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开会的21个景点 禁止开会的21个景点是什么

导读:禁止开会的21个景点 禁止开会的21个景点是什么 1. 禁止开会的21个景点是什么 2. 不能开会的12个景区 3. 禁止到风景名胜开会 4. 禁止开会的名胜风景区 5. 禁止名胜区开会的100个地方 6. 景区开会禁令 7. 禁止开会的21个景点是什么地方 8. 禁止开会的21个景点是什么意思 9. 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情节严重 10. 禁止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属于违反

1. 禁止开会的21个景点是什么

会议定点单位一般是指政府会议定点场所,是需要参加政府统一的采购招标方式,对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执行公开、统一的采购标准。

一般列入政府采购的单位要符合会议酒店的相关设施要求,跟是否位于4A级景区关系不大,所以应该是可以作为会议定点单位的。

2. 不能开会的12个景区

1.严格农贸市场、菜市场、餐饮店、单位食堂等场所防疫措施,全面规范开展环境消杀并加强监测,对地下阴冷、潮湿的经营场所全部关停。上述场所相关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和手套。

2.严格口岸食品检验检疫,完善进口食品检疫标准,加强溯源管理。

3.中高风险区域相关人员禁止离市,其他人员坚持“非必要不出市”,确需离市的须持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恢复社区封闭式管理,落实测温、查证、验码、登记等措施后方可进入。中高风险街道(乡镇)所辖小区(村)外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高风险街道(乡镇)所辖小区(村)进行全封闭管控,人员只进不出、进行居家观察并做核酸检测。

5.调整公共交通限流比例,控制满载率。落实消毒通风、体温检测、佩戴口罩、留观区设置、发热乘客移交和信息登记等防控工作。

6.在10类人员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基础上,对过去14天到过重点区域人员及密接者检测全覆盖,并扩大检测范围。

7.恢复各年级线上教学,高校学生停止返校。

8.商务楼宇、商超、酒店宾馆、餐馆、工厂、工地、各类门店等公共场所和健身场所须做好体温检测、日常通风消毒和查验。二级应急响应级别下不需要停工停产,但是下调办公楼宇到岗率,鼓励远程、居家等弹性办公,鼓励错峰上下班。

9.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室内公共场所及公园景区限流30%,实行分时段预约限流、远端疏导等防控措施;室内外体育健身场所,实行预约限流措施;停止开放篮球、排球、足球等团体及对抗性运动项目;关闭文化娱乐场所和地下空间体育健身场所、游泳馆等。

10.对监管、养老、福利、精神卫生等特殊机构场所,实行严格封闭式管理,重点防控输入性疫情和内部疾病传播。

11.在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条件下,可举办100人以内规模的会议或召开视频会议。停止举办会展、体育赛事和演出活动。

12.坚持门诊预约挂号制度。

13.停止开放境内跨省区市团队旅游业务。

14.坚持科学戴口罩,随身携带口罩。医疗卫生等专业机构、从事公共服务人员等必须佩戴口罩。小于1米近距离接触、处于人员密集、封闭拥挤场所,必须佩戴口罩。

15.非必要不聚餐聚会聚集,严防人员扎堆,开展活动时尽量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人群密集场所要加强通风,严格按规范加大清洁消毒频次和范围。

3. 禁止到风景名胜开会

一、会前准备

1、 会议内容要充实,安排好会议议程。

2、 会议工作要细化,落实到人。事无巨细,谁负责陪同接站以便陪聊;谁负责买水果点心,要方便吃的;谁负责检查会场,查看条幅、话筒、投影仪、电脑、桌签、咖灰杯、茶水等;谁负责接待,安排领导住位置好的屋子……

3、 会议计划要缜密,列清日程、工作安排等。提前联系发言人,为领导准备讲话稿。

4、 会议地点要有特色,不要千篇一律的宾馆、会议室。最好选在环境优雅、适宜游览的地方。

5、 会议留出游玩时间。劳逸结合,效率第一,兼顾品味。

6、 会议资料提前制好,发到与会者手中,并附资料清单,方 便查询、自行安排。

7、 关于会议事宜提前沟通,力争会前解决难点,使会议通畅进行。

8、 请领导或德高望重的人出席会议很重要,使会议提高档次并有凝聚力。

9、 核心团队额外补助可以起一定的激励作用。

二、会议期间(广义)

1、 与每位与会者沟通,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

2、 会议秉承工作第一,休闲第二的原则,力争使会议要解决的问题在会议期间解决,会节省很多以后的时间。

3、 安排早上叫早,晚上送水果,人与人之间需要关怀。

4、 正式开会,严格遵守会议时间及发言时间,主持人很重要。凡事讲原则会使人觉得很正规。

5、 会议座次最好按发言顺序,变动不要过大,尤其是圆桌会议,以方便摄像。

6、 会议摄影要抢抓镜头,不能不好意思,不能怕影响什么,摄影最大,过去的就成为历史。

7、 会议工作人员要互相补台。虽然提前安排好每个人的工作,难免会出现变数,这时需要团队成员互相帮助,互相提醒。

8、 会议期间,晚上浏览会议计划,勾出未完成的工作。

9、 请速记作会议记录,很方便并省时间。

4. 禁止开会的名胜风景区

公共资金审计方法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审计方法,其要点是:

1.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2.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3.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4.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5.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并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6.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

7.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8.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5. 禁止名胜区开会的100个地方

没有禁烟花令,可以放的,但是有一定规定。

下面有一些具体细则希望可以帮你:

