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原真性 旅游原真性理论及实证研究的文献综述

导读:旅游原真性 旅游原真性理论及实证研究的文献综述 1. 旅游原真性理论及实证研究的文献综述 2. 旅游资源原真性 3. 旅游原真性理论及实证研究的文献综述包括 4. 旅游资源研究的实证主义和现象学方法的特点 5. 旅游与真实性问题的探讨 6. 旅游真实性在旅游研究中的应用 7. 旅游原真性的概念

1. 旅游原真性理论及实证研究的文献综述

活态博物馆理念起源于法国,并有五十年的发展历史,是新兴的博物馆学,在国内也已发展了三十年,但多数是西北偏远的山区与农村。

现试图在城市中发展,将对历史街区的更新应用到人口密度大的城市中,活态博物馆理念以原真性保护为原则,可以界定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活态博物馆具有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理念。

它建立在旅游地理学、城市规划学等多学科的研究视角之上,通过对博物馆学界Eco-museum概念的借鉴和丰富,主要运用在城市空间中历史街区的保护与发展。

理念首要的是保护,继而实现开发与利用文化,让文化在历史街区自行更新与发展,让历史街区能够跟上城市的发展。

活态博物馆是生态博物馆的衍生,既不是经济博物馆,也不是生态博物馆,按戴瓦兰的解释,更贴切的是社会环境均衡系统。生态博物馆从文字上来说,会误以为是原生态自然博物馆或者是建筑物。

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周永明教授提出Eco-museum的准确翻译应该是“社区居民自主博物馆”。

活态博物馆理念是一种新兴的城市历史街区更新理念,是Eco-museum理念在城市中的拓展。

我国城市中现存大量的历史街区,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些历史街区正处在消亡的边缘。

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城市遗存的历史街区,调和城市快速发展与历史街区功能滞后的矛盾,是历史街区更新所面临的问题。

目前,大拆大建与谨慎保护的无作为并存。

在活态博物馆理念之下,历史街区更新需要明确目标,构建利益获得者良性循环,并在理顺保护与发展关系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更新规划,实现历史街区的复兴。

2. 旅游资源原真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选择在在空闲时间到附近的乡村进行休憩野行,感悟农村的恬静与舒适,在大自然中进行身心的放松。而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各地乡村的历史底蕴和人文风情都十分的深厚,在发展乡村旅游时有着良好的基础,特别是对于那些资源丰富但却又因此贫困的山区乡村而言,发展乡村旅游就成为了致富的道路。那么如何开发乡村旅游资源呢?在建设时需要注意哪些要点呢?

  一、注重规划,合理开发

  进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首先要进行规划,将所有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统筹到旅游观光的方向之中,避免出现资源开发上的冲突,不够合理有序的资源开发会降低乡村旅游的竞争力,使得乡村旅游在喧嚣一阵后又急速的衰落。

  在我国比较著名的乡村旅游村落中,浙江安吉鲁家村作为一个没有著名旅游资源的村落,正是通过进行合理的规划,将鲁家村打造为为美丽乡村的新样板。在鲁家村的建设过程中,率先对当地的自然环境进行了整治,其次进行了基本设施的升级再造,再人为打造出相关的设施景点,使得短短几年这样一个无名人故居,无名胜古迹,无产业业态的村落成为了中国十佳小康村。

  二、深入挖掘当地的文化资源

  我国农村的历史十分悠久,不同于城市文化中的迅速化、工业化以及人群的疏离冷漠,农村文化的根源在于人际关系的恬淡舒适无压力,已经在这个氛围中诞生的慢节奏,在进行乡村资源开发时,重点在于打造出于城市氛围不一致的乡村方案,以满足人们求新猎奇的心理,满足城市居民逃离城市压力的偏向。

