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得露天游泳池景点 附近露天游泳馆

导读:宾馆得露天游泳池景点 附近露天游泳馆 1. 附近露天游泳馆 2. 附近露天游泳馆在哪里 3. 露天泳场电话 4. 露天游泳的地方 5. 附近哪里有露天游泳池 6. 附近室外游泳馆在哪里 7. 附近哪有露天游泳的地方吗 8. 附近的露天游泳场 9. 露天的游泳池 10. 附近露天游泳馆有哪些 11. 附近有没有室内游泳馆

1. 附近露天游泳馆

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游泳场,是成都市最大规模的游泳场馆,包括露天和室内场馆,有一米儿童池,1.1-1.4池还有儿童戏水池。露天场馆每年的五月一号开始营业一般到十月三十一号结束。

另外在成都西门上有个比较老的露天游泳池,成铁,属于成都市铁路管理局下面的场馆,全年开放的。

2. 附近露天游泳馆在哪里

南湾水上乐园游泳馆,里面还有很多水上项目可以玩

3. 露天泳场电话

龙山公园游泳池每天早上7:00至12:00,下午2:00至7:00对外开放,龙山公园游泳池修建于2016年,总占地面积120平方公里。龙山公园游泳池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境内,是市内唯一一个大型游泳池,也是能够承接省级运动的游泳池。龙山公园游泳池门票120元每人

4. 露天游泳的地方

有的!唐山矿游泳池现在的门票是10元一位,之前有一阵是5元着那里是个露天的游泳池。电厂游泳池是对外开放的,体育馆游泳池是有限时的,按小时计算。

露天游泳池有唐山大学游泳池、理工学院游泳池、开滦矿游泳池(老长途汽车站南)

5. 附近哪里有露天游泳池

游泳池的营业时间是早上的,七点半到十点,然后下午两点半到六点半,晚上的八点到九点,因为是室外游泳馆,所以他终于是不对外开放晚餐时间或中餐时间也都不对外开放,只有在休息日中餐时间或晚餐时间才会对外开放。平时工作日是不对外开放

6. 附近室外游泳馆在哪里

任丘地区(涵盖油区)有5个游泳馆。

第一个,华北油田游泳馆,位于燕山道和阳光大街交口北行50米路西,共三个泳池,深度分别为0.5M,1.5M和一个渐变深水池,最浅处1.8M,最深2M多把,反正能没了你。该游泳馆08年刚改造过好像,可以去看看,不过人很多。收费标准5元RMB。

第二个,永基花园游泳馆,位于会战道永基花园小区内,从119路口南行2.8KM就可以看到了。规模比油田游泳馆小些。

第三个,任丘市室内游泳馆,位于会战道和北环路交口南行100M路西。

第四个,中油燕山国际酒店游泳馆,高档场所,5星级宾馆,我看也就准四级,收费88元/小时(RMB)。

第五个,鄚州一个室内游泳馆,106国道白洋淀入口路东。

7. 附近哪有露天游泳的地方吗

以下地方有:

1、咸阳市游泳馆,地址:咸阳市秦都区渭阳中路副7号;

2、妈妈宝宝游泳馆,地址: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福园广场内;

3、海洋游泳馆,地址:咸阳市秦都区先河国际社区营销中心后;

4、彩虹游泳馆,地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75号;

5、天运游泳馆,地址:咸阳市秦都区沈兴北路11号对面。

8. 附近的露天游泳场

省政府令第99号

《关于修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柴松岳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游泳场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场的,责令限期补办开场手续,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1998年第一次修订)

(1995年8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根据1998年3月26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和设在江、河、湖、海等水域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统称游泳场所),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开办游泳场所,必须先向卫生、公安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开场申请。

第五条 游泳场所申请开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有适合的名称、管理机构;

(三)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游泳场所的开场申请,由市(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有关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场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办的游泳场所,应当从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内,补办开场审批手续。

第七条 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深、浅水区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三)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座救护观察台(水域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救护器材齐备,能够有效使用;

(四)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个出入池扶梯,面积较小的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池扶梯;

(五)设有广播设施以及宣传牌、警告牌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六)夜间开放配有灯光,其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第八条 天然游泳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水域边缘和各游泳区设有符合识别要求的浮标,海水游泳场还须设有表示危险区域的标志和安全网;

(三)设有能通观全场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四)配有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负责人到各岗位管理人员的卫生、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严格实行健康合格证制度,无当年健康合格证者,一律不得入池游泳。

