热信息网了解到同时主管部门应承担投资方延期建设期间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此减轻投资方的损失,防范风险。

四、供热价格作为协议主要条款之一,其确定方式、收费主体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予以协商确定

1.合同双方均有权参与供热价格的确定过程

供热价格应由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量后予以确定,示范文本中也约定了在具体的指定过程中主管部门会参与,从公平角度考虑,投资方作为合同主体的另一方,也有权参与。

2.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定供热收费主体

投资收益是投资方在供热项目中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但在具体收费当中,由哪一方作为收费主体是需要综合考虑,如由主管部门指定部门收费再转付给投资方,存在由于某些原因主管部门截留供热费用的可能。如由投资方自行收费则需要考虑是否有能力完成收费工作,投资方应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收费主体。

本文主要在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环节中,针对特许经营权授予前后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防范措施,当然,除以上探讨的问题外,对于出现的新规划,以及投资方因融资需抵押特许经营权等问题,也是投资方需注意的方面,因此,在合同签订前投资方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事前做好风险防范。

6. 文化旅游景区经营权合法性规定有哪些

首先要明确,所开荒的土地到底是属于是国家所有,还是属于集体所有。

对于开荒者来说,国家有法律规定,开荒者有权使用被开荒的土地,可以用来耕种,但不能用于建房。对于开荒地,一般是维持原有开荒者的使用权。但如果原有开荒者在开荒后又撂荒,后续的开荒者能否取得开荒地的使用权,要看前一个开荒者是否构成了撂荒的事实。如果种植一年生的作物,一直过了两年都没有人再打理,可以视为是撂荒。

如果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的开荒地,村集体可以依法追回开荒地的使用权。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村集体必须对开荒者进行赔偿。

当遇到征地时,对于开荒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目前确是一个法律空白。但从原则上来讲,开荒地的补偿应该 农地的补偿是一样的。

村民如果想取得所开荒土地的承包使用证,可以与村集体协商。先与村集体签订相关的承包合同,然后再向政府申请发证。

目前的法律虽然对于开荒地获得承包使用证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但可以从其他相关的法律中推导出依据来。应当鼓励向开荒者发放土地承包证,因为这符合中国的国情,有利于充分利用中国越来越紧张的耕地资源。

什么是农村四荒地?

四荒地”是农村较丰富的土地资源,包括依法归我国农民集体使用的“四荒地”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具体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属于现行经济环境中未得到充分、合理、有效利用的土地,但它们属于宝贵资源的一种。“四荒地”既可以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既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目前国家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另外,还将加快制定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管理办法。

农村开荒地国家新政策如上,各地对于开荒地的具体政策要求会不同,在开荒地的时候要低当地实际政策为准。

7. 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

逃票是违法行为,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 按照《合同法》的解释,门票视为景区的向游客发出的要约形式,游客购买门票进入景区视为要约成立,景区的管理条例视为要约条件,只要游客购买门票进入景区,游客必须无条件服从景区的管理,当然景区也必须按照规定保证游客人身安全。“套票进入景区,等于没有与景区签订买卖协议,不能享受景区对游客人身安全的保证、服务,最多是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8. 旅游景区经营规则

开发乡村旅游要因地制宜,有风景名胜的重点打造风景名胜,有民俗文化的重点打造民俗文化,有古村落老传统的要保持,有乡村美食特产的要保质保量,不要千篇一律搞统一标准的美丽乡村,让人走到每个村庄都似曾相识。我曾在我老家的一个美丽乡村投票公众号里留言:“美丽乡村不能制定统一标准,道路百分百硬化的要求就不适合,古老的石板路覆盖了厚厚的水泥,古朴的美没有了,悠久的历史也掩埋了”。这段留言引起很多人的共鸣,现代人看腻了钢筋水泥,你让原本充满乡土气息的农村也硬生生的变了味,我就在搞山村旅游项目,很多被水泥钢筋等现代化建材修建的道路房屋我们又重新按照古老的方式恢复回去。打造好村庄的卖点以后就是如何吸引客流,要熟练运用现代网络媒体,比如今日头条,抖音等热门平台,要学会讲故事讲有创意的故事吸粉然后转化为客户。

9. 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原则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不得搞实质性的经营权转让。自然保护区啊,文物保护单位啊,都有一些类似的规定所以,最好是没有挂啥牌子的景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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