  在我国的乡村旅游建设中,浙江桐乡乌村通过展示呈现了原汁原味的旧时乡村风貌 ,挖掘当地传统的乡村农俗和原生态自然环境,打造出舒适缓慢、与乡村节奏相符合的大型娱乐中心、美食中心,使得游客享受到与自然浑然一体的悠然自在。

  三、探寻乡村旅游发展新模式

  对于农村旅游资源的开发,传统的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模式已经不足以支撑其乡村旅游的发展了,特别是在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时,相关资金的投入和当地居民的参与度就成为重要的问题,乡村旅游业的发展重点在于真实度,没有当地农户参与的乡村旅游是没有生命力的,对于游客的吸引力也会大大下降。当前在我国的主要建设模式有股份制运营模式、政府+公司+旅行社+农民旅游协会”模式、“公司+农户”模式“公司+农户"模式、“农户+农户”村民公司模式、个体农庄模式等几种。

  在我国的乡村旅游建设模式中,江西婺源篁岭村以“篁岭模式”而闻名,通过公司对村庄进行全面产权收购、搬迁安置的办法,使篁岭古村落建筑和古村文化的“原真性”得以保持,再加以修缮,最佳地呈现篁岭古村风貌,但是在古村落建成之后仍旧是将村民“请回来”进行相关的民俗开发。

  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是一件需要深思熟虑的事件,如果开发得当就会出现一个新的网红打卡地,如果开发不当就会很快衰落,在进行开发时最好还是先进行多方面的调研和立项,规模化建设。

3. 旅游原真性理论及实证研究的文献综述包括

红色旅游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抓手,是弘扬伟大民族精神、展现文化自信的重要窗口,是传承红色基因,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重要渠道。2021年,中国共产党迎来百年华诞,时代发展的特征和不断变化的游客需求推动红色旅游不断丰富和拓展。面对新的历史条件和时代语境,红色旅游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保持其开放性和创造性,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长期以来,红色旅游目的地旅游资源、景区、景点分散在旅游部门、文物部门、民政部门等不同管理主体中,造成红色旅游产业发展的条块状分割管理问题,制约了旅游目的地体系建设。因此,首先要对红色旅游资源、景区、景点等进行集中和统筹,进行机制体制改革,统筹运营体系,明确管理主体,明确权责,为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其次,要加强红色旅游目的地标准化建设。建立红色旅游解说系统、旅游服务设施标准化,规范红色旅游话语体系,让红色旅游设施规模与爱国主义教育主题相得益彰,并保持革命遗址遗迹原真性。

此外,要加强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将红色旅游与生态旅游、观光旅游、文化旅游、乡村旅游、体育旅游等其他旅游业态的相互结合,形成多业态融合的红色主题线路和产品,扩展红色旅游体验的外延与内涵。要创新打造红色旅游产品,深入挖掘红色文化内涵,活化红色旅游资源,加强红色文创产品、红色旅游商品的衍生开发,运用大数据、云计算、5G、VR、AR等技术让游客跨时空、多角度、多维度地了解红色文物资源,创新红色旅游展陈方式,让红色文物资源“动起来”,走进人民群众生活的日常。例如贵州省平塘县“天眼工程”红色研学旅游的开展,拓宽了科学普及的平台,增强了青少年参与红色旅游的积极性。将科技创新成果和科学知识转化为红色旅游产品,开放科普基地等方式,为游客提供游览、科教、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红色旅游体验产品和线路,丰富青少年教育形式。

4. 旅游资源研究的实证主义和现象学方法的特点

实证主义:注重科学、具有客观性、 将问题的性质阐明,则必须将问题数学化,通过数字结果比较直观的看出研究的意义 自然主义:具有主观性、将问题的性质阐明,但不能量化,也就是不能建立数学模型进行量化的研究、定性研究的结果只能做为大方向上的一种研究,无法再进行更深入的量化。 你说的也是郑老师的考试题吧!参考一下