卫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体检并发放健康合格证。

第十一条 游泳场所必 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不得超员售票。人工游泳池(场、馆)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第十二条 游泳场所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加强经常性卫生管理,做好池水消毒和清除水中污物工作,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厕所等设施的清洁。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直接为游泳者服务的工作。

游泳场所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第十三条 游泳场所的负责人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劝阻和制止各类违法违章行为,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实行下列规定:

(一)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易爆易燃等危险物品、匕首等管制刀具进入游泳场所;

(二)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禁止醉酒的人员进入游泳场所;

(三)禁止其他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天然游泳场特别是海水游泳场在气候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保证游泳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 游泳场所必须制定和严格实施水上救护制度,配备合格的水上救生员。人工游泳池(场、馆)水上救生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平方米配备;天然游泳场水上救生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0平方米配备。

第十六条 水上救生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不具备上岗资格的,不得担任水上救生员。

水上救生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水上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认真贯彻“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判断和发现情况,积极救护溺水人员和援助不适宜继续游泳的人员。

第十八条 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游泳场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场的,责令限期补办开场手续,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游泳场所的救生设备和器材不能有效使用的,责令限期改进,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游泳场所未按要求配备水上救生员或者水上救生员不具备资格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游泳场所违反卫生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卫生、公安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游泳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游泳人员溺水死亡或者残疾,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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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发布

省政府令第63号

现发布《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万学远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和设在江、河、湖、海等水域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统称游泳场所),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开办游泳场所,必须先向卫生、公安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开场申请。

第五条 游泳场所申请开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有适合的名称、管理机构;

(三)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游泳场所的开场申请,由市(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有关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场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办的游泳场所,应当从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内,补办开场审批手续。

第七条 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深、浅水区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三)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座救护观察台(水域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救护器材齐备,能够有效使用;

(四)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个出入池扶梯,面积较小的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池扶梯;

(五)设有广播设施以及宣传牌、警告牌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六)夜间开放配有灯光,其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第八条 天然游泳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水域边缘和各游泳区设有符合识别要求的浮标,海水游泳场还须设有表示危险区域的标志和安全网;

(三)设有能通观全场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四)配有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负责人到各岗位管理人员的卫生、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严格实行健康合格证制度,无当年健康合格证者,一律不得入池游泳。

卫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体检并发放健康合格证。

第十一条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不得超员售票。人工游泳池(场、馆)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第十二条 游泳场所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加强经常性卫生管理,做好池水消毒和清除水中污物工作,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厕所等设施的清洁。

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直接为游泳者服务的工作。

游泳场所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第十三条 游泳场所的负责人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劝阻和 制止各类违法违章行为,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实行下列规定:

(一)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易爆易燃等危险物品、匕首等管制刀具进入游泳场所;

(二)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禁止醉酒的人员进入游泳场所;

(三)禁止其他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天然游泳场特别是海水游泳场在气候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保证游泳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 游泳场所必须制定和严格实施水上救护制度,配备合格的水上救生员。人工游泳池(场、馆)水上救生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平方米配备;天然游泳场水上救生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0平方米配备。

第十六条 水上救生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不具备上岗资格的,不得担任水上救生员。

水上救生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办法,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水上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认真贯彻“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判断和发现情况,积极救护溺水人员和援助不适宜继续游泳的人员。

第十八条 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游泳场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场的,责令停业,限期补办手续,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游泳场所的救生设备和器材不能有效使用的,责令限期改进,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游泳场所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的,没收出售物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游泳场所未按要求配备水上救生员或者水上救生员不具备资格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决定,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游泳场所违反卫生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卫生、公安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游泳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游泳人员溺水死亡或者残疾,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9. 露天的游泳池

室内游泳馆与室外游泳馆都有各自的优缺点,理由如下:

1、室外泳池:

优点:空气好,环境好。

缺点:太阳暴晒,紫外线强,水质差且水温不稳定,受天气和日照时间影响。

2、室内泳池:

