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要求
总则
前 言
为了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从生产过程到流通批发、零售、餐饮领域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正向监控与逆向追溯,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杭州质量标准技术评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燕君、徐晓斌、郑伏。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要求 总则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管理职责、基本流程及要求、质量安全的控制及追溯流程、检查与考核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农产品从生产领域到流通领域以及餐饮服务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 管理职责
3.1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领导小组
a)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制定、工作协调、决策研究;
b) 组织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实施的检查考核。
3.2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a) 负责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日常工作;
b)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计划制定、总体控制和总结;
c)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信息的发布;
d) 负责对重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置审批、对出现重大质量不合格异常情况的紧急预案的制定、启动和实施、质量安全追溯的指挥和总体控制;
e) 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检查考核的实施。
3.3 农业管理部门
a)负责对农产品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产地标识、生产记录档案、农产品包装等情况的监管与指导;
b) 负责农产品种养殖过程质量安全溯源的组织管理、责任落实;负责对基地菜农组织开展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宣传和教育。
3.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a) 负责对流通领域农产品准入、索证索票和出证出票进行监管;
b) 对不履行农产品准入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管,对不合格农产品依法进行处置。
3.5 商贸管理部门
负责对经营主办方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行业管理与业务指导,引导经营者与外埠产地逐步建立质量联保的协作机制。
3.6 卫生行政部门
a) 负责餐饮服务过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组织管理;
b) 进行餐饮服务领域农产品采购档案的建立和索票索证制度等的监管与指导。
3.7 质量技术部门
a) 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收集和发布;
b) 对标准的实施监督进行检查。
3.8 其他相关部门
a) 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组织管理;
b) 负责职能范围内农产品流通溯源的档案建立和索证索票监管。
3.9 农产品的验检疫部门
a)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出具产品检验检疫数据或证明;
b) 动物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畜禽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出具数据和合格证明。
3.10 生产及经营者
a) 生产基地或企业、市场主办或经营者、流通或餐馆经营者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过程质量安全溯源的控制;
b) 负责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档案和记录的建立、做好相关记录;
c) 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工作的具体实施, 好农产品流通的索票出票工作;
d) 对农产品的品质进行控制,出现问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和追溯。
4 基本流程及要求
4.1 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及餐饮服务全过程的流程及控制要求
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及餐饮服务全过程的流程及控制要求见图1
4.2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信息采集要求
4.2.1 信息的载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信息可以为以下形式:
a) 纸质的票据;
b) 电子信息卡或标志;
c) 带有信息的各种标签。
4.2.2 信息的管理
4.2.2.1 按各自的职能建立信息管理工作,对纸质信息应及时归档,电子信息及时备份,所有信息应保存2年以上。
4.2.2.2 任何的溯源信息载体均应保证信息的传递,应将信息按要求传输到下一环节,保持信息的连贯性,可实现逆向追溯。
4.2.2.3 按职责要求进行信息的发布和查询,鼓励生产和经营者进行农产品溯源的语音、互联网、电讯的各类查询方式。
4.2.3 产地信息要求
4.2.3.1 建立农产品产地的档案,包括种养殖者档案、产地编码、农产品物种、环境监测结果、产品监测结果等信息。
4.2.3.2 农产品生产实施标识信息,随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包括产地、农产品名称、出场日期等信息。
4.2.4 初加工信息要求
4.2.4.1 农产品若经初加工时,应建立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档案,包括加工者档案、加工地址、加工设施、加工过程等。
4.2.4.2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
4.2.4.3 农产品初加工应有产品的投入品来源、包装日期、包装规格、使用添加剂物质的品种和数量、包装材料来源和品种、产品等级、产品监测结果等信息。
4.2.5 贮存和运输信息要求
4.2.5.1 农产品若需经贮存或物流运输时,应建立农产品贮存或物流运输企业的档案,包括贮存或物流运输者的名称、地址、硬件设施等。
农产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
4.2.5.3 农产品贮存或物流运输的信息包括贮存或运输的起止日期、库号或车号、环境条件、贮存或运输的质量状况、转移标识等。
4.2.6 流通信息要求
4.2.6.1 建立农产品流通的档案,包括流通市场、企业、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经营者编码等。
4.2.6.2 农产品流通信息,包括产地信息、农产品名称、销售日期、销售数量、农产品监测结果等信息。
4.2.7 农产品质量检测信息要求
4.2.7.1 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的档案,包括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检测范围、检测设施等。
4.2.7.2 农产品进行检测应包含检测产品的品种、抽样基数和抽样数、检测环境、检测日期、检测项目和结果、不合格的处置方式等。
5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及追溯流程
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的要求
5.2.1 生产可追溯
农产品的种养殖生产过程应建立生产者的档案,农产品出场应带有产地信息随产品流通。
5.2.2 交易可追溯
5.2.2.1 农产品的流通过程应建立流通经营者的档案,农产品应带有流通信息随产品交易。
5.2.2.2 批发市场交易实行索证索票、出证出票。从事批发交易的外地客菜经营者和本市基地菜农,要按照“进场时办理登记、交易前检测农产品质量、交易时出具规范票据”的流程进行规范交易。
5.2.2.3 零售市场实行进场索证索票,单位交易出具销售票据。
5.3 追溯控制的要求
5.3.1 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各环节的组织或机构,应对上一环节提供的农产品进行验收,对溯源信息进行核实,如发现问题,按相关规定对该批产品采取停止 出场或销售、召回、销毁等措施。
5.3.2 流通过程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控制,当出现质量问题时,责任主体应根据溯源体系,迅速界定范围,提供相关记录,确认追溯路径,确定农产品质量发生的地点、时间、产品和责任主体,为处理问题提供依据。
5.3.3 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按相关要求进行通报或汇报,进行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后,应采取纠正措施,防止以后再次发生质量问题。
6 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的检查和考核
6.1 检查和考核的方式
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的检查和考核分为自查和监督检查二类。
6.2 自查要求
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机构或企业,应建立健全自查制度,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体系的实施计划、运行情况、农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不合格的处置和改进情况进行自查。
6.3 监督检查
6.3.1 检查方式
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的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6.3.2 检查内容
6.3.2.1 组织领导
a)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组织机构、领导作用及职责;
b)溯源管理的部门或日常管理人员配备,日常管理的工作及相关职责的履行情况;
c)开展追溯管理的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及总结情况;
d)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情况;
e)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对相关被管理部门的日常检查制度。
f) 负责落实进场经营者的追溯管理工作。
6.3.2.2 规范操作流程
a)生产经营者的建立档案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正确性;
b)溯源信息记录的及时性、内容的完整性、记录的正确性;
c)溯源信息传递的符合性,逆向溯源是否畅通。
6.3.2.3 农产品质量控制系统
a)农产品质量的验收、检验制度的实施情况;
b)检查对上一环节传递农产品的验收情况;
c)设置蔬菜农残检测室或落实检测场所;检测设备配备;
d)农产品质量检测的实施情况、检测的错检率、漏检率和误检率;
e) 检测结果的公布及时性。
6.3.2.4 质量问题农产品的控制系统
a)出现问题产品时的隔离、记录、处置、控制和召回情况;
b)出现问题产品时的上报、公布情况;
c)对出现问题的分析、纠正措施和改进的情况;
d)接收投诉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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