5. 旅游与真实性问题的探讨

特指遗产的真实可信。真实性是认识和探讨遗产有关价值的基本要素,它可反映为遗产信息来源的真实可靠。对于遗产真实性的认识必须和其所处的文化背景相联系

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就是遗产真真切切存在的。它的完整性就是没有被破坏的。它的旅游资源,没有经历太多的改变。你可以去看关于我过世界遗产的书籍

6. 旅游真实性在旅游研究中的应用

旅游解说系统是目的地诸要素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旅游目的地的教育功能、服务功能、使用功能得以发挥的必要基础。

[1]解说系统的涵义就是运用某种媒体和表达方式,使特定信息传播并到达信息接受者中间,帮助信息接受者了解相关事物的性质和特点,并达到服务和教育的基本功能。[2] 生态旅游已经成为当前旅游业发展的主要模式,但当前旅游景区的解说系统仍停留在传统观光旅游层次,解说系统的内容和形式缺乏生态旅游所应具备的旅游者教育、环境保护、当地文化保护等多种功能,难以体现生态旅游的特色。提升旅游解说系统的质量,建立旅游生态解说系统已经成为旅游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1当前旅游解说系统存在的问题 1.1导游员自身素质存在的缺陷 向导式解说系统是当前我国旅游景区的主要解说方式之一。它以专门的导游人员向旅游者进行主动的、动态的信息传导为主要表达方式。因此,向导式解说系统所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取决于导游员自身的素养。当前国内众多景区的导游员往往缺乏本景区生态知识的专业化培训,对于旅游的保护与教育功能缺乏足够的业务知识,导致他们难以向旅游者提供生态旅游所应具备的保护和教育功能的服务。1.2解说牌示的设计忽视了生态保护的功能 解说牌示即解说标识牌,是解说服务中最基本、应用最广泛的一类设施。[2]就一般景区而言,解说牌示可归为以下四类,即交通引导牌示、景物解说牌示、警戒忠告牌示和服务导引牌示。首先,在解说牌示的设计上,当前旅游解说系统的解说标识牌在选材、样式、颜色、内容等方面存在诸多与生态环境保护相悖的因素。如许多景区的牌示选择用砷或铜等处理过的防腐木材作为材料,其本身就成为一种污染物;部分景区的牌示样式和风格与景区主题和生态保护不协调;各类标牌样式、颜色混杂等。其次,各类解说牌示文字、图形和语法组织人性化不强。当前我国多数景区解说标牌的多语种解说薄弱,外语语法和用词不当现象较为普遍;交通标识路线混乱,不够醒目,图形应用不符合规范;景物解说或过于简陋或过于繁杂,不利于旅游者阅读;警戒忠告牌示用语强硬,造成旅游者心理上的不适;服务导引牌示不够明晰等。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旅游者的出游兴致,更加不利于旅游生态保护与教育功能的开展。1.3游客中心解说功能薄弱 当前许多旅游景区的游客中心偏重于旅游集散、接待等功能而忽视了作为全局性的解说功能,部分小型景区甚至不设游客中心的解说设施。这导致游客到达景区后缺乏对景区的全局性了解,直接影响游客的旅游质量。1.4解说内容陈旧、缺乏知识性 解说内容尤其是景物解说内容的缺陷是当前旅游解说系统存 在的最大问题。我国旅游业已经 进入生态旅游大发展阶段,但多数景区的景物解说内容仍停留在传统观光旅游层次。首先,从解说内容所占比例来看,当前旅游景区的景物解说中像形解说和玄幻传奇占据了重要地位乃至主导地位,而有关于该景物的科普性和知识性内容则相对薄弱。当前多数解说往往以景区内的像形山石为主体,围绕这些像形山石凭空捏造出许多传奇神话,而有关该类景物的地质、环境、生态、史实资料等则少之又少,对于区内部分观光价值不高但生态、科学价值较高的景物往往是弃之如弊履,黄山李四光发现的冰川遗迹竟没有任何解说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3]。