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缴纳保证金 旅行社缴纳保证金合法吗

导读:旅行社缴纳保证金 旅行社缴纳保证金合法吗 1. 旅行社缴纳保证金合法吗 2. 旅行社设立需要缴纳的质量保证金是多少 3. 旅行社收取保证金合法吗 4.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什么保证金 5. 旅行社需要缴纳保证金 6. 旅行社押金 保证金 7. 现在注册旅行社需要交保证金吗 8. 旅行社缴纳保证金合法吗现在

1. 旅行社缴纳保证金合法吗

一、国际旅行社,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10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10万元人民币。

2. 旅行社设立需要缴纳的质量保证金是多少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1995年,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随后国家旅游局又发布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使该项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形成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国家旅游局还同时发布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对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退还、管理、理赔、监督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不能作为保证金的缴付和抵押形式。支付保证金金额的决定,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作出。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3. 旅行社收取保证金合法吗

旅行社应该按照规定依法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这个保证金主要是为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按照目前规定,成立国际旅行社要缴纳140万的旅游质量保证金,成立国内旅行社要缴纳20万的质保金。这个钱要缴纳给银行,一般都是文旅局指定的银行。

这个质保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障游客以及旅游部门约束旅行社正当经营的工具。比如旅行社违反旅游管理条例或者旅游法,不当经营或其他原因造成游客损失,或者违反了相关旅游法律法规,旅游管理部门就会通过罚款来处罚旅行社,这个钱就会直接从质保金里面扣除,旅行社需要在规定日期内补齐罚款数额,如果不补齐,旅游管理部门将依法取消旅行社的经营许可证。

另外,当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发生旅游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经过法院判决旅行社需要赔偿游客时,这个保证金也会直接由法院执行部门通过银行扣除给予游客赔付,同样旅行社也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齐。

4.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什么保证金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

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当遇到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5. 旅行社需要缴纳保证金

旅行社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组织旅游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设立旅行社的条件及申报:

(一) 设立旅行社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规定的经营场所

2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设立国际旅行社要求 : (1)应具有足够的营业用房和传真机 直线电话 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2)具有持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名 部门经理或业务主任人员三名 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3)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4)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要纳60万元人民币质 量保证金

(5)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100万元质量保证金

设立国内旅行社要求:

(1)应具有足够的营业用房和传真机 直线电话 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2)具有持国家旅游局颁发<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名 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一名 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3)注册资本不 小于30万元人民币

(4)需缴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3 有经培训并持有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4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6. 旅行社押金 保证金

4月2日好物联盟中分销快手商品是不需要缴纳保证金的,但如果达人是分销的第三方平台的商品,是要交保证金的。

7. 现在注册旅行社需要交保证金吗

1)有固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直线电话、传真机、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具备任职资格的旅行社负责人少于1名、部门负责人或业务主管不少于2名、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以及不少于3名以上的专职导游人员。

5)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和20万元旅游质量保证金。

8. 旅行社缴纳保证金合法吗现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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