优点:安全有保障,水质卫生好,不受烈日暴晒,无紫外线,水温恒定,游泳环境较规范。

缺点:空气质量略差于室外。

根据季节变化选择不同类型的游泳馆进行运动。

10. 附近露天游泳馆有哪些

长兴岛枢纽站附近有 上海外高桥喜来登酒店-游泳池, 上海科雅国际大酒店-游泳池, 上海崇明由由喜来登酒店-游泳池, 绿城御园游泳池, 绿城御园游泳健身馆, 上海宝龙丽笙酒店-游泳池, 仁恒·森兰雅苑二期-游泳池, 证大一/二期游泳池小小漂流船, 金桥百姓游泳体育馆, 金高健身游泳池, 崇明假日酒店-室内泳池, 上海理工大学游泳馆临时泳教, 上海理工大学(军工路校区)-游泳池, 上海市中原体育场游泳馆, 美再晨游泳馆, 上海体育学院东校区-室外游泳池, 上海市行知中学游泳馆, 上海体院综合馆温水游泳馆, 市京游泳馆, 上海金桥佳友美居酒店-游泳池

11. 附近有没有室内游泳馆

郑州裕达国贸(御泉):游泳馆在地下二层,比较隐秘吧!温泉泳池水深1.55米~1.9米。个人感觉,很超值!建议下午5点左右去比较合适,游一个小时。6点吃顿自助餐,洗个桑拿,健健身走人。票价:票价68元 (没有附加的服务费) VIP卡1500元 限50次(VIP每次可免费租用一个游泳圈) 包含: 自助餐 桑拿。 健身房必须穿运动鞋入内。台球、乒乓球 (免费玩) 足疗39元(另行收费)地址:中原路220号

郑州水上大世界(航海路):以前人不多的,最近两年随着附近星罗棋布的高层住宅越来越多,去的人也越来越多了。地址:航海路与未来路

郑州水上乐园(农业路):模拟冲浪的时候人都凑过去,感觉整个游泳池像下饺子,附近有夜市,游完泳可以迅速补充能量。票价:15元地址:农业路和东三街

郑州人民公园水上乐园:人多,小孩子很多,水浅,与其说游泳不如说玩水。地址:人民公园南门进去向北200米

河南省体育中心游泳馆:便宜而且环境又好,因为是刚开业没几年,很多市区的人都嫌远不想去那里。其实那里还好了,人少没人跟你抢,不像别的游泳的地方,也不知道是澡堂还是游泳馆。票价:20元包括健身随便游 地址:长兴路38号(近北三环路) 坐28路到终点站

郑州火车头体育馆游泳馆:水质优良,人极少,多以中年熊男悍妇居多。附近有夜市游完泳可以迅速补充能量。票价:25元2小时 ,30元2小时(铁路人员内部价)地址:庆丰街6号 火车头体育馆斜对面

郑大(老校区)露天游泳池:水质一般,人不多(年轻人居多)常有美女出没,是观光猎奇邂逅艳遇的不二宝地 。票价:10元限1.5小时,月卡200元,晚上8点半下班,所以最好在下午6点半以前去。地址:大学路与康复前街郑大东门西300米路北

郑州测绘学院(车城)游泳馆:水质差,人时多时少不稳定。有极漂亮的MM出现,但这要凭运气。票价:票价20元不限时,凭学生证可优惠5元地址:陇海路与兴华街交叉路口北150米路西兴华北街20号

郑州漓江温泉游泳馆:设施相对较好,但每年水质检查都不合格,冬天游泳的极佳选择。河南省目前最大的室内游泳馆,拥有两个国标游泳池(50M*25M),以及嬉水池和大滑梯等。票价:票价45元 (不限时) 周末35元(2个半小时)地址:航海东路与大学南路交叉口漓江饭店 航海中路137号

郑州未来康年大酒店游泳馆:在酒店12层,设施很好,服务五星级。在此处游泳时常遇到外国人,浑身是毛的家伙和你在一个池子里游泳感觉很不爽,怕水体内有他们携带的HIV病毒。游过几次就不去了。地址:郑州市未来大道69号

郑州亚辉商务会馆游泳馆:室内游泳,温泉水温,全年开放。说实话他那里的硬件条件不是太好,但是水质特别好。票价:8块/次(原价18) 不限制时间,地址:化工路和西环路交叉口向北走一点

郑州防空兵学院(原高炮学院)游泳池.票价:8元/位下午(1点以后才对外开放)地址:建设路上 防空兵学院招待所(华原宾馆)西墙边走进去

郑州21世纪社区游泳馆(室内 票价:票价10元地址:花园路北段

郑州中州皇冠假日酒店游泳馆.票价:1500元每月/单人 家庭2500元/每月家庭.地址:金水路东段

郑州索非特康乐中心游泳馆.票价:门票50元.地址:城东路289号

郑州五洲强 :挺不错的地方!地址:东风路与天明路 东风路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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