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行社管理 旅游社管理

导读:国家旅行社管理 旅游社管理 1. 旅游社管理 2. 旅游社管理条例读书笔记 3. 旅游管理信息系统 4. 旅游社管理法律 5. 旅游社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树 6. 旅游社管理暂行条例 7. 旅行社管理系统 8. 旅游社管理是什么 9. 旅游社管理法律1 10. 旅游社管理信息系统 11. 旅游社管理条例1996

1. 旅游社管理

(一)掌握市场竞争的法则

既然旅行社的经营管理是处于市场竞争的法则之中的,这就不可置疑的让我们提出一个问题,你真的掌握了市场竞争的法则了吗?

“优胜劣汰”的“优势”法则应用在旅行社中表现为服务优质、管理优质、价格优质、团结协作的优质。必须要结合市场需要,做好产品定位设计,不论是面对普通消费者的大众化产品,还是面对高消费人群的特定产品都要树立创建旅游精品产品的品牌意识。针对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行业运作成本,实现低价竞争法则中的“优质低价”以扩大市场规模,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旅游行业生存与发展之路。在运用高价竞争法则吸引特定需要的消费群体的产品设计中,应充分地体现在价格与服务是否等值,应要真正做到“价有所值”,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此外,还要做好市场预测分析工作。充分掌握消费者的消费变化,包括经济收入的变化、假期的变化、消费方式的变化、年龄的变化、受教育程度的变化等等,这些信息是我们掌握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与需求的依据。只有充分考虑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才能成功占领旅游消费市场;只有市场份额的扩大,才会有企业的发展和企业赢利的长期化。“顾客是上帝”更应让我们明白,服务标准只有和顾客的需求很好的结合在一起,让被服务对象满意,才能使我们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一席之地。

(二)科学管理与人性化管理

“科学管理”、“人性化管理”是现代管理学的重点。拥有一支积极向上、团结协作的团体队伍,是每一个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所奋斗的目标。旅行社所销售的产品是行、住、食、游、购、娱六大部门的服务相互组合形成的综合服务产品,就决定了旅行社对团体协作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因此“科学管理”、“人性化管理”就更应该充分地体现在旅行社的日常管理事务中,为企业管理机制的成功建立提供一条捷径,为企业的长期管理与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三)加强旅行社内部反映机制的灵敏度

1、旅行社管理者对市场的认知度、敏感度及决策是否准确到位,是旅行社是否能在早期发现危机、减缓危机及解除危机的重要因素。当然,管理者自身的综合管理素质是成功实施管理的基础,但也只有依靠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管理目标。这包括一线工作人员是否能及时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与反馈。这就需要在旅行社中要成立一支危机预测管理小组。根据资料中得来的信息,将自身旅游产品特点和市场发展变化及消费者的消费需求相结合,做出适时、准确的危机预测,并根据危机的类型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或方案,以求在危机到来时,沉着应战,妥善解决。最终再由旅行社经营管理决策者对其方案的可行性再加以论证及分析,做出最佳的危机应对处理办法。

2、加强旅行社与旅游市场经营环境的联系。这包括对国家、省、地方的政策法规的学习及加强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海关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联系,以增加企业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的能力。

(四)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思想道德教育及业务能力的培训与考核

1、提高服务质量,减缓竞争危机,还得从与消费者面对面的从业人员做起。特别是提高导游队伍的综合素质,是我们解决问题的核心所在。

2、旅行社要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思想道德教育,通过提高业务素养,培养敬业精神,其中“学以致用 ,言行一致”应是旅游业职业思想道德教育所要达到的目标。用人文关怀来实现制度管理的目标,采用人性化和制度化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可能要比单纯的制度管理的效果要好。

3、通过对员工进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及考核,并与个人工资、奖金、奖励相挂钩的手段来促进员工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也可减少旅游服务质量危机的出现。

(五)未来旅行社业的发展必然是在旅行社的集团化、规模化,中小旅行社的网络化及众旅行社的相互联合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减缓中国加入WTO之后所带来的旅行社经营管理标准是否与世界标准相吻合所带来的危机。现代旅行社经营不能以眼前利益为重,而应该要放远眼光,以高质量、高标准的服务水平来严格质量管理,树立优质品牌,为企业的确良扩大再生产做好基础工作,为实现企业的长远战略目标而不懈努力。

