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三大类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

导读: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三大类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 1.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 2. 旅行社网点设立条件 3. 旅行社营业网点业务范围 4. 旅游社服务网点的业务范围 5.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受地域限制吗? 6. 旅行社服务网点定义 7. 旅行社增设服务网点需要增加什么 8.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在所在地的 9.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经营范围

1.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

旅行社的分社一般是指的跨区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例如,XXX国际旅行社社,分社的名称:XXX国际旅行社XX分社,门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分社下面的某个网点,所以门市和网点的意思是一样的。

从大到小级别分类就是:XXX社—XXXX社XX分社——XXXX社门市或网点。

2. 旅行社网点设立条件

旅行是服务网点组团如何处罚?吊销营业执照。查明原因,限期整改。通报整改效果。

3. 旅行社营业网点业务范围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营业性演出;网络文化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3D打印服务;版权代理;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科技中介服务;文艺创作;文化场馆管理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图文设计制作;平面设计;专业设计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艺术品代理;广告制作;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房地产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赛事策划;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咨询策划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婚庆礼仪服务;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体育竞赛组织;礼仪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育中介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 旅游社服务网点的业务范围

贵州南园旅行社口碑还可以的。

贵州南园旅行社成立于2020-10-22,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520102001563783,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街道办事处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1栋(1)1单元16层5号,经营范围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旅客票务代理;票务代理服务;礼仪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5.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受地域限制吗?

楼主所在地区至今还没有旅行社,从这样角度考虑,当然可以开办一家旅行社。

但由于楼主所在的是一个小县城。楼主在开办之前最好做一个调查:消费能力如何?消费意愿?有多少人愿意花钱旅游?每年愿意花多少钱旅游?每年想旅游多少次?当地有什么旅游资源(能否作地接业务)?……

调查晚了之后,就能得出“能否投资者各行业”的结论了。

至于开办手续,不管在哪开办旅行社,只要是中国大陆,都必须符合国家旅游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

楼主是哪的?不同地区对开办旅行社的要求不太一样。

以山东省为例,介绍一下如何开办办旅行社:

一、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需要注册资金,具体如下:

①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②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4、向所在市旅行局缴纳质量保证金,具体如下:

①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交纳60万元人民币;

②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交纳30万元人民币。

③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④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二、审批程序:

1、申请设 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提出申请,由所在市旅游局推荐,审查同意后,报审核批准。

2、申请设立,应当向所在市旅游局申请,所在市旅游局审查同意后报批准。

三、报批材料: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

3、旅行社章程、

4、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5、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6、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四、工商注册:

到所在市进行工商注册,

到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

6. 旅行社服务网点定义

旅行社B端客户就是一个同业客户,也就是同业分销,内部叫同行!旅游产品,旅游线路内部批发价就叫同行价。泛指整个旅游行业内能够分销自己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营业网点!

B端客户“B”指的是“Business”,意思是企业客户,而“C”指的是“Consumer”,意思是个人客户。

7. 旅行社增设服务网点需要增加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 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8.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在所在地的

可以开立银行账户,由分公司专用。

但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开立,仍以总公司名义开立即可。

9.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经营范围

旅行社是可以跨地区设立营业网点办理业务的!值得注意的是,跨地区要向所在地区的旅游服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所在地区的注册登记,也就是所在地区的营业分公司和网点注册批准后,办理工商营业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后,可以正常开展招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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