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总体规划设计 景区总体规划设计规范

导读:景区总体规划设计 景区总体规划设计规范 1. 景区总体规划设计规范 2. 风景区总体规划规范 3. 景区建筑设计规范 4. 景区总体规划设计规范标准 5. 景区旅游景点设计规范 6. 旅游景区设计规范 7. 景区规划标准 8.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1. 景区总体规划设计规范

旅游景区规划设计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里面有旅游景区的的规划收费标准,景区规划设计一般都是按面积收的,附加说明旅游景区规划设计和旅游规划是有区别的。

2. 风景区总体规划规范

a)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b)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管理人员配备合理,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自身的品牌标志,并全面、恰当地使用。

e)有正式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g)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配备旅游工具、用品,提供特殊服务。

3. 景区建筑设计规范

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即5A级景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的景区级别,共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五级。

5A级为中国旅游景区最高等级,代表着中国世界级精品的旅游风景区等级。

2007年5月22日,国家旅游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公告,经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派地评定小组现场验收,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决定批准北京市故宫博物院等66家景区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各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旅游局推荐的5A级旅游景区创建试点单位数量达到106家,在最后评定中,有66家成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

4. 景区总体规划设计规范标准

我国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AAA级是仅次于AAAAA级和AAAA级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

评定标准

1 旅游交通

a)可进入性较好。交通设施完备,进出便捷.。或具有至少二级以上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等便捷交通工具。

b)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且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需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标志规范、醒目。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观赏面大。路面有特色,或航道水质良好。

d) 区内使用低排放的交通工具,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2 游览

a) 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功能齐备。游客中心有服务人员,业务熟悉,服务热情。

b)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造型有特色,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合理。

c)公众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有特色,品种全,内容丰富、制作良好,适时更新。

d)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不少于20%。

e)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导游服务质量达到 GB/T 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

f)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有特色,符合GB/T 10001.1-2000的规定。

g)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设计有特色。

3 旅 安全

a)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全面落实。

b)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

c)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4 卫生

a)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b)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9664规定的卫生标准。餐饮场所达到GB16153规定的卫生标准;游泳场所达到GB9667规定的卫生标准。

c)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标识醒目。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协调。全部厕所具备水冲、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整洁,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

d)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数量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协调。垃圾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e)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5 邮电服务

a)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

b)通讯设施布局合理。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c)公用电话亭与环境基本协调,标志醒目。

d)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服务亲切,收费合理。

e)能接收手提电话信号。

6 旅游购物

a)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与环境协调。

b)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c)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

d)旅游商品种类丰富,具有本地区特色。

7 经营管理

a)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b)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管理人员配备合理,80%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具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自身的品牌标志,并全面、恰当地使用。

e)有正式批准的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 100%。

g)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能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特殊服务。

8 资源及环境的保护

a)空气质量达 GB 3095-1996 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 GB 3096-1993 一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的规定。

d)污水排放达到GB8978的规定。

e)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得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f)科学管理游客容量。

g)建筑布局合理,建筑物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协调;出入口主体建筑有格调,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周边建筑物与景观格调协调,或具有一定的缓冲区或隔离带。

h)环境氛围良好。绿化覆盖率较高,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景观与环境美化效果良好。

i)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9 旅游资 源吸引力

a)观赏游憩价值较高;

b)同时具有很高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省级意义;

c)有较多珍贵物种,或景观奇特,或有省级资源实体;

d)资源实体体量大,或资源类型较多,或资源实体疏密度良好;

e)资源实体完整,基本保持原来形态与结构。

10 市场吸引力

a)周边省市知名;

b)美誉度较高;

c)市场辐射力较强;

d)有一定特色,并初步形成主题。

11 接待能力

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30万人次以上。

12 游客满意度

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较高。

5. 景区旅游景点设计规范

公园管理处归公园管理局管理。

法律依据: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四十二条规定: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为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统筹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将国家林业局的职责,农业部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生态保护和修复,开展造林绿化工作,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等。不再保留国家林业局。