其次,解说内容的翔实性存在较大问题,尤其是景物解说内容普遍存在虚构、杜撰、夸张等弊病。景物解说信息的来源经不起推敲考证,牵强附会者甚多。如浙江临安大明山风景名胜区根据当地的传说推出了朱元璋发迹、出家、巧遇刘基等内容,并以史实形式向游客提供解说,但据笔者多方查证,所有这些内容并无史料记载,其真实性存在极大问题,在实际旅游活动中严重误导了游客。第三,景区解说系统缺乏更新,解说内容刻板陈旧,缺少时间上的更新变化。当前许多景区在解说系统尤其是景物解说系统的设计上存在一个误区,认为解说系统是一个静止的范畴,不需要更新,一个景区的景物解说往往在该景区建设初期确定以后就一成不变。在信息化的今天,旅游者对目的景区的了解变得相对简单,一成不变的解说系统使游客出游时仅具有按图索骥的寻觅感,而缺乏旅游活动的新奇性和教育功能,对于回头客,平淡无奇的浏览感觉则更为突出。这种模式下的解说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适应当前生态旅游发展的要求,在客观上限制了解说系统的教育、环境保护等功能。建立景物解说随时间、季节以及社会时代观念的变化而及时更新的体系已经成为生态旅游发展的需要。综上所述,当前旅游解说系统存在较大问题,在许多方面已经与旅游发展现状不相适应。如何对现有旅游解说系统进行改造,建立适应生态旅游大发展的旅游解说系统迫在眉睫。笔者就当前旅游解说系统的现状和游客对解说系统的期望在景区中对游客进行了问卷调查,掌握了当前旅游景区尤其是生态旅游景区的旅游解说系统的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提出旅游生态解说系统的概念。2.旅游生态解说系统的涵义 2.1旅游生态解说系统的概念 旅游生态解说系统是指在现有解说系统基础上,应用生态的方法和技术将生态旅游的功能传播并到达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环境解释、自然保护和教育机会的旅游解说系统,其核心内容是教育和自然保护。2.2旅游生态解说系统的建设原则 旅游生态解说系统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2.2.1生态兼容原则 生态兼容主要指解说系统的材料选择应符合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解说系统所选用的材料以就地取材为原则,大量采用再生建材,不使用砷、铜等元素处理木材,摒弃不可降解的人工材料。总之,旅游生态解说系统的材料选择应尊重自然、体现自然,并保证对当前生态环境的保护。2.2.2景观兼容原则 景观兼容要求指旅游生态解说系统的建设应确保与周围的自然和文化环境相协调,尤其是各类解说牌示的样式、色彩应与周边环境保持景观上的一致性。对于景观敏感地段应充分考虑解说牌示的位置,达到对环境影响的最小化。2.2.3系统实施原则 旅游解说系统应该是由人员解说、解说牌示、游客中心、可携式出版物等各解说要素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因此,生态解说系统的建设应以 统的观点统一设计实施,将各解说要素综合考虑,根据游客的需求提供不同的解说方式。解说内容的取舍详略应充分考虑不同解说要素自身的特点,做到各有侧重,有偏有全。2.2.4人文关怀原则 旅游生态解说系统应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即解说的人性化,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旅游者接受解说服务时的心理需求。解说系统的人文关怀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首先,解说服务应充分尊重游客。