总结

“认识危机、预测危机、减缓危机、解除危机”,是旅行社经营管理过程中正确面对危机的四个步骤。只要树立起危机意识,以正确的态度来看待旅行社危机的出现并辅之于科学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就能使旅行社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避开危机,保持正常发展的态势,处于常胜不败的优胜位置。

2. 旅游社管理条例读书笔记

是旅社。

旅行社(Travel Agency),世界旅游组织给出的定义为“零售代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

旅行组织者或制作批发商或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组织交通运输,预订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做准备。”的行业机构。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3. 旅游管理信息系统

优势:

1、促进城市之间的文化与交流

2、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3、促进了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

劣势:

1、给城市的交通带来巨大压力

2、对当地的环境造成破坏

旅游业,国际上称为旅游产业,是凭借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游客、为其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六个环节的综合性行业。

旅游业务要有三部分构成:旅游业、交通客运业和以饭店为代表的住宿业。他们是旅游业的三大支柱。

旅游业能够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通过旅游使人们在体力上和精神上得到休息,改善健康情况,开阔眼界,增长知识,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

旅游业的发展以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并受其制约,同时又直接、间接地促进国民经济有关部门的发展,如推动商业、饮食服务业、旅馆业、民航、铁路、公路、邮电、日用轻工业、工艺美术业、园林等的发展。

并促使这些部门不断改进和完善各种设施、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随着社会的发展,旅游业日益显示它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4. 旅游社管理法律

《旅游法》颁布后,并未禁止旅行社安排旅游购物,法律所禁止的是旅行社强迫购物或单方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要满足两个条件,旅行社可以安排购物:第一,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就购物事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主动提出购物要求。第二,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作出妥善安排。

2、旅行社安排购物应注意哪些事项?

1、旅行社安排购物,必须和旅游者协商,并且以旅游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与旅游者签署购物协议,严格按照购物协议的内容执行。

2、旅行社应选择 有合法资质的商场或商铺,商品明码标价,保证商品质量达到相关标准,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3、妥善安排不参加购物行程的旅游者。

4、安排境外购物,应提示旅游者关税政策问题。

3、为什么旅行社安排购物一定要与旅游者签订购物协议?

第一,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安排购物必须和旅游者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即代表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又因有些旅游者选择不参加购物,故实践中,较多是签署购物协议形式约定,而不是在统一版本的旅游合同中约定。

第二,旅游者如果主张旅行社擅自指定购物场所,应由旅游者初步举证旅行社有安排购物场所的事实,然后才由旅行社举证证明系旅游者自愿参加购物。旅行社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双方签署的购物协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协商一致或应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的材料、视频、音频等,否则,旅行社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

4、旅游者购物后因商品价格高等原因反悔的,如何处理?退换货费用如何承担?

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后安排购物,事后旅游者以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商家同类商品、与实际价值不符、珠宝商品佩戴后身体不舒服等各种原因反悔,要求退货的,商品若无质量问题的,旅行社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配合旅游者退换货。

是否购买商品出于旅游者的自我判断,旅游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为自己的购物行为负责任。且,商品是否属于同类、旅游者的比较是否科学、不同商家的经营成本是否相同等问题,不能简单类比。只要旅行社没有单方指定购物场所、没有强迫旅游者购物、安排的购物场所经营资质齐全、商品明码标价,旅游者和商家的买卖合同关系与旅行社无关。

但在无购物协议或其他证据证明系双方协商一致或应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的情况下,旅行社即涉嫌指定购物,应为旅游者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并承担相关行政责任。强迫购物的情况下,旅行社可能还要承担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5、旅游者在购物店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如何处理?

旅游者主张在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负责挽回或者赔偿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旅游者应提供正规的购买凭证,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提供国家认可的权威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证明商品是否属于假冒伪劣;旅游者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6、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发生问题,是否都应由旅行社负责?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是否购物、购物多少,都是旅游者的自由,是旅游者个人判断和选择的结果。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中,如果旅行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但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或者游览过程中的购物活动,并非是旅行社安排的,旅行社没有责任。因此,不能因为是随团旅游,就要求旅行社承担有关购物的所有责任。

5. 旅游社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树

旅游管理委员会是由旅行社成员组织的,并且专门负责旅行社经营管理的机构,没有什么实权,就是一个协会类的组织吧。旅游局是国家的直属机构,负责对旅游目的地的推介,制定出入境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指导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工作。,向部门综合联动转变,改革后除旅游局原有职能不变外,综合协调职能将进一步增强。

