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旅游景点开会 禁止在旅游景点开会标语

导读:禁止在旅游景点开会 禁止在旅游景点开会标语 1. 禁止在旅游景点开会标语 2. 禁止游客在景点乱画的标语 3. 禁止在旅游景点开会标语图片 4. 禁止到风景名胜开会 5. 禁止在旅游景点开会标语口号 6. 禁止在旅游景点开会标语怎么写 7. 景区提示标语 8. 严禁旅游景点开会 9. 请你设置一条倡导游客文明旅游的标语 10. 禁止开会的名胜风景区 11. 关于旅游景点的文明提示语

1. 禁止在旅游景点开会标语

1、会议需要安静,手机需要静音!

2、手机请保持静默状态!

3、手机关机,会议开始!

2. 禁止游客在景点乱画的标语

无锡历史王舞和自然景观不乱涂老刻乱画江前人留下的美好传递

3. 禁止在旅游景点开会标语图片

1、沉默不是金,发言要用心。

  2、言必行,行必果。

  3、会议室标语:沟通从心开始。

  4、会议的成果是行动,言必行,行必果。

  5、人人提案创新,凝聚企业核心。

  6、不见成功就是空想,不见成果就是白搭。

  7、会而必议,议而必决;决而必行,行而必果。

  8、沟通—让工作更畅通。

  9、会议的成果是行动。

  10、有争论才有高论。

  11、无效的会议就是在浪费生命。

4. 禁止到风景名胜开会

按语:为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江西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3〕2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发〔2014〕8号)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行为。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的原则。

第四条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接待办)是省委、省政府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省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健全体制机制,规范职能,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公函(特殊情况可电话告知),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建立完善部门申报、领导审批、接 管理部门承办的操作规范,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

经审批的接待方案,接待单位要严格执行,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八条 省接待办接待范围:党和国家领导人;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的部级领导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省级领导同志;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办、国办组织的重要督导、检查(工作)团组;省委、省政府邀请的重要来宾;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第九条 建立来宾抵赣信息报告制度。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赣,根据任务情况,分别由省委办公厅或省接待办向省领导报告。

中央和国家机关、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省)级领导同志来赣,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来宾情况报省接待办,省接待办统一编发接待信息,专报省领导,抄送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驻省中直机构和单位应当坚持来宾报告事项,及时将部(省)级以上领导同志来赣公务活动安排、来宾情况报省接待办。

第十条 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的国内公务接待任务实行属地落实、分级负责。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赣的接待工作,由省委秘书长或负责接待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省接待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接待方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省)级领导来赣,由省接待办会同对口部门负责接待。省委、省政府邀请的重要来宾,由省接待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接待。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其他人员来赣进行公务活动,对口部门按规定接待。

第十一条 省领导到地方考察调研的接待工作,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接待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接待。

第十二条 对来江西省进行公务活动的内宾迎送与陪同,应当根据任务分工,实行分级迎送,对应陪同。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打电子屏滚动欢迎标语,不铺设迎宾地毯。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赣由省委秘书长和负责接待工作的省委副秘书长或相对应的领导机关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前往机场、车站或指定地点迎送,省领导及其他陪同领导在住地或考察点迎送。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赣视察期间,由有关省领导陪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来赣,由省对口部门负责人陪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人来赣,由相对应的领导机关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领导陪同。

第十三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安排外出考察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四条 接待住宿用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等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部(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或公务活动地点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不得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按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执行。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对象包括上级陪同人员。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七条 公安警卫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部署组织警卫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扩大警卫范围、提高警卫规格。要统筹安排活动行程,合理分流、疏导交通,尽量避开人流、车流高峰。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尽量保证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减少扰民,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第十八条 承担接待任务的单位和参与接待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切实做好接待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接待任务的行程安排等情况。

第十九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江西省视察工作应当按规定安排医务人员负责医疗保健工作。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赣视察新闻报道工作,严格按照当次接待任务上级通知要求安排随同记者,需要报道的重大活动,统一用新华社通稿;省内需要报道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播发。

认真做好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赣视察工作的讲话记录、录音、录像、照片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第二十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一条 规范外出考察调研工作。