这又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解说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解说用词尽量摒弃生硬的禁止用语,采用温婉的劝戒忠告词汇;引导解说充分考虑旅游者的需要,适应各类旅游者阅读理解;将残障人士列为解说服务对象,解说系统的设计应适合残障游客的需求。其次,解说服务应充分尊重自然。自然保护是生态旅游的核心功能之一,作为生态旅游与旅游者之间互动的主要方式的解说服务应体现其核心功能,解说内容宜将自然与人置于平等的地位进行设置,充分体现人类对自然的尊重。2.2.5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主要是指生态解说系统解说内容的翔实性要求。对自然遗产、文化遗产、目的地风土人情以及自然山水的科学价值等各旅游要素的解说应力求真实性,解释信息应有充实的来源考证和科学依据,切忌凭空捏造、牵强附会。2.3旅游生态解说系统的功能 一个完整的旅游生态解说系统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2.3.1基本信息和导向功能 旅游生态解说系统应以多样化的方式给游客提供旅游目的地的基本信息和服务导向功能,使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有便利、舒适、愉悦的感受。2.3.2帮助旅游者了解和欣赏旅游资源功能 这是所有解说系统都具备的一个功能,生态解说系统应帮助旅游者在真实的基础上了解旅游资源的价值,并从中得到美的感受。2.3.3建立旅游者与目的地互动交流平台的功能 旅游生态解说系统应致力于建立和加强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的互动交流,包括旅游者与旅游资源之间的“人-物”交流和旅游者与目的地居民之间的“人-人”交流。通过这两个平台达成旅游者与社区居民的双向互动了解,进而促进旅游三大效益的实现。2.3.4教育功能 教育功能是旅游生态解说系统的核心功能之一。旅游生态解说系统的教育对象应包括旅游者、社区居民和目的地经营者,其中以旅游者和社区居民为主要对象。教育的内容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当地的自然、文化和社会价值;生态旅游的原则及其在产品中的体现;保护自然的意义和有效方法;遇到紧急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探险类旅游活动应具备的专业技能等。2.3.5自然保护功能 旅游生态解说系统的另一个核心功能是自然保护功能。生态解说系统应该制定环境解释计划,该计划在符合大多数游客需要的基础上应包括当地自然保护的意义、减少环境影响的有效方法以及在文化、环境敏感区域的恰当行为,还应包括自然环境监测和评估数据及影响该数据的各类行为。综上所述,教育和自然保护功能是旅游生态解说系统的核心,两者相辅相成,互为条件。自然保护通过教育实现,教育是自然保护的条件,自然保护又为教育提供优良的载体。3总结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生态旅游成为当前旅游业发展的主要模式,但当前的旅游解说系统在解说内容、形式等各方面均存在较大问题,不能适应当前生态旅游发展的要求,对现有旅游解说系统进行生态化改造,建立生态解说系统是提升现有景区生态旅游形象的重要途径。旅游生态解说系统的建设应综合考虑生态兼容、景观兼容、系统实施、人文关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其核心功能是教育和自然保 ,还应包含基本信息和导向,帮助旅游者了解和欣赏旅游资源以及建立旅游者与目的地互动交流平台的功能。【智汇旅游】