1,行政主体方面:由旅游局变更为旅发委,是由政府的直 部门升级为组成部门。旅游局属于直属机构,与上级政府是业务指导关系,统筹协调能力较弱。而旅发委属于上级政府组成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联系更紧密。以委员会和办公室的名义,很容易将各部门的意见统一起来,为旅游产业由单一部门推动向部门综合联动的转变,奠定了坚实的体制基础。

2,机构人员方面:“局”改“委”之后,是机构的细化和人员的变化,使得旅游部门业务更加专业化,兼任的委员涉及各个其他的政府部门,适应旅游产业日益发展壮大的趋势。

3,职责权限方面:是旅游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扩大,管理视角的提升、职能权力的升级。旅发委整合多个部门力量,虽然不能代替各行业部门的工作,但在协调工作过程中,减少了部分审批程序,多了更多的决策话语权,能更效地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6. 旅游社管理暂行条例

文旅部下发《关于开展全国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暑期整顿”的通知》,再次明确表示,户外俱乐部、微信群、保健品公司、培训机构等没有旅游资质的组织和个人,经营旅行社业务属于非法行为。经营性旅游业务的定义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的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

【法条】第八十五条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以户外俱乐部、微信公众号、QQ群、户外论坛、协会组织、保健品销售企业、物业公司等名义从事经营性旅游业务。

【罚则法条】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旅游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旅行社管理系统

据我所知,易订货就不错,比较适合旅行社上下游订单管理。

旅行社通常都是一个团一个团的单子,和C端的订单处理完全不一样,易订货这样的B端订单处理系统就显得非常适合。

8. 旅游社管理是什么

简而言之就是对旅行社进行个种管理工作!! 包含了旅行社的:产品开发、销售管理、售后服务、促销管理及促销策略的制定、品牌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

9. 旅游社管理法律1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法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无许可资质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和第二十条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法律责任规定。

一、违法行为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包括: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二是旅行社。

二、执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为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由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因此,旅游主管部门基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于工商登记管理职责,均有相应的处罚权,都可以对此类行为作出处罚,但罚款应遵循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三、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是指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资质,但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等旅行社专属业务的行为。不属于旅行社专属业务范围内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也可以经营,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

此种情形是:虽然旅行社已依法设立,取得了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权,但未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三)旅行社非法转让许可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心是有证照的流转;二是旅行社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不以证照流转为要件,只要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即可。这两种行为都使得未取得相应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借用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变相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在实践中,有的在形式上为取得许可的旅行社经营,但实际上在人事、财务、管理等方面与旅行社毫无关系。比如,一些网络经营者、加盟店、分社、服务网点等,名义上属于某个旅行社,但实际上是其独立操作旅行社业务,组织、接待旅游者;一些旅行社成为另一些具有出境业务经营权旅行社的分社,“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10. 旅游社管理信息系统

武汉软件公司的旅行社管理系统非常好,建议一试

11. 旅游社管理条例199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市场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指导、协调、沟通、服务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涉及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可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景区景点 开发,以及对旅游事业有重大贡献者的奖励等。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订交通发展规划,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市政建设项目和国家大型工程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和干线公路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示牌、重要景区景点指示牌。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旅游信息互通。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网站。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逐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 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法定节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气象、旅游接待承载力、住宿、交通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就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指导培训、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安徽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市场,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产品,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业务。

旅游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开发建设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和具有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

鼓励发展徽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红色旅游、工农业旅游和民俗风情旅游等旅游项目。

禁止设立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依法有偿出让或者租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紧急救援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旅游指示牌、警示牌和说明牌,并采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表符号。

旅游者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 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约定的旅游饭店、车船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点)等在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一致或者依法确认后,旅行社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卫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规定和秩序;

(四)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下列解决方式: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申请当地旅游行业协会调解;

(四)依法申请仲裁;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经营人员

第二十四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组织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经营者从事索道、缆车、观光电梯、游船、汽艇等特种营运的,其设施设备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公开服务项目、标准、价格,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有碍宗教信仰自由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三)垄断经营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五)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依法与旅游者订立旅游书面合同,安排符合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按规定推荐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

第三十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 或者返还减少支出的旅游费用。

第三十一条 导游人员依法取得导游证书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不得擅自变更旅游接待计划或者中止导游服务,不得索要小费。导游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旅游环境容量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合理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在接近其承载力时应当公开发布预告。

第三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浏览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的游览点,需要单独收取门票的,应当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的标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集体组织活动的中小学生免票。

第三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制定或者调整,按规定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省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前,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保护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具备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三十七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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