1.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在以上限制燃放的区域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可燃放符合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除这些时间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以下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林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内;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通信、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疗养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燃放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贵 阳市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贵阳市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者将受到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批发销售的经营者最高可罚10万元

:(1)家庭燃放要注意安全,不能殃及他人,儿童燃放时须有大人陪护;(2)燃放地点要空旷,不能靠近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树木、草丛和柴草堆垛等地;(3)要密切注意烟花爆竹残骸飞落地点,发现阴燃立即扑灭;(4)禁止在室内,尤其是在茅草房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其他

不在存放有易燃,易爆物的附近放鞭炮

小孩要在成人的指导下放鞭炮

不在人群密集的地方放鞭炮

要注意自身的安全

不要燃放劣质的鞭炮

如果当地禁止这项活动就不放燃放烟花爆竹的市民,请安全、文明地燃放,不要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要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要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要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此外,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燃放。

点鞭炮时候眼睛要远离导火线,以免被炸伤。

不要在有狗的地方放因为狗是很怕鞭炮响声它会像丢了魂似的乱跑可能会咬人的这一点不知是否有同感。

有很多人把鞭炮拿在手里放,这是很危险的,虽然把脸转过去但是还有可能被炸到。

6. 景区开会禁令

(一)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机动车道、人行道、绿道、绿地、隔离带、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停放处。使用和停放交通工具,一律在划定车位停放有序,必须顺向停放在停车位上,不得随意弃置停放,妨碍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

(二)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不随意吐痰、倒垃圾、扔废弃物、涂划,文明如厕,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禁止向景区(广场)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禁止损毁植被、绿地、花草、藤蔓,不破坏生态林、景观林等;

(四)禁止在景区(广场)内散养和圈养畜禽;

(五)爱护景区(广场)内设备设施,不私拉乱接水、电、气、通讯等线路,禁止在景区(广场)内悬挂、摆放、晾晒物品以及操办婚丧酒席等;

(六)禁止商贩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绿地、生态廊道等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不实的经营、服务信息,纠缠、辱骂顾客,强买强卖、争抢客源;

(七)禁止进入未开放、未开发区域旅游,禁止采摘花果、钉拴林木、挖掘花草树根;

(八)禁止在文物、景物、树木或者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攀爬,禁止在景区(广场)拍摄低俗影像。

违反本公约第一、二、三、四、五、七、八条的,由公安机关及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公约第六条的,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以相对应的罚款。

7. 禁止开会的21个景点是什么地方

这个太多了,杭州几乎所有有点规模的酒店宾馆都有小型的会议中心,打个电话0571-114,告诉他你要的位置,他会帮你查的

8. 禁止开会的21个景点是什么意思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印发过两次《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第一次为1998年11月10日;第二次为2014年 9月28日。执行第二次印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规定中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 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的分级: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国务院批准公布。

省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的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

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

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9. 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情节严重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制定的法规,2006年9月6日,《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由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10. 禁止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属于违反

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黑龙江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 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黑龙江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级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超过全体学员的 20%,奖励(奖品或奖金,下同)标准每人不超过 300 元。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 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给予表彰奖励的文体活动每年举办不超过两次,谁举办谁奖励,每次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最高名次奖励人均不超过 600 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 100 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职工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一般不超过 800 元(含鞋),最多每两年购置一次。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职工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确因活动需要,参赛单位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增购一次(标准同上)。

基层工会应在属地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原则上不统一安排食宿;确因活动需要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同级财政规定的会议标准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负责。

基层工会根据文体活动开展的实际需要,可给参与活动的工会会员每人每天安排一次工作餐,标准不超过当地差旅费一天伙食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参赛选手可按照本单位出差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

基层工会举办大型职工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 300 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 100 元。举办文体活动单位本职工作岗位的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规定的 21 家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活动如有需要,可开支工作餐、交通费、门票、活动用品费,标准为每人不超过 200 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 1500 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每人不超过 200 元。

工会会员结婚和符合国家政策的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 1000 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一般住院的可 以给予不超过 500 元的慰问金,重大疾病动手术的可以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每年只享受一次;工会会员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 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只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

基层工会要严格鉴定好会员的身份,避免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或未按月缴纳会费的会员,不享受会员发放集体福利。借用、挂职、劳务派遣等会员只能在一处享受集体福利。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可组织劳模和一线先进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三分之一,活动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 5%,疗休养活动时间不超过 7 天(含往返路程)。往返交通费应由参加人员回所在单位行政据实报销。活动应选择在工会系统的劳模疗休养院和职工疗休养基地(其中一线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限在黑龙江省各级工会所属的劳模疗休养院和职工疗休养基地)进行。基层工会可对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费用进行适当补贴。

疗休养主要包括康复治疗、休息疗养、健康体检、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参观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为主,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疗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不得更换住宿地点。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困难职工认定及慰问标准,由基层工会根据全总和省总关于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 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最高名次奖励人均不超过 1000 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编制的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对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可进行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优秀工会干部奖励不超过 500 元;工会积极分子奖励不超过 300 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支出的管理。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并附购物清单;报销单据应附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填写签领单,用餐要填写用餐人员名单;举办工会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现金补贴,比赛、竞赛时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等,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严禁借疗休养名义和春秋游名义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核定的标准为上限标准,基层工会在执行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量力而为,在标准内执行,不得擅自突破。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工会工作和活动的开展,各级工会制定的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相关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黑工财字〔2014〕10 号)和《黑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补充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工办发〔2017〕4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由黑龙江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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