7. 旅游原真性的概念

自然资源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函[2020]2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于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陆地和海洋生态空间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海岸侵蚀及沙源流失等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功能定位】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是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途越的红线,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标准和监管体系,指导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一开展用途管制、监测评估、监督执法、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划定

第五条【划定要求】各省(区、市)根据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在科学评估基础上,识别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做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协调好与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已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矛盾冲突,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

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耕地、园地,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改良草地,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等线性基础设施,风电、光伏、海洋能等设施,以及军事、文物古迹、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六条【方案制定】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以全国国土调查和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的规模、结构和布局,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勘界定标】结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勘界定标应当结合地理实体边界、自然保护地边界等,采取设置电子界桩、电子围栏等手段,将生态保护红线精准落地,重要地段、重要拐点等关键控制点可设置实体界桩及标识牌。勘界定标的成果数据,通过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逐级汇交至国家级平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三章 有限人为活动管控

第八条【管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正面清单】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严禁开展与其主导功能定位不相符合的开发利用活动。禁止新增围填海。

(一)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活动。包括: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种植、放牧、捕捞、养殖,服务于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电力、供水、供气、供暖、通信、道路、码头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殡葬等特殊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等。

(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涉水违法事件查处,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和应急抢险活动。

(三)经依法批准的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和保护活动、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及必需的设施建设、标本采集。

(四)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标识标志牌、道路、生态停车场、休憩休息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以及依法依规批准的配套性旅游设施等。

(六)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已有合法水利、交通运输设施运行和维护等。包括:公路、铁路、海堤、桥梁、隧道,电缆,油气、供水、供热管线,航道基础设施;输变电、通讯基站等点状附属设施,河道、湖泊、海湾整治、海堤加固等。

(七)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巳依法设立的铀矿矿业权以及新立矿业权的勘查开采;巳依法设立的油气矿业权勘查,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不超出核定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条件下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和新立的铭、铜、银、俚、钻、错、钾盐、(中)重稀土矿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因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八)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开展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九)确实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及重大军事演训活动。

第十条【生态功能影响评估】符合正面清单第五、六、七条的人为活动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拟进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主管部门,系统评估人为活动或建设项目对自然生态系统以及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和依据。

第十一条【有限人为活动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有限人为活动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明确强度控制和管理要求,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一)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等,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提出的用地标准、建设规模、开发强度、建筑风貌、生态环境保护等限制性要求。

(二)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降低 业面源污染;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实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饲圈养,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禁止过度放牧、开垦草原。

(三)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经依法批准,可开展以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为目的的森林经营活动;人工商品林、园地可进行必要的采伐、采摘、树种更换、抚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签订协议、改造提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点区位的商品林逐步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四)生态保护红线内巳有的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合法矿业权,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以及防洪水利等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规模。线性基础设施尽量采用隧道或桥梁方式,留出动物迁徙通道;对机动车辆、高铁、动车、航行船舶等实行合理的限流、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鸣、禁排管理。

(五)淡水养殖和开放式海水养殖等活动应控制规模,避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功能;水生生物保护的水域,禁止过驳作业、合理选择航道养护方式,必要的航道疏浚活动应避开主要经济鱼类和珍稀保护动物产卵期,确保水生生物安全。

(六)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经优化选址后,确实无法避让的,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尽量不占或少占天然草地、林地、自然岸线、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自然生态空间以及重要生态廊道。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三条【人为活动退出】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为活动,可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各省结合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细化退出安排。

第十四条【生态修复】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将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作为各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修复受损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第四章 红线调整

第十五条【调整原则】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地不得擅自通过修改市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确需调整的,应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修改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十六条【调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监测生态系统功能变化,结合生态保护修复、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人为活动调整退出等,经科学评估,适时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提升,或生态系统面临退化风险的区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应属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包括森林、草原、湖泊、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邻近区域的重要生态空间,调入后有利于提高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空间连通性。

第十七条【自然保护地调整】自然保护地等禁止开发区域边界范围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涉及多个省域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省际间的沟通衔接。

第十八条【调出】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 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经评估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按程序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一)涉及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中央军委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务院文件、国家级规划中明确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2.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同用地报批一并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及用海用岛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已列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国家重大战略领导小组印发或同意的文件、规划,或列入国家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

2.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由省级人民政府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出具同意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意见,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程序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杜会监督】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边界、检测评估等信息,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第二十条【监测评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功能等监测评估,监测评估数据和成果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动态变化,实现对重点区域和重大问题的及时预警和处置。

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督察执法】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边界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情况的督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核查和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应层级人民政府,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人为活动管控、保护修复情况、生态保护成效、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到位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违法违规批准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导致生态保护红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已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矛盾冲突,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

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耕地、园地,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改良草地,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等线性基础设施,风电、光伏、海洋能等设施,以及军事、文物古迹、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六条【方案制定】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以全国国土调查和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的规模、结构和布局,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勘界定标】结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勘界定标应当结合地理实体边界、自然保护地边界等,采取设置电子界桩、电子围栏等手段,将生态保护红线精准落地,重要地段、重要拐点等关键控制点可设置实体界桩及标识牌。勘界定标的成果数据,通过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逐级汇交至国家级平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三章 有限人为活动管控