外出考察调研,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及相关课题,严格控制人数。

领导同志到地方调研时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公文包等。

第二十二条 规范接待清单,统一清单格式。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要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等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六条 机关内部接待、培训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 ,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每年应当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并向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规进行处理,对贯彻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的督促整改。下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服务。逐步推行以市场化方式,通过购买服务,保障公务接待用餐、住宿、出行需求。

第三十四条 商务接待应秉持促进发展、文明规范、务实节俭、遵循惯例的原则,严控商务接待活动标准和规模,严禁超规模、超标准接待,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五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三十六条 商务接待对象,主要包括境内外客商、各类商协会组织、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境内外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由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的商务接待活动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公务接待费用中列支,分账核算。

第三十七条 商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商务接待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涉港、涉澳、涉台、涉侨、涉外的接待工作,遵循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应当做到友好对等,务实节俭,遵守涉港、涉澳、涉台、涉侨、涉外等接待规定,有关费用在公务接待经费中列支,分账核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明确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

第四十条 国 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接待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5. 禁止在旅游景点开会标语口号

  滑滑梯,慢点滑,莫摔跤。

  心慌莫要上,为您安全想。

  请不要让孩子靠近有水的地方。

  儿童乐园内活动设施专供城市假日花园业户儿童使用,成人不得使用。

  请勿随地吐痰及乱抛垃圾杂物。

  请不要攀爬。

  因使用人不当行为使用场地设施引致的任何意外,物业公司概不负责。

  本乐园仅限3-12岁(140cm以下)少儿游玩。

  家长须陪同儿童使用场内活动设施,并对儿童的行为及安全负责。

  多看着您的孩子,免得受伤。

  请勿携带食物及饮品进入场内。

  多一份小心,少一份担心。

  秋千及滑梯平台边处有跌落的危险,游戏时应有身体健康的成年人接应保护。

  请勿坐靠蹬踏摇拽护栏。

  身患疾病、残疾、传染病的儿童,严禁入场。

  请别让您的孩子处于危险中。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场内。

  莫让孩子独自玩,家长谨慎留心点。

儿童游乐园安全警示标语

  

严禁穿着钉鞋进入儿童乐园。

  告诉孩子不要急,磕着碰着都不急。

  请勿擅自挪动、拆卸和松动器械部件。

  请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好公共秩序。

  儿童乐园内严禁有追逐打闹或影响他人的行为。

  请看护好自己的孩子。

  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物业公司对私人物品的损毁或被窃概不负责。

  陪同家长应经常提醒孩子勿将秋千荡得太高,以免发生跌落危险。

  游玩时不要拥挤,互相谦让,注意安全,特别注意通道、滑道。秋千与平台边处有跌落的危险,游戏时应有成年人在此处接应。

  请不要疏忽您的孩子!

  陪着孩子一起玩,让孩子玩得更开心,自己更安心。

  不准在通道内滞留,以免影响他人的游玩。

儿童游乐园安全警示标语

  

请勿沿滑梯扶手边缘滑下,请勿逆上滑梯、跨越安全护拦或吊在护拦外等危险运动。

  请小心使用场内的的所有设施,如有损毁活动设施者,须照价赔偿。

  请严格按照各类活动设施的使用方法使用。

  本游戏架只供3~12周岁儿童在成年人的保护下游玩。

  请别让您的孩子处于危险中。

  告诉孩子不要急,磕着碰着都着急。

  多看着您的孩子,免得受伤。

  请不要疏忽您的孩子!

  心慌莫要上,为您安全想。

  多一份小心,少一份担心。

  秋千及滑梯平台边处有跌落的危险,游戏时应有身体健康的成年人接应保护。

  请看护好自己的孩子。

  滑滑梯,慢点滑,莫摔跤。

  请勿沿滑梯扶手边缘滑下请勿逆上滑梯、跨越安全护拦或吊在护拦外等危险运动。

  请勿坐靠蹬踏摇拽护栏。

  莫让孩子独自玩,家长谨慎留心点。

  陪着孩子一起玩,让孩子玩得更开心,自己更安心。

  陪同家长应经常提醒孩子勿将秋千荡得太高,以免发生跌落危险。

  请不要让孩子靠近有水的地方。

  请不要攀爬。

  

6. 禁止在旅游景点开会标语怎么写

关于古田旅游的宣传语是:各位,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 们将要参观游览的地方,你们看,在一片开阔的田野上,座落着一幢,庄严肃穆的祠堂,后山坡上,森林茂密,古树参天。“古田会议永放光芒”八个红色大字在绿荫的衬托下,闪闪发光,那就是著名的古田会议会址。

