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怎么写?

导读:旅游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怎么写? 一、旅游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怎么写? 二、旅游区的施工图设计道路方面需要查哪些规范? 三、南昌市梅岭风景名胜区条例 四、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一、旅游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怎么写?

我最近有个项目也是属于这一类的控制,目前研究比较少,做起来确实挺费劲的,与常规的控规写法还不一样,要加入更多旅游规划相关的内容~具体如何,咱继续努力吧~

二、旅游区的施工图设计道路方面需要查哪些规范?

《旅游规划通则》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三、南昌市梅岭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梅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梅岭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梅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梅岭-滕王阁风景名胜区除滕王阁片区以外的景区,其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梅岭-滕王阁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梅岭片区的界线坐标划定。第三条 在风景区范围内居住以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风景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梅岭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对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利用实施统一管理。

在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必须服从风景区管委会对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风景区的保护工作,加大对风景区保护经费的投入。第七条 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设施,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设施的行为。

对在风景区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组织风景区管委会编制《梅岭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第九条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下统称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第十条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景区、景点的不同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利用公共媒体或者政府网站公开展示《详细规划》草案,并公布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和期限。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公布采纳情况。社会公众对《详细规划》草案有重大异议的,风景区管委会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予以充分论证。对未能采纳的意见和建议,风景区管委会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区规划的主要内容通过公共媒体或者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第十三条 风景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三章 保护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第十五条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

风景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和游客,应当爱护风景区的景物、水 、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第十六条 按照风景资源的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风景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并按级别分别管理。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树立界桩以区分不同级别的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移动界桩。第十七条 在风景区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各类开发区;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开荒、开矿、采石、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六)成片采伐林木、烧荒垦殖、狩捕野生动物;

(七)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其他违规用火活动。第十八条 在风景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

(二)在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筑物;

(四)建造与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第十九条 在风景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

(二)机动交通工具进入。

四、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齐云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活动。

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范围:东起兰渡,西至万寿山(又名骆驼峰),南依渔渭公路,北临横江,面积63.97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界立碑。

风景区核心景区面积13.56平方公里,包括月华街景区、楼上楼景区、云岩湖景区、南山景区和横江田园风光区。

风景区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齐云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第三条 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休宁县人民政府县长兼任。管委会统一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

(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区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四)负责风景区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工作;

(五)负责风景区范围内的社会事务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编制和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

(七)管理与风景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经依法批准,设立风景区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区内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林木等,由其所有权人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管理和保护。第五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管委会和休宁县、黟县人民政府就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第六条 风景区内的宫观道院、园林、月华街村落、道观遗址、摩崖石刻、碑刻、古道、古亭等文物古迹、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和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水体、古树名木、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质遗迹等自然景物和道场、道乐等非物质形态,均属风 名胜资源,应当建立档案,依法加强保护。第七条 除按照风景区规划进行整修、利用外,风景区内的地形、地貌应当保持原貌;风景区内的河溪、瀑布等,不得截流、改向或者进行其他人为改变。第八条 风景区内因景点开发、工程建设、林木抚育更新或教学、科研等,需要砍伐少量非珍贵林木或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加强松材线虫病等有害生物的防治,禁止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入核心景区。第九条 风景区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道士和游客都应当遵守风景区各项管理规定,爱护风景区资源和设施。第十条 管委会应当组织核心景区内居民参与风景区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规范和引导居民依法从事民宿、旅游商品及道教文化延伸产品的经营,帮助核心景区居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或者因保护管理需要建设的工程,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

核心景区内的服务网点和公用设施由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

核心景区内宫观道院的改造和恢复重建,应当经管委会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涉及文物保护的,依法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月华街景区内的民房修复和危房改造,应当由管委会统一编制修复或改造方案,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管理,做好下列环境卫生工作:

(一)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二)垃圾及时清运、处置;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废气和异味等污染防治处理设施;

(四)其他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实施下列行为,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拓印碑刻、石刻;

(二)影视摄制;

(三)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第十四条 管委会根据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需要,可以规定核心景区内禁止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装物品,报经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核心景区内设置店面招牌、标识标牌、电子显示屏,安装太阳能、遮阳篷、遮雨篷、空调外机、油烟机、排气扇(管)等,应当符合管委会统一规范。

核心景区内拆除、迁移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临时摆设摊点,应当经管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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