第八条【管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正面清单】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严禁开展与其主导功能定位不相符合的开发利用活动。禁止新增围填海。

(一)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活动。包括: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种植、放牧、捕捞、养殖,服务于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电力、供水、供气、供暖、通信、道路、码头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殡葬等特殊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等。

(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涉水违法事件查处,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和应急抢险活动。

(三)经依法批准的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和保护活动、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及必需的设施建设、标本采集。

(四)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标识标志牌、道路、生态停车场、休憩休息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以及依法依规批准的配套性旅游设施等。

(六)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已有合法水利、交通运输设施运行和维护等。包括:公路、铁路、海堤、桥梁、隧道,电缆,油气、供水、供热管线,航道基础设施;输变电、通讯基站等点状附属设施,河道、湖泊、海湾整治、海堤加固等。

(七)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巳依法设立的铀矿矿业权以及新立矿业权的勘查 采;巳依法设立的油气矿业权勘查,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不超出核定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条件下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和新立的铭、铜、银、俚、钻、错、钾盐、(中)重稀土矿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因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八)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开展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九)确实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及重大军事演训活动。

第十条【生态功能影响评估】符合正面清单第五、六、七条的人为活动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拟进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主管部门,系统评估人为活动或建设项目对自然生态系统以及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和依据。

第十一条【有限人为活动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有限人为活动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明确强度控制和管理要求,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一)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等,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提出的用地标准、建设规模、开发强度、建筑风貌、生态环境保护等限制性要求。

(二)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实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饲圈养,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禁止过度放牧、开垦草原。

(三)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经依法批准,可开展以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为目的的森林经营活动;人工商品林、园地可进行必要的采伐、采摘、树种更换、抚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签订协议、改造提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点区位的商品林逐步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四)生态保护红线内巳有的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合法矿业权,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以及防洪水利等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规模。线性基础设施尽量采用隧道或桥梁方式,留出动物迁徙通道;对机动车辆、高铁、动车、航行船舶等实行合理的限流、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鸣、禁排管理。(五)淡水养殖和开放式海水养殖等活动应控制规模,避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功能;水生生物保护的水域,禁止过驳作业、合理选择航道养护方式,必要的航道疏浚活动应避开主要经济鱼类和珍稀保护动物产卵期,确保水生生物安全。

(六)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经优化选址后,确实无法避让的,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尽量不占或少占天然草地、林地、自然岸线、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自然生态空间以及重要生态廊道。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三条【人为活动退出】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为活动,可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各省结合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细化退出安排。

第十四 条【生态修复】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将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作为各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修复受损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第四章 红线调整

第十五条【调整原则】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地不得擅自通过修改市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确需调整的,应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修改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十六条【调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监测生态系统功能变化,结合生态保护修复、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人为活动调整退出等,经科学评估,适时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提升,或生态系统面临退化风险的区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应属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包括森林、草原、湖泊、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邻近区域的重要生态空间,调入后有利于提高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空间连通性。

第十七条【自然保护地调整】自然保护地等禁止开发区域边界范围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涉及多个省域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省际间的沟通衔接。

第十八条【调出】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经评估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按程序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一)涉及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中央军委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务院文件、国家级规划中明确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2.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同用地报批一并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及用海用岛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已列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国家重大战略领导小组印发或同意的文件、规划,或列入国家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

2.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由省级人民政府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出具同意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意见,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程序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杜会监督】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边界、检测评估等信息,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第二十条【监测评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功能等监测评估,监测评估数据和成果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动态变化,实现对重点区域和重大问题的及时预警和处置。

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督察执法】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边界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情况的督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核查和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应层级人民政府,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人为活动管控、保护修复情况、生态保护成效、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到位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违法违规批准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导致生态保护红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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