7. 景区提示标语

1、一花一木皆美景,一言一行显文明。

2、文明显大爱、草木亦有情。

3、当花瓣离开花朵,暗香残留,当被爱成为伤害,美丽不在。

4、万水千山总是情,文明旅游传美名。

5、河水润万家,文明行天下。

6、文起中华地,明镜照心灵。旅途多愉快?游士智而行。

7、文明旅游,始于足下。

8、落花流水皆有情,绿色文明伴我行

9、微弱的光能够照亮黑夜,细微处彰显您的品格。

10、弘扬大宋文化、传承精神文明。

11、文明每一步,精彩每一景。

12、当花瓣离开花朵,暗香残留,当被爱成为伤害,美丽不在。

13、一点一滴古城韵,一草一木文明行。

14、文化的积淀,带动城市的内涵;文明的举止,彰显大家的风范。

15、自觉文明出行,成就最美风景。

16、人人争做形象大使,处处彰显古都魅力。

17、爱生活、爱旅游,爱文明!

18、千里之旅,始于足下:文明出游,需靠大家。

19、游遍古都名胜,足留足迹一串。

20、昂首笑看万千美景,回首笑谈文明之风。

8. 严禁旅游景点开会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五、对《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东江湖流域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一项修改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将第三项修改为:"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第四项"炸鱼"后增加"电鱼"。

(三)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项修改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采矿、选矿、冶炼和其他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删除第二项中的"剧毒、高残留"。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删除第一项中的"除水电、供水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在第一项后增加"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将第三项改为第四项,在"饮食等服务业网点"后增加"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东江湖流域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八)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9. 请你设置一条倡导游客文明旅游的标语

1、安全不怠,旅游愉快。

2、安全出行,快乐旅游。

3、安全出行,平安回家。

4、安全记在心,平安走天下。

5、安全牢记心间,旅游减少遗憾。 6、安全旅游,文明旅游,和谐旅游。

7、安全人人抓,幸福你我他。

8、安全是最好的效益,平安是旅企的财富。

9、安全意识多一分,快乐旅游增十分。

10、安全意识放心上,旅途美景放心赏。

11、安全与旅游同行,幸福与快乐同在。

12、畅游天下美景,安全不忘其中。

13、车载游客须求稳,平安出行是根本。

10. 禁止开会的名胜风景区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节约会议经费开支,进一步规范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 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省直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省直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六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全省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是指省委全会、省委扩大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全会、省政协常委会、省纪委全会、省委省政府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是指省直单位召开的工作会。

四类会议,是指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会,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会议审批

(一)一、二类会议应当报经省委或省政府审批。

(二)三类会议应当报经省委或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

(三)有会议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四类会议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会议时间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和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二、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人数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省直单位的会议一般开到市(州)、直管市和林区,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开到县(市)的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30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代表人数的10%。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会议形式

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和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会议。

第十一条会议地点

(一)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省直单位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的定点饭店召开,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三)参会人员以在汉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汉外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省直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300

130

70

500

  二类会议

260

120

50

430

  三、四类会议

200

110

40

350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一、二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年初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会议纪律

  (一)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二)省直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三)会议主办方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物品。

  (四)省直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五)省直单位召开的各类表彰会应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奖品的,其奖励数额和标准,须报经省委或省政府批准。

  (六)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七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 会议费报销

  省直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会议费支付方式

  省直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十八条 会议公示

  省直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按规定要求公开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制度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并抄送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十条 管理责任

  (一)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1、会同省监察厅等部门制定或修订省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规定对省直单位报送的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3、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4、对省直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二)省监察厅的主要职责是:

1、配合省财政厅制定或修订省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2、配合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直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2、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3、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4、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报销会议费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 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湖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07]19号)同时废止。

11. 关于旅游景点的文明提示语

贴宣传标语。可用来劝阻游客乱涂乱画的方法之一就是贴宣传标语。比如在景点附近,在显眼的位置,可以去贴一些温馨的宣传标语,要求大家认真遵守规则,社会公德,讲文明爱卫生,做一个文明的游客,请大家自觉做到不乱涂乱画,爱护景点爱护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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