6. 旅游景区设计规范

国家4A级旅游景区具体的评定标准:

(1)国家4A级旅游景区评分:

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共计1000分,分为8个大项,各大项分值分别为:旅游交通130分、游览235分、旅游安全80分、卫生140分、邮电20分、旅游购物50分、综合管理200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145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50分。

细则二:景观质量。分为资源要素价值与景观市场价值两大评价项目、九项评价因子,总分100分,其中:资源吸引力为65分,市场吸引力为35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0分。

细则三:游客意见。游客综合满意度总分为100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0分。

7. 景区规划标准

1、旅游交通

  a) 可进人性良好。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或具有一级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

  b) 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且管理完善,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标志规范、醒目。

  c) 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观赏面大。路面有特色,或航道水质良好。

  d) 区内使用低排放的交通工具,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2、游览

  a) 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咨询服务人员配备齐全,业务熟练,服务热情。

  b) 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造型有特色,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合理。

  c) 公众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特色突出,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制作良好,适时更新。

  d) 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不少于40%。

  e) 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导游服务质量达到GB/T 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

 f)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符合GB/T 10001. 1的规定。

  g) 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

3、旅游安全

  a) 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全面落实。

  b) 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 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

  c) 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并配备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4、卫生

  a) 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b) 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 9664规定的要求,餐饮场所达到GB 16153规定的要求,游泳场所达到GB 9667规定的要求。

  c) 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满足需要,标识醒目美观,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所有厕所具备水冲、盥洗、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管理完善,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室内整洁。

  d) 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数量能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相协调。垃圾分类收集,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e) 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5、邮电服务

  a) 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

  b) 通讯设施布局合理。出人口.及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c) 公用电话亭与环境相协调,标志美观醒目。

  d) 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服务亲切,收费合理。

  e) 能接收手提电话信号。

6、旅游购物

  a) 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有特色,与环境协调。

  b) 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c) 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

  d) 旅游商品种类丰富,具有本地区特色。

7、经营管理

  a) 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b) 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 管理人员配备合理,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d) 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自身的品牌标志,并全面、恰当地使用。

  e) 有正式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 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g) 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 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配备旅游工具、用品,提供特殊服务。

8、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a) 空气质量达GB 3095-1996的一级标准。

  b) 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的一类标准。

  c) 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的规定。

  d) 污水排放达到GB 8978的规定。

  e) 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先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自然景观和文 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f) 科学管理游客容量。

  g) 建筑布局合理,建筑物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协调。出人口主体建筑有格调,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周边建筑物与景观格调协调,或具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隔离带。

  h) 环境氛围良好。绿化覆盖率高,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景观与环境美化措施多样,效果良好。

  i) 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9、旅游资源吸引力

  a) 观赏游憩价值很高。

  b) 同时具有很高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全国意义。

  c) 有很多珍贵物种,或景观非常奇特,或有国家级资源实体。

  d) 资源实体体量很大,或资源类型多,或资源实体疏密度优良。

  e) 资源实体完整,保持原来形态与结构。

10、 市场吸引力

  a) 全国知名。

  b) 美誉度高。

  c) 市场辐射力强。

  d) 形成特色主题,有一定独创性。

11、 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5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旅游者3万人次以上。

12 、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高。

8.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

(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第四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

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都应当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规划:

(一)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

(二)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

(三)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

(四)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

(五)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

(六)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他设施;

(七)估算投资和效益;

(八)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 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

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须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

古树名木,严禁砍伐。

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定数量,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条

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都应当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保护措施,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宣传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景名胜的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对于保护风景名胜区有显著成绩或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一)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二)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三)破坏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罚款;属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欠款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或违反国家有关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法律的,依法惩处。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

Hash:dcf466923d0eb64616166908d6d993bc5c0fd05b

声明:此文由 谢绝崇拜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